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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市局转发的国税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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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市局转发的国税总局关于印发金

融保险企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金融保险企业营业税【颁布单位】上海地市县单位【文    号】沪国税浦流﹝2002﹞23号【发文日期】2002-06-20【实施时间】2002-06-2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营业税

  现将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2002]5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市局有关会议的要求和我局的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切实提高对金融保险业企业实施电子申报的重要性认识。对金融保险企业实施电子申报,推进营业税管理信息化、网络化,这有利于进一步提升税务机关征管水平,也是促进企业提高纳税诚信度的有效措施。各单位首先要把此项工作列入第三季度的重要内容,妥善安排力量,认真加以落实。其次要做好金融保险企业的税收宣传工作,及时介绍国家税务总局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国税局的贯彻落实要求,使企业全面了解电子申报的有关情况及操作要求。同时,要努力提供相关的服务,有效解决企业在电子申报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关于培训与运转。

  (1)本次内外培训由市局统一安排,各单位要按照市局6月17日的会议布置,组织新区税务局征管的45户金融保险企业分两批进行培训。请各分局通知企业按时参加市局组织的培训(培训通知须按市局规定样式),并为每户企业各提供一份沪国税流[2002]52号文复印件、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电子申报系统简介。新区税务干部的培训按市局布置另行通知。  (2)鉴于金融保险企业营业税电子申报涉及内容多、操作要求高,各分局务必应于7月下旬组织进行模拟申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凡按月申报的金融保险企业,自8月份起正式实施电子申报;凡按季申报的,自10月份起纳入电子申报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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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工作分工。鉴于金融保险企业营业税电子申报涉及稽管、信息技术、税政等部门,按照区局室“统一纳入区局电子申报工作”的要求,此项工作的组织培训、税收的落实和解释以及与市局流转税处的协调,由区局税政处与各分局税政科负责;模拟申报以及今后的日常申报,由区局稽管处与各分局稽管科负责,税政与信息技术部门配合;计算机技术的保障由区局与各分局的信息技术部门负责。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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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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