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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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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规定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令第106号2009年修订)中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监督机构提出工程消防验收申请,送达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并组织消防验收。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筑物的所有者不得接收使用。消防验收后,建筑物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当落实建筑消防设计的管理和值班人员,与具备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资格的企业签订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修保养合同,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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