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依据使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二、第一类精神药品按品相关规定管理。
三、药剂科必须按《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进行采购、管理和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
四、具有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医师以上技术职称,经考试合格,由医务处(科)负责批准,并将医师签字式样送药剂科备查。
五、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书写要求:第二类精神药品为白色专用处方,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处方书写工整,字迹清晰,前记应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开具日期、病情及诊断等,正文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发药及核对人员均应签全名。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精神药品。
六、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 日用量;对于精神病、癫痫、严重失眠患者等特殊情况经精神、心理专科医生确认,处方用量可延长到一个月量(或药品说明书剂量范围),但不得超出,且医师应当在病历及处方中写明诊断及使用理由。
七、第二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应当逐日开具。
八、药剂科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格保管,合理应用,杜绝滥用,防止流弊。第二类精神药品应设专柜储存,并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有效期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后 3 年。
九、病房小药柜中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由护士长指派专人管理、单独存放、应做到标签明显、账物相符、注意检查效期;药剂科应定期进行检查。
十、对违反规定滥用第二类精神药品者,药剂科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院领导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药剂人员在调配第二类精神药品时,要严格审查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拒绝调配。
十一、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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