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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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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管理程序

事故管理程序 1 目的

为了严格事故管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各类事故,吸取事故教训,预防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特制订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生产施工及其他效劳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事故的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3.1事故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平安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3.2 火灾事故 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3.3 爆炸事故 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3.4 设备事故 由于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气、电信、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3.5 生产事故 由于“三违”或其他原因造成制造、安装、施工、检维修等生产活动停工、返工、延误工期或延迟产品交货工期的事故。 3.6 交通事故 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规那么或因机械故障或因其他原因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3.7 人身伤害事故 由于火灾、爆炸、生产、设备事故导致的或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3.8 放射事故 放射源丧失、失控、保管不善、造成人员伤害或环境污染的事故。

3.9 事故经济损失 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3.10 直接经济损失 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

3.11 间接经济损失 停产、减产的损失价值。

3.12 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3.13 三违 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4 职责 4.1 质量平安部是本程序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修订本程序,并监督执行。负责火灾、爆炸、放射、环境污染以及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工作;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按“四不放过”的原那么,负责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不符合 “四不放过”原那么的事故调查处理,有权要求事故主管部门进行重新调查处理,对不符合标准的事故报告,有权要求事故主管部门重新编写。

4.2 生产管理部是生产事故、设备事故、生产用车交通事故的主管部门。负责生产事故、设备事故、生产用车交通事故的事故调查处理。以上事故中发生人身伤亡时,由质量平安部负责组织调查,生产管理部配合。

4.3 综合管理部是接待用车交通事故的主管部门,负责接待用车交通事故的事故调查处理,接待用车交通事故中发生人员伤亡时,由质量平安部负责组织调查,综合管理部配合。

4.4 分包单位发生的事故按4.1及4.2的职责分工由质安部或生产部牵头调查处理。

4.5 公司雇佣的劳务工、托管人员及内退返聘人员在生产施工过程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由质量平安部组织派遣单位及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

5 工作程序 5.1 事故的分类和分级 5.1.1 按照事故发生的性质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设备事故、生产事故、交通事故、人身伤害事故、放射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

5.1.2 事故的分级 事故的级别分为五类,即:车间级一般事故、车间级事故、公司级一般事故、公司级事故、公司级重大事故。

1〕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车间级一般事故:――人身伤害未到达伤残鉴定级别的;――除人身伤害事故外,其他一次事故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累计在2000元人民币以下的;2〕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车间级事故:――人身伤害已到达伤残鉴定级别单人次在9-10级的;――除人身伤亡事故外,其他一次事故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累计在2000元〔含2000元〕人民币以上、50000元人民币以下的;3〕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公司一般级事故:――一次事故造成多人次到达伤残鉴定级别在9-10级的;单人次5-8级的。

――除人身伤亡事故外,其他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累计在50000元〔含50000元〕人民币以上、100000元人民币以下的;4〕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公司级事故:――一次事故造成多人次到达伤残鉴定级别在5-8级的;人身伤害已到达伤残鉴定级别单人次在1-4级的;――除人身伤亡事故外,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100000元〔含100000元〕人民币以上,500000元人民币以下的;5〕公司级重大事故 ――一次事故造成多人次到达伤残鉴定级别在1-4级的;一次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

――除人身伤亡事故外,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0元〔含500000元〕人民币以上的;6〕生产维护事故分级:――在生产区域所发生的生产维护事故,参照公司的事故管理进行事故分级。 ――公司对外工程部所发生的生产维护事故,如甲方有相关事故分级方面的管理制度,按甲方的事故管理进行分级。如甲方没有相关事故分级方面的管理制度,按以上1〕至5〕条款进行事故分级。

5.2 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 5.2.1 事故报告 1〕 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公司调度及本单位负责人。火灾事故应先报火警。中毒、窒息及人身伤害事故应同时报医疗急救机构。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

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质量平安部是事故归口管理部门,所有事故发生后,必须报告质量平安部。

2〕 当事故涉及人员伤亡、火灾爆炸等社会影响较大的,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按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2) 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中毒、地震等灾害性事故时,公司及车间应立即组成现场指挥部,实行应急管理程序,应急管理见《公司应急救援预案》的相关章节。

5.3 事故的调查与分析 5.3.1 车间一般级事故、车间级事故由发生事故的车间〔分公司或工程部〕组织调查与分析。公司一般级及公司一般级以上事故按照本程序的职责划分,由公司事故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与分析。

5.3.2 事故发生后,主管单位应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有相关的专业特长、知识或受过相关的培训〔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危害识别、风险评价、事故调查处理方法〕,清楚事故调查的程序;与所发生的事故无直接利害关系;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坚持原那么。

5.3.2 事故调查组的主要职责是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分清事故的直接原因

和间接原因,提出事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形成正式事故调查报告。 5.4 事故处理 5.4.1 事故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四不放过”原那么,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广阔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5.4.2 事故责任人和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和考核,依据事故调查组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由公司QHSE管理委员会或质量平安部按照《公司QHSE考核管理方法》和《质量平安风险承包活动实施细那么》规定进行考核。

5.4.3 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由质量平安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以及《工伤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5.4.4 事故调查结束后,事故调查组应形成正式的《事故调查报告书》,车间一般级和车间级事故由 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调查组编写,公司一般级和公司级事故由公司事故主管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组织编写,所有级别的事故报告均需报质量平安部备案存档。相关单位应及时将事故调查情况和对责任人的处理结果告知本人,并组织全体员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重复事故发生。

5.5 事故预防 根据事故调查所分析的事故原因和责任,执行《纠正措施控制程序》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事故单位应按照事故管理“四不放过”的原那么,落实有关措施,事故主管部门应及时复查 “四不放过”的执行情况。

5.6 事故的统计上报 车间〔分公司〕做好本单位的事故统计工作,建立事故台帐,每月28日前将事故情况报质量平安部备案;质量平安部做全公司的事故统计工作,建立事故台帐,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须备案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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