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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饯企业生产许可申请与审查技术要求

一、申请资料填报要求

1、生产场所地址填报。凡涉及企业生产蜜饯产品实际使用的原辅料储存、腌制、脱盐漂洗、原料清理、糖渍、干燥(晒制)、挑选修整、包装、成品储存、分装等工序的区域场所,企业必须如实在申请材料上填写齐全。未在申请书中申报并进行实地核查的场所今后不得随意用作生产场所。采用外购盐坯半成品加工成品的,不允许在企业自有固定生产场所以外区域生产加工(如原料清理、漂洗、挑选等工序)。

2、“申证单元及食品品种明细”栏填写要求。必须按GB/T10782-2006中的糖渍类、糖霜类、凉果类、话化类、果脯类、果糕类6种小类填写,同时在小类名称后加注“()”,并在“()”内填写相应具体产品名称。每个小类只允许申报加工或分装中的一种加工形式, 如:凉果类(分装)(盐津杨梅、盐津桃肉);话化类(话梅、话李)。

3、申报产品企业标准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有效,标准内容应与“申证单元及食品品种明细”相对应。

4、企业同时具备鲜果收购腌制、外购盐坯加工情况的,其生产工艺流程图、原辅料一览表、采购验证规程等应按不同情况分别填报。

5、申报的企业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功能间布局图以及标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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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寸、面积等参数必须与实际情况相符。

6、企业申报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必须与实际生产用工情况符合,并具备有关人员的用工合同或证明。企业法人代表、生产负责人、检验人员应通过市局组织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理论考试合格。

7、为规范生产许可审批管理,申请蜜饯产品生产许可时不允许两个企业法人共用生产场所、车间、人员及检验设备等资源分别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审核要求 (一)生产场所

1、场所设置。蜜饯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的生产环境外,还应设置与企业生产相适应的原料仓库、辅料仓库、食品添加剂专用仓库、脱盐漂洗间、糖(盐)制车间、配料车间、干燥间(晒场)、内包装车间、外包装车间、成品仓库、更衣洗手消毒间等。上述场所均需有相应防蝇、防鼠等防护设施。除晒场、原料收购验收间之外其他场所均需封闭。单纯分装企业除必须具备的生产环境外,应设置与企业生产相适应的原料仓库、脱包车间、内包装车间、外包装车间、成品仓库等场所。

2、晒场要求。对采用自然晾晒法生产蜜饯的企业,应具备与生产量相适应的晒场,晒场必须设置防蝇、防鼠、防尘等措施,蜜饯晒制至少需要设置全封闭的纱网,也可以采用玻璃或塑料材质,晒场四周必须设置高于1.2米的围墙,四周无尘土飞扬及污染物,如化工厂、农药厂、垃圾处理场等,并建在地势高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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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积水,确保晒制时能防止虫蝇、飞禽、尘土等污染产品;晒场的地面应用硬质材料铺成(如水泥地面、柏油地面、水磨石等)且平整;晾晒用匾应不得有霉变、破损。晾晒过程中半成品周转筐必须配备防护盖。晒场要有防雨应急措施。

3、腌制池

(1)用于盐坯腌制、湿坯存贮等用途的腌制池必须设置于室内,不得敞开式设置。并具备防虫、防鼠、防尘设施,应有利于现场生产卫生管理;生产过程中脱盐、漂洗、糖制等工序的槽、缸、桶等非固定容器应放置于室内。

(2)腌制池容量大小必须与企业申报的生产能力相适应,池内壁必须采用瓷砖、大理石、环氧树脂等材料,不得使用水泥池腌制。为防止清洗时污水及异物侵入,腌制池池面上方应高于地面30厘米以上。

(3)腌制池池面,应有覆盖物(如纱网)或其它有效防止动物侵入的防护措施。腌制池上方的覆盖物不得采用木质等易腐烂不易清洗的材料。

4、车间内部要求

(1)生产车间墙壁应用瓷砖或其他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装修不低于1.50米高的墙裙。除晒场、腌制间、外包装间以外的生产车间必须安装吊顶确保平整,吊顶应选用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材料装修,防止虫害和霉菌孽生,以便于洗刷、消毒。

(2)原料清理、修剪等工序所用的操作台必须采用不锈钢或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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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用塑料台面等材质制成,工器具材质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3)生产车间出入门户应装置能自动关闭的纱门。人员出入口与物料出入口应分别设置,物流门必须规范设置(防止人员进出),并避免交叉污染。

5、洗手更衣消毒要求。

(1)工人进入脱盐漂洗间、糖渍车间、配料车间、挑选修整车间、内包装车间前均需经过更衣洗手消毒,入口处应设有工作鞋消毒池或同等功能的洁净鞋底设施。应配备与生产人员相适应的储衣柜、鞋架、试衣镜等。

(2)晒场、腌制车间附近应设置洗手池,方便工人生产过程中做好手部卫生清洁工作。

6、厕所设置要求

厕所设置地点应有利于生产和卫生管理,其数量和坑位应能满足所有人员需要;厕所应为水冲式,备有洗手设施,出入口不得正对车间门,要避开通道,厕所门应设自动关闭装置,要有良好的排风及照明设备。

(二)生产管理与环境卫生

1、工作人员应如实按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要求做好生产相关记录,确保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2、厂区内应保持干净整洁,应保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弃物等不污染环境。加工过程中原料、半成品等不能着地堆放。每天开工前、完工后都应对生产场地及工器具进行清扫或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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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产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工人上班前应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靴(鞋),工作服应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内包装工人工作时应戴口罩和手套。

4、工人下腌渍池取腌渍物或在池边工作时,应穿着符合卫生要求的防水衣裤及鞋。

5、晒制过程中的半成品及晒制完成待包装产品应存放在受控的生产场所,存放场所的卫生条件、通风等要符合产品保存要求。

(三)原辅材料有关要求

1、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凡规定需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查验确认供货者的许可证是否包含该产品范围。同时查验采购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外购的盐坯需提供包括二氧化硫指标的检测报告,用于分装的蜜饯应提供对应批次包括二氧化硫、防腐剂、甜味剂、着色剂指标的检测报告。

2、企业应详细制定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及其包装材料的品质、规格、检验项目、检验方法、验收标准、抽样计划及检验方法等内容。

3、食品添加剂、消毒剂、洗涤剂等化学品应设专柜储放,专人负责管理,登记记录使用的种类、进货量及使用量等。

4、外购盐坯、自行腌制盐坯及其他半成品必须使用食品级材料制作的包装袋或容器盛放,不得使用回收、废旧或非食品用包装袋和容器盛放。

5、企业产品标签中除标注具体产品名称外,还需按GB276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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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表F.1 食品分类系统相应类别名称要求,标注“蜜饯类”、“凉果类”、“果脯类”、“化话类或甘草制品”、“果丹(饼)类”、“果糕类”类别名称。 (四)、出厂检验要求

1、应按照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配置出厂检验设备、相关辅助设备及试剂等,检验员应能满足出厂检验工作要求,并持证上岗。

2、企业应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3、审查组应根据企业申请材料,核查化验员资质及身份,并指派一名审查员对化验员进行现场实际操作考核。凡是检验人员操作严重错误的,检验人员能力无法满足产品批批出厂检验要求的一律按不合格论处。

(五)发证检验要求

参照总局发布的《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有关规定,为严格许可条件,根据生产许可证副页产品明细分类:糖渍类、糖霜类、凉果类、话化类、果脯类、果糕类6种小类,每类产品抽取1批次样品进行发证检验。每个样品抽样数量为3kg(且不少于10个包装),平均分为两份,一份检验和一份备样全部送发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同时审查组应在抽样单备注栏注明样品对应GB2760-2011《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表F.1 食品分类系统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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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名称[蜜饯类、凉果类、果脯类、化话类(干草制品)、果丹(饼)类、果糕类],以便发证检验机构进行食品添加剂检测和判定。

(六)其他要求

其他条款审核严格按《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蜜饯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浙江省食品生产许可实地核查作业指导书》及有关省市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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