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七条 收入是指集团及各所属企业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集团的收入由集团财务管理中心统一管理。集团发生的各项收入应及时结算交款,任何企业、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集团公司收入。
第一百二十 运用“量本利”分析法,对收入、成本、利润目标三者的关系进行综合分析,以确定盈亏平衡点,制定合理的产量、保本收入和成本目标。
第一百二十九条
加强货款结算管理,建立严格的货款回收率考核办法,促进货款及时回收。财务部门要配合销售部门及时清理销售欠款,指导选择货款的最佳结算方式,督促做好货款结算。
第一百三十条 销售收入的实现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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