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别
一、事项分类:行政许可事项
二、事项性质:自办件
三、事项范围:教育行政管理
四、申办主体: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五、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
育促进法〉办法》、《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
《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中等体育
运动学校设置标准》、《中等艺术学校设置标准》、《北京市学前教育条
例》、《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举办小规模幼儿园暂行规定》
六、办理条件
(一)变更学校名称的条件
若只涉及学校名称的变更而不涉及层次、类别的变更,其条件是:民
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国家行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
社会公共利益。名称一般应为“XX培训 (专修、研修、自修、补习、辅导)
学校或中心”, 不得称做 “XX学院”,名称前须冠以“XX区 (县)”的字
样。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条件
若民办学校的名称、层次、类别全部变更,其条件是:按照中等、初
等层次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设立标准执行。
七、提交材料(A4纸)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由决策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二)民办教育机构变更事项登记表(一式三份);
(三)学校决策机构关于同意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会议决议(须
2/3以上组成人员通过);
(四)修改后的学校章程(打印件和电子版);
(五)《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六)申请变更办学层次、类别的,按照变更后的办学层次的设置标准
提交相应材料;
(七)当事人若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八、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送至东城区教育委员会民办教育科。
受理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审验递交的材料是否齐备、准确。申办材料齐
全、符合规定,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出具《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或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初审
民办教育科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并实地考察学校的校舍、教学设施等条
件。如符合条件,民办教育科将申办材料上报主管主任审定。
(三)审定
教委主管主任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批。
(四)告知
批准变更的,发给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知申办人。不同意变更的,
说明理由并发给不予许可决定书。
以书面形式做出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五)送达
对批准变更的,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换发《办学许可证》。
对未批准变更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
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人到东城区教育委员会民办教育科取得《送达回证》。
九、办理时限
二十个工作日或三个月
十、收费标准:不收费
申请材料格式文本:见下列附件
附件一
行政许可申请书
东城区教育委员会:
我(单位)现向东城区教育委员会申请
的行政许可。
申请原由:
。
提交材料如下:
申请人承诺:对以上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
产生的法律后果。
请依法审查并予批准。
申请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申请人地址、邮编:
联系电话: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委 托 人:姓名
身份证号: 性别
年龄
受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
职业
住址
联系电话
或
事项。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代为办理
委托人(单位):
(盖章)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人:
年 月 日
附件三
北京市东城区
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北京市东城区
学校(以下简称
学校)。
第二条 学校性质:经东城区教育委员会和
(选项:区民政局
举办的 (选项:
社团办、市人事局编制办、区人事局编制办)批准,由
民办
(选项:非企业、事业)单位,是实施
学历教育、学前教育、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的公益性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 学校宗旨:为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教
育事业,为社会培养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学。
第四条 本校遵守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接受东城区教育委员会和法人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
。
(选项:幼儿园、小
第六条 学校办学层次与类型:
学、中学、中等职业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
第七条 学校办学内容:
。 。
(选项:学龄前儿
(选项:
第 学校办学规模:
第九条 学校办学形式:学校招生对象为
童、学生、成人),学习期限为
,教学采用
普通全日制教育、业余面授、函授、远程教育等)形式。
第二章 学校办学资产来源及数额
第十条 出资数额、方式及出资性质:学校的出资方
以货币(或其他方式) 万元人民币作为办学出资。所出资
金为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联合出资的分别注明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及所占比例,并附联合办学
协议)
第十一条 学校日常办学经费来源:
(选项:收取学费、
出资方投入、资助、捐赠、其他合法来源)。
第三章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举办者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向北京市东城区教育委员会申请设立民办学校。
(二)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学校章程,推选民办
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
(三)举办者必须遵守学校章程,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
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四)举办者必须提供达到学校设置标准所规定的办学场地、办学设备
等办学条件,且教育教学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
(五)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六)了解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七)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八)学校终止后,依法进行学校财务清算。
第四章 学校决策机构
第十三条 学校的决策机构是
(选项:董事会、理事会、
校务委员会),由举办者、校长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 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定决策机构负责人;
(二)聘任和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
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批准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七)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事宜;
(八)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决策机构会议由
(选项:举办者、出资最多
的举办者)召集和主持。决策机构成员平等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决策机构负责人由
同志担任,任期 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决策机构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
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 1/3以上成员提议方可召
开。
第十七条 决策机构必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
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能生效。决策机构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
并由决策机构全体成员签字。
第五章 学校组织机构
第十 学校设专职校长一名,经学校决策机构聘任,由
同志担任,并报东城区教育委员会核准。校长任期每届
年,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决策机构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长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
校规章制度;
(三)拟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学校除校长外的其
他工作人员,并实施奖惩;
(四)组织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合理使用学校办学经费;
(六)定期向决策机构报告学校工作和学校财务状况;
(七)行使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监事会成员不
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
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
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
中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
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董事、理事(或校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
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董事、理事(或校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
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选项:理事长、董事长、校务委员会主任、
校长)
同志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机关或者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
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教师、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校聘任具备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的教师任教。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与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和劳动合
同,并对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
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及收入分配原则
第二十 学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本学校的财务会计制度和
财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保证会计资料合法、
真实、准确、完整,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
做出财务会计报告,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九条 学校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
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学校的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收入分配按照《民办
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
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
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或选择:学校的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后,按照不低于年度净收益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以
及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须费用后,出资人在办学结余中按
照
%比例取得回报。学校决策机构在做出取得回报的决定后15日内,
将决定报东城区教委备案。)
第八章 修改章程、变更事项及学校的终止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后的学校章程不得与
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学校章程应由决策机构全体成员表决通过。修改
后的学校章程送东城区教委和法人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校变更事项,应经过决策机构同意,向东城区教委提
出申请,经批准后向法人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行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的;
(二)
。
第三十四条 学校自行终止办学,应由学校决策机构提出终止意见,
报请东城区教委批准。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对学校财务进
行清算,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
活动。
学校依据法定顺序清偿债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
行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终止的民办学校,向东城区教委提交清算报告和办学许
可证,向法人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提交印章。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召开的第
届决策机构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决策机构。
第三十 学校设立事项以审批机关和法人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和法人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决策机构成员有:
年 月
日
附表一
民办教育机构变更事项登记表
机构名称 变更事项
许可证
编号
变更前
变更后
变
更
理
由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校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核准
机关
意见
承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办理情况: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一式三份。
附表二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会议决议
学校名称
决策机构
董事会( )
名 称
理事会( )
校务委员会( )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决策机构
负 责 人
会议主持人
参 加 人
会议议题
会议决议
成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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