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范,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员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书。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履行劳动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主体及权限
第四条 人事部是公司劳动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五条 劳动合同由《劳动合同》及其附件组成。劳动合同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条款:
1、公司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2、员工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含试用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社会保险; 7、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8、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9、经济补偿与赔偿;
10、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11、双方约定的其它内容; 12、劳动争议处理。
第六条 劳动合同的附件包括:公司所有规章制度、员工在公司服务期间所签订的专项协议以及其它文件。
第七条 专项协议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
1、培训协议。根据需要,由公司出资培训的员工签订;
2、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根据需要,由公司与涉密岗位的员工签订。 第 以上所称涉密岗位包括:
1、管理系列岗位:部门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员; 2、技术开发岗位人员;
3、其它涉及公司文件、资料、情报等机要工作岗位人员。
第九条 对于涉密岗位的员工,由公司与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或者直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脱密期。
第十条 公司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将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并留存员工签收的书面阅知材料。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1、乙方提供的履历、体检、学历证书等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的; 2、经考核不符合岗位相应任职条件和要求或不合格者; 3、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4、经体检不符合甲方录用或行业要求的; 5、其它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十二条 人事部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通知书》及《劳动合同》(一式两份)送达被录用员工。被录用员工确认合同条款后方可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应自员工报到之日起15天内签订完毕。若双方不能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的,不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人事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一式二份。一份由人事部保管,一份交员工个人保管。 第十四条 对于公司部门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员、技术开发等等重要技术岗位人员,需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90日的脱密期。
第十五条 根据有利于稳定劳动关系、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确立新招聘的人员的合同期限:
新入职员工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特殊人才或特殊岗位人员的合同期限应酌情延长。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续签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纳入不续签人员范围:
1、劳动合同期满前,年内出现不胜任工作情形的; 2、本人书面提出不续签申请的; 3、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前2个月,用人部门对确定续签和不续签劳动合同人员提出初步意见,报人事部汇总审核后报总经理(或委托人)批准。
第十 经批准后,人事部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向员工下达《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 第十九条 员工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向公司反馈意见,并按人事部要求至公司办理续签劳动合同手续。不向公司书面反馈信息的,则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
第二十条 员工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劳动合同续订书》。《劳动合同续订书》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主管及以下级别人员签订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部门副经理及以上级别人员签订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特殊人才或特殊岗位人员合同期限可酌情调整。
第六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条 合同主体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已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第二十一条 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合同应随之变更相应内容。
第七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违反公司经民主程序制订的规章、制度的相关条款,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程
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二千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名誉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
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人民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
收财产的,或者被人民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免予刑事处罚的,以及被劳动教养的;
6、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
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
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四条 员工构成解除劳动合同条件时,所在部门须在解除劳动合同条件成就之日起3日内,出具由部门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材料,(特殊情况除外)报人事部。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员工主动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向人事部递交辞职信或书面申请,按离职制度和离职流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签有脱密期的员工,其离职申请被批准以后,人事部至迟应于次日通知其于2日内办完交接手续并至人事部报到,由人事部另行安排工作岗位(待遇不变)。脱密期满后办理相关离职交接手续。
第二十 员工办理离职交接单后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人事部。 人事部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确保本人签收。
第八章 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对于确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人员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
第三十一条 对于确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人员,人事部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向员工下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 主动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人员,至迟应于合同期满前30日书面告知人事部。
第三十三条 劳动合同中约定有脱密期的,一方主动提出不再续签的,须于劳动合同终止前90日通知对方,并依照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人事部须向离职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确保本人签收。
第九章 经济赔偿、经济补偿等相关费用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员工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须足额予以赔偿;但须提供证据确凿的书面资料,经对方核实后予以支付。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以就以下事项向员工主张赔偿权利,但须提供确切书面资料: 1、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培训费用;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或者相关财物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其他费用。
第三十七条 员工主张赔偿权利,须提供公司对其造成损害的相关书面凭证。
第三十 一方向另一方主张赔偿权利的,另一方须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情况属实的,应立即予以给付,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5日;否则一方有权就该事项提起仲裁或诉讼。
第十章 劳动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于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首先应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由人事部配合用人部门处理。
第四十条 当事人双方不能就劳动争议达成一致意见时,可向所在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处理。调解不成,可依法定程序提起仲裁或者诉讼。
第十一章 日常管理
第四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事部负责,依法、及时为员工办理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解除或终止等手续,并及时将各种劳动合同变动情况输入员工档案。
第四十二条 对《劳动合同》及有关专项协议、《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个人提出不续签的书面申请、证明以及《员工离职交接单》等相关书面资料,要专门存放保管,至少2年。
第四十三条 应加强劳动合同的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的程序、台帐。应建立的劳动合同管理台帐有:
1、劳动合同签订、变更、终止、解除台帐; 2、员工培训记录台帐; 3、员工考勤记录台帐; 4、员工医疗期管理台帐;
5、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其他专项协议台帐; 6、员工各类签收单台帐; 7、其它需要建立的台帐。
第十二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经理办公会负责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的监督检查: 1、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及执行的情况; 2、与员工订立、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 3、各种劳动用工形式的执行及变动情况;
4、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5、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6、单位劳动纠纷的发生、处理及解决情况;
7、经济赔偿、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等各项费用的发生及支付情况; 8、其它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十三章 相关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公司奖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及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与国家或当地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相悖的,依国家或当地的法律、法规或规章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人事部负责解释与修订,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实施。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jqkq.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4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