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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补偿原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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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补偿原则研究 黎兰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四川成都610072) 摘要:2014年3月21日,山东省平度市发生了一起震惊国民的平度征地血案,事故起因为平度村民在对开发商征地手续有异 议,征地补偿费用未取得的情况下,村民在被征地施工处聚集阻止施工,从而被焚之事。引起这起血案发生的最根本原因便是征地问 题。土地征收补偿问题作为土地征收的核心,与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关系重大,因此笔者主要从土地征收补偿原则角度出发.在借鉴国 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提出完善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原则的建议,从而在制度层面保障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利益,最终实现社 会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土地征收补偿原则;农民利益;补偿标准;补偿范围 土地征收补偿原则是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基础.规制及实 施良好的土地补偿原则。既是保障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合法权益 实现的关键,也是保障土地征收顺利进行的必要环节。 一、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原则 我国《土地管理法》47条第2款规定到:“征收耕地的补偿费 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 费”,根据此规定,我国采取列举式的方式对土地的补偿费用的 范围进行严格的限缩性解释与。即将土地补偿费用限定为 土地用途的短期补偿。这种使得土地的征收补偿范围太过 于狭窄,从而导致被征地农村及其农民拿到的补偿费用根本不 能满足其生活的需要。因此《土地征收管理法》规定的补偿不仅 严重损害了农民的根本利益,同时也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要求。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渐发展以及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 立法机关在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到:“征 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 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 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 益”。即《物权法》的规定将土地征收补偿的范围扩大至农被征地 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从而确立了足额补偿的原则。根据足额补 偿原则进行补偿,不仅可以提高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同时也更 能够保障农民的生活需要,使得实践中存在的诸多强拆或者钉 子户问题大大减少。因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买房成了老百姓 热衷也是最为头疼的问题,许多被征地农民因征地而丧失住所, 如果根据原《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进行补偿,那么农民拿到的补 偿费用则显然不足以购买新的住所;而《物权法》的新增规定扩 大补偿范围,使得住所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虽然《物权法》的出 台扩宽了土地征收的补偿范围。但是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因为 《物权法》所确立的足额补偿原则仅是对被征地人的直接损失进 行补偿,而没有补偿相应的间接损失如营业损失等;同时,根据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补偿方式的规定。我国确立了金钱补 偿原则,即土地征收补偿主要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辅之以劳动力 安置补偿。 二、国外的土地征收补偿原则 在土地征收补偿原则的规定上,国外主要确立了正当补偿 原则,即类似于我国的理论上的公正补偿。关于何为正当补偿。 目前尚未统一其定义,但是存在着两种学说,即完全补偿说和适 当补偿说。 (1)“完全补偿说”认为:“成为被征用对象的财产的客观价 值.应按照其市场交易价格进行全额补偿,甚至还应当补偿搬迁 费.营业商的损失等伴随征用而产生的附带性损失”。即完全补 偿说是一种全额补偿,认为征地补偿不仅应该按照被征地的市 场价格进行补偿,还要补偿一些间接性的损失.这种补偿无疑能 够对被征收人给予最大的利益保护。如加拿大就采取该原则,通 常以高于市价5%一1O%的价格来计算征收补偿价格。以此来保 障被征收人的利益。 (2)“适当补偿说”与“完全补偿说”不同,它认为关于正 当补偿的规定,并不一定要求全额补偿,只要参考补偿时社会的 一般观念,按照客观公正的、妥当的补偿标准计算出合理的金额 予以补偿就足够了。即适当补偿说旨在衡量补偿主体与补偿受 体之间利益的基础上,从公平角度出发,认为不能全部进行足额 补偿,而应当考虑个案,依据公平公正的补偿标准。因此,相对于 完全补偿说.适当补偿说使得补偿主体的可以进行自由裁量。补 偿标准也更加灵活。 三、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原则的立法完善 186 当代青年2015.04 从我国《物权法》规定的补偿条款来看,我国确立的足额补 偿原则既不同于适当补偿原则,也与完全补偿原则相区别。因此 为了解决我国目前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从源头上 清除征地血案的发生,我们必须首先确定合理的补偿原则。在借 鉴国外的征收补偿原则以及符合我国国情的情况下,笔者认为 我们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完善。 首先,以货币补偿原则为主。非货币补偿原则为辅。根据我 国法律的规定,我国目前主要是采取金钱补偿和劳动力安置两 种补偿方式,其中金钱补偿为原则。劳动力安置为辅助。对于被 征地的农民而言,作为主要补偿方式的金钱补偿无疑具有不可 替代的作用并且意义重大,但是就我国法律规定的劳动力安置 补偿方式来说,它的现实作用并不明显。这是农民自身技能的缺 失或是不足根本不能满足企业所需,加之市场竞争的激烈性使 得许多企业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存地位而无法妥善安置农民。因 此,考虑到金钱补偿与劳动力安置这两种补偿方式无法满足社 会所需的情况下,于2004年l0月21日发布了《关于深 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同时国土资源部也发布的了《指 导意见》,在此规范文件中便对土地征收补偿方式进行探索性的 扩大规定,即不再将非货币补偿方式限定于劳动力安置.增加了 如农业生产安置等方式。在规定的授权范围内,各地地方也 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社会风俗等客观情况对该规定进 行相应的变通。增加了一些更具有实践作用的土地征收补偿方 式,如“土地换社保”,即给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保险,“提供就业 培训”等。但是由于这些规定都只存在于地方的规范性文件中, 适用时法律效力较低,因此,笔者认为需要将这些规定尽快上升 至法律规定层面,在以货币补偿原则为基础的情况下,兼顾非货 币补偿原则的适用,才能更好地平衡被征收人土地征收前后的 利益。 其次。扩宽补偿范围补偿原则与提高补偿标准原则的适用。 在土地征收补偿中,补偿问题的核心在于补偿是否充分完全,这 不仅是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经济问题。补偿范围与补偿标准则 是补偿是否充足的两个关键因素。相比于国外的征地补偿,我国 的补偿明显偏低.主要体现在补偿范围狭窄和补偿标准较低两 个方面,因此,笔者认为在土地征收补偿中,应当适用从宽补偿 原则,即将补偿范围扩宽,除将对被征收人的直接损失纳入补偿 范围外,还应当把因征地而造成的间接损失,如残余土地的损失 等也纳入规定。同时结合从高补偿原则,即将补偿标准提高。如 按照土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引入国外的“土地发展权制度” 等,从而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补偿。因此,为了实现从宽原则与 从高原则的结合适用。这就要求立法机关将扩宽的补偿范围以 及提高的补偿标准纳入法律规定之中。 最后,确立土地征收的事先补偿原则。所谓事先补偿是指在 财产被征收启动后,财产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时,就由征收人对 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的原则。针对我国被征地农民对的信任 度不断下降以及在土地征收后不能及时获得征收补偿的情况 下。将此项补偿原则纳入法律规定中也是势在必行的。因为该原 则不仅可以给予被征收人事先的最大保护,而且可以更好地维 护形象,提高的公信力,如此征收过程存在的诸多问题 便可迎刃而解。 参考文献: f1曹圣明.1]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及完善.法律出版社.2013. 作者简介: 黎兰(1992一)。女,重庆大足人,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 究所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公司法、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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