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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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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

1. 甲公司向乙宾馆发出一封电子邮件称:现有一批电器,其中电视机80台,每台售价3400元;电冰箱100台,每台售价2800元,总销售优惠价52万元。如有意购买,请告知。乙宾馆接到该电子邮件后,遂向甲公司回复称:只欲购买甲公司50台电视机,每台电视机付款3200元;60台电冰箱,每台电冰箱付款2500元,共计支付总货款31万元,货到付款。甲公司接到乙宾馆的电子邮仵后,决定接受乙宾馆的要求。甲乙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为乙宾馆,如双方发生纠纷,选择A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甲公司同时与丙运输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将货物运至乙宾馆。丙公司在运输货物途中遭遇洪水,致使部分货物毁损。丙公司将剩余的未遭损失的货物运至乙宾乙宾馆要求甲公司将货物补齐后一并付款。甲公司迅速补齐了货物,但乙宾馆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表示不能立即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乙宾馆推迟1个月付款。1个月后经甲公司催告,乙宾馆仍未付款。于是,甲公司通知乙宾馆解除合同,乙宾馆不同意解除合同。甲公司拟向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宾馆赔偿损失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向乙宾馆发出的电子邮件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并说明理由。

(2)乙宾馆的回复是承诺还是新的要约?为什么?

(3)丙公司是否应对运货途中的货物毁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能否解除与乙宾馆的买卖合同?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能否向起诉?并说明理由。

2. 王某曾经因为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2006年12月31日执行期满。2007年初被选举为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公司)的董事。新华公司是一家化工生产企业,主要产品为农药、农用化肥等农用生产资料。2008年年初,王某与其大学同学张某又共同投资设立了兴华化工厂,主要产品是农用塑料薄膜等农用生产物资。新华公司的股东李某得知此情后,遂向新华公司及监事会反映,要求撤销张某的董事职务,并要求公司或者监事会向起诉,追究王某的民事赔偿责任。新华公司对李某的请求置之不理,监事会则对李某的请求拒绝提起诉讼。

请问:(1)王某可否被选举为新华公司董事?为什么?

(2)王某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3)如果新华公司股东李某要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起诉王某,还应当满足什么条件?

3.鑫达商贸公司与中间商友谊贸易公司订立一钢材买卖合同,标的金额为300万元。合同约定鑫达商贸公司应与2004年10月10日将货交至友谊贸易公司指定的仓库。其后,友谊贸易公司与志和批发部订立一买卖合同,将鑫达贸易公司交来的货物转卖给志和批发部,可获得利润40万元。另外,友谊贸易公司还与心仪仓储有限公司仓库签订仓储合同,约定于10月10日至11月8日(共计30天)将鑫达贸易公司交来的货物储存在心仪仓储公司的仓库中,仓储费为每日2000元,共计6万元,友谊贸易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合同。但是,鑫达贸易公司未于10月10日交货,并于10月14日向友谊贸易公司发一传真,称因设备故障,无法交货,愿意解除合同,并赔偿友谊公司的损失。友谊贸易公司只好向

另一钢材销售商同等数量的货物,多花费用15万元。现友谊公司要求鑫达商贸公司赔偿损失。

请问:(1)鑫达商贸公司是否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依据何在?

(2)友谊贸易公司共可以获得的赔偿金额是多少?为什么?

4. 2007年1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CAT320B型挖掘机5台,每台40万元,共计200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公司向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余款自挖掘机交付之后每月5 日前支付10万元,10个月付清;甲公司任何一个月未按期付款,乙公司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货款付清之前,乙公司保留该5台挖掘机的所有权。乙公司在收到100万元货款后3日内交付挖掘机。甲公司依约支付100万元货款,乙公司在约定时间内向甲公司交付挖掘机时,因合同未约定履行地点及履行费用负担,双方发生争议。在争议未决的情况下,乙公司委托运输公司将挖掘机送到甲公司,为此支付运费1万元。在乙公司保留挖掘机所有权期间,发生以下事实:①甲公司发现一台挖掘机有重大质量问题,无法使用。②一台挖掘机因被突发洪水浸泡受损,送丙修理厂修理,因未支付修理费而被丙修理厂扣留。③甲公司将一台挖掘机出租给丁公司,租期3个月,获得租金10万元。④甲公司连续3个月没有支付货款。

•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 (1)如何确定该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并说明理由。

• (2)甲公司可否因1台挖掘机的质量间题而解除5台挖掘机的买卖合同?并说明理由。

• (3)在乙公司保留所有权的情况下,挖掘机困洪水所受损失应当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 (4)在甲公司连续3个月没有付款的情况下,乙公司能否要求解除合同?并说明理由。

• (5)在甲公司连续3个月没有付款的情况下,乙公司享有什么权利?并说明理由。

• (6)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闸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甲公司是否有权收取租金?并说明理由。

• 5. 甲因开饭店,急缺资全,遂向乙借款2万元。双方书面约定:1年后还本付息,甲将自己一台高档相机交给乙做担保。2天后,甲到乙家中取款,但称相机被一朋友借走去旅游,要一周后才能归还,自己现急需该笔资全,希望乙先将钱借他,到时一定将相机交来。基于对朋友的信任、乙将2万元交给了甲。之后,乙因工作原因被派往外地。2个月后,乙得知甲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同时又与丙签订了合同,将相机质押给了丙,从丙处借得了1万元。于是乙找到甲,要求将相机交给自己,否则解除合同。甲称相机在丙处,若丙同意,乙可以随意处置。于是乙找到丙,称自己设质在先,要求丙交出相机,遭丙拒绝,双方发生争议。

• 问题:

• 1.甲与乙的质押属于什么性质的质押?他们的质押合同生效吗?

• 2.甲与丙的质押合同生效吗?

• 3.乙对丙的要求合理吗?

6. 甲有限责任公司、乙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起人设立中兴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两发起人共出资300万元,分别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出资。发起人制作招股说明书及认股书,与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权协议,经中国批准向社会公开募集资本。股款募足后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了证明。发起人提前10日将召开公司创立大会的日期通知了各认股人并予公告。创立大会由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并通过了公司章程,选举了公司董事、监事等,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登记机关于2008年5月26日签发营业执照,同年6月6日大成股份有限公司举行了盛大的公司开业庆典,宣布公司正式成立。

2009年6月1日,甲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中兴股份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了华兴股份有限公司。其后发现甲有限公司用于出资的实物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

2009年6月20日,中兴股份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为调动公司职工积极性,决定回购本公司股份100万股用于奖励公司员工,资金由公司税前利润支付,并在两年后转让给职工。请问:

(1)中兴公司在设立过程有什么违法之处?

(2)中兴公司何时成立?为什么?

(3)甲有限公司应如何转让其股份?

(4)发起人如何承担出资不足的责任?

(5)中兴公司董事会关于回购本公司股份的决议是否合法?为什么?

7. 案情介绍: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150台电脑购销合同,双方约定B公司先支付一半货款,A公司后供货,同时约定由A公司直接向B公司提供100台电脑,剩下50台由C公司向B公司提供.系因是C公司对A公司有一笔未履行的债务,恰好与50台电脑价值相等。之前,A、C达成协议,若C公司向B公司履行了提供电脑的义务,A公司与C公司的债务就抵消。在合同的履行中,B公司发现A公司财务状况恶化,于是要求A公司提供担保,A公司没有提供;同时,C公司也迟迟没有履行供货义务, B公司向起诉,要求与A公司中止合同履行.同时也将C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供货义务。

问题:1. C公司向B公司履行的部分是否有效?

2.B公司要求与A公司中止合同的行为合法吗?

3. B公司将C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供货义务的行为合法吗?

8. 新生鞋店于1月6日向远足鞋厂发函要求购买1000双男女式时装鞋,式样及质量要求与远足鞋厂一星期前送去的样品一样。单价为男鞋120元,女鞋110元,货款在货到后15天内一次付清,并请对方在1月31日前答复。远足鞋厂于1月8日收到新生鞋店的购买信息,因厂长外出参加展销会不在厂里,厂推销员李某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在调查了解了市场价格后,于1月27日以邮寄平信的方式向新生鞋店提出:“该类时装鞋无论男、女鞋,出厂价均为120元,而且必须购买2000双时,才能以此价成交。”1月28日,远足鞋厂厂长回来,告知展销会上这种时装鞋供不应求,价格还在不断上涨,以每双120元的价格卖给新生鞋店太亏了。于是于当天通过传真的方式,以展销会订货量已满为由,告知新生鞋店不再供货。新生鞋店收到样品已决定购货,而且其提出的价格也是远足

鞋厂推销员送样品时提供的,满以为一定可以成交,所以为该类时装鞋作了广告,造成了经济损失1500元,新生鞋店要求远足鞋厂赔偿其损失。远足鞋厂则认为自己已经及时向对方通知了不欲订合同的意思表示,对方在合同缔结之前自作主张打出广告,经济损失应由自己承担。于是新生鞋店诉诸。调查查明,远足鞋厂于1月28日向新生鞋店发传真一份,内容为:“因展销会订货量已满,不再向你店供货。”而推销员李某于1月27日寄出的平信,到达新生鞋店所在地邮政纪录的时间为1月30日9时。

问题: 1、原告发出的要约是否有效?如果有效何时终止

2、被告撤回要约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9. 被告某市五金交电公司于2000年初买进五辆进口日产牌汽车,意欲销售,但因其经营范围中无权经营汽车业务,于是被告于2000年3月委托某市汽车贸易公司帮助联系销售汽车业务。被告并与该汽车贸易公司订立了口头委托协议,主要内容是:因我公司无经营汽车业务权,故委托某市汽车贸易公司为代理人,每售出一辆汽车,代理人某市汽车贸易公司可得手续费2000元人民币。2000年8月和11月,由某市汽车贸易公司代理,被告卖出面包车两辆。2001年1月由某市汽车贸易公司代理,被告与某市出租汽车公司签订了购销三辆日产牌面包车的买卖合同,每辆价款10万元人民币,共计30万元人民币。合同规定:合同签订后,由出租汽车公司交付定金7万元人民币,合同价款待收到汽车后10日内付清。2001年2月6日由卖方送货,买方于送货地点验收。2001年2月6日被告给原告某市出租汽车人送货时,途中发生翻车事故,使汽车严重致损。买方出租汽车公司得知汽车致损后,立即向被告五金交电公司询问情况。回答说汽车被轻微损伤,正在修理,一星期后就没事了。一个月以后,原告仍未见送货,于2001年3月21日向人民起诉,要求被告双倍返还汽车定金14万元人民币。

原告起诉状中诉讼理由是:①被告

未按买卖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汽车,应承担违约责任;②签订买卖合同时,被告方代理人

未说明被告无权经营汽车业务,被告方自己也未曾说明,只是致损后,经了解才得知被告超出经营范围经营汽车;③鉴于目前汽车已被损坏,合同无法履行,要求终止汽车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方双倍退还已经给付的14万元定金及利息。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汽车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的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还定金?返还数额是多少?

(2)原、被告双方关于定金

(4)被告应否双倍返

(3)汽车贸易公司的代理行为是否有效? (5)被告应否退还定金利息?

(6)设原告方主张双方合同无

效,并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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