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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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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农业大学工学院文件

院发〔2011〕61号

南京农业大学工学院 教育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各系部、各单位:

学院在浦口办学近60年来,为国家培养了近4万名毕业生,考虑到学院的历史渊源及管理模式,学校于2010年正式批准成立南京农业大学浦口校区校友分会,分会成立后积极联系校友,争取社会捐赠资金,学院的教育发展基金在学校的统一管理下得以创建。为了保证社会捐赠资金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学院教育发展基金的规范管理,特制定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基金管理机构

经学院研究决定成立“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 基金委负责学院争取社会捐赠资金的筹措、管理与使用。基金委人员名单如下:

主 任:孙小伍 副主任:李 骅 张和生

成 员:薛金林 康 敏 沈明霞 周应堂 杨 明

高天武 张军晖

第二条 学院教育发展基金的主要来源 1、各地校友会的捐赠; 2、在校师生员工个人的捐赠; 3、海内外校友的自愿捐赠; 4、上级单位的配套资金; 5、其它

第三条 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使用范围

社会捐赠资金的捐赠额使用完全按照捐款人意愿实施,用于本单位改善教学与研究设施、奖励优秀学生、优秀教师、资助贫困学生等有利于学院发展的项目。

第四条 学院教育发展基金的管理

学院教育发展基金的管理按照“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单独设帐管理,专款专用。学院校友办公室负责接受捐赠,对捐赠的财物进行登记造册,录入校友信息数据库,并根据捐赠人的意愿,签订书面协议;同时进行捐赠证书及捐赠纪念品的发放工作;对捐赠证书及时扫描成电子稿存档,并用复印件留存做账;年终按学院争取社会捐赠资金的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进行奖励。计划财务处负责定期将社会捐助资金交至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账户,争取配套资金,并对基金的日常收支进行管理。

第五条 社会捐赠资金捐赠鸣谢方式

凡为社会捐赠资金捐赠,在捐赠人不反对的情况下,学院将以下列方式向捐赠人致谢:

1、凡捐资者均在校友网站予以公布;

2、捐资在500元以下者,根据捐资者意愿颁发捐赠证书; 3、捐资在500元以上者,颁发捐赠证书、纪念品; 4、捐资在10万元以上者,颁发捐赠证书、纪念品,并在特设的建筑物或景观上镌刻捐赠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作永久留念。

第六条 附则

1、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校友办公室。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工学院 教育发展 基金管理 暂行办法

抄送: 南京农业大学工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1年1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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