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工程标准处副 陈国义
一、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产生的历史背景及过程 (一)经济发展与经济改革的产物
工程建设活动作为经济建设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模、形式必然要适应整个社会经济建设形势、模式的需要。飞速发展的经济建设和日趋深化的经济改革,势必带来大规模的工程建设,及相应的工程建设运行及管理机制的变革。工程建设标准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基本技术依据和通用规则,其框架体系、管理和运行机制的建立,也必然依附并适应于工程建设、机制乃至整个经济的改革与发展。 纵观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改革的历程,并对应分析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化的发展,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一定时期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均与当时的经济相关联,同时也与当时在经济建设活动中所承担的角色有关。 1、单一计划经济时期
从建国初期一直到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在较长的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实行的是单一
的计划经济,工程建设标准也一直沿用的是单一的强制性标准。1979年7月31日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技术标准是从事生产、建设工作以及商品流通的一种共同技术依据”、“标准一经发布,就是技术法规,各级生产、建设、科研、设计、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标准。”即: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就是技术法规,就必须严格贯彻执行。这种长期形成的观念对后期标准化工作的改革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30多年的时间,批准发布了相当数量的标准,大量的基础性标准都是在此时期在国家的全力支持下得以完成,尤其是房屋建筑部分的标准体系框架在此时期初步成形。
2、计划指导下的商品经济时期
从19年《标准化法》发布实施以来,在经过的十多年的时间里,工程建设强制性与推荐性标准相结合的已初步确立。强制性与推荐性相结合的标准,是计划指导下的商品经济的产物。《标准化法》的立法目的中规定,制定本法的目的之一就是适应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即从其发布之日起,就已经打上了“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烙印。所规定的强制性与推荐性相结合的标准,自然也是对应着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我国由计划经济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过渡,标准也由单一的强制性标准向强制性与推荐性相结合的标准过渡,可以说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但受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此期间批准的标准,绝大部分定为强制性标准,并未按照《标准化法》严格界定强制性标准的范畴和内容。我国现行的各类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约2700项,占工程建设标准总量的75%,与房屋建筑有关的有750项之多,需要执行的强制性条文超过了15万条,强制性的技术要求覆盖房屋建筑的各个环节。如此众多的强制性内容,要么使人们对强制性标准违莫如深,要么使人们感到“法不责众”而不严格执行有关要求。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现状和具体内容来看,由于历史原因,现行标准的强制性,只是根据标准的适用范围和标准对建设工程质量或安全的影响程度,按照标准项目而划分的,并没有从内容上进行区分。现行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非实质意义上的、完全符合《标准化法》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标准中的技术要求,不仅仅是涉及建设工程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方面的技术要求,而且更大量的是属于正常情况下技术人员应当做的、属于手册、指南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如果不加区分地要求在实际工作中予以严格执行,不可能达到控制工程质量的目的。总体来看,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带来的现实问题,主要包括:
(1) 非强制执行的技术要求强制执行。已经划分为强制性的标准规范,内容上还保留着大量的非强制执行的技术要求,随着我国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以及对标准规范实施监督力度的进一步加强,这些非必要强制执行的技术要求,将在工程
建设中得到严格的贯彻执行。在我国建设市场逐步开放的条件下,必然影响工程技术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影响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在工程建设中的推广应用。例如:1998年三江水灾之后,各有关部门曾按照的批示,组织制订和修订了2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为推广应用土工合成材料奠定了基础,但是,在诸如屋面防水工程等其他可以应用土工合成材料的领域,由于《屋面防水工程技术规范》等相应的标准规范,在材料选择、设计方法、施工工艺等方面的要求没有得到及时修改,土工合成材料在这些领域的推广应用受到了。又如:在《住宅设计规范》中,规定了在阳台上应当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如果建设单位或设计者没有执行这条规定而受到处罚,确实难有心服口服之感,这类事件处罚多了只能使技术人员丧失创新的意识和信心。
(2) 需要强制执行的技术要求得不到突出,难以严格贯彻落实,必然影响标准规范在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方面作用的充分发挥。这方面的问题目前已经反映出来了,建设部1999年开展的工程质量大检查,其重点就是住宅工程的地基基础、结构安全方面强制性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采取“拉网式”检查,由于涉及的标准规范内容庞杂,也只能是有选择地、按照检查大纲,对部分重点内容进行检查。
(3) 加大了工程建设技术人员了解和掌握标准规范的难度。标准强制性与推荐性建立的过程,实际上是标准项目和标准内容都在发生变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工程技术人员特别关注标准规范的动态,随时了解和掌握标准规范法律属性和内容变化的情况,这个过程越长,掌握和执行的难度也就越大。 3、逐步建立与完善的市场经济时期
从1994年起,我国开始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即:宏观经济由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换。市场经济,其核心是竞争机制。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仅对产品、建设工程的特性及验收要求制定标准,即技术法规,控制产品的成品质量,满足法定规定的各项功能要求,而生产过程的技术条件及措施,行政部门不作强制规定,即体现了在技术领域内实行开放,行政部门不介入。我国实行开放,经济转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日益深化完善,必然将促进竞争机制日益发展。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认为,在社会的变革中,生产力是最活跃的因素,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动力是科学技术,因此,对生产技术不应该强制约束,而应该是开放性的。国际上经济发达国家之所以经济发展快速,就在于对技术市场赋予竞争机制,行政部门仅止于宏观控制和疏导,并不具体干预、控制。否则只能阻滞技术发展。伴随着经济改革,职能也同时在转变,已逐步从包办一切转为宏观。对关乎国家和公众利益的建设工程的质量与安全问题,是重点监控的对象。在讲求依法行政的今天,工程建设标准势必成为各级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技术依据。面对如此众多和内容庞杂的强制性标准,部门要面面俱到地监控每一个环节是根本不可能的。2000年1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出台,将强制性标准作为建设工程活动各方主体必须遵循的基本依据,同时也使现有工程建设标准与市场经济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和激化。改革工程建设标准的,按照国际惯例重新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工程建设标准新并为宏观经济改革服务,已势在必行。
(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演变过程 1、质量管理工作的需要
随着各级领导对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单纯依靠行政手段管理质量问题已远远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规范、监督对建设工程质量有决定性作用的工程技术活动,显得日趋重要。亦即充分发挥行规和技术标准两方面的作用,二者相辅相成,共同规范监督建设活动中的市场行为与技术行为,从而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设部在1999年的工程质量大检查中,首次将是否执行现行强制性标准列为重要内容之一。虽然当时仅是针对房屋建筑
的结构和基础两部分的质量问题进行检查,但为了使检查工作顺利进行,不得不临时组织有关专家,依据相应的强制性标准,提炼、摘录出与质量安全直接相关的条文,编成《质量检查要点》以供检查之用。此时的《质量检查要点》可以说相当于现在的强制性条文的雏形,也是工程建设标准化为适应质量管理工作的需要而迈出的探索性的一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促使这种探索不得不加快进程。就在《条例》出台4个月后,经过150余名专家10余天夜以继日的工作,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得以诞生。 2、现行法律构架内的权宜之策 上面已经谈到,工程建设标准必须要适应社会经济。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际形势的需要,1996年的《工程建设标准化“九五”工作纲要》中,就明确了需要研究建立工程建设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以使我国的工程建设标准更好地适应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研究工作目前已取得一定成果,参照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尽快建立我国的技术法规—技术标准相结合的工程建设标准,以满足市场经济和加入WTO的要求,成为工程建设标准化改革的首要任务。但从研究中我们也看到,任何国家的技术法规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其密切依附于这一国家的法律构架之中,并由此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标准化法》作为我国技术立法的基本依据,其赋予了强制性标准的法律效力,在其未修改之前,工程建设标准改革,只能在其所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相结合的框架中进行。所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从其名称、产生过程、表达形式到批准发布程序,都基本遵照了标准的模式,并纳入了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中,成为重要组成部分。所有这些,并不能有损于其标准化历史中里程碑的地位。随着其在规范市场和质量管理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的日益体现,以及其自身的不断完善,完全可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技术法规”。
3、在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中的位置
标准体系是指导今后一定时期内标准制、修订立项以及标准的科学管理的基本依据。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现包括15部分,如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铁路工程、水利工程、矿山工程等。每部分体系包含若干(n个)专业,其构架如下图。
每部分体系中的综合标准(图左侧部分)均是涉及质量、安全、卫生、环保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目标要求或为达到这些目标而必需的技术要求及管理要求。它对该部分所包含各专业的各层次标准均具有制约和指导作用。目前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可视为对应部分综合标准的雏形。每部分体系中所含各专业的标准分体系(图右侧部分),按各自学科或专业内涵排列,在体系框图中竖向分为基础标准、通用标准和专用标准三个层次。上层标准的内容包括了其以下各层标准的某个或某些方面的共性技术要求,并指导其下各层标准,共同成为综合标准的技术支撑。这也从体系的角度揭示了目前强制性条文与相应技术标准的关联。
二、制定和完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重要现实意义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是控制和保证工程质量最基本的要求。自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颁布以来,受到了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纷纷开展了贯彻实施强制性条文的活动。强制性条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发挥的作用日显重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项重大举措,为从根本上避免各种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发生,奠定了法律基础
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国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建立新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做出的重要规定。《条例》对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做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过去,在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方面,总是有人不理解,不学习,执行不自觉,不严格,漠然处之,加上责任不清,处罚无力,致使质量无保证,事故不断。现在有了《条例》,不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就是违法,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这是迄今为止,国家对不执行强制性标准做出的最为严厉的行政规定,也是行规与技术法规相辅相成的突出典范。这就为不执行强制性标准的人敲响了警钟,同时也为强制性标准的全面贯彻实施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条例》对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严格规定,打破了传统的单纯依靠行政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概念,开始走上了行政管理和技术规范并重的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道路。这一重大变化,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宏观监督与控制建设工程质量,从根本上避免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工程可能出现的各种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发生,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推进工程建设标准改革所迈出的关键性的一步 工程建设标准化是国家、行业和地方从技术控制的角度,为建设市场提供运行规则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引导和规范建设市场行为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是强制性与推荐性相结合的,这一是《标准化法》所规定的。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应对加入WTO的新形势下,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需要与时俱进。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建设活动的技术控制,采取的是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管理体
制。技术法规是强制性的,是把建设领域中的技术要求法治化,以法律的形式严格在工程建设实际工作中贯彻执行,不执行技术法规就是违法,就要受到法律的处罚。被技术法规引用的技术标准是强制性的,而没有被技术法规引用的技术标准可自愿采用。这套管理,由于技术法规的数量比较少、重点内容比较突出,因而执行起来也就比较明确,比较方便,不仅能够满足建设市场运行管理的需要,而且也不会给建设市场的发展、技术的进步造成障碍,应当说,这对我国工程建设标准的改革具有现实的借鉴作用。但就目前而言,在我国工程建设技术领域直接形成技术法规,按照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运作还需要有一个法律的准备过程,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为向技术法规过渡而编制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标志着启动了工程建设标准的改革,而且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今后通过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内容的不断完善和改造,将会逐步形成我国的工程建设技术法规体系。《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提出,可以说是工程建设标准化历史上和工程质量管理当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它是把工程质量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律化轨道的重要环节,也是工程质量管理的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强制性条文对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规范建筑市场具有重要的作用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技术法规性文件,是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成果,是工程质量管理的核心。我国从1999年开始的连续四年建设执法大检查,均将是否执行强制性标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从检查组联合检查的情况来看,工程质量问题不容乐观。一些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虽然表现形式和呈现的结果是多种多样的,但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都是违反标准的规定,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规定造成的。反过来,如果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规程去执行,在正常设计、正常施工、正常使用的条件下,工程的安全和质量是能够得到保证的,绝不会出现桥垮屋塌的现象。今后,不仅对人为原因造成的,还是对在自然灾害中垮塌的建设工程都要审查有关单位贯彻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对违规者要追究法律责任。实践证明严格贯彻执行强制性标准,把这项工作作为核心工作来抓,对抓质量、抓安全、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等活动具有重要作用。我们必须认识到,只有严格贯彻执行强制性标准,才能保证建筑的使用寿命,才能使建筑经得起自然灾害的检验,才能确保人民的
生命财产安全,才能使投资发挥最好的效益。
(四)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是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举措
中国的标准具有中国的特色,中国的标准也只有我们最熟悉、最了解,如果我们自己不能严格执行,按照非歧视原则的规定,就不能要求其他缔约国来执行。执行强制性标准既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规范建筑市场,又能切实保护我们的民族工业。因此,对待强制性标准的问题,不仅要从科学技术上来分析,而且要从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来分析,把代表先进生产力的科学技术和操作方法反映到标准规范中来,促进中国特色的标准规范应对加入WTO之后的挑战,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和建设事业的发展,是各级制定技术法规,实施标准规范的根本目的。
三、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编制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WTO)制定的“技术贸易壁垒协定”,对技术法规给出的范围为:、防止欺骗、保护人体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的编制原则与世界贸易组织(WTO)制定的“技术贸易壁垒协定”,对技术法规给出的规定是一致的。结合我国的国情,《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咨询委员会对《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的编制作出了具体规定。现将《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编制原则表述如下:
第一、修订时仍然遵照制定《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时的总原则,即将工程建设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它公众利益的,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要求的条文纳入强制性条文。 第二、修订中,经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咨询委员会研究,确定了在编制新版强制性条文中的几点原则性意见: 1、强制性条文应具有可操作性;
2、对争议较大,且未完全取得一致意见的条文,暂不纳入;
3、强制性条文之间应协调一致,对不一致的条文要协调,使其不出现矛盾,且不重复;
4、强制性条文中不应引用其它标准中非强制性的内容以及推荐性标准的内容; 5、强制性条文仅摘自国家和行业标准,不包括推荐性标准;
6、强制性条文的用词采用“必须、严禁”和“应、不应、不得”等用词,一般不采用“宜、不宜”等用词;
7、对新发布的标准中已公布的强制性条文,应慎重对待。一般情况下不再进行修改或补充;个别需要修改、补充的,要经过规定的标准局部修订程序。
四、2002年版本强制性条文概况
200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以下简称《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作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文件,系将工程建设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它公众利益,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要求的条文进行摘录而成(摘录标准95项、14条),于2000年4月20日批准发布。81号令明确了其性质及法律地位,通过实施,有力地促进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全面贯彻执行。应该说,《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对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规范建筑市场、保护民族产业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2000年版的强制性条文颁布以后,立即受到工程界的高度重视,并作为工程建设执法的依据。近两年每年质量大检查和今年建筑市场专项治理中都把强制性条文作为重要依据,为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安全起到了根本性的作用。随着强制性条文的贯彻实施和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深入开展,以及对强制性条文的深入研究和实践的检验,我们发现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还有一些不适应和不完善的地方,急需修订和完善。主要有三方面的情况:
第一、这几年领导、建设部领导对标准化工作十分重视,加大了标准的编制力度,两年期间我们将建筑工程领域中的勘察、设计、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了全面修订,相继颁布了一系列规范,规范的更新率达到42%,一些新的强制性条文需要纳入,原来已经确定的强制性条文也发生了变化,有些内容已经修改,需要及时调整;
第二、在2000年版本的摘录过程中,由于没有现成的经验借鉴,只是边干边研究,加上时间紧、任务重,一些摘录的条文还不尽合理,在体系上、逻辑上还不够严谨,甚至范围过宽、数量偏多,有些规定过细过杂,需要进行修订;
第三、由于强制性条文是在众多的标准规范中摘录的,系统性差的问题比较突出,需要采取一些补救措施,使之更加完整和协调,在实施过程中,各方提出了一些好的建议和意见,也应视情采纳。
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反映,建设部决定对2000年版的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进行修订。这项修订工作采取了区别于一般标准制定的程序和做法,积极借鉴国际上技术法规的制定程序和模式。首先成立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成员由包括6位院士在内的85位专家组成,覆盖了机关、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设计、施工、监督、监理等房屋建筑各个领域。其次,明确了修订的原则,严格按照质量、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规定,将整个房屋建筑的强制性条文作为一个体系来编制,并考虑向技术法规过渡的可能性。咨询委员会在强条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反复进行研究和修改,工作非常认真负责。他们将新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保留标准的强制性条文以及近期将发布的强制性条文,都进行编制整理,逐条审查,按照更科学、更严格的指导思想界定强制性条文。在体系框架和内容结构上,充分考虑其合理性,使得将来的技术法规能够在这个体系框架上逐步形成;在条文数量上既严格控制,又宽严适度,力争达到以较少的条文有效地控制质量安全的作用。
修订后的2002版《房屋建筑部分》强制性条文比2000年版减少了100条,引用的标准数增加了10本,共计涉及107项强制性标准,标准更新率为42%,条文总数为1444条,由九篇构成,即:建筑设计、建筑防火、建筑设备、勘察和地基基础、结构设计、房屋抗震设计、结构鉴定和加固、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在两年多的时间里,我们从单纯的摘录进入到科学界定、调整完善的新阶段,工作的目标和针对性更强了,强制性条文的框架结构和内容更合理了,操作性也更强了,这是与时俱进的重要成果。当然,强制性条文的完善也是一个动态的、不断提高的过程,当前的成果也只是阶段性的,今后的任务仍十分繁重。
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的主要特点是:
1、突出了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它公众利益的关键技术控制要点的补充、强化;
2、对《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中摘录的,但至今尚未修订发布的标准,本着更严格、更科学的原则,针对执行中的情况,重新进行了审核确定,使其能够与新发布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协调,形成相对完善的有机整体,共同构成新版强制性条文; 3、强制性条文之间进行了充分协调,避免了矛盾和重复; 4、新版强制性条文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
5、强制性条制的内容和范围明确,不引用其它标准中非强制性内容。
6、为保持今后强制性条文的连续性、协调性,在2002年版后的强制性条文仍由咨询委员会审查。批准的强制性条文将代替或补充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中的相应内容。
在执行本《强制性条文》的过程中,应系统掌握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全面理解强制性条文的准确内涵,以保证《强制性条文》的贯彻执行。
五、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编制机构及编制程序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咨询委员会”,设立了常设机构——“咨询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在中国建筑科学院。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聘任了科研、设计、施工、质检、高校、标准规范管理部门等专职或兼职从事标准化技术工作的85名专家担任咨询委员会委员,并制定了咨询委员会工作准则。
咨询委员会负责强制性条文的审查;协助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对强制性条文的管理、解释和监督检查;对拟建工程中采用的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条文规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审核等工作。
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的修订程序按照咨询委员会工作准则进行。先由咨询委员会各专业组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经咨询委员会主任扩大会议及全体会议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及时反馈给各有关标准的编制组。咨询委员会秘书处根据编制组反馈意见或审查会议纪要(需局部修
订的标准专门组织召开审查会,形成审查会纪要),经整理、协调后形成讨论稿,送咨询委员会主任扩大会议及全体会议讨论审查,形成报批稿。2002年版按上述程序,经过5个多月的工作,将报批稿送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02年8月30日由建设部批准发布。按照建设部批准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咨询委员会工作准则”要求,今后的强制性条文由相应标准编制组负责起草,经标准审查会议进行初步审查后,报送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组织有关主任委员和专业组进行审查,确认后,返回标准编制组,报送建设部批准发布。这个程序是在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编制程序的基础上,本着系统、严格、科学的要求而确定的,这是强制性条文向技术法规过渡的过程中,对组织编制程序建立一种模式的探索,其目的是保证标准规范的科学性和严肃性,作为咨询委员会我们将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强制性条文的编制和发展。
六、对贯彻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几点意见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是站在国家和人民的立场上,对工程技术活动提出的最基本的、必须做到的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讲,这就是目前阶段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技术法规”。所有工程建设活动的参与者,也包括管理者和技术人员,都应当熟悉、了解和遵守。不知法、不懂法、不执法,纵有再好的行规和技术法规,也只能是纸上谈兵。所以,今年建设部把学习宣传两法两条例和强制性标准当作了今年工作的首要任务。 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发布后,建设部曾专门举行了隆重的首发式,随后又进行了大规模的宣传培训工作。标准定额司当时就组织了几期强制性条文师资培训班,培养了几百名宣贯师资力量;各地也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工作,有的省还举办了大规模的知识竞赛活动。从目前情况看,工程技术人员中不知道“强制性条文”的恐怕已是极少数,现在,“强制性条文”已经成为工程技术活动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基本依据,这是我们手中的武器。无论是的质量监督工作,还是企业内部的质量控制工作,都要紧紧依靠和充分利用这个武器。
2002年版的“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现在已发布,我们仍然要下大力气抓好这一
版强条的宣传培训工作,这项工作要贯彻始终,常抓不懈。技术在进步、形势在发展,标准也在不断修订,“强制性条文”也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因此,这是一个长期的任务,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以《实施导则》为教材,抓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学习培训工作。 各地方、各单位应以《实施导则》为教材,采取多种方式宣传强制性条文,搞好培训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志应当学习了解强制性条文的基本内容,提高对落实强制性条文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提高依法查处违反强制性条文行为的能力;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执法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及标准化机构的技术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强制性条文,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标准规范是对重复性的技术共性的问题做出的科学规定,具体到每一个工程,采用标准的情况是复杂的,执法人员除了要熟练掌握强制性条文以外,还要在平时积累经验,进行典型案例分析,查找落实强制性条文的薄弱环节,及时引导,把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带领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操作人员认真学习标准,提高标准化意识,增强贯彻强制性条文的自觉性。
第二、及时修改完善地方标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积极开展强制性条文贯彻实施的各项配套工作,及时修改完善地方标准,搞好衔接。今后凡与强制性条文的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建设部将不给予备案。标准设计、工具书和辅助设计的软件也必须遵守强制性条文,这方面我们将发动大家来监督、举报,一经发现要坚决废止。同时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有关技术方面的规范文件时应当严格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要求,不得变相更改或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第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把落实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具体到企业标准化工作中去。
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强制性条文,修改本单位的设计技术条件,完善施工操作工艺规程,细化监理大纲,将强制性条文落实到企业标准化工作中去。通过消化、吸收、宣传、执行强制性
条文,发展企业标准化,增加技术储备,提升企业的技术实力,增强企业竞争力。 第四、加强执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单位和个人。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依法行政,按照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的要求,将实施强制性条文的监督检查纳入行政执法的内容。建设部从1999年开始就将强制性标准的实施监督列入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2000版的强制性条文发布实施后,更成为每年工程质量大检查和建筑市场专项治理的重要依据。不执行强制性标准,就要依法查处。同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要督促接受委托执法的有关机构,认真做好强制性条文实施监督工作。接受委托执法的有关机构,要严格用强制性标准规范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活动,在勘察、设计、施工各个阶段的各个环节,更加重视强制性标准的执行与监控。通过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增强工程建设有关各方落实强制性条文的自觉性。
七、在执行强制性条文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从2000年版的强制性条文发布至今已有3年,广大的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对其均有了不同程度的理解和掌握,但在执行的过程中,可能还会有各种疑惑。为了有助于大家能够在进一步深入理解的基础上正确贯彻执行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标准,从而使自身的技术活动始终处于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此根据部分反馈意见和可能发生的问题谈几点看法,供大家参考。
(一)正确理解强制性条文与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目前的强制性条文仍是摘自相应的强制性标准,二者由此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标准同属工程建设标准化范畴,强制性条文因源于强制性标准,依据《标准化法》,二者在法律上具有相同的效力。但它们的目的、适用范围有所区别。
强制性条文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必要技术条件,是为确保国家及公众利益而针对建设工程提出的最基本的技术要求,体现的是宏观的意志,是为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提供的重要技术依据。在部门所组织的以强条为依据的各项检查、审查中,对违反强条规定者,无论其行为是否一定导致事故的发生,都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和81号部令的规定进行处罚。即平常所说的“事前查处”。目前阶段所称的强制性标准包含三部分的标准:一部分是批准发布时未明确为强制性标准,但从不带“/T”的编号可看出其为强制性标准;另一部分是批准发布时已明确为强制性标准的;还有一部分就是2000年后批准发布的,批准时虽然未明确其为强制性标准,但其中有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条文(黑体字),编号也不带“/T”,此类标准也应视为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是每个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在正常的技术活动中均应遵循的规则。强制性标准中的所有条文都是围绕某一范围的特定目标提出的技术要求或技术途径,这些技术要求或技术途径都是成熟可靠、切实可行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当根据标准条文中采用的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如“必须”、“应”、“宜”、“可”等)去遵照执行。强制性标准更多体现了的技术指导性,在无充分理由且未经规定程序评定时,不得突破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当发生质量安全问题后,强制性标准将作为判定责任的依据。即“事后处理”。
(二)全面准确执行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广大工程技术人员应积极以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为技术指导及技术依据,开展自己的技术活动。现行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已基本覆盖了工程建设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而且其中的技术要求或实现某一目标的技术途径都是有可靠基础和成熟应用经验,且切实可行的,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国家的技术经济。以往的经验已经说明,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就能够保证工程的质量与安全。此外,认真学习和掌握强制性条文,不仅是质量监督管理人员,也是所有工程技术人员所必需的。这可以帮助我们准确把握技术活动的关键环节,从而确保自身的技术活动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但绝对不能把强制性条文视为保证工程质量的充分条件,亦即不能把强制性条文作为自身技术活动的惟一依据。必须清醒地认识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标准的在此还要提请大家注意,无论强制性条文还是强制性标准,均有一定的时效性,是不断发展变化的。随着强制性标准制定、修订和发布,不仅要废止原有相应标准,其中的强制性条文也将补充、替代原有的强制性条文。如,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发布实施至今不过4个月,但在此期间又新批准发布了一些标准,这些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黑体字)就将补充(对新制定标准而言)或替
代(对修订标准而言)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中的相应条文同时废止。所以,要执行强制性条文必须要将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与新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对照合并使用,才能称得上全面、准确。从动态的意义上讲,2002年版的强制性条文一经批准发布,可能在实施之前就已经是含有部分失效内容的版本了。这种问题的出现,也是源于强制性条文的产生方式及其与强制性标准间的密切联系。所以我们所说的现行强制性条文应该是2002年版和新批准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综合体。这是我们必须注意和面对的事实,标准所追求的先进性和法规所要求的稳定性,在目前形式的强制性条文中无法同时体现。这一问题的解决只能有待于今后工程建设标准的进一步改革。
另外,还有强制性条文自身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因关系执行问题,故在此一并告知。 1、由于强制性条文摘自各条文呈有机整体的强制性标准中,所以难免有断章取 义之嫌,各强制性条文间的内在逻辑关联性不强。所以,我们在贯彻执行强制性条文时,必须在全面理解、掌握原强制性标准相关条文的基础上,准确把握强条的实质。 2、目前强制性条文仅摘自现行强制性标准,这一方面是由于法律效力有效延续 的问题,但也造成现行强制性条文并不能覆盖工程建设领域的各个环节。一些推荐性标准所覆盖的领域、环节中可能也有直接涉及质量、安全、环保、人身健康和公众利益的技术要求。所以,作为工程技术人员,要确保工程质量安全,除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标准外,还应积极采用国家推荐性标准。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jqkq.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4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