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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电力试验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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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电力试验工作管理办法

铁道部

铁路电力试验工作管理办法

1990年3月1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保证铁路电力设备安全运行和电力工程建设质量,各铁路局电力试验所应负责对高压电力设备、电工仪器仪表、继电保护装置和电气用绝缘油等进行检测、试验和化验,以实现对各种电力设备的质量监督和电工仪器仪表的计量精度监督。

第2条 电力试验所在铁路局机务处领导下负责全局或由铁路局指定的几个分局范围内电力试验等工作,并指导段试验室的试验工作。

第3条 电力试验所应按国家、铁道部及有关部的试验标准和方法完成各项试验任务,对其所出具的试验报告负法律责任。

电力试验人员应以科学的、实事求是的态度和对国家负责的精神搞好试验工作。 第4条 电力试验所应经有关部门的实验室认证和管内供电系统主管部门的认可,取得出具公证性数据的法定资格。

第5条 电力试验所应尽量采用国内外先进的试验方法和设备,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做好电力试验工作。

第6条 因新线建设和旧线改造引起供用电设备大量增加时,应在工程中同时加强试验能力。

第7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试验所的管理和建设,不适用于牵引供电系统的试验工作。

第二章 电力试验所的任务、业务范围和职责 第 电力试验所的任务

1、负责发、变、配电所及发电车等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

2、通过试验对管内电力设备质量状况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 3、协助各水电段解决重要的技术课题,推广新技术。 4、指导水电段的试验工作,协助段培训试验人员。

5、参加技术革新的鉴定和测试及电力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必要时提出测试报告。

6、根据铁道部、铁路局安排,协助兄弟局完成试验任务。 第9条 电力试验所的业务范围

1、负责发、变、配电所及其它电力工程竣工后的交接验收试验。 2.负责电工器材、设备的性能试验与绝缘油的化验分析。

3、负责电工专用仪器、仪表及配套使用的互感器、分流器、附加电阻等的检定、校验和修理。

4、开展技术革新活动,交流试验经验。

第10条 试验所的职责

1、取得实验室认证,认可,加入铁路局质量监督检验网,掌握电气计量标准,对管内各单位新造、大修的电力产品质量、科技成果、技术参数、环境条件进行鉴定、评价、监测和出具检测报告等。

2、对用电单位的各种电气设备、仪器、仪表的安全和准确性进行检查,经试验对不合格、不准确、不安全的设备,有权提出限期解决或停用。

3、严格按试验标准和测试数据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测试报告的准确性和公证性负责。

4、为了测试检查需要,有权向有关单位索取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试验和被检测单位应密切配合,共同完成试验任务。

第三章 电力试验所管理

第11条 电力试验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组织编制各项计划,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贯彻实施。

第12条 月末、年末由所长组织写出月份和年度总结,并向机务处汇报工作。 第13条 电力试验应根据不同情况,按《铁路电力管理规则》、能源部《电气设备交接和预防性试验标准》及国家《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标准进行。

第14条 试验时应认真填写试验记录,妥善保管对试验中经调试仍不合格的设备,应认真分析,必要时组织研讨会查出原因,提出解决办法,报告有关单位进行处理解决。

第15条 试验人员应由具备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或具有技术职称,并有一定电力工作经验,熟悉管内电力系统及设备情况的人员担任,对试验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16条 认真总结经验,介绍先进的试验方法,搞好专业人员培训,逐步实现试验工作标准化。

第17条 不断提高电力试验所的管理水平,强化岗位责任制,强化制度建设,确保生产任务的完成和人身、设备安全。

第1 各电力试验所应建立健全下列规章制度: 1、电力试验所职责范围; 2、所长、副所长职责范围; 3、工程技术人员职责范围; 4、各室主任职责范围; 5、各室成员岗位责任制; 6、经济责任制度;

7、工具、材料、备品管理制度; 8、计量器具及设备管理制度;

9、质量评价制度及试验报告评价制度; 10、化验设备、仪器使用管理制度; 11、滤油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12、油脂车、试验车、汽车使用管理制度; 13、电力试验收费制度; 14、财务管理制度;

15、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16、安全操作制度;

17、事故分析报告制度; 18、外委试验制度; 19、其他制度。

第四章 电力试验所的建设

第19条 电力试验所等级的划分,主要根据铁路局管内发、变、配电所、发电车和电气设备数量及试验任务的复杂程度来划分,共分为两个等级,具备下列条件1和其它两条中任一条件者,为一等所,否则为二等所。

1、有继电保护装置的发、变、配电所、发电车数量在30个及以上; 2、有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配电所; 3、高压配电柜(盘)在250面及以上。

第20条 超过60座发、变、配电所、轨道电车或运营里程超过3000公里的铁路局,可建立两个电力试验所(或称第一试验所、第二试验所)。 第21条 选择所址应满足下列要求:

1、电力试验所应建立在铁路局所在地,或交通枢纽地区,并有可靠的专用电源; 2、所址宜选在铁路客站附近,交通方便的地方,并应设有铁路存车线和存车库,供电力试验车的停放;

3、电力试验所的环境应尽量避开潮湿、腐蚀性气体、砂尘、振动和噪音的影响,以利于电力试验设备仪器仪表的存放、校对和修试。 第22条 电力试验所根据性质、业务范围和工作量设置所内机构,配备适当人员。 第23条 房屋面积及技术要求

1、电力试验所房屋使用面积按不同等级设计,见表1。

2、电力试验所的房屋设计,根据不同地区按国家规定进行,如采暖及其形式等。 3、各试验室应铺设地板或采取绝缘措施,高压试验室应设水磨石地面,门窗应采用防风砂措施。

4、仪器仪表室、继电器室的天棚及墙壁应刷浅色油漆。

5、根据环境条件和仪器仪表的要求,精密仪器仪表室、仪表试验室应采取防尘、防潮、简易恒温装置等措施。

6、高压试验室净空高不应低于9米,应设简易吊车,门高不小于2.5米,宽不小于2.2米,不设固定门坎。

7、油脂车间、汽车库与试验所主体房屋应分建,车库应设有修理地沟。 8、电力试验所内储油罐场地设围栏,整个试验所设围墙。

9、试验所宜使用一个总接地网,接地电阻不应大于0.5Ω,高压试验室的照明及控制配线采用镀锌铁管暗配,并应牢固接地。 10、如有油脂车间则按防火、防爆标准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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