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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人:天水长城开关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小龙 公司经理 住 址:天水市秦州区长开路6号 答复事项:

对中国建材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材)2014年7月17日对账情况说明的答复。

答复内容:

答复人与中建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贵委从受理、立案直至庭审结束后已近一年的时间,中建材从最初的质量问题到今日的对账事宜上,均采取的是拖延付款的态度,导致贵委将裁决时间一再延长,我公司对中建材这种不诚信的态度深表遗憾。

现我公司就中建材对账说明中提及的三个事项,向贵委答复如下:

一、我公司与中建材自1998年开始就保持着《加工承揽》合同关系。虽然我公司与中建材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付款期限,但因电器柜加工行业的竞争性及买方占市场主导型的因素,所以中建材并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加工款。为了保持双方良好的合作关系,我公司同意中建材滚动付款的要求,因此,自1998年开始中建材便滚动式付款,我公司财务人员采用累计记账方式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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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若中建材要说明自己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其就应举证证明每笔付款所能对应的合同,而不是采用拖延的方式来指责我公司。

二、2013年12月20日开庭时,中建材提交的付款明细,不能证明其已全额付款的事实;并且在庭审及庭审后,中建材均提出对账申请,我公司也全力配合,并向中建材寄送了账目明细表及账务说明,但在过去半年多的时间里,我们没看到中建材任何对账的诚意,只是无谓的以书面说明方式拖延对账的时间。

三、因中建材不规范的付款,导致双方需要全面对账,我方财务账目整齐,但从中建材的说明中可看出,其财务管理的混乱性,无法对账是其自身原因造成,并不是我公司的原因,中建材这种做法有“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之嫌。

综上,我公司认为,我公司严格按双方的合同履行了加工义务,但中建材并未及时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同时,我公司已依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完成了本案的举证责任,而中建材应对自己的辩解承担举证责任,中建材如不能在贵委要求的期限内完成对账工作,其举证不能的责任应由他自己承担。望贵委查明本案事实后,能在9月8日前作出最终裁决。

此致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答复人: 二〇一四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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