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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账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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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账户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理顺财务管理关系,明确财务人员的职责、强化财务管理的功能,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促进公期稳健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

二、财务管理体系

第三条

严格禁止用个人名义开立银行账户。

第四条各子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必须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定期检查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在提报资金日报时,每周向本公司报送一次账户余额及使用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向本公司财务部汇报并妥善处理。

第五条本公司财务部可不定期对各子公司的银行账户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将结果通报全公司。

第六条各企业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对下属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立、使用的户头进行

第七条清理、核对,对销户帐户应及时办理销户手续。

银行票据由出纳员专门负责,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

第九条出纳员对收到的支票或银行汇票等票据应严格审查,以免收进假票或无效票。第十条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十一条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

第十二条

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三、子公司开户银行

第十三条子公司开户向工农中建等大银行集中。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四条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子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开户账单,并抄送给上级本部公司。

第十五条子公司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财务支取的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子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上臂本部公司,同时提供支出清单。

四、子公司开户银行规范

第十六条上开户在各银行分行及一级支行,不开二级支行以下开户。

第十七条

作为子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子公司开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子公司按照制订的开户规范管理制度对公司开户规范和开户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上级公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每半年度对子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开户存储情况。

第十九条子公司授权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的资料。

五、子公司开户遵循的原则

第二十条子公司“有贷款才有开户,无贷款不开户”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空白支票由出纳统一保管,空白支票的保管视同现金。因故作废的支票,出纳须加盖作废印章,并登记保管,于年末列销毁清单,报财务负责人批准后予以销毁,销毁清单应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出纳员应逐日逐笔登记银行日记账,并每日结出余额。出纳应每月根据银行对帐单仔细核对和清理银行日记帐,查明未达帐项及其原因,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其说明。《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其说明应每年装订成册归档。

六、开销户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生产敬仰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责》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开展日常的开机核算工作。子公司开销户必须经过母公司财务部审批。

第二十四条子公司开户需预先领用支票的,须填写支票领用单,由相关领导审批后,交由出纳办理。交经办人在使用支票时填写。支票应分别加盖财务章及法人名章。经办人领用支票后,须在支票登记簿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结算方式为汇票结算时,经办人将付款申请经相关领导签字后,交由出纳办理,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人和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出纳将汇票交经办人后,经办人在汇票登记簿上签字确认。经办人员采用汇票付款后,应及时将传递至财务部进行报销。

6、长期不动户

第二十六条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生产敬仰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责》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开展日常的开机核算工作。子公司应对长期不动户进行销户处理。

第二十七条子公司开户在处理长期不动户时需预先领用支票的,须填写支票领用单,由相关领导审批后,交由出纳办理。交经办人在使用支票时填写。支票应分别加盖财务章及法人名章。经办人领用支票后,须在支票登记簿上签字确认。

7、不许私立账户

第二十

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生产敬仰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责》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开展日常的开机核算工作。子公司不许私立账户

8、子公司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

第二十九条子公司即时提供所有对上市公司形象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第三十条

子公司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子公司董事、经理及有关涉及内幕新的人员不得擅自泄露重要内幕信息。第三十三条子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重要性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集团公司董事会。第三十四条子公司所提供性息必须以书面形式,由子公司领导签字、加盖公章。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应当在股东会、董事会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会议决议情况提交集团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子公司应当明确负责信息提供事务的部门及人员,并把部门名称、经办人员及通讯方式向集团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

9、集团与子公司相互关系第三十七条子公司的经营目标及发展规划必须与集团公司的总目标及长期发展规划保持相互协协调和总体平衡,以确保集团公司总目标的实现及稳定、持续、高效地发展。

第三十

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内部管理、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应接受集团公司的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集团公司与各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业务,应按照《xx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8、附议

第四十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有xx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自xx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xx地产股份有限公司xx年x月x日

第二篇:银行账户管理规定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银行账户的管理,建立规范的银行账户管理体系,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有效地防范财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及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开设和使用的所有人民币银行账户和外币银行账户(以下简称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三条银行账户的管理内容包括。银行账户开户管理、银行账户变更和撤销管理、网上银行管理、银行账户管理和使用中的禁止行为及罚则规定。

第四条银行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在满足经营业务需要的前提下,实现银行账户管理上的规范化和数量上的最小化,做到归口管理、分级负责、逐级审批、台帐登记、权限操作。

第五条公司计划财务总部为银行账户管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分公司计划财务部是银行账户管理的执行部门,主要负责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的申请,以及银行账户对账、账户信息揭示与统计报表等。

第二章公司银行账户信息库的管理

第六条公司建立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公司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必须全部纳入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登记备案范围。

第七条公司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户名全称(包括外币银行账户的中文和英文户名);

2、开户银行全称(包括外资银行的中文和英文名称);

3、银行账号、币种(指人民币、美元、港元等不同币种);

4、开户许可证编号;

5、账户类别(指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专用账户、临时账户的分类);

6、账户性质(指定期、活期、协定存款账户、七天通知存款账户、协议存款等);

7、账户用途(指保费收入账户、费用账户、赔款账户、银保合作账户、新车共保账户、纳税专户、工资账户、社保账户等);

8、开户日期、财务印鉴公章全称、印鉴私章姓名、账户使用部门、账户销户日期、账户变更注销日期(指账户发生变更事项时,对原有账户备案记录进行注销处理的日期)。

第计划财务总部负责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建立、日常维护和动态管理。信息库

采用两级审核维护模式:分公司计财部负责审核机构原始银行账户资料

1并在信息库中提交,计划财务总部审核确认,使数据存入信息库。

第九条计划财务总部应及时收集和更新信息库的内容和记录,使其能实时、全面地反映公司银行账户的真实情况。计划财务总部定期(每年至少一次)与有关部门共同对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数据记录进行全面核对和清查,并对重新核实的信息资料办理必要的确认手续。对在核对清查过程中所发现的数据差异,应在分析调查、查明原因、明确责任的基础上进行更正处理,并将清查和处理情况向公司领导和各部门进行通报。

计划财务总部定期对公司所有外币银行账户是否向外汇监管部门报备进行全面清理,监督并督促完善有关账户手续。

第十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违反规定设立的未纳入公司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银行账户,将被视作“账外账户”处理。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开立

第十一条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实行审批制。银行账户开立和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部门和机构因业务需要需开立银行账户的,应填写银行开户申请审批表,由分公司计划财务部统一向总公司提出申请;

2、计划财务总部根据公司有关规定,会同制度管理总部采取招标等各种方式确定开户银行,就其开户提出初审意见;

3、开户申请经总公司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董事长审批;

4、分公司计划财务部根据开户审批单安排有关人员在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第十二条公司银行账户分网上银行账户、银保合作账户、特殊用途专户、外币账户、定期账户等五类:

1、网上银行账户包括保费收入账户、赔款支出账户和费用支出账户;保费收入账户用于归集分支机构的保费收入,该账户的支出只能向上级机构划转资金以及由此产生的银行结算费用;

赔款支出账户为专用于日常赔付支出和退保支出的账户;

费用支出账户用于各项日常管理费用支出和退保支出。

2、银保合作账户是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因业务发展需要在业务合作银行开设保费收入账户,用于归集与合作银行开展业务收入的保费;

3、特殊用途专户是指因税务、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国家机关规定以及专门需要设立的纳税专户、党工团经费专户等专门用途的账户。

4、外币账户指取得外汇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分支机构因外币收支需要开设的账户。根据公司业务实际可开设美元和港币两个币种。

5、定期账户指根据资金保障和运作需要存放在银行的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大面额协议存款。原则上除总公司外其他机构和部门一律不得开设定期存款账户。

第十三条各机构选择开设各类的银行必须符合中国、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开户银行的要求,并坚持以下原则:

1、利益最大化原则。选择新的开户银行必须经过招标或同类性质的程序,比较并权衡各银行给予我司的资金收益、业务合作的共盈和服务等条件,以维护公司利益最大化;

2、统筹安排、兼顾全局的原则。各分支机构选择新的开户银行原则上必须由总公司统筹安排,兼顾全局,由计划财务总部根据总公司与各大银行的合作情况选择确定;

3、有利于业务发展的原则。开户银行的选择应充分考虑业务发展需要,优先选择与公司建立业务合作关系、有一定业务量的银行,以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

4、谨慎选择原则。优先选择规模较大、资信良好的国有控股银行或全国性商业银行,谨慎商城市业银行,原则上不得在信用合作银行开户。

5、安全性原则。因选择距公司职场较近、交通方便、安全措施良好的银行。第十四条根据“逐级上报、集中审批”的原则,各分支机构所有银行账户的开设需按规定报总公司审批,不得擅自开设账户、不得隐瞒不报。

第十五条开设银行账户必须按以下要求和程序办理手续:

(1)网上银行账户。须选择总公司规定的银行开立,提出书面申请,由分公司统一上报总公司,经审核同意后,由分公司办理相应的开户手续,纳入总公司网上银行系统。同时,开户后应及时将开户信息、网上银行协议和资金收支两条线实施细则等资料报总公司备案。

(2)银保合作账户。向总公司报送开户申请、合作协议、分支机构账户资金管理规定等材料,总公司按“一事一议、个案审批”的原则进行审核批准后,由分公司办理相应的开户手续。同时应及时将有关开户资料、账户信息报总公司备案。

(3)特殊用途专户。向总公司报送开户申请、国家机关或行业协会或上级机关的相关文件,经总公司批准后办理相应开户手续。同时将有关开户资料、账户信息报总公司备案。开立党工团经费专户还需由相应的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开设并参照本规定进行日常管理。

(4)外币账户。由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机构提出书面,经总公司审核批准后办理开户相应手续,同时将有关开户资料、账户信息报总公司备案。

(5)定期存款账户。由总公司集中开立,分支机构不得擅自开立(经总公司授权开设的除外)。

第十六条四级及以下机构原则上不得开立银行账户,如确因业务量大或地理

3偏远需要开立的,需逐级提交书面开户申请,经总公司审核批准后办理开户手续,同时将有关开户资料、账户信息报总公司备案。

第十七条分公司在筹建期经总公司审批同意后可开立银行账户,分公司以下机构筹建期不得开立银行账户。

第四章银行账户的变更和撤销

第十银行账户的变更和撤销必须经计划财务总部审核后报公司分管理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确因公司名称变更、管理需要、业务发展的变化需要变更或销户的,需将变更或撤销的原因、变更的内容或撤销银行账户信息等资料逐级上报计划财务总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银行账户的变更或撤销。

第二十条各级机构财务负责人应定期清理不经常使用的且资金余额不多的银行账户,防止和纠正不必要的重复开户的现象,撤销多余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一条各级分支机构因监管部门、国家机关或违反规定被强行销户的,可直接办理销户手续,但必须作为重大财务事项及时将销户信息和情况说明逐级上报计划财务总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各级机构办理网上银行账户变更或销户手续后总公司需及时办理网上银行账户的信息的变更或撤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各级分支机构变更或撤销账户后,将变更或撤销的资料凭证归档保存。并根据本规定在一周内将变更信息或销户凭证复印件逐级上报计划财务总部备案,由计划财务总部在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中记录变更或撤销信息。

第五章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各级机构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要求。正确核算账户资金。各类支出账户必须专款专用,严禁超范围使用和串户使用。

第二十五条各级机构每月月终应及时将银行存款日记帐与银行对帐单进行核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将两者余额调节相符,做到月结月清。

第二十六条分公司计划财务部定期对辖内银行账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每季度将检查情况报总公司。

第二十七条各级机构必须及时更新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详细记录每个账户的开户时间、开户银行名称、账户变更或撤销等信息,确保银行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

银行账户的开户资料、银行印鉴卡、对帐单、账户余额调节表、现金盘点记录、票据盘点记录等资料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定期装订成册,归档保存。

第六章网上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分支机构开立网银账户后应将账户纳入总公司对应的网上银行系统,通过网银授权连接方式,实现总公司网银系统监管。

第三十条网上银行账户实行专人管理,各级机构落实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并确保网上银行账户资金的安全。

第三十一条网上银行账户资金划转必须经过授权操作。各级机构根据需要设立经办、授权两级或经办、复核、授权三级操作每笔资金的划转。每一级人员分别配置一张操作卡(客户证书),任何人不得同时拥有经办、复核或授权两张操作卡。

1、计划财务总部网上银行账户资金划转权限设置

(1)经办。经办由计划财务总部银行账户日常管理人员担任,持有经办操作卡,可查

询账户、对外付款、转帐的功能,经办人员资金划转权限为零。

(2)复核。复核由计划财务总部资金管理人员担任,持有复核操作卡,可查询账户、对外付款以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复核支付。

(3)二级授权。二级授权由计划财务总部负责人担任,持有二级授权操作卡,可查询账户、对外付款以及100---500万元(含500万元)之间的授权支付。

(4)三级授权。三级授权由计划财务总部主要负责人担任,持有三级授权操作卡,可查询账户、对外付款以及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之间的授权支付。

(5)四级授权。四级授权由总公司分管领导担任,持有四级授权操作卡,可查询账户、对外付款以及1000万元以上的授权支付。

2、各分公司计划财务部网上银行账户资金划转权限设置

各分公司计划财务部银行账户日常管理人员担任(其中,各中支公司财务专员负责赔款账户对外支付的经办),复核由各分公司计划财务部非经办财务人员担任,授权由财务负责人担任。各分公司计划财务部由财务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同账户的划转权限,并上报计划财务总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网上银行账户各级人员操作卡必须设置权限额度,各分公司及所辖机构的操作权限的设定必须报总公司审核并在审核的权限范围以内操作,不得擅自超越权限。

第三十三条网上银行操作卡持有人必须加强安全保密意识,一人一卡、专人使用、专人负责,妥善保管操作卡和密码,不得随意将操作卡和密码交给其他人使用,并定期更改

密码。网上银行操作人员因岗位变动等必须将操作卡、密码进行交接。

第三十四条各级机构要建立操作卡登记管理制度,设立登记簿,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和保管。登记簿要详细记载操作卡启用时间、领用人姓名、证书id名称、交接记录等信息。

第三十五条各级机构网上银行除开通账户查询、资金划转业务外,可根据需要

5开通延伸的网上银行服务功能,但严禁开通网上资金运用功能。

第七章禁止行为

第三十六条在银行账户管理和使用中禁止发生以下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开立银行账户;出租、出借银行账户;计财部以外的其他部门开立、管理和操作银行账户;隐瞒或私设银行账户,从事私存、设置“小金库”;

2、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及时准确地上报和备案有关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的相关信息资料;不按规定清理和注销不需使用的银行账户;

3、截留、挪用保费收入资金;

4、用其他账户的转帐支票对保费收入专户进行转帐划拨;未经总公司批准,利用银行账户办理正常业务以外的包括定期存款在内的各项资金运用业务,以及从事其他财务、金融法规所及公司禁止的事项;通过下属机构账户或外单位账户办理资金收支业务,逃避上级机构的监督检查;

5、签发空头支票、印鉴不符、未经批准签发远期银行结算票据;未妥善保管财务印章、重要空白凭证;

6、未经批准擅自以银行存款进行担保或抵押;

7、其他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的行为。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各级机构发生违反上述第

5、6项行为的,按照公司违规惩戒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各级机构发生违反上述第2项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通报批评处分,并处50元/次罚款。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对所有的银行账户,应及时核对资金余额,平时应不定期地到开户银行查询核对,月终后应及时取得该开户银行签章的账户余额对账单,并将其结果报告本部门(单位)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公司制度管理部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单位)所有的开户是否符合本规定;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不定期抽查各部门(单位)的银行对账单与银行日记账是否相符及调

节表的真实性。对检查存在的问题,应提出处理的方案和建议,报公司分管财务领导。

第四十条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对已开设的银行账户,要按照银行账户与结算的有制度规定加强管理,合规使用,定期检查,确保账户和资金的安全。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公司授权财务管理总部负责解释。本规定从xx年5月11日起执行,原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篇:集团公司帮扶捐款账户管理办法集团公司帮扶捐款账户

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营造互助互济的良好风尚,多渠道筹措困难帮扶资金,集团公司设立帮扶捐款帐户,接受社会各界和职工群众的自愿捐款,特制定帮扶捐款帐户管理办法。

第二条帮扶捐款账户向全体职工和社会公开

名称:公司资管中心机关业务部

帐号:

开户行:

第三条捐款人可通过记名或无记名的方式,直接将捐款打入账户。

第四条账户资金作为各子(分)公司帮扶基金的补充,用于帮扶集团公司困难职工。

第五条各子(分)公司工会提出申请,经集团工会研究审核后,根据实际情况,拨付使用。

第六条帐户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捐款收受和使用情况定期公示,并接受工会经审委员会的监督、审查。

第七条本实施办法由集团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第四篇:江苏省盐业集团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江苏省盐业集团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资金集中管理系统的正常运作,根据《江苏省盐业集团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的实施意见》和《资金集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加入省公司资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结算中心)集中管理的省公司本部、苏盐连锁、井神股份公司、淮盐矿业公司、东泰公司、盐海化工公司(以下简称各成员单位)。

第三条结算中心负责对各成员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使用进行管理监督。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为各成员单位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章账户结构管理

第五章结算中心在工商银行(或指定银行,下同)设立收入账户,用于归集各成员单位资金,各成员单位资金须在当地工商银行设置收入、支出(基本户、下同)两个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除专用账户、贷款账户外,原则上其他银行的账户予以注销(本办法印发之日起30日内完成),未经省公司同意擅自保留的,作违规处理。

收入账户用于各单位全部收入资金回笼和结算中心对各成员单位的资金集中,支出账户用于结算中心对各成员单位的资金拨付和各成员单位的资金支出。各成员单位支出账户与收入账户应严格分清用途,不得混用。

第六条各成员单位下列资金可自主选择银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1.社会保障基金;

2.住房基金;

3.其他专用账户。

第七条各成员单位可在提供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开立一个贷款专用账户。

第各成员单位须将保留的银行账户情况和用途报结算中心备案(本办法印发之日起30日内完成)。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九条结算中心对各成员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实行统一管理。二级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必须以书面文件形式报经结算中心批准后方可办理;三级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须经其主管二级单位批准并报结算中心备案后方可办理。

第十条各成员单位原则上禁止在信用社、储蓄所、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结算中心指定以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

第十一条各成员单位应以本单位全名开立银行账户。禁止以个人、其他单位、内部机构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各成员单位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由本单位负责,银行印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章)应分开保管,保管人因需要移交他人暂时代管的,应委托第三人保管,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各成员单位银行账户因故被查封、冻结的,应于当天将详细情况书面报结算中心。

第十四条结算中心对各成员单位的银行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每年末,各成员单位对所有在用的银行账户填写《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二级单位直接报结算中心,三级单位报主管二级单位审核。结算中心依据审核情况签发审查结论和处置决定。

第四章账户存款余额管理

第十五条结算中心根据批准的资金支出预算将资金拨入支出账户,该账户余额一般不应超过当月预算开支限额。

第十六条单独开设还贷专用账户的,除银行事先约定外,原则上该账户的存款余额转入收入账户。单独开设税务专用账户的,除纳税前3个工作日外,纳税专用账户的存款余额不大于1000元。

第五章责任和监督

第十七条结算中心建立银行账户管理档案,统一管理各成员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情况,并对各成员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各成员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为本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应按照国家有关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银行账户的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各成员单位须明确银行账户管理直接责任人,并依照本办法规定,正确办理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年检手续,建立健全本单位账户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作如下处理:

1.责令限期纠正错误;

2.给予通报批评,对违纪单位或个人按照绩效年薪考核办法规定的内容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3.如有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结算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附件: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企业银行账户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基层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与产权管理部为银行账户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为各企业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章银行账户审批权限

第五条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直属企业开立的银行账户,须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集团公司审批;原有银行账户的变更或撤销,须报集团公司备案。

―1―第六条分公司管理企业、子公司所属企业开立的银行账户,须以正式文件形式报上一级企业审核后统一上报集团公司审批;原有银行账户的变更或撤销须由各分公司、子公

司统一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七条上市公司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及撤销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章银行账户开立、变更、使用和撤销

第开立银行账户只限于国有商业银行和集团公司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同时须满足集团公司结算中心和财务公司银行账户体系和资金管理的要求,不得在非认可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第九条银行账户必须由本企业财务部门统一开户,统一管理,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严禁出租和转让账户。

第十条各企业原则上只可开立两个账户。一个基本账户(即支出户);一个一般账户(即收入户)。国家法律、行规和规章有特殊规定的可以申请开立专用账户。需要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和注册验资,可以申请开立临时账户。

第十一条基本账户和一般账户均统一纳入集团公司结算中心和大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管理。为满足结算要求,须选择同一家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和电(热)费结算一般账户。网上银行可以――2选择中国工商银行或者中国建设银行。

第十二条银行账户核算内容

(一)基本账户用于核算各企业的支出;

(二)一般帐户(收入账户)用于核算各企业的电(热)费收入;

(三)纳税、还贷等专用账户用于规定的用途,不得存放其他资金;

(四)临时账户只能用于核算临时机构的支出。第十三条银行账户开立程序

(一)申请开户。以正式文件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新成立企业需要提供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批文。

(二)审批账户。集团公司根据各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批。

(三)开立账户。各企业按照批复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四)办理网上银行登记。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对各企业银行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每年年底,各企业对截至上年12月31日保留的所有银行账户填写《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见附表1),集团公司根据审核情况签发年检结论和年检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财务与产权管理部将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各企业银行账户存款限额。

―3―第四章银行账户管理责任和监督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建立银行账户管理档案制度,统一管理各企业银行账户开立、变更、销户情况,并对各企业银行账户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各企业主要领导、主管财务领导、财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对本企业的银行账户负责,按照国家有关和本办法的规定,作好银行账户的管理工作。

第十各企业须明确银行账户管理直接责任人,直接责任人须具备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并依照本办法规定,正确办理账户开立、变更、销户、年检手续,建立健全本企业账户管理档案。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作以下处理:

(一)责令限期纠正错误;

(二)给予通报批评,并结合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对违纪单位给予经济考核或行政处分;

(三)有关人员如有循私舞弊、贪污受贿、纵容违法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考核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与产权管理部负责解释。

――4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xx年6月10日发布的《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1.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

2.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银行账户开户审批表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网上银行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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