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最新司法解释关于民事再审事由的规定
作者:施孝海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33期
摘 要 民事再审事由是完善民事再审程序的关键和核心,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其再审事由范围也越来越大,对此,我国最新司法解释对民事再审事由的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细化,以此来全面提高民事再审事由的实践操作性。本文从民事再审事由的特征出发,分析了司法解释对民事再审事由的细化及评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完善民事再审事由的建议。 关键词 司法解释 民事再审 事由 民事再审程序 作者简介:施孝海,宁波大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1-110-02
民事再审事由是指在审查民事案件时,判断是否需要启用民事再审程序的理由、依据,民事再审事由包括实体性的事实及程序性再审理由。民事再审事由是实施民事再审程序的关键,为确保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效果,降低再审案件给带来的压力,我国最高人民宣布了《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正式实施 。最新司法解释全方位对民事再审事由进行了完善,避免了民事再审程序的非合理应用。下面就最新司法解释关于民事再审事由的规定进行分析。
一、民事再审事由特征分析 (一)补充性
对于民事再审事由的补充性,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规定,在罗马法中,将其看作是恢复原状,只是将其看作一种辅助手段,如果存在其他补救手段时,是不会引用民事再审事由的补充性;在德国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如果能利用上诉并且提倡原判无效时,不能提出取消之诉;在日本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如果当事人已经提出诉讼主张某项事由,或者明知道该事由,但不主张时,不能将其用于再次控诉 。由此可以看出,对于民事再审事由的补充性,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特点:一是民事再审程序只能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用于救济;二是由于失权而引起的事由,则应该将其排除。民事诉讼失权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法定事由,当事人的诉讼权益丧失。对于民事诉讼,其基本原则是处分原则,这与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相互对应,体现出法律对个体的尊重。作为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存在公法特性,也就是说当事人的诉讼权益会受到法律的,如果当事人没有在诉讼程序规定的时间内行驶其诉讼权利,那么由此引起的后果应该由其自主承担,因此,当事人不能以其失权为缘由,提及再审。可以说,民事再审事由的补充性是对民事再审事由的进一步细化。 (二)重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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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再审事由而言,还具有重大性,也就是指当原判中存在重大问题时,才可以申请民事再审,对于不同的案件,其重大判断有所差异。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的诉讼权遭受到严重侵害时,符合民事再审事由的重大性,诉讼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如果在进行案件审判过程中,审判人员没有依法处理,使得当事人没有平等的参与案件审判,诉讼权受到侵犯,当事人以此为事由提及再审申请,则应该再审。其次,在进行案件审判时,司法人员出现重大失误时,也符合民事再审事由的重大性,应该执行民事再审。最后对于非侵害诉讼权的程序性错误,对当事人实体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时,应该将其看做民事再审事由的重大性,提出民事再审。民事再审事由的设置其本质上是为了体现出程序的公正性,这意味着民事再审事由并不是为了改正程序中的所有错误,如果当事人双方均认可程序中的错误,那么这些错误就可以自动纠正,不会对程序的公正性造成影响,因此,只有程序中的错误对当事人的实体权益造成严重侵害时,才符合再审事由的重大性 。 (三)确定性
对于民事再审事由的确定性,可以从民事再审事由的法定性和民事再审事由的明确性两方面进行了解,民事再审事由的法定性是指,民事再审事由应该明确的被法律规定;而民事再审事由的明确性是指,关于民事再审事由的相关规定,应该客观、明确。如果民事再审事由的确定性受到影响,就会对当事利救济、案件数量等造成影响,同时还有可能造成不同对于同一案件的再审做出不同的判断,这不仅对司法的统一性造成极大影响,还有可能引起当事人多次申请再审,从而增加了司法机关的压力。因此,保证民事再审事由的确定性是十分重要的。
二、 司法解释对民事再审事由的细化及评析 (一)司法解释对民事再审事由进行了明晰
在最新司法解释中,对于民事再审事由的一些关键术语进行了细化,从而确保了民事再审程序的顺利运行。
首先,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如果存在新的证据,则可以推翻原来的判决,这是民事再审事由之一,对于新的证据范围,最新司法解释通过举例的方式对其进行说明:1.在庭审结束前已经客观存在,但是在庭审后才发现的证据;2.在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的证据,但是受客观原因的赢下少年宫,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出来的证据;3.庭审结束后,原来的勘验笔录者、鉴定结论者提出重新勘验、鉴定,推翻原来结论的证据。此次司法解释对民事再审事由的新证据进行了明确规定,避免了新证据理解错误 。
其次,对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事由 ,司法解释也对其进行明确规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1.案件性质和适用法律不相符;2.民事责任违背法律的相关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3.适用的法律已经失效或者还没有正式实施;4.有悖于法律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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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规则;5.违反了立法本意;6.违反了法律溯及力规定。本次司法解释对法官的任意裁量进行了规范,对司法机关、当事人的行为都做出了规范。
再者,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当事人的辩论权利进行了规定,对于当事人辩论权的内容、范围,由于在实践中难以判断,最新司法解释对此做出明确解释:在原来开审过程中,如果审判人员不允许当事人行驶辩论权利,或者不送达当事人的诉讼副本,从而导致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受到侵害,应该将其看作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而依法判决、裁定、依法缺席审理除外。这一规定对司法中侵权行为提供了准确的依据。
最后,最新司法解释对民事再审事由进行了细化,从而减少了再审争议。对“据以做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 ,最新司法解释认为,对于案件性质、基本事实的认定,原判决、裁定是根据其他法律文书做出来的,而上述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对于违反法定程序从而对案件正确判断造成影响的情况,或者审判人员出现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行为,最新司法解释规定,违法法定程序的行为是除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几种事由以外的行为;职务犯罪行为是指纪律处分、刑事法律文书所明确的违法行为。最新司法解释排除了由于管辖方面细小的因素所引起的民事再审,避免了民事再审事由的任意扩大。 (二)民事再审事由规范中的不足之处
最新司法解释虽然提高了民事再审事由的实践操作性,统一了人们对民事再审事由的认识,但是百密一疏,民事再审事由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下面对此进行分析。
首先,对于“确有错误”的启动再审程序事由规定比较模糊,对于“确有错误”的情形范围、判断标准等没有明确规定,从而使得不同对其有不同的理解,同时存在错误后,是否必须要启动再审,还没有进行明确规定。过于模糊的“确有错误”使得在实践中,各地司法机关处理不相同,从而对民事再审功能造成一定影响。
其次,对于违反法定程序从而对案件正确判断造成影响的情况,或者审判人员出现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行为 ,最新司法解释规定,违法法定程序的行为是除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几种事由以外的行为;职务犯罪行为是指纪律处分、刑事法律文书所明确的违法行为。这一规定指出,审判人员的行为必须是通过相关文化确定后,才能将其看作民事再审的事由,但这一规定忽略了一些现实情况。例如审判人员在审理一个案件时,有接受了其他案件的审理,审判人员受利益的影响,做出了一些违法行为,但是在审理原有案件时,仍然不偏不倚,公正执法,那么原案件的当事人可以以审判人员违法为理由提及再审。 三、 完善民事再审事由的建议 (一)借鉴其他国家的优秀成果
对于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设置,应该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立足于本土资源,并在此基础上充分借鉴其他国家的优秀成果,以此完善我国民事再审事由。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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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系国家,其民事再审事由设置十分明确、全面,在实践中具有良好的操作性,从而确保了民事再审事由的规范性。在德国,将民事再审分为回复原状之诉、取消之诉两种情况,其中恢复原状之诉是对实体事由进行具体规定,取消之诉是对程序错误事由进行具体规定,通过民事再审分类,确保了判决的稳定性,并在此基础上,体现了民事再审的救济功能。对于德国民事再审事由的处理方式,是值得我国学习的。此外,对于违反法定程序从而对案件正确判断造成影响的情况,或者审判人员出现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行为,日本强调的是与该案件相关的职务犯罪,而在我国则注重的是审理该案件时出现的职务犯罪,相比较,日本的这一规定更加完善 。鉴于此,我国应该积极学习国外关于民事再审事由的相关经验,以此不断完善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相关规定。
(二)从多个方面对民事再审事由进行把握
再审事由是民事再审程序的关键,对民事再审制度的发挥有很大的影响,很多是由申诉难、上访多均是由于再审程序设置不完善引起的,再审事由是体现再审制度价值,确保再审制度科学性的关键所在,因此,必须认真的考虑民事再审事由。在进行民事再审事由完善时,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重入手:1.确保民事再审事由的有限性,对于民事再审事由,其本身就是一种特殊救济手段,没有法定理由不能再审,因此,事由的设置必须有一定的,这样才能避免再审程序的频繁启动,才能保持立法初衷。2.确保民事再审事由的明确性,再审事由是启动再审程序的基础,如果再审事由模糊不清,就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从而对民事再审事由的可操作性带来极大影响。3.确保民事再审事由的法定性,对于民事再审程序不仅是为了维护司法的公正,更是为了确保裁决的稳定性,因此,必须确保民事再审事由的法定性,这样才能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判断是否启动民事再审程序,才能提高民事再审事由的透明性。 四、 总结
民事再审事由是开启民事再审程序的关键,是确保民事再审诉权的核心,因此,必须通过最新司法解释对民事再审事由进行全面认识,以此确保民事再审事由的科学性、规范性。文章从最新司法解释的角度出发,对民事再审事由进行了详细分析,并提出了当前民事再审事由中的一些不足,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从而为相关研究提供参考。 注释:
潘凤飞.对我国民诉再审事由的思考素.商业文化(学术版).2010(6).132-133.
刘玉.浅议民事再审事由——解读最新司法解释关于民事再审事由的规定.法制与社会.2009(8).141-142.
安志宾.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问题探析.商.2015(11).167-168. 王水明.民事抗诉事由的解析.青海检察.2010(1).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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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义柱.关于民事再审事由适用的若干思考.山东审判.2014(3).99-100. 胡夏冰.民事再审事由的比较分析.人民司法.2010(17).8-9.
赵学敏.试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事由的完善.学术交流.2010( 2).203-204. 张妮.对民事再审事由修改的合理性分析.法制与经济.2009(4).166-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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