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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领域商业模式探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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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领域商业模式探讨

集团公司市场开发部

2014年9月

一、背景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国家关于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投资项目的推动 实际上,鼓励支持社会投资基础设施等领域早已有之。2005年,发布“非公经济36条”(即《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时就提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2010年的“新36条”又将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的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细化为:交通运输、水利工程、电力、石油天然气、电信、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将市政公用事业建设细化为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近年来,为加快投融资改革,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进一步发挥社会资本作用,国家又陆续出台了一些指导性和意见:

1、2013年9月,发布国发【2013】36号“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推进投融资和运营机制改革。

该意见在推进投融资和运营机制改革方面提出:建立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应集中财力建设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要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包括民间资本在内的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有合理回报或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可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在市场准入和扶持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创新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的运营管理方式,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形成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管理专业的市场化管理和运行机制。

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业务,建立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系。研究出台配套财政扶持,落实税收优惠,支持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改革。

2、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以及推进城市建设管理创新。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投资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

推进城市建设管理创新。建立透明规范的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允许地方通过发债等多种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研究建立城市基础设施、住宅性金融机构。

3、2014年5月,国家发布发改基础【2014】98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首批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投资项目的通知”,决定在基础设施等领域首批推出80个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营运的示范项目。

首批推出的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80个项目涵盖铁路、公路、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重大水电、

风电、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工程,油气管网及储气设施,现代煤化工和石化产业基地等方面,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投资以合资、独资、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建设及营运。

4、2014年5月,财政部成立PPP工作小组积极倡导PPP模式。 在当前经济增速下行压力较大、投资又受制于地方债务的情况下,财政部楼继伟强调推广使用PPP模式,不仅是一次微观层面的“操作方式升级”,更是一次宏观层面的“机制变革”。

PPP模式已经被提升到国家治理现代化、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快速转变职能、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和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等机制变革的高度。

目前的现实是,长期由主导的基本建设投资已经将巨额的社会资本固化为“钢筋混凝土”,并产生了巨额的地方债务。从现有国内的政治经济看,地方承担了过多的社会职能,需要大量的资金才能维持,公开数据表明全国地方债务总额已经高达10万亿人民币,但如果加上无法统计的隐性债务,我国地方债务总额要远远高于这个数字。正因如此,银行为了规避地方债务的风险普遍拒绝再继续向地方提供贷款融资,甚至拒绝向设立的“交投公司”、“城投公司”提供贷款,而长时间的房地产使得地方以出让土地获得资金的方式难以为继,所以地方缺乏建设资金目前是普遍现象。

(二)相关法律法规

1、国家住建委《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自2004年

5月1日起施行)

2、财政部财预【2012】463号文《关于制止地方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地方的融资行为,避免违规违法融资)

二、行业发展现状

这里选取了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三家建筑央企同行,介绍其在投资业务经营理念、业务拓展领域、业务规模和特点等方面的情况。相关数据来源于其上市公司2013年年报,投资主要指业务性投资,不包括对外股权投资、委托理财等其他投资。

(一)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1、经营理念

中国建筑全力推进资本经营和生产经营双轮驱动,以建筑、地产业务为核心,充分发挥“房建工程、基础设施、设计勘察、投资开发”四位一体优势,围绕国家城镇化发展战略,加快商业模式创新,积极探索水务环保等新型业务领域。

2、投资业务领域

房地产开发、融投资建造、城市综合建设。 3、投资业务规模 4、投资业务发展特点 ●融投资建造业务

该公司融投资建造业务涉及市政、路桥、轨道交通、铁路、保障房及公关建筑等领域,2013年期末,投资项目共计108个,累计(自项目开拓以来)实现投资项目回购款253亿元。按投资模式划分,BT项目96个,BOT项目2个,融投资带动总承包项目10个。

(1)融投资建造业务呈现集中高效发展态势,投资回款加速,

投资业务现金流状况开始改善。

全年实现回款127亿元,同比增长超过40%,与完成投资额增长基本持平。

(2)投资布局进一步集中。

前20项大投资项目共完成投资额251亿元,占比74%,项目主要集中在该公司核心战略投资城市。

(3)投资带动施工总承包业务显着,促进了基础设施业务转型和经营结构优化。

2013年,该公司投资带动施工总承包的合同额累计约1200亿元,其中基础设施类合同额约800亿元,占比67%。

(4)通过融投资建造业务的发展,与地方、金融机构等建立了紧密的战略合作关系,提升了品牌形象。

●城市综合建设及统筹城乡业务

(1)城市综合建设业务是该公司2010年以来探索的新的投资方向。

城市综合建设业务主要是指以土地资源及土地相关权益为核心,涵盖规划设计、土地一级开发、房建和基础设施工程承包、融投资建造、房地产开发业务、招商和产业构建等全部或多种业务领域的大型综合性开发建设项目。2013年底,该公司在施城市综合建设及统筹城乡项目15个,期内完成投资额78亿元。

(2)加强了业务发展的专业化力度,在集团层面组建了的投资平台公司负责业务推进和发展。

目前该公司已经完成在北京、天津、重庆、长沙、郑州等城市的业务布局,商业模式不断完善,并在部分城市取得了突破性的业务进展。

(二)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1、经营理念

该公司明确提出打造“五商中交”的战略定位和目标。2013年,以发展成为城市综合体开发运营商为目标,成功运作一批特大型项目,业务开拓初见成效。以发展成为特色房地产开发商为目标,围绕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与房地产开发捆绑思路,以一体化、土地一、二级开发联动等发展模式,多个项目持续推进。作为交通基础设施综合投资商品牌,投资业务由培育期走向规模发展和效益提升期,投资项目长、短期结合,配置、布局更加合理。作为海洋重型装备与港口机械制造及系统集成总承包商,港口机械各类产品市场地位巩固,海洋石油开采平台、铺管船、大型钢结构等各类新产品开发和营销取得新业绩。

2、投资业务领域

高速公路、市政基础设施为主的传统市场,城市综合体开发、土地地产一二级联动开发。

3、投资业务规模

2013年新签合同额情况表

2013 年,该公司投资类业务新签合同额为人民币 亿元,同比下降%,占基建建设业务的13%。按照项目类型划分,BOT 项目、BT

项目、一级土地地产开发项目的新签合同额分别是人民币 亿元、 亿元、 亿元,分别占投资类业务新签合同额的40%、42%、18%。

4、投资业务发展特点

(1)投资类业务由培育期走向规模发展和效益提升期。 (2)整合集团产业资源能力,发挥投资先导作用,继续以BOT/BT模式进入高速公路、市政基础设施为主的传统市场,投资理念和风险把控日渐成熟。

(3)进一步放大产业链协同效应,稳步拓展城市综合体开发、土地地产一二级联动开发,不断探索和实践更好的投融资模式。

(4)投资类业务长、中、短期项目有机结合,项目类型配置、地域布局日趋合理。

(三)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1、经营理念

加快推进结构调整,积极推动资源向主业集中、向优势业务集中,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和价值创造能力。在持续巩固水利水电业务优势地位的同时,继续加大向非水利水电建筑、房地产投资开发、电力投资和新能源投资开发领域的拓展力度,提高上述业务在公司业务组合中的比重和地位,构建科学合理的业务结构,加快产业升级转型。同时,突出一体化全产业链优势,促进工程服务转型,不断创新经营模式,不断提升国际竞争力。

该公司在\"战略契合、能力可及、风险可控、效益可期\"的原则下有序、稳健推进投资业务,做到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确保投资资产

安全可控。以电力为主,特别是水电为主的投资结构仍然是该公司投资发展的主线。

2、投资业务领域

电力投资与运营业务,高速公路BOT特许权经营业务。 3、投资业务规模

电力投资与运营业务作为该公司的新兴业务板块,继续保持持续稳定增长,电力投资类业务利润贡献显着增强。2013年,该板块实现营业收入亿元,占主营收入的%,同比增长%;毛利率为%,较上年%增加个百分点。该板块毛利率同比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公司火电运营板块盈利水平大幅提高,报告期内火电运营板块毛利率较上年提高了个百分点。

其他业务主要包括商品贸易及物资销售以及高速公路BOT特许权经营收入等业务。2013年该板块实现营业收入亿元,占主营收入的%,同比增加%;毛利率为%,较上年%增加个百分点。

4、投资业务发展特点

(1)建立了适应新型商业模式的管理和运营机制,大力推动深化经营机制改革、创新商业模式、再造业务流程、增强创新发展活力,为获取市场份额、拓宽业务领域和提高盈利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2)推进以产业链一体化为核心的工程总承包模式,并成为公司承揽业务的重要方式,以EPC、BOT、BT等商业模式承建的较大规模项目数量和合同额占比大幅提高。

(3)通过建筑工程承包领域,向勘探设计服务和投资运营领域两头拓展和延伸。

(4)通过基础设施建设取得开发资源,探索工程承包业务和房地产开发、电力投资与运营业务、租赁业务板块的协同发展。

三、工程建设商业模式

通过以上三家建筑央企同行的投资业务发展情况看,创新商业模式,构建科学合理的业务结构,加快产业升级转型。同时,突出一体化全产业链优势,促进工程服务转型,不断创新经营模式,不断提升国际竞争力。

这里从三个角度来探讨工程建设的商业模式,一是从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模式角度(合同模式和管理模式,不包括融资模式),二是项目融资模式角度,三是基础设施建设PPP融投资模式。

(一)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模式

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模式和管理模式共同定义了各参与各方的角色和责任,确定了业主的支付方式和项目风险在参与各方之间的分配,同时也为项目的组织实施提供了框架。工程建设项目属于一类特殊的产品,其建设过程实际上就是业主出资购买承包商的建设成果的过程,这也是买卖双方的交易过程,因此可以说合同模式和管理模式共同构成了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模式。

1、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模式的分类

目前,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模式一般可以分为三类: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成合同。而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模式却有很多种, 包括:

DBB 模式(Design-Bid-Build)、DB 模式(Design-Build)、EPC交钥匙模式(Engineer-Procure-Construct Turnkey)、DBO 模式( Design-Build-Operate )、CM 模式(Construction Management )、

PMC 模式(Project Management Contracting ),还有BOT

(Build-Operate-Transfer)及其衍生模式、Partnering模式、PPP 模式(Private Participating Infrastructure)、PFI 模式(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以及2004 年我国针对非经营性投资项目提出的代建制模式等。

总的来说,上述各项目管理模式在范围上、侧重点上有所不同。其中DBB 模式、DB 模式、CM 模式、EPC 交钥匙模式、PMC 模式,都是业主聘用承包商对项目进行建设,并付给承包商相应的报酬,虽然承包商可能有时会负责前期规划和设计,如PMC 模式,有时也可能负责后期的运营,如DBO 模式,但是这一类管理模式还是侧重于业主与承包商进行交易,即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

而BOT 模式、PFI 模式、PPP 模式等将承包商的工作范围拓展到前期的融资和后期的运营上,确切地说是一种工程项目融资方式,业主一般通过授予承包商特许经营权的方式,使承包商获得收益,这类融资模式在下一部分进行探讨。另外, Partnering 模式一般需要同其他管理模式结合运用,属于比较特殊的模式,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Partnering 模式不采取索赔形式而是通过合作协商解决。

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上具有先进项目管理技术、管理手段和管理思想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代替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项目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代建制”有助于实现投资项

目实施过程中“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相分离,规范投资行为,提高项目建设专业化管理水平,提高投资工程的建设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防止“三超”现象。

我国目前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组建式”代建。即由直接设立专门的机构行使项目业主职能,对投资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实施集中统一管理的代建管理模式,其经费来源由财政部门直接划拨。但由于此管理模式为指定的代建机构,缺乏竞争机制,对投资的约束机制不能完全发挥作用,而且有可能走上“政企不分”的老路,容易滋生,不利于代建制的推广和健康发展。第二种管理模式是“公司制”代建。是指由主管部门设立基本的准入条件,通过市场公开招标或直接委托方式,从社会上择优选定企业或中介机构作为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此模式是一种纯粹的市场委托关系,不受行政指令的控制,有利于充分利用社会上的优秀资源。但由于目前还没有统一、完善的管理办法,对代建单位资格认定、管理以及代建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会陷入困局。

无论采用“组建式”代建,还是“公司制”代建,其实质都只从形式上改变了部门作为投资工程的直接管理者,使对工程投资管理“让权”。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对代建单位缺乏有效的监管和风险制约,使得代建单位对工程投资管理承担的职责与其所赋予的权利之间存在不对等,而且代建制不能解决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短缺的瓶颈问题。随着投资改革的深入,进一步放开社会

资金进入建设领域,已经是各级的共识。

综上所述,根据工程建设项目业主与承包商的关系,将工程建设项目的DBB 模式、DB 模式、EPC 交钥匙模式、CM 模式、MC 模式、PMC 模式,分为三类:

(1)传统交易模式:包括DBB 模式,在该模式下,业主承包商一般签订单价合同;

(2)总承包交易模式:包括DB 模式、EPC 交钥匙模式、DBO 模式,业主与承包商一般签订总价合同;

(3)管理承包交易模式:包括CM 模式、MC 模式、PMC 模式,业主与承包商一般签订成本加成合同。

2、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模式的比较

传统交易模式 DBB 所适用 工程建设项目不同 一般适用于比较简单的工总承包交易模式 DB、EPC、DBO 管理承包交易模式 CM、MC、PMC 适合于大型复杂工程建设说明 适用于大型工程建设项目 程建设项目。 项目 管理承包交易模式下,绝大总承包交易模式可让设计和施工搭接,可以提前开传统的项目管理模式在招工,因此可以节省工期;又目管理承包商作为业主的部分的项目管理工作都由项目管理承包商来承担。项 费用和工期不同 投标之前必须完成设计,因由于其工作目标明确,有利此该方式的进度最慢 于总承包商控制项目的费用。 主在项目前期策划、可行性研究、项目定义、计划、融资方案,以及设计、采购、代表或业主的延伸,帮助业 施工、试运行等整个实施过程中,因此也可以有效地控制费用和工期。 工程成本的 早期明确程度不同 传统交易模式具有早期成本明确程度较好。 总承包交易模式的早期成本最为明确。 管理承包交易模式的早期 成本明确程度最低。 传统交易模式 DBB 总承包交易模式 DB、EPC、DBO 管理承包交易模式 CM、MC、PMC 说明 比较特殊的是CM 模式,虽然业主针对的也是一个因此该模式有代理型CM 业主同多个承包商签订多个合同,对于业主来说,有多个管理对象,业主不仅需业主只同一个项目总承包商签订合同,由总承包商负责项目的实施和建设,并同管理对象,不同之处在于,模式和风险型CM 模式两管理承包商一般并不负责种具体方式,这两种方式又项目的具体实施建设工作,存在着比较大的不同。代理要对每一个对象进行监督,时对项目各个方面全权负而是雇佣其他的总承包商型CM 模式下,比较类似而且需要协调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才能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责,因此业主只需要对一个对象进行管理监督,减少了协调关系的工作。 来具体实施项目,因此业主于DBB 模式,业主需要对对施工单位的管理是需要各个参与方进行管理并协经过管理承包商的间接管调其关系;风险型CM 模理。 式同管理承包模式类似。 业主同工程建设项目 各参与方关系不同 业主与一个总承包商签订包括设计和施工在内的一业主专门雇佣一个项目管业主一般会成立项目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前期策划,并对设计、施工、采购等分别进行招标,同时还要个合同,有相当一部分管理理公司对项目进行管理,因工作就交由总承包商负责此,在该模式下,业主参与了,这主要是因为总承包商项目管理的程度是最低的。负责项目的分包招标工作,尤其是PMC 模式,业主只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各个同时也负责各个分包商之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重大参与方之间的协调工作。所间的协调工作,这既减少了决策,而PMC承包商作为以说,在传统交易模式下,业主负责招投标的次数,也业主代表或业主的延伸,则业主需要负责几乎全部的项目管理工作。 减少了与业主直接有联系负责全部的项目日常管理的项目参与方的个数,大大工作。 减少了业主对项目的管理工作。 业主参与工程建设项目 管理的程度不同 传统交易模式 DBB 总承包交易模式 DB、EPC、DBO 管理承包交易模式 CM、MC、PMC 管理承包交易模式,与总承说明 在传统交易模式下,由设计方负责设计,供应商负责物料供应,而承包商的责任是按设计图纸施工。如果出现在总承包交易模式下,业主只同总承包商一个单位签订合同,因此具有最明确的责任划分,总承包商要对工包交易模式类似,责任划分也比较明确,不同之处在于,业主并不直接负责项目的管理工作,一旦出现问题,主要由管理承包商出面解决,作为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管理承包商具有比业主更多的经验,因此能够更好的协调各参与方之间的关系,帮助业主将纠纷更好 项目承包商的工作责任 纠纷,需要从多方面入手,程建设项目的所有工作负明确程度不同 查找责任人,划分责任范围,这是一项复杂而困难的工作。因此各参与方互相推脱责任的事情时有发生。 责,即使是自然因素导致的事故,总承包商也脱不了干系。因此出现任何纠纷,责任划分后比较明确。 的处理。 (二)项目融资模式

项目融资方式最早在20世纪50年代出现。进入80年代中期以后,BOT项目融资方式得到了长足发展,并且产生了许多具体的变通形式,如BT这种融资方式得到了国际金融界的广泛重视,被认为是代表国际项目融资发展趋势的一种新型结构。进入90年代以来,融资证券化又成为金融市场的一种新趋势,在这种趋势的推动下,项目融资的一种全新操作模式-资本证券化在美国兴起并逐渐向全世界扩张。项目融资经过10多年的发展,目前国际上出现的与BT项目融资方式联系比较紧密的几类有代表性的融资方式,有BOT项目融资方式、ABS项目融资方式和TOT项目融资方式。

1、BOT项目融资方式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中文直译为建设一经营一转让。这种项目融资模式的基本思路是:由或其所属机构将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及经营的特许权授予项目公司,然后,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融资、设计、建造和营运,项目公司在项目经营特许期内,利用项目收益偿还投资及营运支出,并获得利润。特许期满后,项目交给或其下属机构。它是使用私营公司投资,进行传统上由公共部门专营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模式,项目融资是BOT方式的基石。从本质上说,它意味着提供贷款者可期望利用项目本身的收益来偿还贷款,而不必依靠担保或项目发起人的资产等其他担保形式。

(1)BOT项目融资方式的优势

1)投资者多以竞标的方式获得BOT项目,程序复杂,但透明度高,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可以有效地防止豆腐渣工程,提高基础设施质量。

2)BOT项目风险由项目公司大部分或全部承担,然后再由项目公司通过一系列的契约安排将风险转嫁出去。

3)BOT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参与方众多,协调各方法律关系难度较大,而后期的管理相对简单,特许权协议届满,该项目不许清算,而由无偿全部获得该项目全部资产。

4)项目有限追索。贷款的偿还以项目自身的经济收入为基础,即以项目公司的未来资产和收益作为偿还的保证,不需要和境内机构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担保。

(2)BOT项目融资方式的劣势

BOT项目融资方式的实施要具备一些基本条件,这些条件同时带来了一些风险。

1)项目环境风险:政治、经济风险,国际金融风险,承建商对投资与预期收益风险的预测能力。

2)项目建设风险:项目管理组织内部不协调,分包方的施工能力与财务状况不佳,工程设计不当,物资采购与供货不力,超出预算。

3)项目经营风险:劳资纠纷,风险,经营不善,经营观念与当地文化不融合。

4)项目产品价格高,对配套法律制度要求较高。 (3)BOT项目融资方式的适用范围

从BOT项目融资方式的特点和要求看,在选择项目时要注意技术比较成熟、投资回报率比较稳定的项目,而且BOT项目融资方式具有该模式完善合理的风险分散机制、灵活多样的结构形式、复杂严密的协议约定,以及对外融资的债务屏蔽作用,使得BOT项目融资方式适合资金规模大、风险高的中长期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可运用于:发电厂、煤矿、石油、天然气田、石油与天然气运输管道、桥梁、高速公路及公共交通设施、港口、机场、通讯系统、供水工程、污水处理。我国首次运用BOT项目融资方式吸引外资的试点工作是广西来宾B电厂。除广西来宾B电厂外,湖南长沙电厂项目和成都水厂项目,广东广深高速公路以及广州北环高速公路和广州东、南、西环高速公路和广州地铁二号线等项目都是以BOT项目融资方式实施的。

(4)BOT的具体形式

BOT至少有三种具体形式,即BOT、BOOT、BOO。

BOOT是英文单词Build(建设)- Own(拥有)- Operate(运营)- Transfer(移交)第一个字母的缩写。具体是指由私营部门融资建设基础设施项目,项目建成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拥有项目的所有权并进行经营,经营期满后,将项目移交给部门的一种融资方式。

BOO形式是英文单词Build(建设)- Own(拥有)- Operate(运营)第一个字母的缩写。具体是指私营部门根据所赋予的特许权,建设并经营某项基础设施。但是,并不在一定时期后将该项目移交给部门。

除此之外,它还有一些变通形式,比如:

BLT(Build – Lease – Transfer),即建设-租赁-移交; BTO(Build – Transfer – Operate),即建设-移交-经营; BT(Build – Transfer),即建设-转让等等。 (5)BOT模式在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上世纪90年代初期、中期,国际组织非常推崇BOT这种模式,此期间发展中国家的特许经营项目多采用BOT模式,但是经过三十年的实践,最近几年BOT模式的应用逐渐减少,在BOT应用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采用BOT模式进入基础设施领域风险太大。

BOT这种模式本身的特点,使得项目公司和都承担了很大风险。由于项目的投资回收期长、投资巨大,因此,融资、建设和运营都需项目公司负责,项目公司承担了项目的大部分风险。为了分散风险,投资者会要求提供许多承诺,若承诺太多则承担的风险又很大,最后的结果可能是并不履行承诺,在发展中国家尤其如此。除了项目本身的技术风险外,历届的是否连贯一致、国家经济的改革等都可能直接影响到项目,对这些影响因素,投资者及项目公司是无法控制的。这些影响因素都是可能导致项目风险事件发生的潜在因素,若项目公司应对失利,项目的收益就会受到直接影响。

2)投资者对的风险常估计不足。

法律尚不健全,或者有法不依,国家的变动性比较大,引进私人资本时的可能在项目实施时就发生了变动。投资者对这

种变动常常估计不足,尽管地方可能会给予一定的保证,但具体实施时可能会遇到许多困难而导致不能执行。

3)过高地估计了私人资本解决基础设施问题的能力。 基础设施的建设主渠道应该是,私营企业的参与只能是一个补充。90年代初期,国际上普遍认为,大部分的基础设施都应该由民间的资本来做。但实践证明,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的热情与能力并没有原来想象中的那么高。民间资本对那些短期、利润高的市场的兴趣更为浓厚。而且由于资本市场不够发达,民营企业很难大规模地筹集到比较长期的资金,而只有长期资金才能够投资到基础设施这种长期的项目当中。如果一个国家的资本市场不发达,企业无法从资本市场上筹集到长期资金,只能靠借贷,就贸然投资于基础设施的话,所面临的风险会非常大,这就了民间资本对基础设施的投资。

(6)BT与BOT的区别

BT模式是BOT的变种,与BOT相比,其区别在于: 1)BOT项目公司相当于业主,特许期满后无偿移交给;BT项目公司相当于总承包公司,或者是业主的代建单位。

2)BOT项目公司在特许期内有运营权;BT项目公司不具有运营的权力。

3)BOT项目公司是靠运营收回成本并取得利润,BT项目公司靠其管理能力、资源整合能力和融资能力,从降低成本中取得利润。

4)BOT项目公司的风险在运营,如运营收入低于预计值,此外还有特许期内的自然灾害和不可预见损失等;BT项目公司的风险,

在实行固定总价合同时物价上涨,以及部门拖欠工程款等。

5)BOT项目公司往往是由有实力的总承包公司组建;BT项目公司通常没有自己的设计、施工力量,但融资能力和项目管理能力很强。

6)BT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建成后立即有偿转让,这是BT与BOT最大的区别。

BT只需要投资者将项目建成而不需要经营,投资者的收人来源主要是合同收入;BOT既要投资者将项目建成又要投资者进行经营,其收入来源既有合同收入又有经营收入(主要是经营收入)。因此,BT项目建成后(是指按法定建设程序竣工验收备案后),投资者要将项目有偿转让给,以尽快收回投资并赚取一定的利润;而BOT项目建成后,投资者要通过一个固定的期限进行经营,以收回投资并赚取一定的利润,一旦特许期满,便将项目无偿转让给。

2、TOT项目融资方式

随着经济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融资方法,TOT项目融资方式就是其中的一种,它其实也是BOT的一种变通形式。所谓TOT(Transfer – Operate – Transfer)即移交-经营-移交,是项目融资的一种方式,即通过出售现有投产项目在一定期限内的现金流量,从而获得资金来建设新项目的一种融资方式。具体说来,是把已经投产运行的项目在一定期限内移交(T)给投资方经营(O),以项目在该期限内的现金流量为标的,一次性地从投资方那里融得一笔资金,用于建设新的项目;投资方经营期满后,再把原来项目移交(T)回

(1)TOT项目融资方式的优势

1) TOT项目融资方式只是涉及已建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权的转让,不存在产权股权的让渡,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争执和纠纷,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保证了对公共基础的控制权,将开放基础设施建设市场与开放基础设施经营市场、基础设施装备市场分割开来,使得问题尽量简单化。

2)风险小,项目引资成功率高。因为TOT项目融资方式不涉及B(项目建设)过程,不存在项目建设风险,项目风险明显降低,又能尽快取得收益,双方容易合作,引资成功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3)项目成本和项目产品价格相对较低。一方面由于TOT项目融资方式投资风险小,投资预期收益率会合理下降;另一方面,涉及环节少,新建项目建设和营运时间大大提高,评估、谈判等方面的从属费用也势必降低,因而成本和产品价格也会有所下降。

4)受因素制约少,方便外资和国内民营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国企投资。TOT项目融资方式无需特别的立法,现有外资法、外资管理法规能解决TOT项目产生的大部分问题,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2)TOT项目融资方式的劣势

1)TOT项目融资方式的环境风险:政治、经济风险、国际金融风险、建设项目投资与预期收益、风险的预测能力。

2)TOT项目融资方式的经营风险:与原企业人员产生劳资纠纷,

经营,预测经营收入有误,对而言,要注意项目投资者的垄断经营。

(3)TOT项目融资方式的适用范围

TOT项目融资方式与BOT项目融资方式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只是在第一阶段不同,TOT项目融资方式和BOT项目融资方式的适用范围大部分相同,都是以基础设施项目筹资、盘活资金,出售部分专营权。具有创新性和适用性的TOT项目融资方式,在我国也有了尝试性的运用,河南省新乡电厂新厂项目是1993年以TOT项目融资方式进行建设的一个较早案例。近年来,上海市在基础设施建设筹资方面,盘活基础设施资产存量、出售部分专营权的做法也是采用了TOT项目融资方式。上海南浦大桥、杨浦大桥建设投入22亿元,通过出售49%的专营权,加上评估升值等因素,共筹资25亿元,用于徐浦大桥的建设;沪嘉、沪宁高速公路上海段,也采用了这种融资办法;其他一些省市也进行了转让公路经营权等方面的尝试。实践证明,这种方式避开了BOT项目融资方式的风险和复杂性,易于达成合作,有利于盘活资产存量,既为拟建项目引进资金,又为建成项目引进管理经验和技术,是一种比较适合我国国情的项目融资方式。

3、ABS项目融资方式

ABS(Asset – Backed – Securitization)是资产支持的证券化之意,具体来说,它以项目所拥有的资产为基础,以该项目资产的未来收益为保证,通过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ABS项目融资方式的目的在于,通过其特有的提高信用等级的

方式,使原本信用等级低的项目照样可以进入高等级证券市场,利用该市场信用等级高、债券安全性和流动性高、债券利率低的特点大幅度降低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的成本。其运行过程为:按照规范化的证券市场运行方式,在证券市场上发行债券,首先对发行债券主体进行信用评级,信用等级越高,其债券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就越高,债券利率就越低,从而使债券筹集资金的成本较低。

(1)ABS项目融资方式的优势

1)原始权益人的股东结构不会改变,不收购股权,不会出现控制权等敏感问题。

2)由于ABS项目融资方式割断了项目原始权益人自身的风险和项目资产未来现金收入的风险,使其清偿债券本息的资金仅与项目资产的未来现金收入有关,加之在国际高档级证券市场发行债券且由众多的投资者购买,从而分散了投资风险。

3)由于ABS项目融资方式是通过发行高档投资及债券募集资金,这种负债避免了原始权益人资产质量的。同时,利用成熟的项目融资改组技巧将项目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包装成高质量的证券投资对象,充分显示金融创新的优势。

4)作为证券化项目融资方式的ABS,债券的信用风险得到了SPC(Special Purpose Corporation)信用担保,是高档投资级证券,并且还能在二级市场进行转让,变现能力强、投资风险小,因而具有较大的吸引力,易于债券的发行和推销。

5)由于ABS项目融资方式是在国际高档级证券市场筹资,利息

率一般比较低,从而降低了筹资成本,而且国际高档级证券市场容量大,资金来源渠道多样化,因此ABS项目融资方式特别适合大规模筹集资金。

(2)ABS项目融资方式的劣势

ABS项目融资方式在实施过程中会存在以下风险:

1)建造风险:在建造阶段的主要风险是施工风险,即项目不能以规定的标准按时完工,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费用超支和推迟完工,对投资人的还本付息产生影响。

2)经营风险:在项目运营阶段,由于经营管理层面不到位、市场波动等原因,可能导致项目运营受阻,收益受到影响。

3)货币风险:主要指不同国家的货币汇率变化或销售所得的货币与筹资货币不同,不能赚取硬通货币,货币风险就会增大。

4)政治风险:在安排ABS融资时,SPV(Special Purpose Vehiele特别信托机构)和投资人最为关心的是项目所在地方采取政治行为而影响到项目的建设、经营和收益。

(3)ABS项目融资方式的适用范围

ABS项目融资方式由于能够以较低的资金成本筹集到期限较长、规模较大的项目建设资金,因此对于投资规模大、周期长、资金回报慢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来说,是一种理想的融资方式。其适用于电信、电力、供水、排污、环保等领域的基本建设、维护、更新改造以及扩建项目。1998年4月13日,我国以获得国际融资为目的的ABS证券化融资方案率先在重庆市推行,这是我国第一个以城市为基础的

ABS证券化融资方案。建行重庆市分行已选择并获准与豪升ABS(中国)控股有限公司达成合作协议,并将首批动作项目定为航空标款、汽车按揭、商业零售等,其首次运作将投入2亿美元,滚动资金可达10-20亿美元。以后运用的债券发行收益还将投资于交通、能源、城市建设、工业、安居工程、农业与旅游业等方面。

4、BT与BOT、TOT的比较

目前,项目融资在国际上已成为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最常见的融资方式,而其中较为常见的有BOT、TOT与BT等。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对这三种融资模式的特点,优、劣势和适用范围有了详细的了解,下表即是从决策、设计、建造、融资、运营和拥有这六个阶段,来分析上述三类主要项目融资模式在项目各个阶段的责任划分。

5、BT融资模式与带资承包的区别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合法性

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早在1996年6月4日就作出“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其中提到:任何建设单位都不得以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施工单位不得以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国家等7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由此看出,垫资承包实质上违背了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而在建设部2003

年发布的“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中提到,鼓励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BT方式组织实施具备条件的建设项目。

2)资产的隶属关系

BT项目的回购实质上是一种资产转让行为。在建设期间,工程资产所有权归建设方所有,回购完成后,工程资产所有权转移给业主所有。而在垫资承包中,工程资产所有权均归业主所有,施工企业在建设期间不拥有项目所有权。

3)项目主体

实际上,带资承包方式与BT方式相比,最大的差别在于带资承包的主体不是项目法人,仅仅是建筑业企业。按照现行的建设管理规定,任何一个项目的建设,包括投资项目,必须有一个合法的项目法人来承担项目建设的责任,负责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担负项目策划、规划、设计、建设等环节的任务,同时还必须按照相关的规定履行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等手续。项目获得建设许可后,建筑施工企业、设备供应商和工程监理机构的选择,都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来确定。对于投资项目而言,由于使用资金的财政性特征,都必须经过必要的审批程序才能开始建设,项目法人制度、项目资本金制度、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的要求更加严格,以防止出现各种问题。这是由投资的特殊性及所扮演的角色所决定的。而带资承包方式最大的弊端,在于它破坏了正常的建设程序,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因此方被禁止。

4)投资风险

BT项目一般需由项目建设方或地方出具项目回购承诺函,以及第三方(一般为银行)提供项目回购担保函,因此,项目建设方的投资收回有保障,投资风险较小;而在垫资承包方式中,项目业主一般不能出具类似的担保,同时由于工程资产所有权属于项目业主,一旦项目资产被银行清算,承包方所垫资金将很难收回,风险很大。

三、PPP项目融资模式

PPP是英文“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的简写,中文直译为“公私合伙制”,简言之指公共部门通过与私人部门建立伙伴关系提供公品或服务的一种方式。由于PPP与传统的公用事业提供方式相比具有很多优越性,近二十年来,各国或国际组织都争相尝试将PPP的各种模式应用于本国或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建设。从90年代初期开始,全球PPP项目迅猛增长,并于1997年达到顶峰。伴随1997年亚洲、俄罗斯和巴西经济危机的出现,全球PPP项目有所减少,之后在平稳中又开始逐渐回升。有资料表明,在未来15年内,全球发展中国家大约需要2万亿美元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因此,未来若干年内,全球很可能会出现PPP项目建设的新高潮。

中国正处于经济腾飞时期,对于各种基础设施的需求比其他国家更大更迫切。由于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国家财政实力不够雄厚,必须引入灵活多样的市场化融资方式建设基础设施。为此,有关部门应加快PPP的基础性研究和应用,推动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

PPP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PPP泛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各种合作关系,而狭义的PPP可以理解为一系列项目融资模式的总称,它包含BOT、TOT、DBFO等多种模式。狭义的PPP更加强调合作过程中的风险分担机制和项目的资金价值(Value For Money)。

在国外研究文献中提到PPP时,绝大多数是指广义的PPP,而从国内文献来看,多数理解为狭义的PPP。需要强调的是,不管是广义

还是狭义,PPP均是指一个大的概念范畴,而不是一种特定的项目融资模式。因此,不能将PPP与BOT、TOT等特定项目融资模式并列起来进行比较。

(一)适合中国的PPP分类方式探讨

参考世界银行和加拿大PPP国家委员会等的分类方式,结合国内目前的应用现状,笔者认为PPP可以按如下三级结构的方式进行分类:

从上图可知,广义PPP可以分为外包、特许经营和私有化三大类,其中:

外包类PPP项目一般是由投资,私人部门承包整个项目中的一项或几项职能,例如只负责工程建设,或者受之托代为管理维护设施或提供部分公共服务,并通过付费实现收益。在外包类PPP项目中,私人部门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

特许经营类项目需要私人参与部分或全部投资,并通过一定的合作机制与公共部门分担项目风险、共享项目收益。根据项目的实际收益情况,公共部门可能会向特许经营公司收取一定的特许经营费或给予一定的补偿,这就需要公共部门协调好私人部门的利润和项目的公益性两者之间的平衡关系,因而特许经营类项目能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关部门的管理水平。通过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特许经营类项目能充分发挥双方各自的优势,节约整个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成本,同时还能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项目的资产最终归公共部门保留,因此一般存在使用权和所有权的移交过程,即合同结束后要求私

人部门将项目的使用权或所有权移交给公共部门。

私有化类PPP项目则需要私人部门负责项目的全部投资,在的监管下,通过向用户收费收回投资实现利润。由于私有化类PPP项目的所有权永久归私人拥有,并且不具备有限追索的特性,因此私人部门在这类PPP项目中承担的风险最大。

上述这种分类方式的优点在于既符合国际上主要的分类原则,又考虑了国内的术语使用习惯,同时避免使用一些意义模糊的概念,使每一个术语对应一种特定模式。各模式的含义参见表4。

PPP的各种模式及其含义

模式名 英文含义 中文含义 简单说明 合同 期限 Service Contract 以一定费用委托私人部门代为提供某项公共服务,例如Service Contract 服务外包 设备维修,办公室卫生打扫等。 1-3年 Management Management Contract Contract 以一定费用委托私人部门代为管理某公共设施或服务,管理外包 例如城市垃圾处理等。 私人部门按照公共部门规定的性能指标,以事先约定好的固3-5年 DB Design-Build -Transfer 设计-建造 定价格设计并建造基础设施,并承担工程延期和费用超支的风险。因此私人部门必须通过提高其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来不确定 DBMM Design-Build- Major Maintenance 设计-建造-主要维护 公共部门承担DB模式中提供的基础设施的经营责任,但主要的维修功能交给私人部门。 私人部门与公共部门签订协议,代为经营和维护公共部门拥不确定 O&M Operation& Maintenance 经营和维护 有的基础设施,向私人部门支付一定费用。例如城市自来水供应、垃圾处理等。 5-8年 DBO Design-Build -Operate (Super Turnkey) 设计-建造-经营 (交钥匙) 私人部门除承担DB和DBMM中的所有职能外,还负责经营该基础设施,但整个过程中资产的所有权仍由公共部门保留。 不确定 LUOT Lease-Upgrade- Operate-Transfer 租赁-更新-经营-转让 私人部门租赁已有的公共基础设施,经过一定程度的更新、8-15年 扩建后经营该设施,租赁期结束后移交给公共部门。 私人部门购买已有的公共基础设施,经过一定程度的更新、PUOT Purchase-Upgrade-Op购买-更新-经营-转让 扩建后经营该设施。在经营期间私人部门拥有该设施的所有erate-Transfer 权,合同结束后将该设施的使用权和所有权移交给公共部门。 私人部门先与公共部门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由私人部门在公BLOT Build-Lease- Operate-Transfer 建设-租赁-经营-转让 共土地上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并在租赁期内经营该设施,通过向用户收费而收回投资实现利润。合同结束后将将该设私人部门在获得公共部门授予的特许权后,投资、建设基础BOOT Build-Own- Operate-Transfer 建设-拥有-经营-转让 设施,并通过向用户收费而收回投资实现利润。在特许期内私人部门具有该设施的所有权,特许期结束后交还给公共部私人部门先垫资建设基础设施,完工后以约定好的价格移交DBTO Design-Build- Transfer-Operate 设计-建造-转移-经营 给公共部门。公共部门再将该设施以一定的费用回租给私人部门,由私人部门经营该设施。私人部门这样做的目的是为20-25年 25-30年 25-30年 8-15年 DBFO是英国PFI架构中最主要的模式,在该模式中,私人部门投资建设公共设施,通常也具有该设施的所有权。公共部DBFO Design-Build- Finance-Operate 设计-建造-投资-经营 门根据合同约定,向私人部门支付一定费用并使用该设施,同时提供与该设施相关的核心服务,而私人部门只提供该设施的辅助性服务。例如,私人部门投资建设某医院的各种建私人部门购买现有基础设施,经过更新扩建后经营该设施,PUO Purchase-Upgrade-Operate 购买-更新-经营 并永久拥有该设施的产权。在与公共部门签订的购买合同中注明保证公益性的约束条款,受管理和监督。 私人部门投资、建设并永久拥有和经营某基础设施,在与公BOO Build-Own- Operate 建设-拥有-经营 共部门签订的原始合同中注明保证公益性的约束条款,受管理和监督。 永久 永久 20-25年 上述这些模式中,容易引起混淆的是DBO、DBTO、DBFO、BLOT、BOOT以及BOO,下面分别从投资、建设、经营、所有权四个方面来比较这些模式的异同,参见表5。

表5? 几种容易混淆的PPP模式比较

比较项 私人负责投资 DBO DBTO DBFO BLOT BOOT BOO P P P P P P P P 投资 通过向用户收费收回投资 通过付费收回投资 建设 经营 私人部门建设工程 私人部门提供服务 公共部门永久拥有 拥有 合同期间私人拥有 私人部门永久拥有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视合同定 P P 上表表明,这几种模式的相同之处在于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经营均由私人部门负责,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投资关系和所有权关系两个方面。

(二)PPP 模式的概念及运营结构

一般来说,一个利用PPP模式进行融资的项目有以下参与方: (1)

部门。由于项目具有一定的公益性,部门是项目的

主要发起人和主导方。具体来说,其作用主要表现在给予特许经营权和扶持,采取一系列优惠措施以吸引社会资本的进入并促进项目

的成功。

(2)

私人部门。私人部门同样是PPP项目的发起人,其以自有资

本投入PPP项目并且通常以投资比例为准,分享投资的回报和享有股权。私人部门指除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可以是单个部门、单个公司,也可以是几个公司组成的联合体。

(3)

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是项目的具体实施者,由和私人部

门合作组成,对整个项目的融资、设计、建设、运营负责。

(4)

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是项目资金的来源。由于整个项目所

需资金巨大,需要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等资金支持。

(5)

承包商。在PPP建设中,项目公司通常会将PPP项目的设计

和建造交给专业的承包商,以转移项目设计和建造方面的风险。

(6)

供应商。供应商包括原材料供应商、设备供应商和动力能

源供应商。一般情况下,供应商会提供各种优惠措施与项目公司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7)

运营商。运营商是在项目建成后,项目公司通过与运营商合

作,对项目进行科学的运营、管理。当然,也有一些项目公司自己进行运营管理,此时则不需要运营商。各方进行合作参与到整个PPP项目中来。PPP融资结构相对灵活,具体到不同项目可以有所差异,但是PPP融资模式也有一个基本结构。如图3-1。

为了弥补BOT模式的不足,近年来出现了一种新的融资模式PPP模式,即公共部门与民营企业合作模式。PPP模式是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发展起来的一种优化的项目融资与实施模式,这是一种以各参与方的“双赢”或“多赢”为合作理念的现代融资模式。其典型的结构为:部门或地方通过采购形式与中标单位组成的特殊目的公司签订特许合同(特殊目的公司一般由中标的建筑公司、服务经营公司或对项目进行投资的第三方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特殊目的公司负责筹资、建设及经营。通常与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达成一个直接协议,这个协议不是对项目进行担保的协议,而是一个向借贷机构承诺将按与特殊目的公司签订的合同支付有关费用的协定,这个协议使特殊目的公司能比较顺利地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采用这种融资形式的实质是:通过给予私营公期的特许经营权及收益权来换取基础设施加快建设及有效运营。

PPP 模式的运营结构如图1所示: PPP融资模式的资金来源

PPP融资模式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投资。由于城市轨道交通具有一部分公品的性质,因此,投资仍应是多元化投资主体的主导,在市场化的投融资模式中起到监督、管理、引导的作用。具体来说,的投资可以主要集中在公益性较强、发展不足的线路上,对于有盈利空间、目前发展较快的线路可以在投资份额减少的情况下引入社会资本。

(2) 间接融资。主要指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这是除去

和社会资本的直接投资外一个主要的渠道。

(3) 直接融资。即PPP模式中的引入社会资本,主要是社会的机构投资者以及个人投资者通过发行股票、发行债券以及投资基金等方式实现。表3-1总结了采用PPP模式市郊轨道交通建设可能的资金来源。

PPP融资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1) 以项目为主体。PPP项目主要根据项目的预期收益、资产以k支持力度进行融资,其融资数量、融资成本都与项目财务状况联系在一起,是以项目为整体进行的融资。

(2) 有限追索贷款。贷款人可以在某个时段对借款人进行追索,但是追索权仅限于项目的资产、现金流以及对于项目的承诺。

(3) 是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之外的融资。PPP融资模式进行的融资,债务不出现在项目发起人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只是出现在因项目成立的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也就是只反映了项目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不会涉及到投资者所有的资产债务情况。

(4)合理分配投资风险。在PPP项目的初始阶段,投资方就可以合理地分配整个生命周期内的风险,从而通过合理定价等措施将风险降到最低。

(三)PPP 模式的优点

PPP 模式是近几年才出现的新融资模式,通过对其在西方发达国家应用的案例分析,可以得出PPP模式的优点。

1、促进了投资主体的多元化。

利用私营部门来提供资产和服务能为部门提供更多的资金和技能,促进了投融资改革。同时,私营部门参与项目还能推动在项目设计、施工、设施管理过程等方面的革新,提高办事效率,传播最佳管理理念和经验。

2、风险分配合理。

与BOT等模式不同,PPP 在项目初期就可以实现风险分配,同时由于分担一部分风险,使风险分配更合理,减少了承建商与投资商风险,从而降低了融资难度,提高了项目融资成功的可能性。在分担风险的同时也拥有一定的控制权。

3、消除费用的超支。

部门和私营部门在初始阶段就共同参与论证,利于缩短前期工作周期,使项目费用降低。PPP 模式只有当项目已经完成并得到批准使用后,私营部门才能开始获得收益,因此PPP 模式有利于提高效率和降低工程造成价,能够消除项目完工风险和资金风险。研究表明,与传统的融资模式相比,PPP项目平均为部门节约17 %的费用,并且建设工期都能按时完成。

4、获取高标准的维护设施。

由于PPP模式将设计、施工和运营结合到一起,负责项目建设

的一方能长期负责项目的维护保养和运营,他们能仔细的评估项目生命周期的费用,使资产和服务设施必须达到预先要求的水平。

(四)PPP 模式的应用条件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成功应用PPP 模式进行融资的必要条件:

1、支持。

支持力度的大小是PPP项目成功与否的关键。如果私营部门认为不能为PPP项目继续提供支持,其将不愿意履行招标合同,最终可能导致项目失败。

2、法律法规完善。

PPP项目需要立法支持。促进立法的一个主要方面是制定、补充适用于PPP 项目的许可法律。

3、具备专门知识。

和私营部门必须具有专门处理PPP项目的机构与人才。这些部门的专业人员必须能够谈判PPP 项目合同,掌握适当的金融、法律和技术等知识,熟悉、掌握PPP 的风险分配模式以及常规的、标准的交易流程。 四、市场机会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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