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高架结构施工测量 9.1 一般规定
9.1.1 高架结构施工测量应包括高架桥和高架车站的柱(墩)基础、柱(墩)、柱(墩)上的横梁、横梁上的纵梁等施工测量。
9.1.2 进行高架桥结构施工测量时,应根据高架桥结构设计图,选择卫星定位控制点、精密导线点和二等水准点作为起算点。测量前应对起算点进行检核。
9.1.3 当本规范第9.1.2条所述的控制点不能满足放样需要时,应加密控制点。加密控制点的施测应执行精密导线测量和二等水准测量的技术要求。
9.1.4 高架桥施工测量应整体布设,分区、分段进行施工时,相邻区段的控制点和相邻结构应进行联测。
9.1.5 相邻结构贯通后,应进行贯通测量。贯通测量内容和方法应按本规范第8.6节Ⅱ贯通误差测量的有关规定执行。
9.1.6 高架桥结构横向贯通测量中误差不应超过±50mm,贯通测量极限误差应小于100mm;高程贯通测量中误差不应超过±25mm,高程贯通测量极限误差应小于50mm。
9.2 柱、墩基础施工测量
9.2.1 柱、墩基础施工应利用线路中线控制点或精密导线点采用极坐标法进行放样,放样后应在不同测站进行检核。
9.2.2 同一里程处对多柱或柱下多桩组合的基础放样除按第9.2.1条要求进行检核外,还应对柱或桩间的几何关系进行检核。
9.2.3 柱、墩基础放样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横向放样中误差不应超过±5mm。
2 柱、墩间距的测量中误差不应超过±5mm。 3 各跨的纵向累积测量中误差不应超过±5
mm(n为跨数)。
4 柱下基础高程测量中误差不应超过±10mm。
9.2.4 基础放样后应测设基础施工控制桩,施工控制桩宜设立2组,每组控制桩不应少于2个,其中一组控制桩间的连线宜垂直于线路方向。
9.2.5 柱、墩基础施工时,应以施工控制桩为依据,测定基坑边沿线、基础结构混凝土模板位置线,以及基底高程和基础混凝土面高程。位置测量中误差不应超过±10mm。高程测量中误差不应超过±10mm。
9.2.6 柱、墩基础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基础承台施工测量。基础承台施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放样内容应包括中心或轴线位置、模板支立位置和顶面高程。
2 基础承台中心或轴线位置测量中误差不应超过±5mm、模板支立位置测量中误差不应超过±7.5mm、顶面高程测量中误差不应超过±5mm。
9.3 柱、墩施工测量
9.3.1 柱、墩施工前,应在不同测站对完成的柱、墩基础承台中心或轴线位置以及模板支立位置及尺寸、垂直度以及顶部高程进行测量检核,合格后进行柱、墩施工测量。 9.3.2 柱、墩施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心或轴线位置应利用施工控制桩或精密导线点进行测设。
2 施工模板位置线应以柱、墩中心和轴线控制,用全站仪或钢卷尺进行标定,并以墨线标记。
3 模板支立铅垂度可使用全站仪或吊锤进行测量。
4 高程可采用水准测量、用短视线三角高程、钢尺丈量等方法,并应在设计高度标记高程线。
5 柱、墩施工测量精度不应超过±3mm,垂直度允许偏差应小于1‰。
9.3.3 浇筑混凝土前,应对模板中心坐标和垂直度等进行复核测量,模板中心坐标测量精度不应超过±3mm,垂直度允许偏差应小于1‰。
9.3.4 柱、墩施工完成后,应按下列要求测定柱、墩顶帽中心坐标和高程:
1 利用施工测量控制点,将柱、墩中心两次投测到柱、墩顶帽,两次投测较差应小于3mm;以两次投点连线的中点作为最终投点。并应按本规范附录E中图E.0.1埋设中心标志;中心标志固定后应测量其点位坐标,其实测坐标与设计坐标较差应小于10mm。
2 利用水准仪和悬吊的钢尺,将高程传递到每一个柱、墩顶部的高程点上。高程传递按城市四等水准测量精度要求测量两次,其较差应小于5mm,并以两次测量高程的均值作为最终高程。高程传递宜按本规范附录E.0.2执行。
9.4 横梁施工测量
9.4.1 横梁施工前,应对柱(墩)顶部的中心位置、高程及相邻柱距进行检核和位置调整。依据检核后的控制点进行横梁位置的标定。
9.4.2 横梁现浇前应检测模板支立的位置、断面尺寸、方位和高程,其位置测量误差不应超过±5mm,断面尺寸和高程测量误差不应超过±1.5mm。
9.4.3 预制梁安装前应检查其几何尺寸和预埋件位置,检查几何尺寸测量中误差应小于允许偏差值的1/5。
9.5 纵梁施工测量
9.5.1 纵梁架设前应在横梁上恢复线路中线点和高程点,并应对相邻柱、墩的跨距进行复核。
9.5.2 在横梁上测设纵梁轴线时,应以线路中线点、高程点和复核后的跨距为依据;测设完成后再以轴线为依据安装纵梁,以高程控制点为依据控制纵梁高程。
9.5.3 纵梁采用混凝土预制梁安装时,其中线和高程与线路设计中线和高程的较差应小于5mm。
9.5.4 纵梁采用混凝土现浇梁时,应在现浇梁端模上测设线路中线和高程控制点,其测量精度均应小于±5mm。测放底模和侧模位置时,应以上述控制点为依据,且相对于上述控制点的误差不应超过±5mm。
9.6 高架结构完成后的测量
9.6.1 高架桥结构施工完成后的竣工测量,应包括线路各级测量控制点的恢复和建筑限界测量。
9.6.2 各级测量控制点的恢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需要恢复的测量控制点应包括线路平面、高程控制点和线路中线点。
2 恢复各级测量控制点应采用附合路线,其测量方法和精度应符合本规范第9.1.2条和第9.1.3条的规定。
3 分区、段施工的高架桥贯通后应以线路两侧卫星定位点、精密导线点和一、二等水准点为依据,采用附合导线形式进行控制点联测。
4 恢复后的各级测量控制点成果应作为后续测量工作的依据。
9.6.3 高架结构建筑限界测量应根据车站或区间、直线或曲线段的设计要求分别进行建筑限界断面测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限界断面测量应以恢复后的各级测量控制点为起算依据。
2 建筑限界横断面应垂直于线路中线,断面间距直线段宜为12m,曲线段宜为10m。
3 区间建筑限界横断面上测量点的位置应设置在防撞墙上或由设计确定。
4 车站站台侧的建筑限界横断面点测量内容应包括站台面与轨面的高度、站台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屏蔽门与站台沿或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以及设计指定的项目。
5 横断面底板上的限界控制点为线路中线点,各个横断面底板上的线路中线点形成底板纵断面。
6 断面测量、建筑限界断面测量方法和精度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8.6.15条~第8.6.19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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