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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检查清单

2017年9月

目录

一、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检查清单 (一)煤矿安全全面大检查清单(样本) 1.机构制度···································1 2.采煤·······································4 3.掘进·······································5 4.地测与防治水·······························7 5.机电·······································12 6.运输·······································15 7.通防·······································19 8.监测监控系统······························28 9.其他·······································31 (二)煤矿安全周检查清单(样本) ·······································32 (三)公司驻矿安监员驻矿检查清单(样本) ·······································43

一、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检查清单

(一)煤矿安全全面大检查清单

1.机构制度

自查 序号 序号 项目 1 证照 手续 法定代表人、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安全生产法》第24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条、《煤矿安全规程》2 是否取得安全资格证,是否按规定入井带第9条的规定。 班。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按规定设置,配齐配《安全生产法》第211 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项岗位人员”条、第24条和《煤矿是否培训考核合格。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检查 内容 检查 依据 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存在 备注 问题 证照是否齐全有效;建设矿井手续是否齐《煤矿安全规程》,《煤全,是否按设计建设施工。 一 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置防突机构和人员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2 否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规定》第4条、第27条规定。 设立的地测部门,配备满足专业技术人员是《煤矿安全规程》第22二 机构 人员 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水文地质条件复条规定,《煤矿安全规3 杂、极复杂的矿井是否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程》第283条规定。 构,是否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数量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具有《安全生产法》第27相应资格,是否持证上岗,是否按规定定期条、《煤矿安全规程》进行复审。 4 第9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5条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21条规定。

是否结合矿的实际情况制定岗前安全培训《煤矿安全规程》第9计划,安全教育培训是否符合要求。 5 条、《安全生产法》第25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11 条、第13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32条的规定。 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建《安全生产法》第4条、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投《煤矿安全规程》第4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安全办公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6条规定。 1 地质灾害普查制度,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实际《安全生产法》第4条、控制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19条、第43条,《煤管理制度三 和责任落实 3 2 职能部门、各工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安全规程》第4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 是否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 技术管理职责是否落实,矿井生产需要的资料、图纸齐全,并及时更新。 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生《煤矿安全规程》第104 产工艺。 5 条,第97条。 是否落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行政执法指令《安全生产法》第38以及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等。 条。 煤矿企业自查自改是否认真,是否存在走过《安全生产法》第38 6 场;对安全自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整改是否条。 做到“五落实”,重大隐患是否挂牌督办。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新标准新办法是否宣《煤矿安全质量标准7 贯培训,是否开始达标创建,是否建立安全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正常生产煤矿是否达到法(试行)》规定。 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否动态达标。

是否严格对照新《煤矿安全规程》进行逐条《煤矿安全规程》。 8 对标检查、整改落实。 停产停工矿井是否落实专人盯守或巡查责《煤矿安全规程》第169 任,是否制定相关通风、排水、维修检修方条。 案。 是否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和地方有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安全四 生产 投入 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具备(财企〔2012〕16号)。 1 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能否予以保证,是否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管理台账并严格落实。 出现瓦斯、水、火、顶板等灾害预兆时是否《煤矿安全规程》第六按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是否按要求制定编。 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进行演练;是否按1 《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救护队,不具备应急五 处置 与救援 2 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是否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井下所有工作地点是否设置灾害事故避灾《煤矿安全规程》第一路线,巷道交叉口、巷道是否设置避灾路线百七十五条,第六编。 标识;是否赋予生产现场班组长、瓦斯检查工、矿调度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2.采煤 自查 序号 序号 项目 检查 内容 检查 依据 存在 备注 问题 采面布置是否符合“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矿安全规程》第九一 采面布置 煤层的同一翼最多只能布置一个采煤工作十五条;《双九工作法》1 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第一条 业”的要求,是存在剃头下山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 采煤工作面必须正规开采,严禁采用仓储《煤矿安全规程》第九二 采煤方法 1 式、巷道式、高落式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十七条 方法。高瓦斯、突出、有容易自燃或者自燃煤层的矿井是否违规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三 规程措施 人员配备 1 作业规程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 2 《煤矿安全规程》 采掘作业前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煤矿安全规程》第三时,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者补充安全措施。 十八、九十六条 是否配备采煤专业技术人员。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四 1 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 十第一款 上下超前支护、采面支护、顶板管理、瓦斯《安全生产法》第五十 1 防治、放炮管理、机电运输、通风系统、劳四条 动组织是否与作业规程规定相符。 五 现场管理 2 采面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煤矿重大生产安全织生产。 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双九工作法》第二条 3 地质构造和水害情况是否探清。 六 图纸资料 1 隐蔽采面。 《双九工作法》第四条 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 十第四款 采掘工程平面图是否与井下相符,是否存在《煤矿重大生产安全采煤工作面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煤矿安全规程》第九通到进风巷道,一个通到回风巷道。采煤工十七条 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七 安全出口 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巷道长度不得1 小于20m;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3.掘进 自查 序序号项目号 检查 内容 检查 依据 存在 备注问题 掘进工作面报县级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监1.毕安委[2015]1号 1 管部门备案确认,未经备案确认的掘进工2.总局令第85号第十 作面,一律不得组织作业。 一 合法性管理 第四款 采掘工程平面图与井下实际布置相符,不3.总局令第85号第十2 条 隐瞒掘进工作面。 掘进工作面是否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4.可依据令4463 煤层层位或者标高,是否超出采矿许可证号第十条和总局令第 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是否布置在保安煤85号第十第四款

柱中。 进行处罚 5.可依据令446号第十条和总局令第85号第十条进行处罚 1 配备掘进专业技术人员。 可依据令446号 2 第十条和总局令第85矿长、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号第十第一款进电钳工等入井时,必须携带甲烷检测报警行处罚 仪。 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及围岩观测制度,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 严格执行“远距离放炮”的规定,放炮地点设置距离迎头300米以外的新鲜风流或者避难硐室中,对躲炮过程进行全程监控,监控记录至少保留1个月备查。 掘进工作面停风后,必须将人员全部撤至 3 二 安全管理 4 5 全风压进风流处,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示标志,禁止人员入内。 1 局部通风机实现“三专两闭锁”。 每15天进行一次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三 局部通风 2 试验,每天进行一次风机切换试验,有试验记录。 1.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款、第七款 2.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八款 掘进工作面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并经审批、1.煤矿安全规程第五贯彻学习后方可组织掘进,地质及水文地十 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及时修改完善作2.煤矿安全规程第五1 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并组织实施;作业十六条 规程中明确巷道施工工艺、临时支护及永3.煤矿安全规程第八久支护的形式和支护参数、永久支护距掘条、九十三条、九十 掘进与支护 进工作面的距离等,并制定防止冒顶、片条 帮的安全措施。 4.煤矿安全规程第一明槽开挖、施工15度以上斜井(巷)、由百九十六条 下向上施工25度以上的斜巷等制定专项5.可依据总局令15号2 措施;过采空区、老巷、断层、破碎带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 岩性突变地带等应有针对性措施;在突出二款进行处罚 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者回收6.可依据安全生产法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冒落引起突出第九十六条第六款进

的措施。 行处罚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作业规程、安全生3 产规程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4 预测或者认定为突出危险区的掘进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作业。 采用锚杆、锚索、锚喷、锚网喷等支护形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式时,锚杆拉拔力、锚索预紧力必须符合零二条 五 支护监测 1 设计;煤巷、半煤岩巷支护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将监测结果记录在牌板上;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 矿井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维1.煤矿安全规程第一修,保证通风、运输畅通和行人安全;井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1 筒大修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维修井是六条 六 井巷维修 巷支护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修复旧井巷时,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当瓦2 斯积聚时,必须按规定排放。 2.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七条 4.地测与防治水 自查 序序号项目号 1 检查 内容 条 检查 依据 存在 备注问题 煤矿企业是否设立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煤矿安全规程》第22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 煤矿是否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煤矿安全规程》第一 机构设置 2 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283条 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3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煤矿防治水规定》第矿井,是否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5条 煤矿企业、矿井是否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二 制度建设 1 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6条 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

三 教育培训 1 1 煤矿企业、矿井是否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煤矿防治水规定》第识的教育和培训。 地质图和水文地质图。 煤矿是否按规定编制齐全防治水相关图件,并至少每半年修订一次。 9条 条 《煤矿防治水规定》第287条 煤矿是否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矿井《煤矿安全规程》第14图纸资四 料及台账 2 煤矿是否按要求建立防治水基础台账。 《煤矿防治水规定》第3 16条\\《煤矿安全规程》第286条 矿井建设期间,因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煤矿安全规程》第231 条件与原地质资料出入较大时,是否针对条 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 煤矿建设、生产阶段,是否对揭露的煤层、《煤矿安全规程》第282 断层、褶皱、岩浆岩体、陷落柱、含水岩条 层,矿井涌水量及主要出水点等进行观测及描述,综合分析,实施地质预测、预报。 井巷揭煤前,是否探明煤层厚度、地质构《煤矿安全规程》第293 造、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 条件,编制揭煤地质说明书。 煤矿是否每5年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地质《煤矿安全规程》第324 条件变化影响地质类型划分时,在1年内条 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煤矿是否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煤矿安全规程》第325 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并提出报告,由矿条 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掘进和回采前,是否编制地质说明书,掌《煤矿安全规程》第31握地质构造、岩浆岩体、陷落柱、煤层及条 6 其顶底板岩性、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危险区、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地质钻孔等情况。 五 矿井地质 六 防治水规划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及1 是否编制本单位防治水规划和年度计划 《煤矿安全规程》第284条 矿井是否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煤矿防治水规定》第12、13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284条 当矿区或者矿井现有水文地质资料不能满《煤矿防治水规定》第告,并每3年修订一次。 1 七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2 足生产建设的需要时,是否开展水文地质20条 补充调查

3 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的煤矿是《煤矿防治水规定》第否按规定开展补充勘探工作。 29条 应当在井下进行水文地质勘探的煤矿是否《煤矿防治水规定》第4 按规定在井下进行水文地质勘探,且井下35、36、37条 水文地质勘探是否遵循相关规定、要求 1 2 八 防隔水煤柱 矿井是否按规定留防隔水煤(岩)柱 《煤矿安全规程》第297条 矿井是否在经确定的防隔水煤(岩)柱中《煤矿安全规程》第进行采掘活动。 者极强含水层等存在水力联系的导水断3 层、裂隙(带)、陷落柱和封闭不良钻孔等通道时,是否查明其确切位置,并采取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防治水措施。 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地面《煤矿安全规程》第1 标高低及位置是否合理,不合理是否采取291条 相关措施。 2 每年雨季前对防治水工作是否按规定开展 《煤矿安全规程》第2条 是否查清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地面水害情况 《煤矿安全规程》第3 290条\\《煤矿防治水规定》第6条 地面防治水 4 当井口附近或者开采塌陷波及区域的地表《煤矿安全规程》第有水体或者积水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292条 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是否按规定开展《煤矿安全规程》第5 水文观测;情况紧急时,是否立即组织井293条 下撤人。 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开采塌陷波及区域的《煤矿安全规程》第6 地表出现滑坡或者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威胁295条 煤矿安全时,是否撤出受威胁的人员,并采取防治措施。 矸石、杂物、垃圾堆放是否合理,和矿井《煤矿安全规程》第7 防治水有关系的河道存在障碍物或堤坝破295条 损时,是否向当地报告。 是否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注出井下出水《煤矿安全规程》第十 井下防治水 1 点的位置及其涌水量、积水的井巷及采空29 区范围、底板标高、积水量、地表水体和水患异常区。 297条 302条 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充水溶洞、强或《煤矿安全规程》第 九

2 是否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水淹区域标出积《煤矿安全规程》第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的位置 29 是否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煤矿防治水规定》第3 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3条 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4 5 6 7 煤矿采掘区域是否已排除积水和消除水害《煤矿安全规程》第威胁进行采掘活动 299条 煤层顶、底板分布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煤矿安全规程》第主要运输巷、轨道巷和回风巷是否合理 307条 前编制防治水设计,落实水害防治措施。 303、305条 开采底板有承压含水层的煤层,是否制定《煤矿安全规程》第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技术负责人审批。 305条 是否违规开采地表水体、强含水层、采空《煤矿安全规程》第煤层顶、底板带压的采掘工作面,应当提《煤矿安全规程》299、8 区水淹区域下且水患威胁未消除的急倾斜299条 煤层。 煤层顶板存在富水性中等及以上含水层或《煤矿安全规程》第9 者其他水体威胁时,是否进行专项设计,304条 确定防隔水煤(岩)柱尺寸。 当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者老空积《煤矿安全规程》第水等水体影响采掘安全时,是否超前进行304条 10 钻探疏放或者注浆改造含水层,待疏放水完毕或者注浆改造等工程结束、消除突水威胁后进行采掘活动。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有突水《煤矿安全规程》第11 危险的矿级,是否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30 水闸门。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或有突水淹井《煤矿安全规程》第12 危险的矿井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是否30 设置防水闸门;不具备条件的,制定防突(透)水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井巷揭穿含水层或者地质构造带等可能突《煤矿安全规程》第13 水地段前,是否编制探放水设计,并制定310条 相应的防治水措施。 在地面无法查明水文地质条件时,是否在《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一 探放水 1 采掘前采用物探、钻探或者化探等方法查317条 清采掘工作面及其周围的水文地质条件。

煤矿采掘工作面所遇《煤矿安全规程》第《煤矿安全规程》第2 317条第二款所列情况之一时,是否立即317条 停止施工,确定探水线,实施超前探访水,经确认无水害威胁后方可施工。 采掘工作面超前探放水是否采用钻探方3 采掘工作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以及地质构造等情况。 4 5 6 井下探放水是否采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煤矿安全规程》第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施工 止有害气体危害的安全措施。 存档备查。 31 31 31 《煤矿安全规程》第法,同时配合物探、化探等其他方法查寝31 探放水是否提前编制探放水设计,采取防《煤矿安全规程》第探放水结束后,是否提交探放水总结报告《煤矿安全规程》第井下安装钻机进行探放水前,钻机安设、《煤矿安全规程》第7 打钻地点要求、钻孔位置、方位、倾角、319条 数量等是否符合要求。 探放水钻孔施工前应由技术人员现场放8 线,现场指导施工,有钻孔施工记录,并严格按制度进行钻孔验收。 须有基点标识,最后一循环基点应上锁管理,并有探放水管理牌板,记录探放水情况、当班进尺及允掘距离,不得超采超掘。 10 钻情况,驻矿安监员必须对中孔施工情况进行现场验收。 探放水钻孔施工情况绘制探放水成果图,11 并对钻孔的见煤岩情况及涌水情况进行分析,由地测技术负责人对每一循环允掘(采)情况进行审批。 主要泵房是否至少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煤矿安全规程》第1 用斜巷通到井筒,并高出泵房底板7m以312 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 十二 井下排水 2 3 矿井是否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 《煤矿安全规程》第311条 毕安委(2015)1号文 实施探放水的采掘工作面每循环探放水必毕安委(2015)1号文 9 探放水钻孔应全程进行视频监控进钻及退毕安委(2015)1号文 每一循环探放水钻孔施工结束后,应根据毕安委(2015)1号文 每年雨季前,是否对水泵、水管、闸阀、《煤矿安全规程》第配电设备和线路进行1次全面检修,日常314条

是否经常检查和维护。 在每年雨季之前,是否对全部工作水泵和《煤矿安全规程》第4 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提交联314条 合排水试验报告。 5 6 7 在每年雨季之前,是否对水仓、沉淀池和《煤矿安全规程》第水沟中的淤泥进行一次清理。 验合格报告。 是否在下山采区形成完整的排水系统前掘《煤矿安全规程》第95进回采巷道。 条 314条 水泵经有资质的部门检测检验,并出具检 煤矿企业、矿井是否根据本单位的主要水《煤矿防治水规定》第1 害类型和可能发生的水害事故,制定水害115条 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2 水害应十三 急预案及现场处置 3 应急预案内容是否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和《煤矿防治水规定》第可操作性。 次救灾演练。 115条 115条 116条 每年都是否对应急预案修订完善并进行1《煤矿防治水规定》第矿井管理人员和调度室人员是否熟悉水害《煤矿防治水规定》第4 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矿井是否设置安全出口,规定避水灾路线,《煤矿防治水规定》第5 设置贴有反光膜的清晰路标,并让全体职117条 工熟知,以便一旦突水,能够安全撤离,避免意外伤亡事故。 5.机电 自查 序序号项目号 1 检查 内容是否按要求绘制与实际相符的井上、下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 图档管理 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和供电线447条 路平面敷设示意图,并随着情况变化定期填绘,并在图中注明相关参数及内容。 矿井是否实现两回路电源线路(即来自两《煤矿安全规程》436个不同变电站或者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条、《煤矿重大生产安二 双电源 1 一变电站的两段母线)。当任一回路发生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当担负矿井第14条 全部用电负荷。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10kV及以下的矿井 检查 依据 存在 备注问题

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等各种限电断电装置。 经批准采用单回路供电的是否有备用电2 源,其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主要通风机在10min内启动并可靠运行。 地面固定式架空高压电力线路是否有穿越《煤矿安全规程》第三 供电线路 1 沉陷区、跨越易燃易爆仓储区情况。如有461条 是否采取安全距离、安全警示、避雷设施等必要的安全措施。 井下各水平变(配)电所和采(盘)区《煤矿安全规程》438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条 1 区排水泵房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当承担全部用电负荷。向局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提升机、抽采瓦 斯泵、地面安全监控中心等主要设备房是2 否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四 供配电 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 3 动瓦斯抽采泵是否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 上述供电线路应当来自各自的变压器或者 4 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是否有与 5 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采区供电的同一电源线路上,串接的采区 6 变电所数量是否超过3个。

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不直接接地。是否《煤矿安全规程》4407 有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者发条 电机不直接向井下供电。 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煤矿安全规程》445电压等级,高压不超过10kV。低压不超过条 8 1140V。采掘工作面用电设备电压超过3300V时是否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矿井中的电气信号,除信号集中闭塞外能《煤矿安全规程》第1 同时发声和发光。重要信号装置附近是否473条 标明信号的种类和用途。 是否在升降人员和主要井口绞车的信号装《煤矿安全规程》第五 电气信号 井下照明和信号的配电装置是否具有短3 护功能。 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煤矿安全规程》第生产安全的电气产品。 六 设备 1 441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13条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是《煤矿安全规程》第1 否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 七 电缆 482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474条 2 置的直接供电线路上分接其他负荷。 473条 2 3 是否按要求对电气设备、电缆进行检查和《煤矿安全规程》第调整。 井下电缆的选用是否符合要求。 483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463条 井下供电系统是否具备过流、漏电、接地《煤矿安全规程》第 八 井下供电保护 1 三大保护。 451、475、476、477条 井上、下是否装设防雷电装置,且经由地《煤矿安全规程》第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和电机车455条 九 防雷 1 架线,是否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金属架构及露天架空引入(出)井的管路,是否在井口附近对金属体设置不少于2处的良好的集中接

地。 十 设备检验 1 矿井主要变压器是否经有资质部门检测检 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供风能力是否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压《煤矿安全规程》第缩机、储气罐及管路设置是否符合《煤矿431条 安全规程》和《特种设备安全法》等规定;电动机保护是否齐全可靠;压力表、安全阀、释压阀设置是否齐全有效,定期校准;油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可靠的断油保 十一 压风系统 1 护;水冷压缩机水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可靠断水保护;风冷压缩机冷却系统及环境是否符合规定;温度保护是否齐全、可靠,定值准确;井下压缩机运转时是否有人监护;机房安设是否有应急照明装置;是否使用低耗、先进、可靠的电控装置;地面压缩机是否采用集中远程监控,实现无人值守。 6.运输 序号一 自查 序项目号图档 管理 1 检查 内容 条 检查 依据 存在 备注问题 是否绘制与实际相符的井下运输系统图。 《煤矿安全规程》第14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阻燃性能和抗静电性《煤矿安全规程》第能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各类保护、374条 装置是否齐全有效,并且能够正常使用。 二 带式输送机 1 大于16°的倾斜井巷中使用带式输送机,是否设置防护网,并采取防止物料下滑、滚落等的安全措施。机头、机尾、驱动滚筒和改向滚筒处,是否设防护栏及警示牌。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处,是否设过桥。 电机车,列车和单独机车是否前有照明,《煤矿安全规程》第 三 电机车 1 后有红灯。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376条、377条、381条 连接器和撤砂装置是否符合要求。架线的悬挂高度、轨道质量是否符合规定。

井下主要行人平巷超过1.5km,是否安装《煤矿安全规程》第四 平巷 运人 机械运人装置。平巷运送人员,人员上下385条、386条 1 车地点是否有照明、架空线是否安设分段开关或自动停送电开关,人员上下车时是否切断该区段架空线电源。 立井升降人员或者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单绳《煤矿安全规程》第提升罐笼是否装设可靠的防坠器。罐笼和393条 1 箕斗的最大提升载荷和最大提升载荷差在是否井口公布,是否存在超载和超最大载荷差运行。 立井提升系统是否设置过卷(放)的安全 2 保护装置。井口过卷距离范围内是否设置过卷缓冲装置和托罐装置,在井底过放距离范围内是否设置过放缓冲装置。 3 立井提升速度大于3m/s的提升系统,设防《煤矿安全规程》第撞梁和托罐装置。 406条 立井井口是否设栅栏或金属网,进出口设《煤矿安全规程》第栅栏门。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设栅栏。132条 五 提升 4 立井井筒与各水平车场的连接处是否设专用的人行道。罐笼提升的立井井口和井底、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是否设置阻车器。 5 提升装置是否按要求装设安全保护。 《煤矿安全规程》第423条 提升机是否装设可靠的提升容器位置指示《煤矿安全规程》第6 器、减速声光示警装置,是否设置机械制424条 动和电气制动装置。 专门升降人员及混合提升的系统是否每年《煤矿安全规程》第7 进行1次性能检测,其他提升系统是否每429条 3年进行1次性能检测。 矿车提升的斜井上部平车场入口、接近变 8 坡点处是否设置阻车装置,斜井内是否设置跑车防护装置。 无轨胶轮车运输时是否建立无轨胶轮车入《煤矿安全规程》第井运行和检查制度。是否设置车前照明灯392条 六 无轨胶轮车 和尾部红色信号灯,配备灭火器和警示牌。1 是否设置随车通信系统或者车辆位置监测系统。巷道路面、坡度、质量是否满足车辆安全运行要求。巷道和路面是否设置行车标识和交通管控信号。长坡段巷道内是

否采取车辆失速安全措施。巷道转弯处是否设置防撞装置。人员躲避硐室、车辆躲避硐室附近是否设置标识。井下行驶特殊车辆或者运送超长超宽物料时是否定安全措施。 单轨吊车运行中是否设置跟车工。采用柴《煤矿安全规程》第油机、蓄电池单轨吊车运送人员时,必须391条 七 单轨吊 2 使用人车车厢;是否两端设置制动装置,两侧设置防护装置。采用钢丝绳牵引单轨吊车运输时,严禁在巷道弯道内侧设置人行道。是否有防止淋水侵蚀轨道的措施。 井下主要行人平巷超过1.5km,是否安装《煤矿安全规程》第机械运人装置;采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383条 员时,是否有专项设计。各类间距是否符合要求。架空乘人装置装设超速等保护是否齐全有效,安全保护装置发生保护动作后,需经人工复位,方可重新启动。是否八 架空乘人装置 有断轴保护措施。减速器是否设置油温检3 测装置。沿线是否设置延时启动声光预警信号。各上下人地点是否设置信号通信装置。倾斜巷道中架空乘人装置与轨道提升系统同巷布置时,是否设置电气闭锁。倾斜巷道中架空乘人装置与带式输送机同巷布置时,是否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是否每日至少对整个装置进行1次检查,每年至少对整个装置进行1次安全检测检验。 1 新建、扩建矿井严禁采用普通轨斜井人车《煤矿安全规程》第运输。 384条 生产矿井在用的普通轨斜井人车运输车辆《煤矿安全规程》第是否设置可靠的制动装置;断绳时,制动384条 装置既能自动发生作用,也能人工操纵;是否设置使跟车工在运行途中任何地点都八 斜巷运输 2 能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装置;多水平运输时,从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人员上下地点应当悬挂信号牌;任一区段行车时,各水平必须有信号显示;应当有跟车工,跟车工必须坐在设有手动制动装置把手的位置。 3 每班运送人员前,是否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煤矿安全规程》第

置、保险链和制动装置,并先空载运行一384条 次(应有检查、空载运行记录)。 4 运行坡度、速度和载重是否超过设计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应有设计)。 384、415、41 是否对使用中的斜井人车防坠器,应当每《煤矿安全规程》第5 班进行1次手动落闸试验、每月进行1次415条 静止松绳落闸试验、每年进行1次重载全速脱钩试验(应有试验记录)。 6 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不小于13。 《煤矿安全规程》第416条 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是否在倾斜《煤矿安全规程》第井巷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387条 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在各车场是否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者区段的阻车器;在上部平车场入口是否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是否安7 设能够阻止未连挂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是否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挡车装置是否经常关闭,放车时方准打开;兼作行驶人车的倾斜井巷,在提升人员时,倾斜井巷中的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是常开状态并闭锁。 倾斜井巷使用提升机或者绞车提升时,是《煤矿安全规程》第否采取轨道防滑措施;是否按设计要求设388、403、404条 置托绳轮(辊),并保持转动灵活;井巷上端的过卷距离,应当根据巷道倾角、设计载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实际制动力等参量计算确定,并有1.5倍的备用系数;串8 车提升的各车场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运人斜井各车场设有信号和候车硐室,候车硐室具有足够的空间;提升信号符合规定;运送物料时,开车前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严禁牵引车数超过规定,严禁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或者严重偏载(应有设计,现场应明确牵引车数)。

九 设备检验 矿井提升机及钢丝绳、提升容器、连接装 1 置、防坠器空气压缩机等是否经有资质的部门检测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7.通防

序号 自查 序项目号 1 检查 内容 检查 依据 存在 备注问题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齐全专职安《安全生产法》第21全生产管理人员。 条,《煤矿安全规程》第283条、22,《防建立健全“一通三防”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煤与瓦斯突出必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一 机构 人员 2 须矿井设置专门防治管理机构。 第4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1 3 制度建设:制定符合本矿实际的“一通三《煤矿安全规程》第4防”“防突”相关管理制度。 条 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量满足安《煤矿安全规程》第 1 全生产要求,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13、139条、《煤时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严禁超通风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能力生产。 隐患判定标准》第 2 矿井必须绘制与实际相符的通风系统图。 《煤矿安全规程》14条 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实行分区通风。准《煤矿安全规程》第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149条、《煤矿企业安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3 大巷必须至少超前2个区段,并构成通风法》第 二 (一)通风系统 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盘)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盘)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设置专用回风巷,突出煤层4 采掘工作面实现回风。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局部通风机采用“三专两闭锁”。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无一段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情况。

采、掘工作面实行通风,严禁2个采《煤矿安全规程》第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开采有瓦斯喷出、150条 5 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或者在距离突出煤层垂距小于10m的区域掘进施工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禁《煤矿安全规程》第止采用局部通风机稀释瓦斯。采掘工作面153条 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者冒顶6 区。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当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矿井在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业。 煤层倾角大于12°的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煤矿安全规程》第通风时,应当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遵守152条 7 采煤工作面风速不得低于1m/s。在进、回风巷中必须设置消防供水管路。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严禁采用下行通风。 8 井下爆炸物品库、井下充电室、采区变电《煤矿安全规程》 9 所和具有采区变电所功能的变电所等第166、167、16 硐室的通风。 《规程》第136条 10 井巷中的风速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煤矿安全规程》第1 施必须可靠。开采突出煤矿时,工作面回155、27 (二)通风设施 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 井下风门、风窗、密闭等通风设施的数量、2 施工位置、构筑质量和使用管理符合规定,所有设施编号建档。 矿井每3年至少进行1次通风阻力测定。《煤矿安全规程》第(三)风阻测定 1 生产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改变一翼或者156条、《煤矿井工开力测定。矿井通风阻力符合要求。 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至少进行《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矿井测风 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140条 1 地点,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当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五)气体浓度 1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煤矿安全规程》第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有害气135条 全矿井通风系统后,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采通风技术条件》(AQ

体的浓度不超标。 通风报表、记录齐全完善,通风检测仪表《煤矿安全规程》第齐全、检验、调校,符合要求。 140、141、142、143、 1 (六)通风表、光干涉甲烷测定器、催化式甲烷检《煤矿安全规程》第风仪表 2 测报警仪及传感器、直读式粉尘浓度测定157条 仪、井下粉尘采样器等检验检测情况。 矿井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在10min内开动。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1 每月至少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每3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井下严禁安设辅助通风机。主要通风机经资质部门检测检验。 主要通风机有反风设施,在10min内改变《煤矿安全规程》第巷道风流方向;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159条 1 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每年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进行反风演习。 通风机房周围20m以内不得布置有烟火作 业的建筑和设施;低瓦斯矿井通风机房与 (七)通风设备 (八)矿井反风 (九)安全距离 1 进风井、压缩空气站的距离不小于30m;高瓦斯矿井通风机房与进风井、压缩空气站的距离不小于50m;通风机房与提升机房、变电所、矿办公楼的距离不小于30m。 (一)瓦1 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瓦斯地质。 《煤矿安全规程》29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200条,《防治煤与瓦 斯地质 2 突出矿井编制并及时更新矿井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超过1年。 三、瓦斯防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斯突出规定》第1,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保护层开采技术规拓新采区时,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范》第8.1、8.2条。 治 (二)瓦1 含量以及突出危险性相关的瓦斯放散初速度、坚固性系数、瓦斯吸附常数、透气性斯鉴定 系数、钻孔抽采半径等参数,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 2 开采保护层的应对保护范围及保护效果进行考察,符合《保护层开采技术规范》的

要求。 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煤矿安全规程》第3 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瓦斯矿井必须依照169条 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 低瓦斯矿井必须每2年进行瓦斯等级和二《煤矿安全规程》第4 氧化碳涌出量鉴定,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170条 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高瓦斯、突出矿井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5 采区、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报省级煤炭行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建立甲烷、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检查《煤矿安全规程》第制度,配备足够专职瓦斯检查工和瓦斯检180条 1 测仪器等,矿(井)长、矿(井)技术负责人通风瓦斯日报审阅情况。落实瓦斯超限和防突预警分析处置制度。 矿井瓦斯超限达到断电浓度时,班组长、《煤矿重大生产安全瓦斯检查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瓦斯防治 2 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矿井必须有因5条、《煤矿安全规程》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者通风第171、172、173、174、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175条 送电的安全措施。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者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停风或者瓦斯超限区域内作业。 1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 《煤矿安全规程》第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14、181条,《煤矿重久抽采瓦斯系统或者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统:任一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四)瓦斯抽采 2 判定标准》第7条,《煤35m/min或者任一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3大于3m/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规定》第16、21条 合理的。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下列条件的:大于或者等于40m/min;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m/min;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m/min;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m/min;3333

年产量小于或者等于0.4Mt的矿井,大于15m/min。 33 抽采应按规定进行计量,并对抽采效果进行评判,实现抽采达标。 4 绘制与实际相符的抽采瓦斯管路图。 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的,瓦斯压力达到或者《煤矿安全规程》第超过0.74MPa的,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1条,《煤矿重大生层发生突出事故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煤层的,有上述情况之一的煤层应当在规标准》第1、《防定时限内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否则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1 (五)突出鉴定 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未完成前,应第33条 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采取区域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矿井按突出矿井管理,设置防突机构、专业人员,进行防突知识培训,及时测定、收集瓦斯突出相关参数,绘制矿井瓦斯地质图。编制防突专项设计等。 2 健全并严格落实防突预警分析处置制度。 突出矿井应当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3 险性预测。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未预测的视为突出危险区。 突出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防突措施,并坚持《煤矿重大生产安全1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施补充的原则。 第191条 突出矿井的新采区和新水平进行开拓设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六)、防突措施 2 前,应当对开拓采区或者开拓水平内平均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6条、《煤矿安全规程》评估,评估结论作为开拓采区或者开拓水第191条 平设计的依据。对评估为无突出危险的煤层,所有井巷揭煤作业还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对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按突出煤层进行设计。 6条、《煤矿安全规程》

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必须采取开采保护层《煤矿重大生产安全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严禁在区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3 域防突措施效果未达到要求的区域进行采6条、《煤矿安全规程》掘作业。按突出煤层管理的,必须采取区第191条 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作业期间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煤矿安全规程》第4 计划时,同时编制相应的区域防突措施规192条、193条 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有防5 突设计篇章。非突出矿井升级为突出矿井时,编制防突专项设计。 石门、井筒揭穿突出煤层必须编制防突专《煤矿安全规程》第项设计,并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突出194条 6 煤层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矿井必须对防突措施的技术参数和效果进行实际考察确定。 突出矿井的采掘布置应当遵守:主要巷道《煤矿安全规程》第应当布置在岩层或者无突出危险煤层内。195条 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7 者其他无突出危险区域内。减少井巷揭开(穿)突出煤层的次数,揭开(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带。同一突出煤层的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相向回采或者掘进。 8 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突出危险区,必须《煤矿安全规程》第开采保护层。 204条 开采保护层时,应当不留设煤(岩)柱。《煤矿安全规程》第特殊情况需留煤(岩)柱时,必须将煤(岩)207条 柱的位置和尺寸准确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9 图和瓦斯地质图上,在瓦斯地质图上还应当标出煤(岩)柱的影响范围。在煤(岩)柱及其影响范围内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区域预抽煤层瓦斯防突措施。 开采保护层时,应当同时抽采被保护层和《煤矿安全规程》第10 邻近层的瓦斯。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必20 须采取防止误穿突出煤层和被保护层卸压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工作面的措施。

工作面执行防突措施后,必须对防突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效果进行检验。如果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21 11 结果均小于指标临界值,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则措施有效;否则必须重新执行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撤离人员《煤矿安全规程》第集中地点、起爆地点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223条 12 室的电话及有供给压缩空气的避险设施或者压风自救装置。工作面回风系统中有人作业的地点,也应当设置压风自救装置。 (七)防爆措施 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和有煤尘爆炸危险《煤矿安全规程》第1 的矿井,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安设18 隔爆设施。 地面瓦斯抽采站泵房距进风井口和主要建 筑物不小于50m,并用栅栏或围墙保护;(八)安全间距 1 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m范围内,不堆积易燃物和出现明火;瓦斯储罐的防火间距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九)设备检验 1 矿井瓦斯抽采泵经有资质的部门检测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矿井应当将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鉴定结《煤矿安全规程》260(一)煤层鉴定 2 1 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省级煤矿安条 全监察机构。 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1 绘制与实际相符的防火注浆管路系统图。 《规程》第14条 (二)图四、防灭火 (三)消1 防设施 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注明所有火区和曾《煤矿安全规程》第档管理 2 经发火的地点。每处火区按形成先后顺序277条 进行编号,建立火区管理卡片。 矿井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煤矿安全规程》249《规程》256条 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敷设到采掘工作面。 条 2 井上、下设置消防材料库情况。 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外治 火或者用火炉取暖。通风机房位于工业广251条 因火灾防1 场以外时,除开采有瓦斯喷出的矿井和突出矿井外,可用隔焰式火炉或者防爆式电热器取暖。

2 暖风道和压入式通风的风硐必须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并至少装设2道防火门。 井筒与各水平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煤矿安全规程》第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连接处,井下机252条 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煤矿安全规程》第灯焊接等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2条 3 4 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长批准并遵守规定要求。 5 采用全部充填采煤法时,严禁采用可燃物《煤矿安全规程》第作充填材料。 272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建立自然发《煤矿安全规程》261(五)检测预报 1 火监测系统,确定煤层自然发火标志气体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及临界值,制定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及管理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制度。 第12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编《规程》260条、《煤1 制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采取综合预防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层自然发火措施。 隐患判定标准》12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者煤《煤矿安全规程》262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条 当布置在岩层内或者不易自燃的煤层内;2 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时,必须锚喷或者砌碹,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或者用无腐蚀性、无毒性的材料进行处理。 (六)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采煤工作面《煤矿安全规程》263条 下火灾防3 采用后退式开采,根据防火措施确定采治 (盘)区开采期限。 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采(盘)区开采设计《煤矿安全规程》第4 中,预先选定构筑防火门的位置。当采煤273条 工作面通风系统形成后,按设计构筑防火门墙,储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材料。 矿井必须制定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封闭《煤矿安全规程》第5 及管理专项措施。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274条 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每周1次抽取封闭采空区气样进行分析,并建立台账。 6 与封闭采空区连通的各类废弃钻孔必须永

久封闭。 新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一)煤尘鉴定 (二)图档管理 (三)防尘措施 1 鉴定结果必须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1 绘制与实际相符的防尘管路系统图。 《煤矿安全规程》第14条 矿井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煤矿安全规程》第2 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矿井187条 每周至少检查1次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者岩粉量及安装质量情况。 矿井必须建立消防防尘供水系统,地面建《煤矿安全规程》第1 (四)消防系统 五、粉尘防治 1 永久性消防防尘储水池,保持不少于200m4条 的水量。备用水池贮水量不得小于储水池的一半。 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2 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 采煤工作面应当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特殊情况除外。 5条 采煤机安装内、外喷雾装置。液压支架和《煤矿安全规程》第2 放顶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安装喷雾装置,7条 降柱、移架或者放煤时同步喷雾。破碎机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者除尘器。 3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安设风流净化水幕。 《规程》第 (五)井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煤矿安全规程》第下防尘 4 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9条 (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5 掘进机作业,采用内、外喷雾及通风除尘《煤矿安全规程》第等综合措施。 650条 井下煤仓(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煤矿安全规程》第6 点和卸载点及地面筛分厂、破碎车间、带652条 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点等地点,安设喷雾装置或者除尘器。 3《煤矿安全规程》第平,应当进行1次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185条

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有《煤矿安全规程》第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矿井的两翼、186条 相邻的采区、相邻的煤层、相邻的采煤工1 作面间,掘进煤巷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煤仓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采用通风(六)隔爆措施 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地点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必须用水棚或者岩粉棚隔开。 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冲洗2 沉积煤尘或者定期撒布岩粉;应当定期对主要大巷刷浆。 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和有煤尘爆炸危险《煤矿安全规程》第3 的矿井,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应当18 安设隔爆设施。 8.监测监控系统 自查 序序号项目号 检查 内容 检查 依据 存在 备注问题 (1)煤矿应建立安全监控管理机构。安全AQ1029-2007;和《煤一 机构 人员 监控管理机构由煤矿主要技术负责人领导,矿安全规程》第41 并应配备足够的人员;(2)实行24小时值条 班制度;(3)值班人员和维护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 管理 制度 (1)安全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2)操作AQ1029-2007 1 规程;(3)值班制度;(4)定期检修制度;(5)监控异常上报制度。 (1)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和接线图。标明煤矿安全规程第488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分站、电源、条。 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数量、接线、断电范围、传输电缆等,并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1.三 技术 资料 图档管理 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必须对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有线调度通信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通信、电源线缆的敷设,安全监控系统的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绘制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并及时更新。(2)每3个月对安全监控、人员位置检测等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图纸、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录音应保存3个月以上。

(1)安全监控设备台帐;(2)安全监控设AQ1029-2007和《煤2.台账记录 备故障登记表;(3)检修记录;(4)巡检矿安全规程》第494记录;(5)传感器调校记录;(6)中心站条。 运行日志;(7)安全监控日报表,并经矿长、技术负责人审阅;(8)报警断电记录;(9)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10)报警及异常情况处置记录。 1.中心站 (1)配备不小于2h在线式不间断备用电源;《煤矿安全规程》第(2)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3)4条。 安全监控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主机及联网主机应双机热备份,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分钟内自动投入工作。 (1)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AQ1029-2007和《煤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矿安全规程》第504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条 2.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2)分站在分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站 (3)分站备用数量不少于应配备数量的20%。(4)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区域等地点应设置人员位置读卡分站。 (1)各类传感器设置位置及报警浓度、断《煤矿安全规程》第四 硬件 设备 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492条、493条、498矿安全规程》第49和499条的要求;(2)条、499条、500条、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和掘进巷道内设置的甲烷传感器必须为全量程或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3)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巷道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3.巷道侧壁(墙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传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4)突出感煤层采煤工作面进风巷、掘进工作面进风的器 分风口设置风向传感器。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和掘进巷道回风流中设置风速传感器。(5)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的测风站设置风速传感器,主要通风机的风硐设置压力传感器。 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设置风筒传感器。主要风门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甲烷电502条、503条、504条及AQ1029-2007

闭锁和风电闭锁的被控开关的负荷侧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 (6)各类传感器必须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调校;(7)传感器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8)传感器备用数量不少于应配备数量的20%;(9)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每15天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进行零点调校和精度调校至少1次。(10)每天必须使用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或者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矿值班员。(11)下井人员必须携带人员位置监测标识卡。(12)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的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13)采煤机、掘进机、掘锚一体机、连续采煤机、梭车、锚杆钻车、采用防爆蓄电池或防爆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运输设备等,应设置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1)所有煤矿必须安装安全监控系统、人(1)《煤矿安全规程》员位置监测系统、有线调度通信系统和井下第487条。。(2)《煤视频监控系统,并能正常运行。(2)安全矿安全规程》第495监控系统具备实时上传监控数据的功能。条。(6)《煤矿安全(3)具有报警查询、断电查询、馈电异常规程》第490条、492查询、历史数据查询、数据库备份功能;(4)条。(8)《煤矿安全具有模拟量数据表格显示、开关量状态表格规程》第492条。(9)1.基五 软件系统 本功能 显示;具有模拟图显示和模拟量、开关量曲《煤矿安全规程》第线显示;(5)当模拟量监测值超限、馈电503条。(10)《煤异常或开关量状态为报警状态时,发出声光矿安全规程》第501报警;(6)具有模拟量断电记录、馈电异条。 常记录、开关量状态变动记录、报警及断电记录、馈电异常记录、监控设备故障记录功能;(7)具有模拟量日报表、模拟量和开关量的报警、断电以及馈电异常日报表的打印功能;(8)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电闭锁、风电闭锁和故障闭锁功能,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每15天至少测试1次;(9)监控系统有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并建立故障记录。

2.(1)模拟量实时报警显示(断电显示、馈AQ6201-2006 实电异常显示)。显示内容包括:地点、名称、时监测值、报警时刻、断电或复电时刻、馈电报状态。(2)开关量实时报警显示(报警与警断电显示、馈电异常显示、状态变动显示)。显显示内容包括:地点、名称、设备状态及变示 动时刻、断馈电状态、断电或报警及时刻。 (1)模拟量调用显示。显示内容应包括:AQ6201-2006 3.地点、监测值、最近一次统计的最大值、最调小值和平均值、报警或解除报警时刻、断电用或复电时刻;按安设地点名称分类显示。 显(2)开关量调用显示。显示内容应包括:示 地点、名称、设备状态及变动时刻、断电区域、馈电状态及时刻。 (1)模拟量记录查询①报警记录查询。查AQ6201-2006 询时间内报警的相关模拟量内容显示,包括地点、名称、报警和解除报警时刻、累计报警次数、累计报警时间、报警期间最大值及时刻。②断电记录查询。内容显示包括地点、4.记录查询 名称、断电和复电时刻、馈电状态及时刻、累计断电次数和断电时间。 (2)开关量记录查询①报警及断电记录查询。显示内容包括:地点、名称、累计报警次数、累计报警时间、报警及解除报警时间。②状态变动记录查询。显示内容包括:地点、名称、报警及断电状态、时间,状态变动次数、变动时刻。③馈电异常查询。显示内容包括:地点、名称、开关量断电命令与馈电状态不符次数、累计时间、每次馈电状态和起止时间。 1.(1)煤矿企业的安全监控系统必须与集团AQ1029-2007 联公司、县、市监控中心联网运行。 网监六 其他 控 2.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备关的负荷侧。 供电 煤矿安全规程第491设关的电源侧或者专用电源,严禁接在被控开条

3.(1)有线调度通信系统应当具有选呼、急《煤矿安全规程》第通呼、全呼、强插、强拆、监听、录音等功能。507条、50 信(2)矿井地面和井下相关地点设有直通矿系调度室的有线调度电话。 统 9.其他

对照《煤矿安全规程》需检查的其他事项。

(二)煤矿安全周检查清单 序序自查项目 号 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存在备问注 题 1.采煤 一 规程措施 1 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者补充安全措施。 上下超前支护、采面支护、顶板管理、1 二 现场管理 2 瓦斯防治、放炮管理、机电运输、通风系统、劳动组织是否与作业规程规定相符。 地质构造和水害情况是否探清。 采煤工作面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另一个通到回风巷道。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三 安全出口 1 20m;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七条 《双九工作法》第四条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八、九十六条 2.掘进

矿长、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区队1 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等入井时,必须携带甲烷检测报警仪。 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及围岩观测制度,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 一 安全管理 可依据令446 号第十条和总局令第进入工作面。 85号第十第一款严格执行“远距离放炮”的规定,放炮进行处罚 地点设置距离迎头300米以外的新鲜风3 2 流或者避难硐室中,对躲炮过程进行全掘进工作面停风后,必须将人员全部撤4 至全风压进风流处,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示标志,禁止人员入内。 1 局部通风机实现“三专两闭锁”。 每天进行一次风机切换试验,有试验记录。 1.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款、第七款 2.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八款 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1.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1 及时修改完善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并组织实施。 过采空区、老巷、断层、破碎带和岩性突变地带等应有针对性措施;在突出煤2 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者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作业规程、安全3 2.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六条 3.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三条、九十六条 4.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九十六条 程监控,监控记录至少保留1个月备查。 二 局部通风 2 三 掘进与支护 生产规程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5.可依据总局令15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二款进行处罚 预测或者认定为突出危险区的掘进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作业。 6.可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款进行处罚 1.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是六条 2.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七条 4 四 井巷维修 1 修复旧井巷时,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当瓦斯积聚时,必须按规定排放。

3.地测与防治水 煤矿建设、生产阶段,是否对揭露的煤层、断层、褶皱、岩浆岩体、陷落柱、1 含水岩层,矿井涌水量及主要出水点等进行观测及描述,综合分析,实施地质预测、预报。 井巷揭煤前,是否探明煤层厚度、地质一 矿井地质 2 构造、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编制揭煤地质说明书。 掘进和回采前,是否编制地质说明书,掌握地质构造、岩浆岩体、陷落柱、煤3 层及其顶底板岩性、煤(岩)与瓦斯(二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地质钻孔等情况。 1 二 防隔水煤柱 2 矿井是否按规定留防隔水煤(岩)柱。 矿井是否在经确定的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是否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注出井下1 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涌水量、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范围、底板标高、积水量、地表水体和水患异常区。 2 是否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水淹区域标出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的位置。 是否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3 三 井下防治水 4 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煤矿采掘区域是否已排除积水和消除水害威胁进行采掘活动。 煤层顶、底板带压的采掘工作面,应当5 提前编制防治水设计,制定并落实水害防治措施。 开采底板有承压含水层的煤层,是否制6 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煤矿安全规程》第29 《煤矿防治水规定》第3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299条 《煤矿安全规程》299、303、305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305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29 《煤矿安全规程》第297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297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31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危险区、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29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2

当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者老空积水等水体影响采掘安全时,是否超7 前进行钻探疏放或者注浆改造含水层,待疏放水完毕或者注浆改造等工程结束、消除突水威胁后进行采掘活动。 井巷揭穿含水层或者地质构造带等可8 能突水地段前,是否编制探放水设计,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水措施。 煤矿采掘工作面所遇《煤矿安全规程》第317条第二款所列情况之一时,是否1 立即停止施工,确定探水线,实施超前探访水,经确认无水害威胁后方可施工。 采掘工作面超前探放水是否采用钻探2 方法,同时配合物探、化探等其他方法查寝采掘工作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以及地质构造等情况。 3 井下探放水是否采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施工。 探放水是否提前编制探放水设计,采取防止有害气体危害的安全措施。 探放水结束后,是否提交探放水总结报告存档备查。 井下安装钻机进行探放水前,钻机安6 设、打钻地点要求、钻孔位置、方位、倾角、数量等是否符合要求。 探放水钻孔施工前应由技术人员现场7 放线,现场指导施工,有钻孔施工记录,毕安委(2015)1号文 并严格按制度进行钻孔验收。 实施探放水的采掘工作面每循环探放水必须有基点标识,最后一循环基点应8 上锁管理,并有探放水管理牌板,记录探放水情况、当班进尺及允掘距离,不得超采超掘。 探放水钻孔应全程进行视频监控进钻9 及退钻情况,驻矿安监员必须对中孔施工情况进行现场验收。 毕安委(2015)1号文 毕安委(2015)1号文 《煤矿安全规程》第31 《煤矿安全规程》第31 《煤矿安全规程》第31 《煤矿安全规程》第319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31 《煤矿安全规程》第317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310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304条 4 四 探放水 5

每一循环探放水钻孔施工结束后,应根据探放水钻孔施工情况绘制探放水成10 果图,并对钻孔的见煤岩情况及涌水情况进行分析,由地测技术负责人对每一循环允掘(采)情况进行审批。 毕安委(2015)1号文 4.机电 矿井中的电气信号,除信号集中闭塞外1 能同时发声和发光。重要信号装置附近是否标明信号的种类和用途。 是否在升降人员和主要井口绞车的信一 电气信号 2 号装置的直接供电线路上分接其他负荷。 井下照明和信号的配电装置是否具有3 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功能。 《煤矿安全规程》第4411 设备、电缆、二 井下供电保护 2 3 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电气产品。 是否按要求对电气设备、电缆进行检查和调整。 井下供电系统是否具备过流、漏电、接地三大保护。 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13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483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451、475、476、477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474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473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473条 5.运输 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各类保护、装置是否齐全有效,并且能够正常使用。大于16°的倾斜井巷中使用带式输送机,是一 带式输送机 1 否设置防护网,并采取防止物料下滑、滚落等的安全措施。机头、机尾、驱动滚筒和改向滚筒处,是否设防护栏及警示牌。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处,是否设过桥。 电机车,列车和单独机车是否前有照明,后有红灯。机车的闸、灯、警铃(喇二 电机车 1 叭)、连接器和撤砂装置是否符合要求。架线的悬挂高度、轨道质量是否符合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376条、377条、381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374条

罐笼和箕斗的最大提升载荷和最大提1 升载荷差在是否井口公布,是否存在超载和超最大载荷差运行。 《煤矿安全规程》第393条 立井井口是否用栅栏或者金属网围住,《煤矿安全规程》第132进出口设置栅栏门。井筒与各水平的连三 提升 2 接处设栅栏。立井井筒与各水平车场的连接处,是否设专用的人行道。罐笼提升的立井井口和井底、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是否设置阻车器。 矿车提升的斜井上部平车场入口、接近3 变坡点处是否设置阻车装置,斜井内是否设置跑车防护装置。 各上下人地点是否设置信号通信装置。《煤矿安全规程》第383倾斜巷道中架空乘人装置与轨道提升四 架空乘人装置 系统同巷布置时,是否设置电气闭锁。1 倾斜巷道中架空乘人装置与带式输送机同巷布置时,是否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是否每日至少对整个装置进行1次检查。 生产矿井在用的普通轨斜井人车运输车辆是否设置使跟车工在运行途中任何地点都能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装置;1 人员上下地点应当悬挂信号牌;任一区段行车时,各水平必须有信号显示;应当有跟车工,跟车工必须坐在设有手动制动装置把手的位置。 每班运送人员前,是否检查人车的连接2 五 斜井运输 3 装置、保险链和制动装置,并先空载运行一次(应有检查、空载运行记录)。 是否对使用中的斜井人车防坠器,应当每班进行1次手动落闸试验(应有试验记录)。 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是否在倾斜井巷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在各车4 场是否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者区段的阻车器;在上部平车场入口是否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是否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煤矿安全规程》第387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415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384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384条 条 条

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是否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挡车装置是否经常关闭,放车时方准打开;兼作行驶人车的倾斜井巷,在提升人员时,倾斜井巷中的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是常开状态并闭锁。 倾斜井巷使用提升机或者绞车提升时,《煤矿安全规程》第是否采取轨道防滑措施;串车提升的各车场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提升信号5 符合规定;运送物料时,开车前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严禁牵引车数超过规定,严禁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或者严重偏载(应有设计,现场应明确牵引车数)。 388、403、404条 6.通防 1 矿井必须绘制与实际相符的通风系统图。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用倾斜长壁2 并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盘)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采、掘工作面实行通风,串联通风一 通风 3 必须符合规定,严禁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开采有瓦斯喷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或者在距离突出煤层垂距小于10m的区域掘进施工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者冒顶区。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4 和沿空留巷时,应当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矿井在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煤矿安全规程》第153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150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14条 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实行分区通风。《煤矿安全规程》第149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2个区段,

作面严禁同时作业。 风表、光干涉甲烷测定器、催化式甲烷5 检测报警仪及传感器、直读式粉尘浓度测定仪、井下粉尘采样器等检验检测情况。 1 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瓦斯地质。 《煤矿安全规程》第29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200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保护层开采技术规范》第8.1、8.2条。 2 突出矿井编制并及时更新矿井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超过1年。 建立甲烷、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检查制度,配备足够专职瓦斯检查工和瓦3 斯检测仪器等,矿(井)长、矿(井)技术负责人通风瓦斯日报审阅情况。落实瓦斯超限和防突预警分析处置制度。 矿井瓦斯超限达到断电浓度时,班组长、瓦斯检查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三 瓦斯防治 4 运转或者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者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停风或者瓦斯超限区域内作业。 应抽采瓦斯的矿井,编制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现采掘范围在抽5 采达标评判合格单元内进行,预留保护距离符合规定;瓦斯抽采不达标的煤矿,不得组织采掘作业。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按照矿井防突专7 项设计的要求开展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5、6、14条,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21、36条及附则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5条、《煤矿安全规程》第171、172、173、174、175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180条

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石门揭煤工作面编制消突达标评判报告,现采掘作业8 点、石门揭煤过程在消突达标范围内进行,保护距离符合规定;开展采掘工作面局部防突效果检验,检验值在规定值以下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和有煤尘爆炸危9 险的矿井,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安设隔爆设施。 1 绘制与实际相符的防火注浆管路系统图。 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注明所有火区和2 曾经发火的地点。每处火区按形成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建立火区管理卡片。 矿井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3 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敷设到采掘工作面。 4 四 防灭火 5 井上、下设置消防材料库情况。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建立自然发火监测系统,确定煤层自然发火标志气体及临界值,制定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及管理制度。 矿井必须制定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封闭及管理专项措施。采煤工作面回采6 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每周1次抽取封闭采空区气样进行分析,并建立台账。 7 1 与封闭采空区连通的各类废弃钻孔必须永久封闭。 绘制与实际相符的防尘管路系统图。 矿井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2 矿井每周至少检查1次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者岩粉量及安装质量情况。 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煤矿安全规程》第43 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14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187《煤矿安全规程》262条 《煤矿安全规程》256条 《煤矿安全规程》261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12条 《煤矿安全规程》249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14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277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18 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条 五 粉尘防治

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 采煤机安装内、外喷雾装置。液压支架和放顶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安装喷雾装4 置,降柱、移架或者放煤时同步喷雾。破碎机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者除尘器。 《煤矿安全规程》第85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安设风流净化水幕。 条 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6 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7 掘进机作业,采用内、外喷雾及通风除尘等综合措施。 井下煤仓(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8 载点和卸载点及地面筛分厂、破碎车间、带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点等地点,安设喷雾装置或者除尘器。 《煤矿安全规程》第650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652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9《煤矿安全规程》第7条 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条 7.监测监控系统 1 2 3 4 5 一 台账记录 6 7 8 9 安全监控设备台帐。 安全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 检修记录。 巡检记录。 传感器调校记录。 AQ1029-2007和《煤矿中心站运行日志。 安全监控日报表,并经矿长、技术负责人审阅。 报警断电记录。 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 安全规程》第494条。 10 报警及异常情况处置记录。

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和1 掘进巷道内设置的甲烷传感器必须为全量程或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巷道顶板不2 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墙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进风巷、掘进工作3 面进风的分风口设置风向传感器。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和掘进巷道回风流中设置风速传感器。 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每4 二 传感器 15天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进行零点调校和精度调校至少1次。 每天必须使用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5 或者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矿值班员。 6 7 下井人员必须携带人员位置监测标识卡。 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的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 采煤机、掘进机、掘锚一体机、连续采煤机、梭车、锚杆钻车、采用防爆蓄电8 池或防爆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运输设备等,应设置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煤矿安全规程》第492条、493条、49、499条、500条、502条、503条、504条及AQ1029-2007。 8.其他 对照《煤矿安全规程》需检查的其他事项。 (三)驻矿安监员驻矿检查清单

序号 检查内容 是备否 注

煤矿是否存在接到相关人员瓦斯超限的通知,未立即撤出受威胁区域的作业人员。 1 瓦斯超限管理 日常检查中发现瓦斯超限现象的,是否立即跟踪煤矿撤出井下受威胁区域的作业人员。 瓦斯未降到允许浓度时,是否存在进入相关采掘工作面进行作业情况。 煤矿是否存在瓦斯超限后未撤出人员继续组织作业的情况。 矿井各工作面每循环的防突批采批掘及采掘后的剩余进尺建立采掘进尺台账,是否存在超掘超采情况。 2 采掘进尺管理 探放水批采批掘及采掘后的剩余进尺建立采掘进尺台账,是否存在超掘超采情况。 矿井采掘头面是否与公告允许作业的情况一致。 3 作业地点管理 煤矿是否存在隐蔽作业地点的情况。 4 密闭管理 煤矿是否存在私自启封和构筑密闭情况。 矿井掘进作业前施工前探钻孔,是否通过井下现场验收或视频清点钻杆等方式对孔深进行核实。 5 探掘管理 煤矿是否按规定实施逢掘必探的情况。

煤矿放炮作业前,是否严格按规定落实爆破管理措施;盯守揭煤作业时是否严格落实远距离放炮要求。 6 爆破管理 对煤矿日常爆破作业时撤人情况的抽查,发现违规放炮的。 矿井揭煤前,是否严格督促矿井按规定采取揭煤措施。 7 揭煤管理 对必须采取前探、抽采等揭煤措施而未采取的,是否立即向所属煤安分局报告。 煤矿施钻视频是否清晰。 8 监控系统管理 矿井是否存在采掘工作面未实时监控或未正常联网的、人员定位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煤矿是否存在检查提出的安全隐患不整改闭环销号或超期未整改合格仍组织采掘作业的。 9 监管指令管理 煤矿是否存在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下达的执法指令不执行的情况。 10 其他事项 其他需要报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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