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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广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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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广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04

【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767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查寅 【审理法官】查寅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徐广林 【当事人】徐广林 【当事人-个人】徐广林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徐广林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 / 4

【权责关键词】管辖诉讼请求不予受理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现上诉人徐广林向原审法院起诉被起诉人江苏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未将上诉人军龄计算为工龄,且由此产生的重大经济损失338953.84元,该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原审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徐广林的起诉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7 04:55:47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徐广林上诉请求:要求法院立案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1946年当兵,1952年转业,1960年接到通知,去江苏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临海农场工作,1986年退休。江苏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只承认上诉人1960年以后的劳动工龄,不承认上诉人当兵时的工龄,本来应该是31年工龄,现在只有26年工龄,造成上诉人重大经济损失约338953.84元(不包含银行利息),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诉求。

徐广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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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民终7676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徐广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广林因诉江苏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20)苏0102民初70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徐广林上诉请求:要求法院立案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1946年当兵,1952年转业,1960年接到通知,去江苏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临海农场工作,1986年退休。江苏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只承认上诉人1960年以后的劳动工龄,不承认上诉人当兵时的工龄,本来应该是31年工龄,现在只有26年工龄,造成上诉人重大经济损失约338953.84元(不包含银行利息),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诉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现上诉人徐广林向原审法院起诉被起诉人江苏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未将上诉人军龄计算为工龄,且由此产生的重大经济损失338953.84元,该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原审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徐广林的起诉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3 / 4

审判员 查 寅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高紫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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