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公路桥梁试验检测有限公司
工 地 试 验 室 管 理 办 法
攀枝花公路桥梁试验检测有限公司 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公司对工地试验室的监督,规范工地试验室的管理,确保工地试验室真实有效地开展试验检测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结合攀枝花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地试验室,是指公司根据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需要,在工程现场设置的临时试验室。工地试验室除了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公司及国家、行业部门
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工地试验室必须执行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按照公司《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对试验检测结果负责,对公司负责;在业主单位的指导下参与试验检测管理工作,对业主单位负责。
第四条 公司负责对工地试验室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并对其试验检测工作进行指导,对工地试验室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章 工地试验室建设
第五条 工地试验室的建设,原则上由该工程项目部和工地试验室将任职的试验室主任负责,试验室主任暂不能到岗的由指定的试验室临时负责人负责。工地试验室建设应满足工程实际需要,满足合同并符合有关的规定及业主的正当要求,因地制宜,勤俭节约。
第六条 工地试验室的地址选择:根据工程现场具体情况选择交通运输方便,水、电(三相电)使用方便、行政管理方便的地址筹建工地试验室。工地试验室的面积满足相关规定,并在选址时充分考虑,若工程进场前期由公司筹建组
统一选址,应征得公司的同意。
第七条 工地试验室主任(或临时负责人)根据试验检测场地的具体空间情况,进行工地试验室的装修计划及仪器设备平面布置设计。相关的装修计划,报项目经理审核,由项目经理部进行施工建设,建设完成后将相关资料报公司存档。
第八条 工地试验室主任(或临时负责人)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的实际需要,拟定试验室的仪器设备配置计划,报项目经理部审批,由项目经理部负责配置;需要新购的仪器设备由项目经理部向公司资产经营部提出采购申请。大宗采购需报公司资产经营部,进行招标采购。
第九条 项目经理部负责组织协调仪器设备的运输、交验、安装、调试,工地试验室协助配合(必要时请仪器设备供应商协助),安装调试正常后,由工地试验室统一报请检定和校准部门到现场进行计量检定和校准。工地试验室应建立仪器设备台帐和档案。
第十条 工地试验室主要仪器设备,应有统一的,经过公司批准的操作规程,并悬挂于仪器设备旁。工地试验室办公室有关人员职责、工作制度、工作流程、组织机构等上墙资料,应由公司审批后方可印制使用。
第三章 工地试验室资质的认定
第十一条 工地试验室土建工程完工、仪器设备到位标定后,由工地试验室负责人,根据项目业主要求及有关规定,上报申请工地试验室资质的材料。报公司工地试验室资质申报材料主要是工地试验室审核认定申请表,内容包括基本情况登记表、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授权书、试验检测参数及仪器设备登记表、试验人员登记表、工地试验室执行的标准、规范、规程清单、审查意见表等。
第十二条 公司应对工地试验室资质申报情况进行审查,合格后,审批工地试验室资质认定申请,由公司主任对工地试验室主任及其它主要试验人员进行聘任授权,并附公司资质证书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上必须由公司签署用途日期等,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有效。工地试验室应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工作,超出公司授权范围开展的试验检测工作无效。
工地试验室未经公司审批、主任未经公司主任授权聘任的,不得以公司的名义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第十三条 工地试验室的确认:经由公司审批的工地试验室资质认定申请资料,按要求报业主(或质监部门)审查认定。
第四章 人员 职责
第十四条 工地试验室依据合同的约定配备持试验检测工程师证的试验室主任,配备一定数量的持试验检测证书的试验检测人员,也可依据实际需要配备个别试验工。由工地试验室主任指定专职或兼职的内业资料档案管理员和仪器设备管理员。
第十五条 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人员,应热心服务于工程现场,熟悉所服务的工程,接受所服务部门试验检测管理工作的指导,共同办公的遵守其相关管理规定。试验检测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公司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作出警告、处罚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 不能遵守检测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准则,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 因试验检测工作失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者;
(三) 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者; (四) 冒用检则公司名义承接试验检测业务者; (五) 涂改、转借、出让检测人员证书者。 第十六条 工地试验室主任由公司聘任,由公司主任授权开展相关试验检测工作,并对公司负责;也可由其它部门推荐,由公司审查后聘任。其它主要试验检测人员也由公司聘任,辅助性试验检测人员由项目部自行聘用,公司在对试
验检测人员进行授权前,可根据情况对试验人员进行必要的考核,合格后予以授权。
第十七条 工地试验室主任中途因故更换,工地试验室应报公司,并应得到公司的批准,由公司重新聘任新的试验室主任。新试验室主任到岗进行工作的交接后,原试验室主任方可离岗,否则公司将不审批其离岗申请,公司相关部门应配合不予以办理相关手续,直至移交清楚。
第十八条 工地试验室除主任外的其它主要人员的更换,由工地试验室主任审查合格后报公司,并在工作移交完后方可离岗,否则不应批准其离岗,直至移交清楚。
第十九条 工地试验室所有人员的调离,都应得到公司的批准,调离的应由公司批准后,报公司相关部门重新派遣到新的岗位;辞职人员应有书面的辞职报告,并在工作移交,工地试验室主任签字确认后,由公司审核并报公司相关部门。所服务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无故提出更换试验检测人员,无权辞退试验检测人员,确需更换应向公司提出。
第二十条 公司可根据各工地试验室的需要及人员能力情况,调配试验室的试验检测人员,并根据情况撤换不称职的试验检测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公司涉及工地的各类评优评先活动,应给予公司或各工地试验室相应的名额。各工地试验室评优评先活动应在公司的指导下进行,评比结果应得到公司的审核后
上报。
第二十二条 试验检测人员应当加强业务学习,重视知识更新,不断提高试验检测业务及试验检测管理水平,做到持证上岗。
在工地试验室组建初期,工地试验室负责人应组织试验试验人员,熟悉本合同段工作任务,组织试验检测业务学习,需要外部培训的,应报公司。
第二十三条 工地试验室应根据相关要求,结合工地试验室的实际情况,在公司质量手册的框架下,制定工地试验室的各种岗位职责,报备公司。工地试验室全体人员应服从领导,服从分配,密切合作,遵守岗位职责,全面完成本岗位所担负的工作任务,对各自负责的试验检测工作质量负责。
第二十四条 工地试验室全体人员必须按照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在试验检测活动中廉洁自律,不得索要或接受有利害关系单位的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不得以管理职权要求有利害关系单位安排宴请及娱乐活动等。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条 工地试验室是公司组织机构的一部分,工
地试验室必须贯彻实施公司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保证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转和持续改进。
第二十六条 根据各工程业主在审核认定工地试验室的相关要求,结合工地试验室的实际情况,工地试验室应在公司质量手册的框架下,制定工地试验室的各项工作制度,包括组织机构框图、试验检测工作程序、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试验室安全、环境卫护管理制度、样品、资料和档案管理制度等,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试验检测活动
第二十七条 工地试验室应认真服务于现场业主单位,密切配合工程现场的管理工作,在项目经理部的领导下,保持与项目经理部工作的一致性。为项目经理部提供快速、准确、科学的试验检测数据;并按有关规定,为项目经理部管理好其它的试验检测工作。
第二十八条 工地试验室应当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独立开展试验检测工作,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 第二十九条 工地试验室应做好内业资料,根据工程的实际,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及试验检测记录台帐,及时整理试验检测记录及试验检测报告,统一报告编号,并按要求对
试验检测结果进行分析总结,做好工地试验室的相关报表等。
第三十条 工地试验室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抽检频率进行抽样试验或标准验证试验,及时出具试验检测报告,规范试验检测记录报告用语为现场工程师提供工程质量控制依据。
第三十一条 工地试验室除应承担独立进行的试验检测项目外,还应根据相关规定,参与对相关试验室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有管理职责的工地试验室,工地试验室应派出试验检测人员对所管理单位的试验检测活动进行监督,对其试验检测频率、抽样方法和试验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对其引用的规范标准等进行审查。
第三十三条 工地试验室运行过程中遇到需要公司协助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书面上报公司。
第三十四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对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工作检查,检查的情况将作为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考核任用的依据。对问题较多的工地试验室,公司将监督进行整改,并撤换不称职的试验检测人员。
第三十五条 工地试验室应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真实性。试验人员应熟悉试验检测规程及记录报告的整理,减少试验检测过程差错率及试验检测内业资料的错误。试验人员应对
试验检测结果负主要责任,工地试验室主任应负领导责任。工程中有关质量问题处理,由项目经理部意见决定的,由项目经理部对结果负责。
第三十六条 工地试验室应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报送相关材料。相关的材料主要有:工地试验室的整体运行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人员的考勤与变动情况、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及年终的工作计划总结等。
第三十七条 工地试验室有下列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公司将责令工地试验限期整改或者暂停其试验检测活动,情节严重者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 工地试验室超出批准的试验检测业务范围的; (二) 核准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未经批准挪作他用的;
(三) 转包、违规分包试验检测任务的; (四) 采用无效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 (五) 弄虚作假、捏造数据,伪造试验检测报告的; (六) 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试验检测工作差错影响工程质量,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七章 试验检测仪器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仪器的维护:试验检测仪器在使用前,检
测人员应熟悉操作规程,爱护试验检测仪器,使用后应擦拭干净。试验检测仪器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进行保养维护。
第三十九条 仪器的采购:工地试验室在运行的过程中,需要补充少量的仪器设备的,应由工地试验室负责人提出采购申请,其中低值易耗品由项目经理审批后采购;固定资产由公司资产经营部审核,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资产经营部统一采购。
第四十条 仪器的维修:工地试验室需要维修的仪器,由工地试验室填写仪器维修单,报项目经理部审批,并安排维修人员现场检修;维修费用较高的由公司资产经营部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对仪器设备的损害,工地试验室应分析查明损害原因,分清责任,及时纠正。
第四十一条 仪器的报废:已没有维修价值的仪器设备应报废,由工地试验室填写试验仪器报废单,由资产经营部审核后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四十二条 仪器的检定或校准:工地试验室根据各工地试验室仪器设备的检定周期,安排相关单位现场检定或校准。若仪器使用过程中,发现示值偏差较大,工地试验室无法核查的,由工地试验室安排重新检定或校准。工地试验室应逐步开展试验检测仪器的期间核查工作,工地试验室做好设备检校计划、期间核查计划工作。
第四十三条 仪器的出借:工地试验室的所有仪器设
备,原则上不得出借给外单位。确需出借的应由工地试验室提出,由项目经理部批准后方可出借,在仪器归还时,工地试验室须检查所出借的仪器,确保仪器完好,配件齐全。若是公司各工地试验室间的借用,由公司备案,工地试验室做好相关交接手续。
第八章 工地试验室的移交
第四十四条 试验检测内业资料的移交,工地试验室在本工程结束时,工地试验室主任应组织试验检测人员,及时按要求整理好试验检测内业资料进行归档移交。若暂不能移交的,工地试验室主任应安排相应试验检测人员继续对该项目试验检测内业资料妥善保管,并在将来协助移交。无需移交给项目业主的试验检测的所有资料、公章及业主授权的临时资质文件等,应上交公司,把移交给项目业主的资料备份并上交公司存档。(在平时做资料时应多做一份原件)
第四十五条 对于工程交工后,试验检测资料移交前,试验检测人员兼职保存、整理、移交试验资料的,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相关试验检测人员报销相应的费用并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四十六条 试验仪器设备的移交:工程项目结束后,试验检测仪器,应在资产经营部的主持下移交,并同时移交
相关仪器设备的档案。工地试验室应将仪器设备(包括配件和档案)全面保养检查一遍,包装打包好,运送到新的工地或临时存放地,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合作项目的工地试验室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否则公司将不予以授权或取消授权。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司负责解释,运行过程有任何问题和意见及时反馈到公司,以便进一步改进。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