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市政工程中业主与监理之间的关系
【摘 要】自监理制度引入工程建设中以来,市政工程建设形成了主要以监理、业主、承包商二方共同参与的局面。然而,到目前为止,尚未有明确的规范二者之间行为关系的制度体系。就二者之间的行为关系的现状、根源及对策进行分析,探讨了如何进一步规范二者之间的行为、调整二者之间关系,使监理制度真正形成于业主和承包商之外的,维护双方利益的完全意义上的“社会监理制”。
【关键词】市政工程建设;业主;监理
Shallow rgument municipal services the relation of of the owner and the superintendency in the engineering
Wan Wei1,Wu Fei2
(1.hendong engineering superintendency construction limited company Shenyang Liaoning 110000;
2.Liaoning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group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Shenyang Liaoning 110000)
【Abstract】Since the superintendency system lead into the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municipal services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formation main with superintendency, owner, undertaker two square together participate of situation.However, haven’t have so far explicit of norm of twos behavior relation of system bodyFasten.The behavior of the of twos relation of present condition, source and counterplan carry on analysis, study how further norm the behavior of of twos, adjust two it relation, make superintendency system real formation independence at the owner and the undertaker outside of, maintenance both parties’ benefits of complete“society superintendency system” of the meaning.
【Key words】Municipal services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Owner;Superintendency
随着工程建设行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入,项目法人制及工程监理制得到了进一步的推广,市政基础建设的公用工程基本实现了社会监理。这对于提高市政工程的建设管理水平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实践证明,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在不同程度上均优于未实行监理的工程。但是在现行业主负责制及委托监理制的机制下,如何处理好业主与监理关系是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
1. 工程建设监理现状
按照工程监理制的要求,监理需对工程的质量、资金、进度实行“三控制”,而日前二者之间的关系是:业主控制合同管理和建设资金的支付,监理控制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由于资金等问题,承包商处丁被监督管理的状态。根据工程建设实行项母法人制的要求,业主成立带有行政竹理性质的项母管理公司,下设工程技术处、计划处、协调处、办公室等相关部门;项目管理公司在工地派驻甲方代表进行工程项目管理,计划处负责合同,协调处负责有关矛盾协调工作,监理单位一般由业主单位指定,某种程度上依附于业主。
2. 处理好业主于监理关系的途径
2.1 首先,业主要对监理充分信任。业主既然通过对监理单位资信进行考察,最后选中了某家监理单位,就应该放开手脚,在监理合同委托的范围内,由监理单位自主地运用现代科学的监理方法和手段进行工程监理。而在现实工作中,由于对监理工作的认识不足, 某些区属建设局的领导不能适应新的工程监理制的要求,认为监理代表业主行使某些职权是分解了业主的权力,更有甚者认为是监理夺了业主的权力,因而造成了在工程管理中处处设防,互相猜忌。诚然业主代表有权对工程进行抽查、巡视,但切忌过多干预,直接指挥承包商,如果监理有哪些工作不到位的地方,业主可以通过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由监理机构去解决问题,如果监理有严重失职的地方,业主可通过监理单位更换监理人员来解决。这样业主既有时间去着手解决一些外部关系的协调,也有利于监理人员充分发挥其专业水平。
工程质量控制是监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在技术质量方面,只能有一个标准,无论是业主、监理还是承包商都必须遵守这个标准。质量问题不管大小,只要存在,不论是业主还是监理发现的,都应坚决要求承包商去整改,合格后才可进行下一道工序。业主不可只片面地考虑工程进度方面的问题,而忽视质量。另外业主在工程上发现问题,要通过监理对承包商发出指令。监理发现问题后发出的正确指令,业主应坚决支持。业主只考虑进度而迁就承包商,甚至为承包商说情导致的危害是非常严重的,它可以使承包商认为有机可乘,从而导致监理指令执行的困难,加大了监理工作的难度。众所周知,工程质量、投资、进度三者之间的关系是既对立又统一的,任何单一目标的实现都与其它两个目标有着紧密的联系,都要受到其它两个目标的制约,因此只将工程质量控制单纯授权于监理是不科学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业主往往只将工程质量的控制授权于监理,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则由业主根据工程进度来支付,这样就势必影响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的有效控制。
2.2 其次,我们监理要积极的与业主沟通,避免在监理工作中走向两个极端。建设监理是受业主委托,在监理合同委托的范围内展开的、公正的监督管理工作,这种的工作依据为国家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的各种文件及监理合同的授权。,因此来自业主方面的各种信息很重要,比如业主要求的设计变更,某些工程材料及设备的更换,以及施工过程中业主的某些想法及要求。这就要求业主代表与监理要经常进行信息的交流,定期举行工程例会,工程文件要及时下达,经常组织技术论证会,对某些方案的选用进行科学研究分析。如果双方的信息不能及
时沟通,或者业主避开监理而直接下发指令给承包商,这样一来就极易造成监理工作的被动,打乱了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使监理工作形同虚设。因此科学、有效、务实的监理工作应该是业主与监理统一思想、统一步调,形成工作上的一盘棋,避免决策上的失误,把工作精力真正用于工程的质量、进度及投资的三大控制上,而不是忙于互相猜忌,相互推诿的内耗上。同时,也要避免业主与监理之间走向两个极端。一方面,某些业主代表对监理不能充分信任,怀疑监理的能力,从而造成了业主在工程中处处干预,事事插手,决策武断,不能善于听取别人的意见,单从自己的经验来发号施令,不能正确认识监理的地位和作用,甚至有“花钱雇监理是一种浪费”这种错误思想。另一方面,有些业主认为“我花钱雇监理,监理就要为我管事”,诸如联系设计院应付各种检查,甚至与周围四邻的纠纷等都一股脑儿推给监理去处理,最后还认为是对监理的“充分授权,充分信任”。以上两种情形都是违背国家实行项目法人制及建设监理制的初衷的,尤其是第一方面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表现得较为普遍。若要实现一个工程的科学监理,必须首先明确业主与监理各自的工作重点,做到各行其事、各负其责,完成工程建设的有效控制。
2.3 最后,我们监理与业主代表都要注意自身素质的提高和完善。国家之所以积极推广工程监理制,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通过监理高智能的科学管理来弥补业主方面技术、管理的不足,使业主能够有充分的精力去处理外部的其它事务,从而从整体上实现三大目标。这就要求我们监理单位从业人员的素质与技术装备能够满足高效、科学的要求,从而为业主提供优质的服务。虽然我国推行建设监理制已十多年,但是在中小规模的监理单位,工程检测设备缺少,人员大部分是施工及设计单位出来的,甚至还有其他行业的从业人员,综合能力比较欠缺,因此需要增加技术装备,加强自身在法律、管理、经济等方面综合能力的业务培训。另一方面,业主作为工程的直接组织和受益者,也必须熟悉工程监理的程序及其相关的基本专业技术知识,这样就容易与监理沟通,从而在工程决策上更加科学,有效地实现项目目标。
2.4 通过这两年在浑南开发区和航高开发区的监理工作,使我深切体会到了只有正确处理好业主与监理之间的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发挥监理人员的积极性,形成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理解、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才能达到良好的监理效果。
3. 结语
自我国实施工程监理制度以来,已经历了10多年的磨合期,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己被广泛认可然而,由于种种社会的和历史的原因,形成了日前的这种建设方全抓全管、监理成为建设方“雇员”的非真正意义上的“社会监理”的监理制度,使得建设方、监理、承包商在工程施工中的行为关系较为混乱,已经影响到工程的正常开展。参与市政工程建设的各方应抛弃传统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以适应市场经济形式下,特别是加入WTO后市政工程建设市场的特殊需要。
[文章编号]1619-2737(2011)04-19-94
吴非(1982.1.7-)男,籍贯:沈阳市,职称:助理工程师,单位:辽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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