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排水泵房要求
设计规范要求
3 排水泵房
3.1吸入式卧泵房
3.1.1主要泵房至少有两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应高出泵房地面7m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在此出口的通道内,应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设置可靠的控制闸门。
3.1.2主要泵房的地面应高于与之相连通的井底车场底板0.5m。同一水平的各个泵房的地面标高宜相同。泵房应无淋水;地面、电缆沟、通路应无积水。
3.1.3主要泵房应设置在围岩稳定的地段,必须离开采动影响范围与破碎带;峒室与井筒或巷道的距离应满足安全岩柱要求。
3.1.4主要泵房应设置在由矿井防水闸门群构筑的保护范围内。当防水闸门关闭时,泵房必须留有形成独立通风的巷道。
3.1.5泵房位置应在管线最短、便于撤人、运物、通风良好的地方。一般宜设置在井底车场与副井井筒连接处附近空车线一侧。泵房与井下中央变电所宜组成联合峒室,泵房与变电所之间应装设防火门。
安全规程规定
第三节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第四百六十条 永久性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设备硐室,应砌碹或用其他可靠的方式支护。采区变电所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硐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铁门全部敞开时,不得妨碍运输。铁门上应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装有铁门时,门内可加设向外开的铁栅栏门,但不得妨碍铁门的开闭。从硐室出口防火铁门起5m内的巷道,应砌碹或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
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主要排水泵房的地面标高,应分别比其出口与井底车场或大巷连接处的底板标高高出0.5m。
第四百六十一条 采掘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必须能满足设备检修和巷道运输、矿车通过及其他设备安装的要求,并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第四百六十二条 变电硐室长度超过6m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
第四百六十三条 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留出0.5m以上的通道,各种设备相互之间,应留出0.8m以上的通道。对不需从两侧或后面进行检修的设备,可不留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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