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国有企业破产进入了攻坚阶段.其职工 安置工作更是重点。目前。我国各级人民 法院在审理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时.要适 用法律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策.破产企 业职工安置中也存在着法律与政策并 行、矛盾交织的局面。如何处理。已成为 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审判中必须面对的首 要问题。 一、国家对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 的法律与政策 1.法律方面。1986年颁布《企业破产 法(试行)》,明确“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 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按第一顺序清偿,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 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把“职工解 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和“职工集资款”也 列为第一顺序清偿;2006年颁布的《破产 法》,明确列入第一顺序清偿的包括“破 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 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 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 工的补偿金”。而关于用于清偿的破产财 产,则扣除了优先受偿的债权。 2.政策方面。国务院从1994年开始 发布了《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 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在若干城 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96年国家经贸 委、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试行国有企 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对依照 这些规范进入破产的企业的职工安置给 出了超越法律规范的特殊优惠,在用于 清偿的破产财产上明确土地使用权必须 首先用于解决职工安置问题。甚至已抵 押的土地所有权变现也可以用于偿付职 工安置费.并将职工住房及其他社会性 资产如幼儿园等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 而实际清偿的范围和标准也有所突破。 法律与政策的交织.给国有企业破 产案件的审判实践带来了困扰,适用法 律法规以及政策的难度进一步加大。一 是法院在破产程序中的主导地位被严重 削弱。审判实践中。法院既要适用破产法 律法规,还要遵照政府一些特殊规定,大 50活力2010・6 高建波柳明月 (鸡东县律师事务所,鸡东158200) [关键词】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 大增加了破产案件的审理难度。二是国 有破产企业职工实际安置困难。由于国 有企业历史包袱沉重.破产时一般都严 重资不抵债,而政策对清偿范围的扩大 和清偿标准的提高又造成第一顺序分配 数额无限膨胀。 二、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法律、政 策的矛盾与统一 1.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法律与 政策存在明显矛盾。 首先.关于国有企业破产的受理. 《企业破产法(试行)》中规定“债务人经 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 破产。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说明 企业亏损的情况,提交有关的会计报表、 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而一些地方性政 策则对国有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提出了更 为严格的条件。 其次.对于国有破产企业资产的处 置分配,《企业破产法(试行)》中规定“已 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 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 权利。……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 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 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 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破产财产 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 比例分配。” 2.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法律与政策 有着根本的一致。 首先.在国有企业破产程序中.法律 和政策都把职工安置作为优先考虑的问 题。1986年的破产法将职工债权列为第 一顺序.2006年新破产法不仅将第一顺 序的范围扩大,还将职工安置的财产范 围在一定限度内扩大到设定了抵押的财 产:而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政策从不同角 度对破产法律都有所突破.债权人的利 益被放到次要地位.甚至国家利益也被 牺牲.其目的也是扩大职工安置的范围 和标准。 其次,在国有企业破产程序中,法律 和政策对于社会稳定的考虑是一致的。 一部法律的出台是为了调整某个方面的 社会关系,最终目的是维护社会稳定;一 项政策的出台。也是通过直接干预某些 社会关系,来实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国有企业破产的法律和政策正是从我国 国有企业的特殊性和社会现实的需要出 发,共同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己任。 三、审判实践中必须正确处理法律 与政策的关系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科 学发展观的核心,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 益。企业一旦破产,职工的权利将无法得 到保障,特别是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 不尽完善,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还不能 通过社会保障体系来根本解决。因在国 有企业破产程序中,必须对职工的保障 问题做出妥善安排。本着职工合法权益 优先的原则来统筹适用法律、政策。 二是着眼构建和谐。国有破产企业 一般都存在着包袱重、矛盾多、资产负债 率高、职工安置难的特点。已经成为影响 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也成为法院和地 方政府的心头之痛。在国有企业破产案 件审理中,优先考虑职工安置问题。 三是严格适用法律。要做到凡是法 律有明确规定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 定执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现实中又 无法回避的问题,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按 照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执行。充分考虑国 情及现实需要,充分考虑办案的社会效 果.坚持法律的原则性与政策的灵活性 相统一,严格适用法律。 四是争取政策支持。法院在审理国 有企业破产案件时.对于资产的处理、财 产的分配、职工的安置。时时处处都离不 开政府部门的协助和支持。法院在审判 实践中,如果能积极协调.尽可能地争取 到法律许可的政府政策支持。职工的安 置就会顺利。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就落到 了实处上。 五是形成工作合力。国有企业破产 时。不仅要分配破产财产,还要分配大量 政府调控资金。如何分配才能达到最好 的社会效果。需要法院和政府部门的相 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这样才能更好地 维护法律的公正及职工的合法权益。口 (编辑,丹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