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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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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平安隐患排查和治理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及时排查、整改、分级监控和管理生产作业中的各种隐患,以消除或控制事故隐患,防止生产平安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正常的平安生产秩序。参照《煤矿隐患排查和整改实施方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22〕134号)、《煤矿重大平安生产隐患认定方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22〕133号〕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平安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等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管理方法所称重大平安隐患是指《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平安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所列15 种重大平安生产隐患。其认定按照《煤矿重大平安生产隐患认定方法》〔安监总煤矿字〔2022〕133 号〕执行。

第三条 下属煤矿企业是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的责任主体,下属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平安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全面负责。矿井〔包括生产矿井和基建矿井,下同〕的平安隐患排查和整改以矿井为单位,各矿矿长对平安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

下属煤矿企业平安生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隐患排查、整改、监控等工作,催促矿井落实整改隐患所需的 人、财、物 ,及时消除隐患。

矿井有重大平安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重大平安隐患的排查、整改,按照《煤矿重大平安生产隐患认定方法》的要求进行。

第四条 〔集团〕公司平安生产部对所属各矿井的重大平安隐患负有重点监督、专项监察、定期催促的职责,其他部门配合。 第二章 平安隐患排查及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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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下属煤矿企业应建立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健全各级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整改责任制。

〔一〕、下属煤矿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和各矿矿长,对矿井的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当定期组织由相关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员工参加的平安生产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要定期催促和检查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方案和资金的落实,主持召开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办公会及工作会议,及时作出决策和下达指令。

〔二〕、下属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对矿井的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方案和平安技术措施,负责配备技术力量,确定岗位责任、开展科研攻关、推广应用新技术,组织平安技措资金方案,参加平安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

〔三〕、下属煤矿企业平安生产部门,对矿井的平安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监察责任;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平安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有平安监察直接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各级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和业务保安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参加平安生产隐患的排查,跟踪落实隐患的现场整改情况,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平安生产隐患实行闭合管理。

〔四〕、下属煤矿企业专职安监人员要按 三大规程 及有关文件规定,认真排查各矿井平安生产隐患,跟踪平安生产隐患整改,认真检查整改隐患的各项措施执行情况,严格把关。

〔五〕、下属煤矿企业平安、生产、技术管理部门,是平安生产隐患排查和实施整改的主要机构,对隐患排查、整改负直接管理责任。具体负责平安生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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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指导整改方案的实施以及现场整改正程中的平安、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矿井每月、下属煤矿企业每季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平安隐患排查;平安隐患排查应按 一通三防 、水害防治、顶板管理、斜坡提升、机电运输、放炮管理、爆炸物品管理、地质灾害防治等八个方面分类进行。 第三章 平安隐患的管理和监控

第六条 矿井平安生产隐患应当按照以下原那么,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监控: 〔一〕、平安隐患分类。平安隐患按照其解决的难易程度分为四类:需要地方政府或省级部门协调才能解决的平安隐患为A 类;需要〔集团〕公司协调才能解决的平安隐患为B 类;属于下属煤矿企业自身解决的平安隐患为C 类;属于施工队自身解决的平安隐患为D类;

(二)、平安隐患分级。平安隐患按照其危害程度和性质分为重大和一般2个等级;

第七条 下属煤矿企业负责制定各类隐患的整改方案;〔集团〕公司掌握并协助A类隐患的协调、整改;协调、跟踪B类隐患的整改;下属煤矿企业负责各类平安隐患的整改、跟踪、督查。各级平安、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平安隐患应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难以整改的平安隐患,应聘请相关技术专家进行论证、制定整改技术方案。

第八条 下属煤矿企业应成立重大平安隐患整改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重大平安隐患整改工作。

重大平安隐患整改方案由下属煤矿企业落实,矿长组织实施。按 五落实 的原那么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由矿长按照重大隐患的整改验收标准组织自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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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煤矿企业平安分管领导组织验收。A类重大平安隐患整改结束后,由〔集团〕公司平安生产部组织验收。

重大平安隐患整改验收应由责任单位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隐患内容、整改方案、整改正程和自检结果等,并附下属煤矿企业主要领导签署的自检验收意见。

第九条 下属煤矿企业必须建立正常的平安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活动制度,并按照季度和年度分别召开平安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分析会,并作好原始记录备查。 第十条 建立隐患公示制度。下属煤矿企业要在调度室或主要井口对重大平安隐患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隐患单位、隐患内容、整改方案、整改责任人和整改结果等。隐患公示制度由下属煤矿企业负责建立。 第四章 平安隐患的上报和建档

第十一条 矿井重大平安隐患要以《平安生产隐患汇总表》的形式,及时报送本单位相关领导和部门、上级平安、生产、技术管理部门。矿井所有平安隐患均应报下属煤矿企业,其他平安生产关键问题,仍按现行的相关规定,经梳理后由矿井主办部门专门填写《平安生产隐患汇总表》报下属煤矿企业平安、生产、技术管理部门;A类、B类平安隐患下属煤矿企业报〔集团〕公司平安生产部。 《平安生产隐患汇总表》要按照隐患的类别、等级和专业,依照A类、B类、C类、D类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填报。

第十二条 下属煤矿企业平安、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对查出的平安隐患,要及时下达《平安隐患整改意见书》或《平安监察意见书》,并催促有关单位落实隐患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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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下属煤矿企业平安生产部门要建立重大平安隐患整改情况档案,实行档案化管理。

重大平安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平安隐患的名称、种类、产生原因和现状、所采取的整改方案及平安措施、整改单位、整改责任人、验收负责人、整改验收人员、整改验收结论和整改验收时间等。

第十四条 A类重大平安隐患整改情况,由〔集团〕公司向省级安委会或省安管局〔煤监局〕报告。 第五章 罚 那么

第十五条 对重大平安隐患没有按期进行整改的,先停产整顿,再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对未按期完成平安隐患整改或因平安隐患整改不当而造成生产平安事故的,依照平安生产责任追究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对重大平安隐患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不按时上报重大平安隐患整改情况或不按要求建立平安隐患档案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处分。 第六章 附 那么

第十八条 下属煤矿企业应根据本方法制定实施细那么。

第十九条 本方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修改解释权属〔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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