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艳丽 韩元凤 相淑颖等
来源:《中外企业家》 2017年第8期
“互联网+”乌市网约车监管系统调查研究
文/刘艳丽 韩元凤 相淑颖 迪罗热·乌马尔江
网约车是“互联网+”模式下产生的新型交通运输方式,改变了传统出租车行业的经营理念。网约车的快速兴起,不仅能够有效缓解交通拥挤,还提供了更高效的用户服务体验方式。本文针对乌市网约车的研究意义、发展困境、监管体系以及发展前景等方面进行分析,并采用资料法和比较法借鉴国内网约车发展较好的监管体系,找出网约车未来发展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可行性意见。
在“互联网+”这个大的背景下,网约车已经作为新型产业诞生,让消费者出行有更多选择,也将闲置车辆进行资源配置,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交通拥挤的负担。
但作为新型产业的网约车,存在诸如司机身份背景核查的标准不明确、消费者的权益无保障、司机乘客权责不明晰以及法律法规不完善等问题,因而必须要构建适合乌市网约车市场的规范体系,才能使网约车更好地为乌市人民服务。
一、国内各大城市研究综述
目前,网约车进入市场后争议性比较大,如何规范网约车的机制规制成为一大焦点。网约车虽然有高效的服务模式,新颖方便的支付方式,但在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如甘肃省兰州市在管理网约车进入市场的方式几乎与传统出租车无明显差异,这种落后不创新的管理模式,并没有让网约车发挥它的真正职能。制定严格的规制确保网约车的车辆,人员的可靠,但没有发挥网约车的优势,这意味着在网约车的监管中必须开创新的监管制度,部门应当尝试利用平台和寻求治本的方式来弥补缺陷。
二、网约车问卷
(一)研究对象
乌市网约车的运营
(二)调查方式
在调查的过程中采用了实地调查、问卷调查、文献调查的方法;分析方法主要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
问卷调查过程中我们发放100份,有效问卷71份。在性别比例上:其中男性有42人,女性29人,男女性别比例为1.45。在年龄结构上:其中青年人47,中年人22人,老年人2人。
在问卷数据统计中:对于“您认为网约车存在的不足”,其中有47份问卷同时反映人身安全缺乏保障,管理不规范,收费不合理为主要问题。人数由高到低分别是网约车注册平台,
网约车司机,汽车租赁公司,乘客。答案不唯一,当出现问题时应该承担责任的主体并不确定,因此应该统一责任主体,明确法律主体。
三、网约车运营中的问题
(一)网约车的法律主体不明确
网约车目前实行的模式为“四方协议”模式,网络平台公司、汽车租赁公司、第三方劳务公司驾驶员,用户。他们之间签订的权利义务协议,由该四方协议确定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在经济活动的过程中,网络平台公司对驾驶员的管理能力有限,乘客的安全得不到确切保障。发生交通事故,虽有四方协议,但主体之间关系错综复杂,权责不明确,很难找到监管的主体。驾驶员与网络机构平台有时会有暂时性的雇佣关系,法律界限模糊,因而处理网约车案件十分棘手。
(二)缺乏完善的监管体系
首先,对乘客安全无法做到保障。网约车在运行中缺乏完善的监管机制来引导和约束它的发展,导致网约车司机犯罪事件频发,乘客安全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虽然,网约车司机在注册机构留有个人信息,但是网约车司机在运行时,平台只能通过GPS定位到司机运行路线,在车辆上安装紧急呼叫功能,虽能确保乘客心理上的安慰,但是并不能从根源上杜绝司机伤害乘客的行为。
网约车数量不断增加,平台在技术方面存在漏洞,不法分子通过非法途径得到乘客和司机个人信息,造成财产损失。网约车的平台人员工作时间有限,但是网约车是24小时运行的,若发生事故的时段与网约车平台监管时间不协调,警方无法第一时间查询到受害人地点。
其次,对价格的范围无标准。网约车与传统出租车行业不同,没有统一定价。网约车有两种,一种是针对中高档人士,对其提供高质量的ACE服务模式;第二种是针对中低层的大众人群,采用性价比较高的快捷式服务。平台通过第三方支付来约束网约车司机乱收费行为。但网约车是一个新兴产业,它的竞争能力目前略差于传统出租车,通过发放优惠券或打折增加大众的积极性,但是这种行为过度会出现行业垄断,打破市场公平。
最后,对司机资质的标准不合理。目前,网约车平台是有自己的司机资质审查系统,但是系统的审查标准是否符合现在市面上的需求,这仍是个热议的话题,传统出租车的审查标准对网约车而言,门槛过高,但标准太低又无法保证安全等问题,网约车的外部效应表现在就业上,带动和激活各类社会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的繁荣和发展。
四、网约车的监管建议
(一)加强和明确注册平台的责任
网约车的注册机构不能只根据“四方协议”就(下转192页)(上接176页)确保整个行业的运营。网约车平台企业应承担责任;制定严格的资质审查系统,并与、交通等多部门进行备案,避免不法分子通过网约车身份进入社会;严格规范司机的行为,制定统一性管理机制;建立司机的个人档案,司机出现多次违反平台约束时应去掉其资格;将服务质量公示,制定乘客评定标准和网约车的服务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等。
(二)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
网约车是互联网时代下的产物,它的运营管理要跨界管理的。它关乎参与其中社会成员的权益,需要、交通、通信、商务、金融等方面的共同监管。针对不同的违约、侵权行为明确责任人。这需要司法部门用一种新的视角立法,明确网约车的行业的法律规定,加强市场的监督,使其有法可依。
(三)应创建新的监管体系进行引导和
规范行业制度,保障运营安全。网约车是新型产业,拥有一定的自身优势,要转化职能和治理工具的调整,调动多个部门一起合作,共同监管网约车的发展,应出台相应支持和引导网约车的发展。
五、结语
在“互联网+”新时代下,国家对网约车这类新型产业持有支持的态度。丝绸之路的建设,乌市将成为一个面向中亚地区的国际大都市,乌市的网约车发展非常是有潜力。都市人的生活节奏越来越快,网约车不仅满足高效服务的特点也弥补了高峰期时公共交通与传统出租车的缺点。网约车作为一种新型产业,推动整个行业向前发展。它所倡导的是共享经济理念,证明了其强大的发展空间。
在互联网的大背景下,我们要不断探索网约车的监管机制。应当鼓励和支持引导网约车的发展,加大整顿力度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让监管网约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基金项目:项目名称:农业大学2017年校级大学生创新项目成果;立项单位:农业大学。
(作者单位:农业大学管理学院)
(责任编辑:王兰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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