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洼光伏电站加热设备管理规定
为合理利用取暖设备,给员工提供舒适的工作环境,本着节约能源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空调使用管理
第一条 办公场所及二次盘室的空调均实行“专人负责制”:
(一)单体空调由使用人负责管理,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除管理人和责任人外,任何人不得私自开启空调。
(二)二次盘室立式空调使用必须符合室温需求和设备需求时使用,当班值长为第一责任人。任何人不得私自开启空调。
第二条 为节能降耗,办公场所及设备室夏季室温在30摄氏度以上时,方可开机使用空调制冷,制冷设置温度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温在12摄氏度以下时,方可开机使用空调制热,制热设置温度不得高于20摄氏度。
第三条 空调运行时,必须关闭门窗,严禁开窗、开门使用空调。
第四条 下班或办公场所无人时,管理人、责任人应及时关闭空调。
第五条 夜间二次盘室温度如不能保证设备正常温度时,可以连续开启空调。
第六条 下班后,由各办公室负责人检查空调关闭情况,如发现有未关闭的,立即关闭并通知相关责任人。
第二章 取暖设备使用管理
第七条 办公室及宿舍内使用的取暖设备均实行“专人负责制”,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
第 使用取暖设备时,必须关窗,尽量保持空间密闭;摆放位置应远离易燃品,注意安全。
第九条 员工在办公场所使用取暖设备时,不得影响正常工作开展及办公场所环境的整体美观。
第十条 员工宿舍内除电站各宿舍标配取暖设备外,不得外接其他大功率加热装置。
第十一条 各配电室内电暖气的使用,冬季室温在10摄氏度以下时,方可使用电暖气加热,加热设置温度不得高于20摄氏度。
第十二条 下班或办公室无人时,使用人应及时关闭取暖设备。
第十三条 下班后,由各办公室负责人检查取暖设备关闭情况,如发现有未关闭的,立即关闭并通知相关责任人。
第三章 自带随身取暖设备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为确保办公场所用电安全,严禁员工自带大功率取暖设备在办公场所使用。
第十五条 员工在办公场所使用自带随身取暖设备时,不得影响正常工作开展及办公场所环境的整体美观。
第十六条 下班或未使用时,使用人应及时关闭取暖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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