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降观测点施工工艺: 1、工艺流程:
设置→观测频次→技术要求→检查验收→注意事项→沉降观测资料 2、操作要点: 2.1沉降观测点设置 2.1.1设置原则
1)布设沉降观测点时,应结合建(构)筑物结构,并应顾及施工和建成后的使用方便;同时点位应易于保存,标志稳固美观;
2)沉降观测点的布设应能全面反映建(构)筑物和地基的变形特征;
3)烟囱、灰库等高耸建筑,沉降观测点应沿周边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
置,不少于4个。 2.1.2材质、制作及安装
为了防止观测过程中沉降观测标锈蚀影响观测精度,观测标选用不锈钢材料,观测标端部与结构表面净距离为70mm,观测标的安装根据结构形式采用以下方式: 1)混凝土结构预埋埋件,观测标与预埋件焊接,; 2)混凝土结构也可直接预埋观测标; 3)混凝土结构也可后植入观测标;
4)锅炉钢架沉降观测标直接焊到锅炉钢柱侧面 2.1.3、防护、标识
沉降观测防护罩采用图示形式;沉降观测点标识在防护罩盖上(激光打印),包括单位工程名称、沉降观测点位编号;编号按照顺序排列,与沉降观测点位布置图一致。 2.2沉降观测频次 2.2.1一般规定
1)基础施工完毕开始观测
2)建(构)筑物结构每施工完一层观测一次 3)如工程中途停工,停、复工之时均需观测一次 4)施工期间观测次数不少于6次
5)在观测过程中,如有基础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减、基础四周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以及附近建构筑物采用降水方式进行地下结构施工等情况,均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当
出现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较大的裂缝时,应立即进行逐日或几天一次的观测。
6)生产期间第一年每三个月观测一次,第二年每半年观测一次,第三年以后每年观测一次直至建筑物稳定为止。 7)每次观测时,必须了解建筑物施工进度、设备安装情况、使用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建筑物沉降的有关因素,记入成果表中。
2.2.2施工期间主要建(构)筑物沉降观测频次
主厂房:自基础施工完毕,框架柱具备安装沉降观测点条件后开始观测,以后每层混凝土梁板浇筑完观测一次,结构到顶、行车梁、屋架安装、维护结构施工和建筑装饰施工阶段均需观测。锅炉:首节锅炉钢架就位固定后开始观测,以后每节观测一次,较大荷载变化(大板梁就位、汽包就位,锅炉水压)前后均需进行观测。汽轮机基座:零米以下结构施工完毕,安装沉降观测点部位施工完成后开始观测,运转层混凝土浇筑后、高中低压缸就位后、汽机扣盖前后、发电机定子就位前后和整套启动前后均应该进行观测。 2.3沉降观测技术要求
2.3.1沉降观测按《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中二级沉降观测测量要求进行,观测过程中严格执行规范中的各项限差要求。没有特殊情况下,对同一观测对象每次观测应使用相同的基准点,以保证观测数据的可比较性,首次观测两次取其
平均值作为建筑物的初始观测值。 2.3.2
沉降观测需要侧重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沉降问题,特别是沉降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影响,当发现观测数据与第三方有较大差距时,应及时通过建设单位(监理)与第三方沟通,查明原因,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为确保沉降观测连续性,沉降观测工作与第三方平行观测,生产运行期间由第三方继续观测,直至建筑物稳定为止。 2.4沉降观测的检查验收:
2.4.1观测单位应对沉降观测实行两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对于所有观测记录和计算、分析结果执行两级检查; 2)对于需要提交建设单位的阶段性成果和综合成果应在两级检查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提交的成果应该是验收合格的成果。
3)检查验收的情况应形成记录,并进行归档。 2.4.2质量检查验收应根据下列规定进行: 1)沉降观测计划书或技术方案
2)依据的技术规范标准及国家的政策法规 3)测量观测单位的质量管理文件
2.4.3质量检查验收应对二期工程建(构)筑物的沉降观测实
施情况进行准确全面的评价,包括以下内容:
1)执行沉降观测计划书或技术方案及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国家的政策法规情况
2)使用仪器设备及其检定情况
3)基准点和沉降观测点的布设及标志、标识情况
4)实际观测情况,包括观测周期频次、观测方法和操作程序的正确性
5)基准点稳定性检测与分析情况 6)观测限差和精度统计情况
7)记录的完整准确性和记录项目的齐全性 8)观测数据的各项改正情况
9)计算过程的正确性、资料管理的完整性、精度统计和质量评定的合理性
10)沉降观测成果分析的合理性
11)提交成果的正确性、可靠性、完整性及数据的符合性情况
12)技术报告书内容的完整性、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结论的可靠性及体例的规范性
13)成果签署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2.5沉降观测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2.5.1沉降观测异常
1)沉降量、不均匀沉降差超过变形允许值
2)短时间内出现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建(构)筑物出现大的裂缝
3)沉降观测数据不降反升
4)沉降远未进入稳定期,沉降量、不均匀沉降差已接近规定的限值
2.5.2沉降观测变形量预警:
沉降观测变形量预警值除设计有明确规定外,应为地基允许变形值的75%。
2.5.3发现沉降观测数据异常时,分析原因,必要时立即对水准基点和工作基点进行联测,增加沉降观测次数,当确认进入异常或危险状态,必须及时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建设单位(监理)应即时组织设计等相关单位专家进行研讨,确定应对和处置方案,防止重大问题发生。 2.5.4沉降变形稳定的确定:
建筑物沉降变形是否进入稳定阶段,应由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来判定,当最后100d的沉降速率小于0.04-0.02mm/d时可认为进入稳定阶段,具体取值应根据各地区地基土的压缩性能来确定。 2.6沉降观测资料:
2.6.1阶段性成果:沉降观测单位需定期向建设单位上报阶段性成果,阶段性成果包括: 1)本次及以往的观测结果
2)与上次观测间的变形量 3)本次观测后的累计变形量 4)简要说明、分析及建议
2.6.2综合成果:沉降观测任务完成后或建设单位需要时,沉降观测单位需向建设单位提交以下综合成果: 1)观测计划或方案 2)沉降观测点位布置图 3)基准点及工作基点布置图 4)观测单位及人员资质 5)仪器检验与校正资料 6)沉降观测成果表 6)SPT沉降过程曲线图 7)技术报告书
2.6.3技术报告书:沉降观测技术报告书内容真实完整,重点突出,结构清晰,文理通顺,结论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
2)观测过程及技术方法。
3)成果精度统计及质量检验结果。
4)观测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沉降及其他特殊情况。 5)沉降观测数据分析的基本结论与建议。 6)提交的成果清单。 7)附图附表
3、质量要求: 3.1基本要求
3.1.1建(构)筑物的沉降观测点应按设计图纸埋设,同时要考虑到观测的方便,并按设计要求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沉降观测。
3.1.2沉降观测的步骤如下: 1)、编制沉降观测技术设计。 2)、建立二等水准网。
3)、进行沉降观测,填写沉降观测记录。d)、整理观测成果,绘制观测点沉降过程曲线。
3.1.3建(构)筑物和设备基础等工程,在施工期间的沉降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础施工完毕后开始观测。
2)、高层建(构)筑物每增加1~2层观测一次。 3)、烟囱、冷却塔等每升高15m~20m观测一次。 4)、施工期间中途停工,在停工之日,复工之时,均应进行观测。
5)、从建成到移交生产,每月观测一次。 6)、施工期间总观测次数不应少于6次。
3.1.4当观测点损坏或视线被阻挡无法观测时,应立即在其邻近补充埋设观测点和追加一次观测,并在记录中详细说明。 3.1.5建(构)筑物和设备基础发生沉降异常时,观测次数应由
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按具体情况协商后酌情增加,对发生裂缝的结构应进行裂缝观测。
3.1.6沉降观测所使用的仪器设备、观测方法、精度要求应符合《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的有关规定 3.2主要工艺质量控制要求
3.2.1沉降观测点点位的材质按照设计选用,如果选用铜和不锈钢以外的钢材,点位要做镀锌处理。
3.2.2所有沉降观测点点位的顶端要加工成半球状并磨光,表面光洁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3.2.3沉降观测点一般设置在+0.3m~+0.5m区域内,安装在同一区域的沉降观测点应做到标高统一、形式一致。 3.2.4在施工过程中,为防止沉降观测点被破坏,要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如用木盒盖住或做保护罩;保护罩应做到统一、美观,工程移交时沉降观测点应完好无损。
3.2.5沉降观测点点号的标识,建议采用喷字或标牌的形式,要做到统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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