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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学结合教学管理和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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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电子电器应用与维修专业 工学结合管理和考核制度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教职成[2006]4号)精神,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结合发展的道路”的办学指导思想,为进一步深化我校电子电器应用与维修专业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学生专业技能和职业能力培养,加强工学结合教学环节有效管理,推动我校工学结合教学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工学结合是提升学校教学质量、增强专业特色、在开放办学和合作办学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举措,是实现职业教育“实践性、开放性、职业性”的必然要求,是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有效途径,是我校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到的工学结合的内容,是指在执行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教学过程中,在非毕业学年,组织在校学生到生产服务第一线参加的实践性教学活动,含在校内外实施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其主要包括专业技能实习、专业技能培训、校内教学实训、校外教学实习等教学环节以及“工学交替、校企合作、订单式培养”等培养模式,不含在毕业学年以顶岗实习为主要形式的毕业实习。

第三条 工学结合教学必须围绕提高学生的技能水平并最终获得相应的职业技能证书为目标。

第四条 工学结合教学过程中,既要注重学生专业技能培养,又要加强学生职业素养及诚信教育,重视职业操守的培养。

第二章 工学结合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建立健全工学结合管理机构和机制.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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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的副校长任副组长,由教务处、教科室、专业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工学结合领导小组,负责本专业工学结合的规划、协调、检查、评估及重大问题或紧急事件的处理;由教务处、教科室、专业组负责工学结合教学工作的组织、实施;学校教务处要设立专门的实习管理机构对各专业组的工学结合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工学结合教学活动的统筹、审定、批准、实施、协调。

第七条 专业组负责与行业企业联系工学结合,努力拓宽工学结合教学渠道。

第 教务处、专业组依据工学结合总体要求,负责工学结合教学计划编制、教学资源组织、具体实施及实施过程管理。

第九条 编制工学结合教学计划时,应明确目标岗位、专业技能、职业素养、实施地点、实施时间。

第十条 经批准的工学结合教学计划,不得随意更改。确有不可抗拒原因需变更计划,专业组应提出申请并陈述变更理由,获批准后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教务处应根据其专业特点,选择规模适合、信誉良好、在业界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实施工学结合。

第十二条 教务处在与企业协商工学结合教学过程中,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以书面合同形式予以约定。在双方确定的协议应包含:岗位、培养目标、教学内容、教学人员、教学场地、教学设备、技能测评指标、技能测评方式、意外事件处理办法、学生食宿、合作期限、指导教师费用等,如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应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或分享。合同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合作企业,一份留学校保存,一份专业组保存。

第十三条 在工学结合教学活动实施中,校外教学指导教师应是企业的技术骨干,专业组须填写校外教学指导教师登记表(附件一),并附身份证及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各专业教师原则上每三年有8周以上在一线指导工学结合教学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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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工作量和考核

第十五条 工学结合教学过程应由校外教学指导教师和校内专业教师共同指导完成。

专业组实施工学结合计划时,应向教务处提供经校领导签字的详细实施计划,内容包括:目标岗位、专业技能、职业素养、实施地点、实施时间、参加班级及学生人数、指导教师及指导方式、考核办法、教学工作量等。

第十六条 由专业组联系的工学结合实习点,应充分考虑参与实习的学生的集中性,大于或等于20人时,学校应指派一名教师专门承担校外学生实践性教学的全过程管理工作(与合作单位有约定且已经聘请了指导教师的除外),事前经教务处审核,确认该教师在时间安排上确能与学生一起生活和学习,并事后经考核该教师确实履行了以下主要职责时,应计算教学工作量:

1. 全面负责学生实习管理工作,加强对学生遵纪守法的教育; 2. 了解学生的思想、生活和学习状况,并指导学生在校外的专业技能学习;

3. 落实学校与企业签订的合作教学协议的实施; 4. 批改学生阶段性实习报告,检查学生的实习日志; 5. 组织学生答辩并负责给出学生成绩; 6. 填写好实习教学指导日志。 7. 负责教学资料归档。

承担该教学任务教师的工作量,每周按5天、每天按4学时计算。 教师在申报该项工作量时,需提供工学结合教学校内指导教师考核表(附件2)、完整的工学结合或顶岗实习计划、实习教学指导日志、往返车票复印件(需学校分管该项工作的负责人签字)、3张及以上在实习点指导学生的照片(含实习前期、中期、后期3个阶段)、学生实习成绩。

第十七条 学生工学结合教学过程结束时,应由校内指导教师和校外教学指导教师对其共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学生成绩计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 学生工学结合教学过程结束时,应由校外教学指导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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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组教学管理人员、学生代表共同对校内指导教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交教务处,作为教师业务考核、职称晋升的评价依据。

第十九条 专业组负责工学结合教学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活动,积极组织师生与合作单位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多形式的交流,了解人才市场的变化;

第二十条 承担工学结合教学任务的教师的差旅费,按照学校相关财务制度予以报销。

第四章 奖励措施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年对工学结合教学实施效果进行评比,对于工学结合教学活动中取得良好教学效果的予以表彰。

工学结合教学的评比内容包括:工作岗位设置的针对性、职业素养及职业技能培养计划、 教学过程的组织、教学效果以及学生技术技能达标的比例等(另行制定)。

评比结果将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在每年的6月和12月教务处制订下一学期课表前,专业组应参照本管理办法,制定下一学期(年)的工学结合实施方案,报教务处审查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其解释权属学校、教务处和专业组。

二〇一三年五月

附件1:工学结合教学校外指导教师登记表 附件2:工学结合教学校内指导教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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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电子电器专业工学结合教学校外指导教师登记表

姓名 职务 工作单位 身份证编号 从事岗位及时间 工作经历 性别 出生年月 地 址 毕业学校及专业 民族 职称及证书编号 资格证书及编号 个人工作业绩 负责指导内容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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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电器专业工学结合教学校内指导教师考核表

姓名 性别 签名: 年 月 日 学生 代表 考核 评语 签名: 年 月 日 校外 指导 教师 评语 签名: 年 月 日 学校 考核 评语 负责人签名(盖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职称 出生年月 任教课程 所学专业 职称证书编号 民族 从事岗位时间 毕业学校 职务 教师 自我 考核 总结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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