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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 国家机构整理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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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构

1.概述

特征 体系 1阶级性,2历史性,3特殊的强制性,4组织性,5协调性 1. 原则: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2. 中央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国务院,军委,两高 3. 地方机关:县级以上---人代会及常委会,政府,法检 乡、民族乡、镇---人代会,政府 原则(13年论述)

2.全国人大

性质 地位 组成 任期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在我国国家机关体系中处于首要地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军队的代表组成-----地域代表制与职业代表制相结合,以地域代表为主 5年 1. 民主集中制原则责任制原则法治原则 职权1. 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2. 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3. 选举、决定、罢免国家领导人 4. 最高监督权 2. 5.决定国家重大问题 (1)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有关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2)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3)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4)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5)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6. 其他职权 工作 方式 1.全国人大的工作方式是举行会议,每年举办一次会议,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 2.全国人大会议有常规会议、临时会议、秘密会议三种形式。 3.每届全国人大的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完成后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 4.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 1/5 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召集临时会议。 5.全国人大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全国人大会议公开举行;在必要的时候,经主席团提议、代表团团长会议决定,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主席团不是常设机构,只是在会议的时候产生 6.全国人大会议须有 2/3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7.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全国人大会议;其他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可以列席全国人大会议。 8.全国人大通过法律案以及其他议案,选举和罢免国家领导人都要经过以下四个阶段: (1)提出议案。(2)审议议案。 (3)表决通过议案。 (4)公布法律、决议。 1

专门委员会 (07年简答) 组成 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和华侨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任务 (1)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交付的议案; (2)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或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3)审议全国人大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委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 并提出报告; (4)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提出报告; (5)对属于全国人大或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此外,各专门委员会还有一些与本委员会职责有关的特殊工作。 其他 专门委员会是常设性的机构, 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大会负责,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常委会负责。 专门委员会委员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选举产生;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常委会可以补充任命个别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任命若干非代表的专家作为委员会的顾问,他们有权列席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专门委员会每届任期5 年

3.全国人大常委会

性质 地位 性质——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隶属于全国人大,必须服从全国人大的领导和监督,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履行经常性的立法权、监督权的机关。 组成1) 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任期2) 组成人员中应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成员。 职权 3) 任期5 年,组成人员得连选连任,但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1.宪法解释权1) 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宪法监督权 2) 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2.立法权 1) 有权制定和修改除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法律解释权 2) 可以修改、补充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但不得与该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 有权解释法律,不仅可以解释由它自己制定的法律,还可以解释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 2

3.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的审批权; 决定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 决定特赦; 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家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有权决定宣布战争状态; 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 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人紧急状态 4.任免权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 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5.监督权 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10 人以上联名, 可以向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质询案; 国务院、两高在常委会会议上,围绕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向常委会做工作汇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对法律实施工作进行考察的执法检查。 会议制度 委员长会议 每两个月举行一次,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常委会全体会议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派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全国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全体会议 工作程序 2.审议议案 1.提出议案 全体成员出席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常委会组成人员 10 名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国家机关提出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3.表决通过 由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常委会的决议由常委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3

4.决定公布 质 询 案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10 人以上可以联名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 由委员长会议决定交受质询部门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或者由有关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委会或者委员长会议提出报告。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的时候,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4.人大代表

地位 工作 最高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 开会期间 1.出席会议,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 2.可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议案(包括修改宪法的议案)。 3.参加各项选举,可对主席团提名的国家领导机构的负责人名单提出意见。 4.参加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和军委副主席、委员的人选。 5.可提出询问,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其下属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6.可依照法律的规定提出罢免案,可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8.可向全国人大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闭会期间 1.全国人大代表在常委会的统一安排下,对有关地区、有关单位进行视察,就被视察的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2.可应邀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以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 3.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回答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的询问,协助政府推行工作。 4.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议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会议。 5.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权利 1.全国人大代表有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发表意见,参与表决,共同决定中央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人选和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 2.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的权利。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3.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质询案的权利。 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 30 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领导的各部委的质询案。 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各部委和两高质询案。 4

4.依法提出罢免案的权利。 5.人身特别保护权。 在开会期间,非经过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的许可, 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在闭会期间,非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如果因为全国人大代表是现行犯而被拘留的,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必须立即向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或者立即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6.言论免责权。宪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7.享受适当补贴和物质上的便利的权利。 义务 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2.与原选举单位和群众保持密切联系。3.保守国家秘密。 4.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受原选举单位和群众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其所选出代表。 终止 1.暂停执行代表职务:(1)因刑事案件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2)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 2.代表资格终止:(1)辞职被接受的(2)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全国人大会议(3)被罢免(4)丧失国籍 (5)被剥夺政治权利 3.代表因故出缺的,由原选举单位补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在闭会期间,可以补选个别出缺的代表。 5.主席

性质 我国的国家元首,对内对外代表国家。是一个国家机关,包括国家主席和副主席。 地位 是国家主权的代表,是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象征。国家主席对内代表整个国家机构和国家权力,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全体中国人民。 任期 产生 5 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1)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必须年满45周岁。 由全国人大主席团提候选人名单,然后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最后由主席团把确定的候选人交付大会表决,由大会选举产生国家主席和副主席。 职权 1.公布法律法律在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后,由国家主席予以颁布施行。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或者发布命令权 全国人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紧急状态令、动员令、宣布战争状态等。 2.任免权 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正式人选后,由国家主席宣布其任职。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家主席派出或召回代表国家的常驻外交代表,即驻外使节。 3.外交权 4.荣典权 对外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国家主席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批准或废除条约和重要协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对国家有重大功勋的人或单位授予荣誉奖章和光荣称号。 6.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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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 地位 任期 组成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全国行政机关系统中居最高地位 5 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1)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2) 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 (3) 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根据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 (4)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总理的提名,由常委会决定任免。 (5) 组成人员的任免决定以后,都由国家主席宣布任免。 领导 职权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委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1法规制定 2.提案权 包括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的权力。 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1)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 (2) 国家预算和预算的执行情况; (3) 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和废除的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4) 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必须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人选; (5) 在国务院职权范围内的其他必须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或决定的事项。 3.领导权 包括对所属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和监督权。 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及所属各部委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4.管理权 5.任免权 包括对国防、民族、民政、文教、经济、华侨、外交等各项行政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权。 任免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员;奖励先进的工作人员; 惩罚违反法纪并造成一定不良后果工作人员。 6.行政区域划分权 (1)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行政区域界限变更 (2) 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 (3) 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7.紧急状态决定权 国务院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人紧急状态。 如果要决定全国或者整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8.其他职权 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通过明确的决议,以法律形式授予国务院上述列举权力之外的职权

7.中央军事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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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 地位 任期 组成 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国家的最高军事领导机关,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5 年,但没有届数限制 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于人组成。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 根据主席的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全国人大有权罢免主席和其他组成人员。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常委会根据主席的提名,决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领导 体制 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 1.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从而确认中央军委在中央国家机关体系中从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地位。 2.中央军委副主席和委员均由中央军委主席提名。 3.中央军委的有关重大问题要经委员会集体讨论,但是中央军委主席有决定权。 4.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必须接受中央军委主席的领导,中央军委发布的军令和其他命令须由中央军委主席签署方有法律效力。 8.法院

性质 任务 是国家审判机关,是适用法律的专门机关,独立行使国家的审判权。 (1)根据事实和法律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2)通过审判活动,惩罚犯罪,解决民事、经济纠纷,解决行政纠纷,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国家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顺利进行。 (3)通过审判一活动宣传法制,教育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 忠于社会主义祖国。 领导 体制 1.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这种监督主要表现在: (1)对高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进行审判。 (2)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3)核准死刑案徉。 (4)通过检查案件、考核工作对下级人民法院进行监督。 3.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主要表现在: (1)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的第一审案件。 (2)审判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不服上诉和抗诉的案件。 (3)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7

(4)对管辖权有争议的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指定受理法院。 (5)通过检查案件、考核工作,对下级人民法院进行监督。 任期 任命 (1)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 (2) 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等人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特别规定任免。 (3)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必须是年满23 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4) 人民法院院长的任期——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期同本级人大的每届任期相同,都是5 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工作原则 1.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 3.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12简答)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5.合议制度 6.回避制度 7.公开审判原则 8.审判监督制度 9.审判委员会制度

9.检察院

性质 任务 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1)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以及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 (2)保护社会主义国家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3)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领导体制 1.双重从属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2.国家权力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罢免或者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主要组成人员,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对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各种形式的监督等;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同级人民检察院主要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或任免,审议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对检察院的工作进行各种形式的监督等。 3.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领导  (1) 主要组成人员的任免。 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必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 8

 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对于不具备检察官法规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被选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不批准。 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建议本级人大常委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2) 业务领导。 对下级检察院检察工作给予指示或对专项问题的请示给予答复。当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遇到特殊困难时,上级人民检察院及时给予支持和指示,必要时可派人协助工作,也可以将案件调上来自己办。 (3)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必要的检查监督,对业务进行考核评比。 (4)人民检察院内部的领导关系是: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为了保证集体领导,在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主持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要问题。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工作原则 1. 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 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3.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4.专门工作与走群众路线相结合原则。 公检法关系 1.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2.分工负责主要表现在: (1)除人民检察院依法自行侦查的案件及当事人自诉案件外,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负责对案件的侦查、预审、执行逮捕、依法执行判决。 (2)人民检察院负责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抗诉。 (3)人民法院负责审判。 3.互相配合主要表现在: (1)每一机关的工作依法完成后移交下一个环节的工作机关时,都能依法顺利接受并开始新环节的工作。 (2)每一个机关在工作上需要另一机关协助时,能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协助。 4.互相制约主要表现在: (1)三机关通过各自的工作发现另外机关的工作问题,可提出建议要求其纠正。 (2)通过下一阶段的工作审查前一阶段工作是否存在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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