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师范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研究生法律实践工作志
学 号: 姓 名: 专业领域: 校内导师: 实践导师:
江西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江西师范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法律实践教学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保障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法律硕士生〕法律实践活动有序、高效地进行,切实提升法律硕士生法律实践能力和法律职业素养,加强大学与法律实践部门的联系和合作,探索构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特制定本暂行方法。
第二条 法律实践是法律硕士生培养的必修环节,充分的、高质量的法律实践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法律硕士生法律实践是带有研究性质的法律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开展法律实践,既要有助于法律硕士生有效掌握法律实务,同时还应该为法律硕士生学位论文研究提供必要的数据材料支持。
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为全日制法律硕士生〕和在职人员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为在职法律硕士生〕。
第二章 法律实践的内容
第四条 法律实践一般包含法律谈判、模拟法庭训练、法律文书、实务实习等环节。法律实践应符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专业领域培养目标要求。
第五条 法律硕士生在学期间,必须参加不少于半年的法律实践。其中,应届本科毕业生直接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参加法律实践时间原那么上累计不少于1年。
第六条 法律谈判一般在律师事务所进行,时间累计一般不少于一个月。法律职业实习结束后应提交法律谈判小论文,其小论文字数不少于三千。
第七条 模拟法庭训练以在学院模拟法庭进行模拟训练为主,辅之以在实践为辅。每位法律硕士生一般须进行5-6次以上的模拟法庭训练,训练时间累计不少于2个小时。其中,有三年以上法律实践经验的法律硕士生模拟法庭训练教学环节可免修。训练结束后,每位法律硕士生应提交模拟法庭训练记录表〔小结〕五至六份〔填写至?法律实践工作志?内〕。
第 全日制法律硕士生法律文书、实务实习时间累计一般不少于一个学期。在职法律硕士法律文书、实务实习,一般在原单位进行。法律文书、实务实习结束后应制作四至六份不同类别的法律文书和提交八至十二份实务实习周志〔小结〕。法律文书和实务实习周志〔小结〕分别填写至?法律实践工作志?内。
法律硕士生法律文书、实务实习主要内容: (一)在实习的主要内容
参与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具体包括:参与开庭审理,担任员出庭记录,制作法律文书,整理案卷材料等.
(二)在实习的主要内容
1,参与公诉,包括公诉法律文书制作,公诉案件证据材料的核实,出庭参与公诉,公诉材料的整理等;
2,参与管辖案件的侦查,包括对刑事侦查技术的了解,刑事强制措施的运用,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对证人的询问,调查笔录的制作等;
3,参与对司法工作的检察监督. (三)在机关实习的主要内容 1,参与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 2,参与社会治安管理; 3,参与户政管理.
(四)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主要内容
1,参与刑事辩护,熟悉律师出庭辩护的工作内容,会见当事人,学习出庭辩护中的技巧,掌握辩护词的写作等;
2,参与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诉讼代理,包括证据收集,代理词写作,代理技巧,质证技巧的掌握等;
3,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 4,协助申诉和行政复议.
第三章 法律实践的组织
第十一条 法律硕士生法律实践采用校、院二级管理。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审定法律实践有关管理标准、实施方案等,指导法律实践活动的顺利开展,对法律实践活动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做出决议。研究生院〔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法律实践日常事务的协调、管理和质量监控。学院负责法律实践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十二条 全日制法律硕士生法律实践采用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集中实践即法律文书、实务实习环节采用为期一个学期的集中实习方式进行,特殊情况下,法律文书、实务实习可安排在两个学期分段进行。分段实践即法律谈
判、模拟法庭训练等环节可安排在不同的学期进行。全日制法律硕士生法律实践一般安排在第四、第五学期内进行。
在职法律硕士生法律实践一般安排在课程学习外的时间内进行。
第十三条 法律硕士生的法律实践单位必须是国内、、、司法局、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法律实务部门。
全日制法律硕士生法律实践单位可由各学院统一安排或研究生自行联系实践单位进行。研究生本人联系实践单位,须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实践单位出具接受意见,经学校审核批准前方可进行。
在职法律硕士生法律实践原那么上安排在本人工作单位进行。
第十四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导师组成员等组成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法律实践领导小组,负责法律实践活动的组织领导。全日制法律硕士生法律实践各环节由学院指定校内实践指导教师负责法律实践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原那么上每10名法律硕士生配备1位校内实践指导教师。校内导师对法律硕士生培养负全面责任,应切实承当起法律实践的指导工作。学院领导小组、校内实践指导教师、校内导师分工合作,确保法律实践的顺利开展。
学院法律实践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有:联系落实实践单位,组织制订实施方案,委派实践专门管理人员,组织实习发动、培训和总结工作,审核自主联系法律实践事宜,处理实践活动中的重要问题,管理实践经费,组织实践考核等工作。
校内实践指导教师主要职责有:协助制订法律实践实施方案;协助开展法律实践发动、培训、总结和考核工作;作为学校代表参加法律实践单位实践领导小组,负责与实践单位、实践小组长、实践生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工作,及时处理或反响实践活动中实践生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上的问题和困难;组织全日制法律硕士生开展法律实践各环节的具体实践活动,催促并指导法律硕士生完成实践方案,全面掌握法律实践进展情况;做好法律实践管理工作,法律实践中深入实践单位次数不少于4次;负责法律实践中平安教育、纪律教育和平安管理;完成学院法律实践领导小组交给的其它工作任务。
校内导师主要职责有:负责所指导的法律硕士生的思想教育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工作,加强法律硕士生法律职业标准与伦理的培养;指导法律硕士生制订实践方案;加强与法律硕士生联系,切实指导法律硕士生顺利开展法律谈判、模拟法庭训练、法律文书、实务实习等实践活动〔法律实践指导工作以校内导师和校外实践指
导教师为主,以校内实践指导教师为辅〕。
在职法律硕士生法律实践由校内导师负责具体组织管理工作和指导工作,不另行委派校内实践指导教师。
第十五条 学校为4-5名法律硕士生安排1名校外实践指导教师。全日制法律硕士生实践指导教师一般在法律实践单位中选聘,在职法律硕士生实践指导教师一般在其工作单位中选聘。校外实践指导教师选聘及管理方法遵照学校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全日制法律硕士生法律实践单位应成立实践领导小组,负责接收并组织、管理和指导法律硕士生开展实践活动。实践单位领导小组成员由实践单位领导、实践单位部门领导、实践单位实践指导教师和我校校内实践指导教师等组成,一般由实践单位领导任组长。
法律实践单位实践领导小组主要工作有:做好有关人员承当实践指导和管理的思想发动工作,选派实践指导教师候选人;依据我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和法律实践有关要求提供实践岗位,安排法律实践任务;为实践生进行法律实践提供必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组织法律硕士学习实践单位有关管理制度,传授法律工作经验,支持实践生在双方实践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开展法律实践活动;加强与我校的联系与沟通,协调解决法律实践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重视对实习生进行平安教育和纪律教育,加强实践生平安管理;组织法律实践成绩鉴定。
第十七条 开展法律实践应至少提前2周以上确定法律实践实施方案,法律实践实施方案应涵盖法律实践各个环节的内容。一般应包括目标与具体要求、组织领导、进程安排、考核等主要内容。实施方案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除自主联系法律实践的外,制订全日制法律硕士生法律实践实施方案前,法律系负责联系候选法律实践单位,掌握候选法律实践单位能接纳实践生人数以及实践指导教师、实践条件等详细数据并报学院,学院经汇总、协调、审核〔必要时组织实地考察与评估〕后,初步确定实践单位并将有关信息反响给法律系。研究生院组织召开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会审定法律实践实施方案〔必要时召集各实习单位负责人一并参与审定法律实践实施方案〕。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律实践实施方案一般应包括实习目标与要求、组织领导、进程安排、实践考核、实践评优、保障措施等主要内容。
在职法律硕士生法律实践实施方案的制订参照全日制法律硕士生法律实践实施方案执行。
第十 全日制法律硕士生开展法律实践工作,一般采用实践小组的形式进行编队。实践小组设立小组长1名,由学院指定。
实践小组长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协助组织小组同学开展法律实践工作,催促小组同学完成法律实践方案;以身作那么,关心小组同学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负责与实践学校领导、学院、研究生院沟通和联系,及时反映小组同学的情况、建议和要求;协助组织小组同学参加法律实践活动;负责记录小组工作动态、纪律执行情况,做好实践小组的宣传报道工作;负责领取、发放、收集和管理实践有关资料;协助做好小组的法律实践总结工作。
在职法律硕士生可依据区域分布通过一定形式组合成区域合作性学习组织,加强联系和协作,共同做好法律实践工作。
第十九条 法律硕士生应做好实践所需的各项准备工作,按照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目标和法律实践有关要求认真开展法律实践活动。
法律实践期间法律硕士生应遵循的根本行为标准有:严格遵守实践单位和学校规章制度、法律实践有关纪律,服从实践单位和学校法律实践安排;按照法律人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讲究礼貌,衣着整洁,仪表端庄;尊重双方指导老师和实践单位指导老师,虚心接受指导;严格按照培养目标和法律实践要求,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团结互助,积极开展法律实践活动,努力提高法律实践质量;对于法律实践的意见、建议应通过校内实践指导教师或实践组长有组织地提出,不能擅做主张;切实提升自我平安防范意见,加强自我平安管理。
自主联系法律实践的法律硕士生平安责任自负,并与校内导师保持密切联系,每周必须通过电子邮件或 向导师汇报实践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条 全日制法律硕士生法律实践期间一般不准请假。特殊原因需要请假时,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获批准前方可离岗。请假1天〔含1天〕者,须经校外实践指导教师和实践单位批准;请假3天之内〔含3天〕者,还须经所在校内实践指导教师、学院批准;请假3天以上者,须报研究生院批准。
全日制法律硕士生法律实践中,请假超过实践时间1/3以上,实践成绩作不及格处理,不计学分。
第二十一条 学院成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法律实践指导小组,以加强法律实践工作的指导和监控。指导小组由法律硕士导师组成,不定期深入实习单位巡视、指导法律实践工作的开展,及时反响巡视意见,并可在实践单位的支持下
开设专题讲座。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法律硕士生法律实践专项经费。法律实践专项经费管理方法另行制订。
第四章 法律实践基地建设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相对稳定、条件良好、数量适宜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实践基地。实践基地一般在法律实践单位中产生,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逐步建设成为法律实践和法律研究基地。
第二十四条 法律实践基地一般应符合以下根本条件:
1、建立法律实践基地的对象为、、、司法局、律师事务所等法律事务部门,上述单位应了解国家有关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有关法规,愿意接收和积极配合法律硕士生法律实践工作。
2、具备同时接纳10名以上法律硕士专开展法律实践所需要的各项条件,包括实践指导教师、实践岗位、实践研究条件、根本生活条件等。
3、能连续三年以上接收法律硕士生法律实践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立法律实践基地的程序为: 1、各学院或研究生院邀请、有关单位自行申请。
2、实地考察,研究生院协同有关学院组织人员赴实地考察。 3、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审定。 4、签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法律实践基地协议。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据实际情况,通过一定方式支持法律实践基地建设。 第二十七条 法律实践基地建设实施动态管理,原那么上合作期限为三年。合作期限满后视法律实践基地的运转效果及双方实际需求决定是否续约。
第五章 法律实践考核
第二十 学校组织建立并逐步完善科学的法律实践考核体系。法律实践考核合格前方能获得相应学分并申请硕士学位论文辩论。
第二十九条 法律实践考核的内容包括法律谈判、模拟法庭训练、法律文书、实务实习等环节。法律实践考核的指标包括实践态度、实践能力、实践效果和法律职业伦理等,法律实践考核的标准是高素质法律工作者。
第三十条 学分未修满者、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未通过者,不能参加法律实践。 第三十一条 法律实践结束后,法律硕士生应提交法律实践工作志1本〔内含
法律实践方案、实务实习周志、法律文书、模拟法庭训练记录表〕、法律谈判小论文1份、?江西师范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法律实践考核表?一式二份等考核鉴定材料。?江西师范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法律实践考核表?进入本人学业档案。对于免修模拟法庭训练环节者,无需提供该环节小结。
第三十二条 法律实践考核采用实践各环节分别考核鉴定、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法律实践领导小组结合法律实践各环节考核鉴定意见综合评定的方式进行。每个实践环节考核应出具考核鉴定意见和成绩,各实践环节考核成绩记录采用百分制。模拟法庭训练环节免修者,该环节考核注明免修字样并加盖学院公章。
法律谈判、模拟法庭训练环节由校内实践指导教师进行考核鉴定。法律文书、实务实习等环节考核鉴定以实践单位、校外实践指导教师考核鉴定为主,校内实践指导教师协核鉴定工作。
法律实践综合评定中各环节考核成绩权重为:法律谈判10%,模拟法庭训练30%,法律文书20%,实务实习40%。模拟法庭训练环节免修者,该环节考核注明免修字样并加盖学院公章。
法律实践综合评定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等五级评分制。法律实践各环节成绩加权汇总后,一般60以下为不及格,60-79分为合格,70—79分为中等;80—分为良好,90以上为优秀。模拟法庭训练环节免修者其它实践环节成绩加权汇总后按比例换算为百分制分数进行评定。
第三十三条 法律实践考核综合评定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三十四条 学校组织评选“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法律实践先进个人〞。评选比例不超过参加法律实践的法律硕士生总人数的30%。
“先进个人〞评选的根本条件为:法律实践综合评定为“优秀〞,同等条件下实践小组长优先。
“先进个人〞评选的根本程序为:本人申请或实践单位、实践小组、实践指导教师推荐,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法律实践领导小组审核,研究生院评审并公示,学校批准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六章 附那么
第三十五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方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法律实践活动方案
〔法律实践活动方案应包含法律谈判、模拟法庭训练、法律文书、实务实习等实践环节,可按实践环节制订方案,也可综合多个实践环节制订方案,可附页〕 实务实习周志〔小结〕
年 月 日至 月 日 简要记录一周重要工作〔重点描述遇到的问题〕: 我的一周 实践导师指导 简要记录导师指导活动: 针对问题解决详细表达本人的心得体会: 我的感受 实务实习周志〔小结〕
年 月 日至 月 日 简要记录一周重要工作〔重点描述遇到的问题〕: 我的一周 实践导师指导 简要记录导师指导活动: 针对问题解决详细表达本人的心得体会: 我的感受 实务实习周志〔小结〕
年 月 日至 月 日 简要记录一周重要工作〔重点描述遇到的问题〕: 我的一周 实践导师指导 简要记录导师指导活动: 针对问题解决详细表达本人的心得体会: 我的感受 实务实习周志〔小结〕
年 月 日至 月 日 简要记录一周重要工作〔重点描述遇到的问题〕: 我的一周 实践导师指导 简要记录导师指导活动: 针对问题解决详细表达本人的心得体会: 我的感受 实务实习周志〔小结〕
年 月 日至 月 日 简要记录一周重要工作〔重点描述遇到的问题〕: 我的一周 实践导师指导 简要记录导师指导活动: 针对问题解决详细表达本人的心得体会: 我的感受 实务实习周志〔小结〕
年 月 日至 月 日 简要记录一周重要工作〔重点描述遇到的问题〕: 我的一周 实践导师指导 简要记录导师指导活动: 针对问题解决详细表达本人的心得体会: 我的感受 实务实习周志〔小结〕
年 月 日至 月 日 简要记录一周重要工作〔重点描述遇到的问题〕: 我的一周 实践导师指导 简要记录导师指导活动: 针对问题解决详细表达本人的心得体会: 我的感受 实务实习周志〔小结〕
年 月 日至 月 日 简要记录一周重要工作〔重点描述遇到的问题〕: 我的一周 实践导师指导 简要记录导师指导活动: 针对问题解决详细表达本人的心得体会: 我的感受 实务实习周志〔小结〕
年 月 日至 月 日 简要记录一周重要工作〔重点描述遇到的问题〕: 我的一周 实践导师指导 简要记录导师指导活动: 针对问题解决详细表达本人的心得体会: 我的感受 实务实习周志〔小结〕
年 月 日至 月 日 简要记录一周重要工作〔重点描述遇到的问题〕: 我的一周 实践导师指导 简要记录导师指导活动: 针对问题解决详细表达本人的心得体会: 我的感受 实务实习周志〔小结〕
年 月 日至 月 日 简要记录一周重要工作〔重点描述遇到的问题〕: 我的一周 实践导师指导 简要记录导师指导活动: 针对问题解决详细表达本人的心得体会: 我的感受 实务实习周志〔小结〕
年 月 日至 月 日 简要记录一周重要工作〔重点描述遇到的问题〕: 我的一周 实践导师指导 简要记录导师指导活动: 针对问题解决详细表达本人的心得体会: 我的感受 法律文书
制作时间: 〔要求制作不同类别的法律文书,本栏只限一种。可附页〕 法律文书
制作时间: 〔要求制作不同类别的法律文书,本栏只限一种。可附页〕 法律文书
制作时间: 〔要求制作不同类别的法律文书,本栏只限一种。可附页〕 法律文书
制作时间: 〔要求制作不同类别的法律文书,本栏只限一种。可附页〕 法律文书
制作时间: 〔要求制作不同类别的法律文书,本栏只限一种。可附页〕 法律文书
制作时间: 〔要求制作不同类别的法律文书,本栏只限一种。可附页〕
模拟法庭训练记录表〔小结〕
指导教师 庭审案件 训练主题 主要记录庭审内容: 年级 训练时间 专业领域 训练地点 模拟训练过程纪要 〔主要从编辑案件、法庭组成、庭审角色、庭审程序、庭审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价〕 实践评议 模拟法庭训练记录表〔小结〕
指导教师 庭审案件 训练主题 主要记录庭审内容: 年级 训练时间 专业领域 训练地点 模拟训练过程纪要 〔主要从编辑案件、法庭组成、庭审角色、庭审程序、庭审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价〕 实践评议 模拟法庭训练记录表〔小结〕
指导教师 庭审案件 训练主题 主要记录庭审内容: 年级 训练时间 专业领域 训练地点 模拟训练过程纪要 〔主要从编辑案件、法庭组成、庭审角色、庭审程序、庭审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价〕 实践评议 模拟法庭训练记录表〔小结〕
指导教师 庭审案件 训练主题 主要记录庭审内容: 年级 训练时间 专业领域 训练地点 模拟训练过程纪要 〔主要从编辑案件、法庭组成、庭审角色、庭审程序、庭审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价〕 实践评议 模拟法庭训练记录表〔小结〕
指导教师 庭审案件 训练主题 主要记录庭审内容: 年级 训练时间 专业领域 训练地点 模拟训练过程纪要 〔主要从编辑案件、法庭组成、庭审角色、庭审程序、庭审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价〕 实践评议 模拟法庭训练记录表〔小结〕
指导教师 庭审案件 训练主题 主要记录庭审内容: 年级 训练时间 专业领域 训练地点 模拟训练过程纪要 〔主要从编辑案件、法庭组成、庭审角色、庭审程序、庭审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价〕 实践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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