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尤其女性更是如此,现今社会男性也已加入了化妆
品拥戴行列.的确,脸面的问题实在是个大问题,化妆美容可以使人神采飞扬、婀娜多姿、增加魅力、妩媚动人,还可以使人增加自信、美化生活,化妆美容使人随不至于今年20明年18,但是的确可以使人保持住一些青春风采。
人的皮肤、脸面是非常娇贵的,稍不注意就会受到伤害,因此国家对化妆品实行强制管理,实行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双重管理。
一、定义
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二、化妆品发证管理和分类
发证审查的内容大概包括:质量保证体系的管理、生产条件、检测能力、人员素质、产品检验、多方面考核确保生产出合格产品。 生产许可证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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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对化妆品的分类 申 证 单 元 产品类型 护发清洁类 产品举例 洗发液、洗发膏、发露、发油(不含推进剂)、摩丝(不含推进剂)、梳理剂、洗面奶、液体面膜等 护肤水、紧肤水、化妆水、收敛水、卸妆水、眼部清洁液、按摩液、护唇液、生发液、护肤精油、无纺布面膜等 染发剂、烫发剂等 啫喱水、啫喱膏、美目胶等 膏、霜、蜜、香脂、奶液、洗面奶、无纺布面膜等 发乳、焗油膏、染发膏、护发素等 香粉、爽身粉、痱子粉、定妆粉、面膜(粉)、浴盐、洗发粉、染发粉等 胭脂、眼影、粉饼等 摩丝、发胶、彩喷等 香水、花露水、指甲油等 唇膏、眉笔、唇线笔、发蜡、睫毛膏、唇彩、液体唇膏等 本次不列入 一般液态单元 护肤水类 染烫发类 啫喱类 护肤清洁类 膏霜乳液单元 发用类 散粉类 粉单元 块状粉类 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 蜡基单元 其它单元 证书举例;
气雾剂类 有机溶剂类 — — 卫生许可证产品分类:护肤类、发用类、美容修饰类、香水类 证书举例:
三、化妆品的使用特点:
1. 化妆品是消费者长期使用的物质,对使用部位的作用比较缓和。一般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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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化妆品经常使用,即使不是每天,也是需要反复使用,如洗发香波等;
2. 接触人群广泛,化妆品是男女老少,老弱病残都在使用的产品; 3. 对于大多数消费者而言,经常多种同时使用。如女青年要用唇膏、胭脂、眉笔、眼影、睫毛膏、粉饼等; 4. 化妆品不应对消费者产生任何危害。
5. 化妆品与药品不同,药品是在医生的指导下对疾病使用的,一般来说,有一定的副作用,而化妆品不需要在医生指导下使用,所以化妆品必须安全,一般情况下无任何副作用。
四、特殊用途化妆品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规定,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育发化妆品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的化妆品。 染发化妆品具有改变头发颜色作用的化妆品。
烫发化妆品具有改变头发弯曲度、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化妆品。 脱毛化妆品具有减少、消除体毛的化妆品。 美乳化妆品有助于乳房健美的化妆品。 健美化妆品有助于使体形健美的化妆品。 除臭化妆品有助于消除腋臭的化妆品。
祛斑化妆品用于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的化妆品。
防晒化妆品具有吸收紫外线作用,减轻因日晒引起皮肤损伤功能的化妆品。 五、化妆品和其他产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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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化妆品是以涂抹、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表面(如表皮、毛发、指甲、口唇等)起到清洁、保养、美化或消除不良气味作用的产品,该产品对使用部位可以有缓和作用。
2. 药品是指为诊断、治疗、预防人体疾病,有效的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药和剂量的物质。化妆品不得宣传医疗作用,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3. 一些具有美容功效的食品或保健食品因其为食入而非施于人体表面不属化妆品,如祛斑的美容口服液。
4. 化妆品用仪器、器械、工具、用品不属化妆品。如:美容仪属美容器械。 5. 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用品等卫生用品、性用品、计划生育有关用品等不属化妆品。如消毒洗涤液、卫生纸巾等。
6. 口腔清洁用品、洗涤剂、空气清新剂、车内、室内的散香剂,清洁剂,家用涂料,皮革保护剂等日用化学品不属化妆品。 7. 具有保健功能的产品和生活用品不属化妆品。
8. 易与化妆品混淆或有争议的产品可请示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部化妆品安全性评审委员会解释。
六、化妆品标识
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 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1.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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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 2) 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
3) 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
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的,应当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号,按照一中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同一名称的化妆品,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香型的,应当在名称中或明显位置予以标明。
2.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标注: 1)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2) 依法不能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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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3) 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
4) 分装化妆品应当分别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名称和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3. 化妆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4.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净含量的标注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液态化妆品以体积标明净含量;固态化妆品以质量标明净含量;半固态或者粘性化妆品,用质量或者体积标明净含量。 5.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及要求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
6.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
化妆品标识必须含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7.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还应标注卫生许可证号。
化妆品根据产品使用需要或者在标识中难以反映产品全部信息时,应当增加使用说明。使用说明应通俗易懂,需要附图时须有图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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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使用或者保存不当容易造成化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化妆品、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的化妆品,必须标注注意事项、中文警示说明,以及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等。 8. 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1) 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 2) 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3) 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 4) 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七、与化妆品有关的证书
普通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对企业发放)
特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对企业发放)、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证(对产品发放)
进口化妆品 ;2004年7月1日开始卫生部简化对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卫生许可程序,首次进口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在上市前由生产单位或进口单位向卫生部申请备案,提交材料,履行备案程序。
非特殊进口化妆品 卫妆进备字
特殊进口化妆品 卫妆进字
八、化妆品投诉处理:
化妆品过敏——北京空军总院皮肤科 过敏原因——因人而异 九、保管化妆品的主意事项
1防污染:使用时最好使用消毒化妆棒取用,用后旋紧瓶盖,防止细菌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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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导致化妆品变质;
2防晒:强烈的紫外线有一定的穿透力,容易使油脂和香料产生氧化反现象,所以化妆品应避光保存;
3防冻:温度过低会使化妆品的水分结冰乳化体遭到破坏,质感变粗变散; 4:防潮:潮湿的环境是微生物繁殖的温床,会使含有蛋白质、脂质的化妆品中的细菌加快繁殖,发生变质,化妆品应放在通风干燥的地方保存; 5:唇膏的保存:避开热源(暖气、吹风机)
6:粉饼胭脂:不得摔、砸,应使用清洁干净的粉扑或粉刷,最好不用带菌的手涂抹
7:营养成分高的化妆品应尽量不用手指直接接触 十关于化妆品标准: 化妆品标准由三部分组成: 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卫生指标: 产品执行标准
1. GB 8372《牙膏》
2. GB 15979《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3. GB 19877.1《特种洗手液》 4. GB 19877.2《特种沐浴剂》 5. GB 19877.3《特种香皂》 6. QB/T 1623《过硼酸钠》 7. QB 13《发用摩丝》 8. QB 14 《定型发胶》 9. QB/T 15《洗面奶(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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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QB/T 1857《润肤膏霜》 QB/T 1858《香水、古龙水》 QB/T 1858.1《花露水》 QB/T 1859《爽身粉、痱子粉》 QB/T 1862《发油》 QB/T 1913《香粉透明皂》 QB/T 1974《洗发液(膏)》 QB/T 1975《护发素》 QB/T 1976《化妆粉块》 QB/T 1977《唇膏》 QB/T 1978《染发剂》 QB 1994《沐浴剂》 QB/T 2284《发乳》 QB/T 2285《头发用冷烫液》 QB/T 2286《润肤乳液》 QB/T 2485《香皂》 QB/T 2487《复合洗衣皂》 QB 26《洗手液》 QB/T 2660《化妆水》 QB/T 2744.1《足浴盐》 QB/T 2744.2《沐浴盐》 QB/T 2286《润肤乳液》 QB/T 2287《指甲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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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34.
QB 29《一般气雾剂产品的安全规定》 BB 0005《气雾剂产品标示》
检测报告示例:
国家轻工业化妆品洗涤用品质量监督检测北京站
检 测 报 告
编号XK07-B1-109 共 3 页第 1 页
型号规格 产品名称 生产单位 委托单位 抽样单位 抽样日期 抽样数量 到样日期 检验检定 通知书编检测依据 保湿乳 商 标 北京化妆品有限公司 北京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北京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2007.7.9 抽样编号 检测类别 样品等级 抽样地点 —— 生产许可证 合格品 成品库房 15678瓶 100毫升/瓶 京质技监评字抽样基数 [2007]3797号 抽样人员 王二 30瓶(含10瓶备样) 2007.07.12 送样人 李四 刘五 封样状态 封条、样品完好 限期使用2012年07月 京质技监检字[2007]2083号 日期 QB/T 2286-1997《润肤乳液》 2007年版《化妆品卫生规范》(霉菌和酵母菌总数) GB 5296.3-1995《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AE160电子天平(04) 868型pH测试仪(08) AFS2201a双道原子荧光光度计(01) 检测用主要仪器 10
检测结论该批产品经抽样检测,标签标注符合GB 5296.3-1995《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产品质量符合QB/T 2286-1997《润肤乳液》标准和2007年版《化妆品卫生规范》(霉菌和酵母菌总数)。符合发证条件。 报告签发日期:2007年07月24日 备样封存于企业。 审核: 主检: 编制: 备注 批准: 编号XK07-B1-109 共 3 页第 2 页 检测项目 结 构 色 泽 香 气 耐 热 耐 寒 pH 值 离心考验 铅(以铅计),mg/kg 汞,mg/kg 砷(以砷计),mg/kg 细菌总数,CFU/g 霉菌和酵母菌总数, CFU/g 标准规定 细腻 符合企业规定 符合企业规定 40℃24h,恢复室温后无油水分离现象 (-5~-15)℃24h,恢复室温后无油水分离现象 4.5~8.5 2000r/min 旋转30min不分层 ≤40 ≤1 ≤10 ≤1000 ≤100 实测结果 细腻均匀乳液 淡黄色符合标样 有香气,无异味 符合标样 无油水分离现象 无油水分离现象 7.8 无分层 <5.0 <0.1 <0.5 <10 <10 单项判定 合格 合格 合格 合格 合格 合格 合格 合格 合格 合格 合格 合格 检 测 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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粪大肠菌群/克 绿脓杆菌/克 金黄色葡萄球菌/克 净含量,毫升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100(标注值) „„„本页以下空白„„„
未检出 未检出 未检出 103 合格 合格 合格 合格 12
检 测 报 告
编号XK07-B1-109 共 3 页第 3 页 检测项目 标准规定 产品名称 制造者名称 实测结果 保湿乳 北京化妆品有限公司 北京崇文区北路2号 净含量:100ml 2012年07月 HNMB XK 16-108 0058 (1993)卫妆准字01-XK-0205号 QB/T 2286 —— 标注齐全 合格 单项判定 化妆品制造者地址 净含量 限期使用日期 生产批号 生产许可证号 卫生许可证号 产品标准号 特殊用途化妆品 卫生批准文号 生产许可证标志 (QS和质量安全) 日期标注 标签标注
„„„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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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轻工业化妆品洗涤用品质量监督检测北京站
检 测 报 告
编号H 共 2 页第 1 页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生产单位名称及联系电话 委托单位名称及联系电话 检测依据 产品状态 检测类别 环境条件 检测用主要仪器设备 名称、型号、编号 检测结论 400克/瓶 北京有限公司(010-) 同生产单位 QB/T 1857-2004《润肤膏霜》(O/W型) 瓶装/袋装/软管装/桶装;膏体;包装完好 委托检验 室温20℃ 检测地点 检测日期 本站 2007~2007 商 标 生产日期 AE160电子天平(04) 868型pH测试仪(08) AFS2201a双道原子荧光光度计(01) 送检样品依据QB/T 1857-2004《润肤膏霜》(O/W型)标准检测,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备 注 此检测报告有效期为一年。
编 制(签字): 年 月 日 审 核(签字): 年 月 日 批 准(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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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测 报 告
编号H 共 2 页第 2 页 检测项目 外 观 香 气 pH 耐 热 耐 寒 铅/(mg/kg) 汞/(mg/kg) 砷/(mg/kg) 标准规定 膏体细腻,均匀一致 符合规定香型 实测结果 白色细腻均匀一致膏体 有香气,无异味 单项判定 合格 合格 合格 合格 合格 合格 合格 合格 合格 合格 合格 合格 合格
4.0~8.5 (粉质产品、果酸类产品除外) (40±1)℃保持24h,恢复至室无油水分离现象 温后膏体无油水分离现象 -5℃~-10℃保持24h,恢复至室与试验前无明显温后与试验前无明显性状差异 性状差异 ≤40 ≤1 (含有机汞防腐剂的眼部化妆品除外) ≤10 <5.0 <0.1 <0.5 <10 <10 未检出 未检出 未检出 ≤1000 细菌总数/(CFU/g) 眼部用、儿童用产品≤500 霉菌和酵母菌总数/ ≤100 (CFU/g) 绿脓杆菌/克 金黄色葡萄球菌/克 粪大肠菌群/克 „„„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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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十一、销售时的介绍:
实事求是,不夸大宣传,对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提醒按说明书使用,并对需作过敏试验的及时提醒,特别是初次购买的消费者更应做好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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