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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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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的主体

一.法律解释的理解。我们要探究和理解法律解释的主体,就应该先了解法律解释,我们应当在两种意义上来认识法律解释。其一是方意义上的确定法律条款之含义的技术,其二是本体论意义上的使法律文本获得意义的方式。

二.法律解释主体的概念

在理解法律解释之后,我们从法律解释广义和狭义上可知:

根据王利明的观点。法律解释的主体,是指对法律进行解释和阐明的个人和组织。

三.法律解释主体的特征。

1.法律解释者是有权解释的主体。我们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看,解释者也是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的,从狭义来看法律解释正因为涉及“法律”这一特定概念,是要受到法律约束力,是事关当事人的利益和具体个案的裁决,且这也是解释者的一种职务行为。不管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还是法官解释等,这都是一种有权解释。

2.法律解释者是基于法律适用的需要而进行的解释

按照古典主义学派代表人物的观点,法律不应当也不需要被解

释,因为法官只需要应用三段论式的简单逻辑推理就可以正确的裁判案件。现代法学在此问题上已经达成共识,原则性与抽象性是成文法的优点,具有强大的生命力———适应性

强;同时这也是成文法的弱点———难以概括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因此,我们既要探寻法律稳定的原则,又要探寻法律发展的原则。具体案件事实与将要被适用的法律条文之间完全的吻合,在司法实践中是少之又少的,绝大部分的案件的法律适用,需要法律解释者在事实与法条之间进行修剪缝合,有时甚至需要制定新的规则。

3.主要是为了解决法律个案的纠纷而进行的解释。从法律解释的对象来看:案件中所包含的一半的法律与事实间的逻辑关系,是具有个性的,这种个性充分体现在个案的纠纷上。在司法过程中,所有的裁判都始于解释也终于解释,法律规范的大部分是在裁判中找到的。法律的模糊多发生在条文与事实的遭遇之际。如果没有法条与事实链接,条文原本是清晰的。正是在许多待处理的案件中,法律条文才呈现出解释需要。法官对法律渊源和法律事实的法律意义的阐明,目的在于弥补共性的法律与个性案件之间的空隙,最终能达到解决法律个案的目的。

4.是要受到解释规则的约束。从法律解释的立场上看:解释者站在司法立场上进行解释,以求做到依法裁判。法律解释活动主要发生在司法过程中,因而,解释者应该站在司法立场上进行解释,按照传统法治的基本理论,行为者应依法办事,司法活动中应依法裁判。这其中的依法隐含着立场要求,也就是行为人要作出其合法行为,解释者作出判断要依据已公布的法律,司法者不仅得搞清楚法律条文的意图,还得搞清楚立法者的意思。

四.法律解释主体的界定

当今世界依据法律形式的不同划分为英美法系和法系,法律解释主体的界定无外乎也是在这两大法系的范围内界定的,我们逐个分析,从我们对英美法系的认识,以及所接触的关于关于英美法系的书籍,电影等,我们可知,英美法系的法官有公认的法律解释权

\"英国的在解释、适用和补充由国会制定的法律中的地位,乃是英国的功能\"。一句话表明了英国

在法律解释中的地位被公认的和理所当然的。这也是由信奉经验主义的英国长期以来所形成的将判例法看成常态而将制定法看成例外的法律文化所决定的。而从美国马歇尔大法官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所指出的解释和适用法律是的传统领域,即\"确定法律是什么是司法机关的权限和职责,那些把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人们,必定有必要对规则进行阐释和解释。这也表明\"美国赋予法官以法律解释权。而我中重点来看一下法系,因为法系在给人的初步印象里法律解释的主体是立法机关而非法官。罗马法有\"谁制定的法律谁就有解释权\"的法律解释原则,法律解释权被公认属于立法机关,且与英美法系国家相比法系国家的法官地位要低得多,对国家与社会的影响力要小,个性突出、声名显赫者也少。但实际上已确立了法律解释的惯例,原因很简单,制定法总是有自身的缺陷:抽象性和滞后性。立法者受主体认识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客观环境的复杂性等各种因素的决定,不可能制定出一个针对形形色色案

件的法典,他们只能制定出一个抽象的规范。而且即使立法机关试图

制定严密完备的法律,以适应一切可能发生的情况,但立法活动总是

落后于迅速的现实变化。既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本身有缺陷使得

审理案件时常常找不到明确的\"大前提\",且法官又不能拒绝审判,这

等于逼着法官自己去解释法律。于是实际情况变成了:主流观点至今

不承认法官有法律解释权,但实际上法官一直打着遵循制定法的幌子

行自由裁量之实。

五.在我国,法官作为法律解释主体的意义

现阶段我国法制建设刚刚兴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必然需要法律来调整。国家制定出一系列部门法是否调整的好只有那些工作在第一线的法官们最清楚了。法官在个案审理中行使法律解释权有其必要性。

1.借鉴英美法系和法系的必然要求

英美法系的法官行使针对个案的法律解释权不言自

明,法系的法官最终也向英美法系靠拢了。因为法系一直打着遵循制定法的幌子行自由裁量之实。

2.有利于法律的完善

法律是一定时期内经验的总结。但法律被制定出来以后不是保守的、封闭的,而是开放的、发展的。法律的开放性决定了法律时刻处于发展变化之中。成文法的空缺结构和模糊之处是对法官开放的,它的内容需要法官根据法的精神予以填补和明确。填补和明确的方法就是法律解释。

3.法官拥有法律解释权是最终实现司法的必要条件在西方和中国,司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西方的司法不仅指司法活动中的,而且指法官。法官地

审理案件是西方司法的核心内容。而我国的司法仅仅指。这样的司法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司法。任何一个法官要审判,都必须拥有与审判相联系的法律解释权

六.总结

法官的法律解释是天然的。“在人类追求司法公正这一永恒价值目标的过程法官是法律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生活关系的大门。”法律借助法官而降临人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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