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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组成及选定仲裁员意见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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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组成及选定仲裁员意见声明书

西安仲裁委员会:

我方与 关于 合同纠纷一案,根据《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我方约定组庭方式由 名仲裁员组成。并同意按下列方式产生仲裁员:

(一)、我方仲裁员的产生:

1、选定 为仲裁员;

2、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二)、首席(独任)仲裁员的产生:

1、双方共同选定 为首席(独任)仲裁员;

2、委托我方选定的仲裁员五日内推荐;

3、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4、我方推荐以下仲裁员,如与对方推荐的人选有一名相同的,为双方共同选定的首席(独任)仲裁员;没有相同的或者超过一名相同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1)、 2)、 3)、

4)、 5)、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当事人一方为两人以上的,应当共同选定一名仲裁员,不能共同选定的,依照本会仲裁规则的办法产生。

2、当事人约定仲裁庭由1名仲裁员组成的,适用(二)1、2、4的方式产生仲裁员。

3、当事人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5日期限内提交本声明书,逾期的由本会主任决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及指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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