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案例分析
一、 2009年10月5日10时20分左右,当地人林某(男,28岁)见王某(男,18岁)背着旅行包匆忙往火车站方向赶路,便走上前故意撞了他一下,林某将手中的玻璃眼镜摔碎,并以水晶眼镜被摔坏为由,向王某索取赔偿费用300元钱。王某信以为真将身上买火车票剩下的仅有的200元给林某。派出所巡逻的民警正好经过,就此事进行处理。
问题一:
林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问题二:对此案是否可以进行治安调解?为什么?
问题三:对林某可以采取何种传唤方式?应当如何执行?采用什么方式将传唤理由和地点告知林某家属?
问题四:派出所巡逻的民警对涉案的200元应采取什么法律措施?如何处理?
问题五:派出所民警当场对林某作出了5日拘留,并处2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民警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 1、林某行为已构成治安管理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林某行为应当定性为诈骗行为。
2、此案不能进行治安调节,林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不能进行治安调解。
3、对林某可以采取口头传唤方式进行传唤,应当当面进行告之本人进行口头传唤,采取电话,短信等形式告知林某家属。
4、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对违法所得予以收缴,进行登记后返还给受害人。
5、不正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进行当场处罚200元罚款已超过规定额数,并且民警不得当场对林某作出拘留处罚。
二、 某派出所在办理周某出售淫秽物品一案时,决定对其进行传唤,办案民警陈某、赵某送达传唤证时,发现只有周某一人在家,并且其家中可能藏有淫秽光盘,遂向周某出示工作证件,对其住所进行了检查。经检查,发现了10张淫秽光盘,民警赵某在笔记本上予以注明。周某又称在其小商店内还有一部分淫秽光盘。陈某、赵某赶紧携带发现的淫秽光盘回到派出所,向所长报告了此情况。经所长同意,二人带着由派出所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到周某的商店内进行了检查,又发现了5张淫秽光盘,二人决定予以扣押,民警赵某又在笔记本上予以注明。两名民警对扣押的光盘,给周某打了个“今扣周某15张淫秽光盘。陈某、赵某”的条子。
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指出公安机关在办理本案时存在的问题。
答案: 1、办案民警在检查当事人住所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批准2、对搜查出的淫秽光盘直接予以收缴
三、 甲、乙二人共谋盗窃,双方约定由甲入室行窃,乙在墙外望风。甲在室内搜寻了
半天,只在茶几上找到手表一块,刚要离开时,不慎将茶几上的一个玻璃花瓶碰翻在地。隔壁卧室熟睡的女主人被惊醒后,走出客厅大声喝问,并伸手抓住了甲的一只手腕。甲顿感害怕,遂腾出另一只手,抄起茶几上的一个烟灰缸向女主人头上砸去,当即致其死亡。之后,甲越墙而出,告诉乙没什么值钱的东西可偷,只找到这块手表。后乙将此手表卖掉,得赃款4000元,甲乙二人各分2000元。1.简述甲涉嫌的罪名。(2分)
2.简述乙涉嫌的罪名。(2分)
3.甲、乙二人在什么罪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请说明理由。(3分)
4.对乙的行为,公安机关是否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请说明理由。(3分)
答案: 1、甲在行窃过程中,将女主人砸死的行为单独构成抢劫罪(不是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269条之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就是刑法关于转化型抢劫的特性。甲的行为属于犯意的转化,不是犯两个罪,不能将盗窃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此外,甲的抢劫行为符合“入户抢劫”和“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法定情形,因此,对甲应根据《刑法》263条之规定,定抢劫罪,法定刑升格,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甲乙均构成盗窃罪的既遂,乙在墙外望风,一般认为是从犯。3、甲、乙二人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甲、乙二人共谋盗窃,表明他们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并且实施了犯罪行为。因为盗窃手表价值较大,达到了盗窃罪的定罪标准,且犯罪行为得逞,所以甲乙均构成盗窃罪的既遂。在本案中,甲是实行犯,是共同犯罪的主犯;乙在墙外望风,一般认为是从犯。4、乙将手表卖掉,得赃款4000元的行为是犯罪后的不可罚行为,不能单独评价。也就是说,不可另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前叫销售赃物罪)。对乙只能定盗窃罪。在量刑时,
还要考虑从犯的因素,对乙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侯某,男,2006年4月2日20时左右,侯某醉酒后回到家中,问:1.请以主办民警的身份对侯某的行为进行定性。
2.本案民警对侯某传唤戴手铐是否合法?为什么?
3.本案对侯某询问查证时间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 1、侯某的行为为侮辱诽谤及阻碍执行职务定性。
2、戴手铐不合法,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应进行控制的酒醉人员应使用警绳进行约束,且侯某的行为未达到使用手铐的法定情形。
3、讯问查证时间不合法,讯问查证时间应当不超过八小时。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拘留的时间不超过24小时。行政拘留的裁决权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裁决。而不是派出所作出拘留决定。
五、甲,男,30岁,1998年4月因侮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1999年12月,
问:
1甲的行为构成何罪?具有什么影响量刑的情节?应当如何处罚?请简要分析。
2乙的行为构成何罪?具有什么影响量刑的情节?请简要分析。
答案: 1、甲与乙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其中甲为教唆犯,乙为实行犯。甲教唆的乙不满18周岁,所以对甲的犯罪行为应当从重处罚。乙属于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甲在缓刑考验期间犯罪,对甲应当撤销缓刑,对其强奸罪判处刑罚后,与其侮辱罪所判的2年有期徒刑实行数罪并罚。2、乙已满14周岁,可以构成强奸罪。甲与乙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乙为实行犯。乙虽然不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经亲友规劝、由亲友送去投案的,也视为自动投案。乙在投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与甲的全部罪行,所以成为自首,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六、2010年5月3日晚11时许,王某、张某发现某市江南区某国有企业值班人员已睡觉,二人便商量到该企业偷点东西去卖。于是,由张某在外望风,王某进入该企业会议室提走价值近1万元的笔记本电脑1台,王某走出房间时被一巡逻的保安发现并追赶,王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保安刺伤后逃跑。
问题一:王某、张某涉嫌什么罪名?
问题二:李某非法搜查案应由哪个机关管辖?并说明理由。
问题三:张某具有什么影响量刑的情节?
问题四:江南分局在办理案件中存在哪些问题?
答案: 1、王某、张某构成转换型抢劫罪,张某构成盗窃罪。2、李某非法搜查案应该由赵某所住单身宿舍及赵某父母的住处的属地公安机关处理。3、张某的行为有自首情节、立功表现,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4、(1)《呈请刑事拘留报告书》应有两名民警签字,(2)刑警支队长应签“拟同意,请局长批示”,(3)副局长签字后要加盖分局的公章及局
长印章,(4)应该在24小时内进行第一次讯问,5月6日12时至5月7日15时许已经过了24小时,程序违法,(5)讯问笔录要两名民警制作,(6)王某只在一地作案,不构成流窜作案。(7):取保候审的依据不是初犯,认罪态度好,而是具有以下情形的(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司法机关在法定期限届满尚不能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五)公安机关申请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的,如果案件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的,可依法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六)持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追究刑事责任,但又不需要逮捕的,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这是司法机关办理取保候审的最主要法律依据。(8)保证人要符合,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的条件,需要审查后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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