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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手册

来源:吉趣旅游网
商业特许经营培训材料之二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手册

(内部资料 注意保存)

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

2012年9月

前 言

2007年5月以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及其配套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稳步有序地开展。截至2012年8月,通过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备案的特许人达1881个,其中跨省经营的1515个,省内经营的366个。随着备案工作的逐步开展,社会各界对特许经营的关注度增加,认知度逐步提高;特许企业认真对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备案过程中对信息披露、广告宣传等方面进行整改和完善,经营的规范化程度有所提高;备案机关及时公布特许人的备案信息,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查询便利,也形成了有效的社会监督。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效率,根据商务部“三定”方案,商务部决定自2009年5月1日起,将跨省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备案工作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承担。2012年《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2]893号)明确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将备案材料受理和初审工作交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承担。为保证审核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时效性,现编写《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手册》,供备案机关在工作中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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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审核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1 第二章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材料程序及注意事项……………………2 第一节 特许人登录号的发放…………………………………………………2 第二节 备案资料的网上审核…………………………………………………8 第三节 备案信息公告…………………………………………………………16 第四节 特许人资料变更的审核………………………………………………18 第三章 特许人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撤销………………………………………20 第四章 特许人办理备案流程……………………………………………………23 第一节 特许人获取登录号和密码的流程……………………………………23 第二节 特许人登录系统填报备案资料程序…………………………………29 第三节 特许人资料变更的申请………………………………………………38 第四节 经营合同年报…………………………………………………………39 附录 (一)备案基本流程图示………………………………………………… 42 (二)相关概念说明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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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审核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一、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审核的基本原则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备案机关应严格审核特许人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一)真实性原则

备案机关审核特许人申报的材料,应当要求企业以实际情况为依据,提交如实反映企业的基本信息、经营资源和经营状况的法定信息。真实性是对特许人备案材料的基本要求。

(二)完整性原则

特许人应当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全面提交各项备案材料,并保持内容的完整性。备案机关应当全面审查并逐一核对各项材料。

(三)形式审查原则

备案机关对特许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内容和要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审查特许人资料的种类及每个文件记载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即是否齐全;二是审查特许人资料记载的事项和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即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第二项内容是形式审查的核心和重点。特许人应当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备案机关只对备案材料的合法性、连续性负审查责任。

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审核的基本制度 (一)两级备案制度

根据《条例》第八条及《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备案工作;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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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备案工作。自2009年5月1日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部分跨省经营的特许企业进行备案,鉴此,境内特许人的备案工作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承担,境外企业的备案工作仍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

(二)逐级审核制度

特许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均须经备案材料审查机关主管处室的经办人、处长、厅(委)或司(局)负责人逐级、逐项审核。

(三)签名制度及材料存档制度

特许人提交的材料,均实行经办人、处长、厅(委)或司(局)领导的签字制度。同时,所有审核材料通过编号长期归档保存,可以有效地保障对审核行为的过程监督和事后跟踪监管,也保证特许人备案信息有据可查。

(四)网上公告制度

根据《条例》第十条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通过备案和撤销备案的特许人信息,均在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公告,同时接受公众和行业的监督。

第二章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材料程序及注意事项

对境内特许人备案资料的审核工作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承担。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包括三个基本环节:特许人登录号的发放;特许人备案资料的网上审核;备案机关公告。

第一节 特许人登录号的发放

一、要求特许人领取登录号时提交的材料

为保证特许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备案的便利性和效率性,备案机关设置了三种登录号的领取方式,即特许人自己领取,委托他人领取或委托服务机构(省级以上连锁协会或法律服务机构)领取。备案机关应告知特许人可任选其中一种。

二、对获取登录号提交基础材料的审核要点 (一)营业执照副本。审核要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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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执照的种类包括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种;

2、营业执照上所载的企业成立日期至少应当满一年; 3、营业执照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备案上一年度年检;

4、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应当包含特许人的特许经营业务项目;如果系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国独资企业、以上三种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企业及港澳台投资企业,下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副本应记载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上一年度年检的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须与营业执照所载法定代表人姓名一致。 (三)政府机关出具的与特许经营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相关证书。审核要点为:

1、证书记载的经营资源权利人(或许可使用授权书中的被许可人、经营资源核准转让证明中的受让人)应当与特许人营业执照登记的企业名称一致;

2、经营资源权利有效期限尚未届满;如已届满,应查看有权机关出具的有效期限延展证明文件,且该证明文件与初始权利证书记载的权利号应当一致;

3、特许人提交许可使用授权书的:

(1)许可人应当与经营资源证书记载的权利人或申请人一致; (2)许可使用期限应当在权利有效期以内;

(3)许可使用的经营资源基本情况应当与经营资源证书记载一致; 4、经营资源的核准使用范围应当与特许人营业执照所载经营范围及特许人的特许经营体系相符。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审核要点为:

1、被许可人应当与特许人营业执照记载的企业名称相符;

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定规定,批准文件注明有效期限或须定期检验的,批准文件应在有效期内或载有检验合格标志;

3、根据目前的备案实践,本条所指的“产品和服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一是我国入世承诺中未完全开放的领域,如汽车、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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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成品油、化肥、音像制品、粮食、植物油、食糖、烟草、棉花等商品;二是部分设置前置性行政审批的行业,如培训、婚介、保健、医疗美容等。

(五)对于2007年5月1日以后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提交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两店一年)规定的证明。审核要点为:

1、证明由直营店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取消了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具直营店证明的条款,但如备案机关需要此证明的,请相关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证明内容包括;

(1)证明对象应与特许人营业执照记载的企业名称一致;

(2)应明确“证明对象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及其直营店的地址和开业时间;

(3)直营店从事的业务与特许人从事的特许经营业务系同一性质、同一品牌,并从属于同一体系;

2、其他证明材料包括:

(1)直营店以分公司形式存在的,应提交特许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公司经营方式证明复印件;

(2)直营店以子公司形式存在的,应提交特许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特许人持有子公司绝大多数股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子公司经营方式证明复印件、子公司是由特许人直接进行管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3)以设立的多个经营场所作为直营店的,应提交各经营场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如房地产证明、场地或房屋租赁合同等);

(4)以关联企业拥有的与特许人从事同一品牌、同一性质业务的直营店作为特许人的直营店的,除上述证明特许人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审查以下材料:

a.《关于关联公司的情况说明》:应加盖特许人企业公章; b.关联企业之间的资产关系证明:关联企业之一应为特许人;

c.关联关系发生时间的证明:直营店经营时间应从关联关系发生时起算。至备案申请提交之日,关联关系发生时间应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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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直营店开业的相关证明:审查直营店的业务性质及品牌与特许人的特许经营体系是否一致。

(六)企业与加盟商签订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以下简称首份合同)。审核要点为:

1、根据《条例》第三条审核首份合同中备案企业的行为性质是否属于商业特许经营;

2、首份合同中的特许人名称应与特许人营业执照记载的企业名称一致; 3、根据首份合同的签订日期判断特许人开始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时间; 4、首份合同签订日期为2007年5月1日以前的,签订日期应晚于特许人成立日期;

5、首份合同签订日期为2007年5月1日以后的,签订日期不仅应晚于特许人成立日期,还应在特许人及其两家直营店经营满一年以后;

6、首份合同中授予被特许人使用的经营资源与特许人提交的经营资源资料应当一致;

7、首份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七)特许人联系信息单中,特许人的名称,联系人,联系人的职务、电话、传真、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地址均为必填项。其中,特许人的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记载一致。

(九)特许人未在《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时间之内备案的,备案机关应当责令其提交《逾期备案说明书》,说明迟延备案的原因,并加盖特许人企业公章。

(十)以上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形成的,需经所在国公证认证(附中文译本),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经办人对以上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并核对原件后,将原件退还特许人,复印件留档,进入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登录号发放审核表。

三、填写《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登录号发放审核表 (一)进入网站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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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打开商务部网站,点击进入流通业发展司子站,在右侧“在线办事”栏目下,点击“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或直接在互联网上输入http://txjy.syggs.mofcom.gov.cn/,进入系统首页。

2、点击“管理部门登录”,出现全国各省/市名称的页面后,再点击所在省/市的名称,输入密码和验证码后,则可进入系统。

3、在“系统管理”项下,点击“企业用户管理”;出现“企业用户管理”的页面后,点击“添加企业用户”,即进入登录号发放程序。

(二)根据特许人领取登录号和密码的方式“选择企业注册方式”,按照系统提示,点击“下一步”,按步骤准确、完整地输入“特许人资质证明”栏目。

1、“法定代表人类型”栏目:依据特许人提交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中所载住所地确定大陆、港澳台、外国三个选项中的一种;

2、“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栏目:填写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号码、通行证或护照号;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栏目:根据特许人是否提交核对进行选择;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栏目:根据特许人是否提交备案机关核对并留存进行选择;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栏目:根据特许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及相关证明文件进行选择;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栏目:输入与特许人营业执照记载一致的注册号;

(三)填写特许人详细材料。

1、“特许人”栏目:应填写与特许人营业执照记载一致的企业名称; 2、“所属地区”栏目:应填写特许人的注册地。特许人注册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直接点击“选择”,页面会弹出可供选择的地域范围,根据企业注册地选择所在省、市、自治区和市、地区,最后点击“选择”按钮,对话框消失,信息输入完毕。

3、“是否使用外资”栏目:特许人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应选择“是”选项;特许人是内资企业的,应选择“否”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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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类型”栏目:根据特许人首份合同签订时间选择“2007年5月1日前从事”或“2007年5月1日后从事”选项;

5、“所属行业”栏目:通过询问特许人,并参考营业执照记载的企业经营范围、企业特许经营资源的核准使用范围及首份合同中的合作内容,选择特许人所属行业;

6、“联系人”栏目:填写特许人联系信息单中的联系人姓名; 7、“职务”栏目:填写联系人在企业所任职务;

8、“联系电话”栏目:填写联系人的固定电话号码(应当包括区号); 9、“传真”栏目:填写联系人的传真号码(应当包含区号); 10、“电子邮箱”栏目:填写联系人的有效电子邮箱地址; 11、“手机”栏目:填写联系人的手机号码;

12、“邮政编码”栏目:填写与联系人通信地址相匹配的邮政编码; 13、“通信地址”栏目:填写联系人的详细通信地址。 (四)核查输入企业信息是否准确。

1、取消特许人信息输入,应点击“取消”按钮,操作结束;

2、修改特许人信息,点击“重填”按钮,修改完毕点击“保存”按钮; 3、特许人信息填写确认无误后应点击“保存”按钮;

三、打印“《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登录号发放审核表”

特许人信息保存后返回“企业用户管理”页面,点击特许人名称后的“查看”按钮进入“企业及用户信息”二级页面;点击“打印详细”按钮,弹出“文件下载”对话框;点击对话框中的“打开”按钮,弹出“《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登录号发放审核表”文档,输入表格最上方的日期信息,并打印。经办人在“经办人”处签章并填写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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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管处长审核

1、经办人将特许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经办人签章完整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登录号发放审核表”交由处长复审,处长确认无误后签字并填写日期;

2、处长核查后认为需要补正相关信息的,告知特许人补正。 六、向特许人发放系统登录号和密码

1、经处长审查签字确认,经办人进入“企业及用户管理”页面,点击特许人名称对应的“查看”按钮,进入“企业用户信息”页面,点击“打印密码”按钮,弹出“用户登录号和密码”文档,打印交予特许人或其委托人;特许人通过邮寄方式申请备案的,备案机关将该登录号和密码页与特许人提交的材料原件一并回寄企业。同时,系统会自动将登录号和密码发送到特许人的电子邮箱内。

2、经办人将全部材料和经办人、处长签章完整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登录号发放审核表”建卷归档。

第二节 备案资料的网上审核

特许人领取登录号后,应当按照《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登录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根据系统提示准确、完整输入信息。特许人凭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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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登录号和密码在企业网络终端输入资料并点击“申报”按钮上传后,其企业名称将自动显示在备案机关网络端“审核备案管理”栏目中。

一、备案机关网上审核材料程序及注意事项 (一)审核程序。

备案机关工作人员进入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点击“审核备案管理”按钮,进入“审核备案管理”页面,选择备案状态为“已申报”的特许人记录,点击企业名称进行操作。

(二)单一体系网上材料审核注意事项。 1、审核期限:

特许人信息页面首行记载特许人本次提交网上备案申请的时间,经办人应在特许人提交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作出退回或通过的决定。

2、审核内容:

(1)审查“一、基本信息”栏目:

①“申请备案特许人名称”应与特许人营业执照记载一致; ②“住所”应为特许人营业执照记载的法定地址;

③“法定代表人”应与特许人营业执照记载的法定代表人姓名一致; ④“注册资金”应与特许人营业执照记载的数额一致;注册资本计价单位非人民币的,数额应为折算为人民币后的数据;

⑤“营业期限”应审查填报信息与特许人营业执照记载的营业期限届满之日是否一致。如果没有明确营业期限的,暂以系统设置的最长期限为准,即“2100年12月31日”;

⑥“成立日期”应与特许人营业执照记载的成立日期一致;

以上六项应对照特许人领取登录号和密码时留存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网上传输的PDF格式营业执照副本审查。

⑦“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应与特许人联系信息单一致;

本项应对照特许人领取登录号和密码时留存的特许人联系信息单审查。 ⑧“网址”为选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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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第一家加盟店加盟时间”应与特许人领取登录号时留存的首份合同及“八、电子版材料”中的PDF格式首份合同签订日期一致;

本项应对照特许人领取登录号时留存的首份合同及“八、电子版材料”中的PDF格式首份合同审查。

⑩“加盟店分布区域”应当与“特许人的加盟店铺情况(中国境内全部)”的分布区域一致。

(2)审查“二、特许授权内容”栏目(本项应对照特许人领取登录号和密码时留存的特许经营资源材料复印件及网上传输的PDF格式经营资源证书审查):

①“特许授权内容”栏目中应包括特许人授权被特许人使用的全部特许经营资源信息。特许人应分栏填写申报。

②“授权类型”栏目,应审查填报信息与经营资源的种类及权利状态是否一致。对于已经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对应选项应为“注册商标”;仅有商标受理通知书的,对应选项应为“已受理注册商标”;已经取得专利证书的,对应选项应为“专利”;仅有专利受理通知书的,对应选项应为“已受理专利”;企业标志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对应选项应为“企业标志”;企业标志以外的其他图形或文字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对应选项应为“其他经营资源”。

③“授权内容”栏目,应审查填报内容与经营资源证书记载是否一致。文字商标应填写组成商标的文字内容(包括拼音和英文)、图形商标应填写“图形”、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应填写商标的文字内容及“图形”;专利应填写专利证书记载的专利名称;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的经营资源,应填写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的作品名称。

④“权限范围”栏目由系统根据特许人填报的特许经营资源信息自动载入。 ⑤“权利性质”栏目,应审查填报信息与经营资源权利取得途径及权利内容是否一致。经营资源所有权由特许人原始注册/登记取得或者受让取得,应选择“所有权”项;特许人经所有权人授权取得经营资源的许可使用权的,应选择“仅有使用权”项;

⑥“注册号”栏目,应审查填报信息与经营资源注册/登记证书/受理通知书记载的注册号/专利号/申请号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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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注册类别”栏目,应审查填报信息与经营资源证书记载的类别是否一致。注册商标应填写商标注册证上的核定使用商品类别或核定服务项目类别;专利应根据专利证书填写“外观设计”、“实用新型”或“发明”;企业标志及非企业标志类著作权应填写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作品类型;

⑧“有效期”栏目,应审查填报信息与经营资源有效期限截止之日是否一致;有效期限超出系统设置的“2100年12月31日”的,直接填写“2100年12月31日”;仅取得受理通知书的商标或专利无须填写有效期。

(3)“特许体系”栏目,应审查填报信息与企业品牌名称、特许人经营资源内容是否一致;

(4)“三、特许人主要领导人背景资料”栏目,至少应当包含法定代表人信息,法定代表人姓名应当与营业执照记载一致;

本项应对照特许人领取登录号和密码时留存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网上传输的PDF格式营业执照副本审查。

(5)审查“四、特许人直营店铺情况(中国境内全部)”栏目: ①栏目中仅应填写特许人现有直营店数据,不应包含加盟店信息; ②直营店地址和电话信息应当详细;

③直营店信息中应至少包含特许人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中所涉的两家直营店数据。

(6)审查“五、特许人的加盟店铺情况(中国境内全部)”栏目: ①“被特许方式”应与被特许人经特许人授权实际取得的经营权限一致。 ②“营业地址”应详细填写被特许人开展经营活动的省、市、区、街道。 ③特许人提交的首份合同仍在有效期内的,本栏目中应当包含与特许人签订首份合同的被特许人信息(本项应对照特许人领取登录号和密码时留存的首份合同复印件及网上传输的PDF格式首份合同审查)。

(7)“网点开设计划(未来三年内)”栏目:应审核各项内容是否按要求填写。其中,“地区”项应设定为“省、市”级别。

(8)“特许网点初期投资概算”栏目,应分析各项费用指标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市场惯例。

(9)审查“电子版材料”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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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点击“营业执照”栏目附件,打开“营业执照”的PDF文件,对照特许人领取登录号时留存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查看是否一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上传工商登记变更证明PDF文件;外商投资企业还应上传PDF格式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该文件应与特许人领取登录号时留存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一致;

②点击“商标、专利”栏目附件,应审查附件中是否完整包括特许人领取登录号时留存的商标注册证、商标受理通知书、专利证书、专利受理通知书、著作权登记证书以及对应的许可使用授权书、许可使用备案证明材料、转让材料、续展证明等文件资料的PDF版本;该项电子版材料中的商标、专利、著作权材料应与特许人网上填报的“特许授权内容”栏目信息是否一致;

③点击“特许经营合同”栏目附件,审查PDF格式的特许经营合同是否完整上传,并与特许人领取登录号时留存的首份合同一致;该电子版本与特许人领取登录号时留存的首份合同不符,应要求特许人作出书面说明。

④点击“特许合同样本”栏目附件,打开特许经营合同样本的PDF文件。应审查:

a.特许人信息是否与特许人提交的营业执照一致;

b.合同载明的授予被特许人使用的经营资源与“特许授权内容”栏目信息是否一致;

c.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d.合同中是否包含《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 e.合同内容是否完整上传;

⑤点击“操作手册”栏目附件,打开PDF格式的操作手册:

a.本栏目中仅须上传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目录。该目录应当包含各章、节主题及对应页码,并注明手册总页码;

b.操作手册是否包含特许人对被特许人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的方式和内容,及特许人发展统一的特许经营体系的措施,能否体现特许人统一管理和监督的作用;

c.备案机关可以要求特许人提交操作手册部分内容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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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批准文件”栏目中,应审查PDF格式的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与特许人领取登录号时留存的批准文件是否一致;批准文件是否在有效期限以内或载明检验合格标志。

⑦点击“承诺书”栏目附件,审查承诺书PDF版本:

a.承诺书文本与“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网站公布的正式版本是否一致;

b.“特许人名称”处特许人名称填写是否完整,是否加盖企业公章; c.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是否签字盖章,并准确填写日期; d.特许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与营业执照记载是否一致。 (三)多体系网上材料审核注意事项。

1、多体系时,应将各体系均视作单独特许人主体,对其材料应全面审查。 2、“第一家加盟店加盟时间”栏目信息应当以各体系中最先签订的首份合同时间为准。

3、“特许授权内容”栏目中,各体系的经营资源不得重叠,经营资源的核准使用范围应当与所属体系的业务性质一致。

多体系网上材料审核的其他注意事项参照“(二)单一体系网上材料审核注意事项”。

(四)其他辅助审核。 1、对直营店、加盟店的抽查。

当主管部门对特许人的资质或其合法性、规范性存在疑问时,可根据其提交材料抽查直营店和加盟店情况。

(1)直营店抽查:询问公司名称;成立日期;经营产品或服务;是否有注册商标或专利;公司直营店数量等;

(2)加盟店抽查:询问特许人名称;经营产品或服务;注册商标、专利;加盟的时间、合同期限;投资额、加盟费的收取(是否与网上填报的“特许网点初期投资概算”栏目信息相符);同区域内的加盟店情况;是否有投诉类问题等。

2、根据特许人的投诉、举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1)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内的投诉。根据被投诉主体、投诉事由和投诉请求,系统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级别管理原则自动把投诉人的投诉分配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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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受理投诉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及时查看系统后台的投诉信息。

(2)当主管部门对特许人的资质或其合法性、规范性存在疑问时,可主动通过网络查找特许人信息,收集被特许人及社会公众的网络反馈。

(3)备案机关收到举报人提交的对特许人的举报材料。 备案机关收到上述举报、投诉等信息后,应当: ①填报《商业特许经营违法案件投诉、举报记录》。

②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举报或者负面反馈较为集中的特许人,受理机关应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可以向特许人住所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发送协查函,请求协助调查,并应确定协查部门的答复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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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企业的经营模式涉嫌传销的,备案机关应将企业信息提供企业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打击传销处室,请其协助调查;企业的经营模式与直销相似的,备案机关应征求直销企业审批部门的意见。

④在法定期间内受理机关应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意见,直至将处理结果送达相应的投诉(举报)人和被投诉(举报)人。行政处理意见作出前,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查处进展情况不在系统上公开,公众不能查询到相关信息。

⑤投诉(举报)查处期间,对特许人的备案审批程序应当中止。调查取证完成,特许人经营状况正常的,备案审批程序恢复。

二、审查结束,经办人作出正式备案或退回企业的决定

(一)通过网上审查,经办人认为符合要求的,点击“九、企业备案审核”项下“审核状态”中的“已阅无误”选项,并点击“提交”按钮,弹出确认对话框,点击“确认”按钮,网上材料自动转入“公告”栏目,系统将自动发送相应信息至特许人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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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过网上审查,经办人认为特许人提交的资料需要补正的,先点击“审核状态”中的“退回企业”选项,再根据须补正内容的性质选择“资料不全”、“资料不实”选项;点击后,“审核意见”栏目中自动显示选择的选项,然后在对应的选项下详细输入审核意见,最后点击“提交”按钮,弹出确认对话框,点击“确认”按钮,材料被退回企业端,系统将自动发送相应信息至特许人电子邮箱。

第三节 备案信息公告

一、打印网上材料,建立特许人备案档案

(一)进入系统后台,点击“公告”栏目,进入“公告”页面,点击“企业名称”,出现企业信息页面;

(二)选定“特许网点初期投资概算”栏目以上(包括本栏目)内容,点击工具栏中“文件”按钮,选择“打印”,将“页面范围”设置为“选定范围”,点击“打印”按钮;再打开“电子版材料”栏目中各项PDF格式文件并打印;

(三)返回“公告”栏首页,点击企业名称对应的方框选定该企业,点击“打印”按钮,弹出确定对话框,选择“确定”,弹出“文件下载”对话框,点击“打开”按钮,打印《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公告审核表》。经办人在审核表的“经办人”处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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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整理上述打印材料,并制作企业档案。

1、将“企业基本信息”和“营业执照、商标、专利、批准文件、承诺书”电子版材料按顺序完整装订;

2、将“操作手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合同样本”电子版材料分别装订;

3、将上述装订完成的材料、特许人领取登录号材料装入档案袋,并将经办人签字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公告审核表》粘贴于档案袋正面。特许人备案档案建立完成。

二、备案资料复核

(一)经办人将特许人备案档案提交主管处长进行复核,处长根据前述的企业领取登录号和网上上传材料的审核注意事项全面审查企业档案,作出通过或不通过决定;

(二)处长审查中发现特许人备案档案材料中存在问题,应将档案袋退回经办人,并告知需要企业补正的内容。经办人进入系统后台,打开“公告“栏目,点击特许人名称对应的方框选定特许人,点击“反审核”按钮,材料自动转至 “审核备案管理”栏目;进入“审核备案管理”栏目,点击要退回的特许人名称,打开企业信息页面,点击“退回”,选定退回原因选项,并在“审核意见栏目”中写明材料退回原因,点击“提交”按钮,弹出确认对话框,点击对话框中的“确认”按钮,企业材料被退回;

(三)主管处长经审查认为合格的,选择《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公告审核表》中“同意备案”选项,并在“处长签字”处签字后,将特许人备案档案送厅(委)领导审核签署;

三、备案公告

厅(委)领导审核签字后,经办人进入系统后台,点击进入“公告”栏目,点击需要公告的企业后面的方框,选定该企业,点击“公告”按钮,弹出确认对话框,点击“确认”按钮,特许人正式公告。

第四节 特许人资料变更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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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公告前后,特许人均可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变化申请变更部分备案资料。

一、在领取系统登录号和密码后、公告之前,特许人可以申请变更填报的备案信息,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一)特许人申请变更领取登录号时提交材料的,备案机关根据第二章第一节的内容审查变更后的特许人资料:材料符合规定的,原登录号和密码继续有效;变更后,材料不符合登录号发放条件的,备案机关有权取消原登录号和密码。

(二)企业需要变更领取登录号提交材料以外的其他信息时,直接在网上上传材料时修改,备案机关应对变更后的企业信息重新进行全面审查。

二、公告之后,特许人可以申请变更被特许人信息以外的内容,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一)审核企业变更申请。

1、 进入系统后台,点击“资料变更审核”栏目,进入“资料变更审核”页面;

2、输入特许人名称的关键字,点击“查找”按钮,查看特许人名称、申请变更日期、申请变更事项,点击“允许”或“不允许”;

3、经办人批准特许人变更申请后,系统将自动在“公告”名单中移除该特许人,特许人全部网上材料自动进入“审核备案管理”栏目。特许人应当自允许变更申请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变更材料;二十四小时后,经办人方可对企业变更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通过”或“不通过”变更的决定。

(二)特许人注册资本来源发生变更,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其变更材料的审核。

1、审核流程与本手册第二节网上审核材料基本一致;但应当补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和工商变更证明PDF版;

2、审查特许人系统材料,认为需要补正的,应写明意见退回,待特许人修改完毕再次提交后进行审查;

3、审查特许人系统材料,经办人认为可以通过的,打印变更材料归档,并按本手册第二章第三节第二条的内容送主管处长、厅(委)领导审核。签字通过的,经办人应点击“已阅无误”选项,系统将自动更新特许人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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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查特许人的其他材料变更。

1、审核流程与第二章第二节网上审核材料基本一致; 但营业执照变更的应上传相应的工商变更证明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PDF版本;

2、审查特许人系统材料,认为需要补正的,应写明意见退回,待特许人修改再次提交后进行审查;

3、审查企业特许人系统材料,认为可以通过的,应点击“已阅无误”选项,系统将自动更新特许人公告内容。

第三章 特许人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撤销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已完成备案的特许人有些列行为之一的,备案机关可以撤销备案,并在商务部网站予以公告:

(一)特许人注销工商登记,或因特许人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备案机关收到司法机关因为特许人违法经营而做出的关于撤销备案的司法建议书。

(三)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特许人申请撤销备案并经备案机关同意的。 (五)其他需要撤销备案的情形。

一、在上述第(一)至(三)种情形下,备案机关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撤销特许人备案。

(一)经办人收到特许人主管登记机关吊销特许人营业执照的资料或司法机关关于撤销特许人备案的司法建议书后,填写《撤销备案建议登记表》;

(二)经办人经审核认为特许人具有撤销备案情形的,填写《撤销备案公告审核表》。经办人在审核表“处室审核意见”栏目中签署意见后,并在“经办人”处签字后,连同特许人原始档案、《撤销备案申请登记表》、撤销备案申请材料一并提交主管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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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处长经审核符合撤销备案情形的,在《撤销备案公告审核表》“处长” 处签署意见后,连同特许人原始档案、《撤销备案申请登记表》、撤销备案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厅(委)或司(局)领导。厅(委)或司(局)领导经复查,认为撤销备案决定无误的,签署撤销备案意见后即上网公告。

二、特许人注销(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企业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企业股东会决议解散、企业因合并分立解散、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等)的,备案机关经查证属实可以撤销特许人备案。

(一)特许人注销的,任何人均可向备案机关申请撤销该特许人备案。 (二)申请撤销备案的,申请人应至备案机关现场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撤销备案申请书原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由申请人签字和盖章;申请人为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须由申请人盖章。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应书面委托承办人或受托人至备案机关提交申请。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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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具有中国国籍的,撤销备案申请书及承办人或受托人的委托书应经申请人注册国有权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或户口簿;申请人为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信息等。申请人外国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应经申请人注册国有权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3、被申请人的注销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三)备案机关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撤销或不予撤销的决定。

1、经办人收到申请人的撤销备案申请材料后,填写《撤销备案申请登记表》。

2、经办人经审核认为特许人具有撤销备案情形的,在“经办人意见”处签署意见后,连同特许人原始档案、《撤销备案申请登记表》、撤销备案申请材料一并提交主管处长;

3、处长经审核认为特许人具有撤销备案情形的,在《撤销备案公告审核表》“处长”处签署意见后,连同特许人原始档案、《撤销备案申请登记表》、撤销备案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厅(委)或司(局)领导。厅(委)或司(局)领导经复查,认为撤销备案决定无误的,签署撤销备案意见后即上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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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特许人办理备案流程

第一节 特许人获取登录号和密码的流程

一、登录号管理部门

1、境内特许人(包括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登录号申领部门为特许人住所地省级备案机关(北京市商务委、上海市商务委 、天津市商务委 、重庆市商委 、河北省商务厅 、山西省商务厅、内蒙古商务厅 、辽宁省服务业委 、吉林省商务厅 、黑龙江省商务厅 、江苏省商务厅 、浙江省商务厅 、安徽省商务厅 、福建省经贸委 、江西省商务厅 、山东省商务厅 、河南省商务厅 、湖北省商务厅 、湖南省商务厅 、广东省经信委 、广西区商务厅 、海南省商务厅 、四川省商务厅 、贵州省商务厅 、云南省商务厅 、西藏区商务厅 、陕西省商务厅 、甘肃省商务厅 、青海省商务厅 、宁夏区商务厅 、新疆区商务厅 )

2、境外(含港、澳、台)特许人在我国大陆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登录号申领部门为商务部。

二、获取登录号所需材料

(一)特许人自己领取:包括法定代表人至备案机关现场办理和邮寄办理两种方式。

1、企业法定代表人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如果无法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应该持有经颁发执照的工商行政主管机关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机关、省级以上连锁协会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原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如公证书等);营业执照上记载的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

(1)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法定代表人系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应提交港、澳、台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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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定代表人系外国公民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护照及翻译件(翻译件应加盖中国大陆境内有资质的翻译公司公章,并附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境外特许人商业登记信息中未载明企业法定代表人信息的,应当提交特许人股东(大)会决议;特许人企业未设置股东(大)会的,应当出示董事会决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具有证明力的文件作为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材料。

2、与特许经营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商标权经营资源(特许人必须具备的经营资源)。特许人至少应提交下述一种以上材料:

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 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可并颁发的国际商标证;

③特许人已提交商标注册证或专利证书的,可提交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其他商标受理通知书;

④特许人未提交商标注册证或专利证书的,应提交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其他商标受理通知书,并以经著作权登记的企业标志作为辅助经营资源(著作权登记的作品内容应与受理中的商标相同);

⑤商标权利证书的注册或申请类别应与营业执照所载的经营范围及特许人从事的特许经营业务相符,且注册商标仍在有效期内;如该商标有效期限已届满,应当提交商标有效期续展的相关证明材料。

(2)专利权经营资源。特许人可以提交以下材料: ①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颁发的专利证书; ②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颁发的专利受理通知书。

(3)商标、专利、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权利人非特许人的,还应出具《许可使用授权书》。许可使用授权书中应包含许可人名称、被许可人名称、许可权利内容、许可期限(应在权利证书有效期内)、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授权书的签署日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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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商标权利人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的,许可使用授权书由双方签字盖章即可生效;

②商标权利人系香港居民或法人的,许可使用授权书须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或者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

③商标权利人系澳门居民或法人的,许可使用授权书须经我国司法部派驻澳门的中国公证员公证或者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

④商标权利人住所地位于台湾的,许可使用授权书须经海峡交流基金会公证认证或者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

(4)以上经营资源如系特许人受让取得,应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著作权保护(登记)中心出具的核准转让证明。

3、与中国境内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汽车、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原油、成品油、化肥、音像制品、粮食、植物油、食糖、烟草、棉花等)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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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特许人的名称,联系人,联系人的职务、电话、传真、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地址;

6、见特别说明。 (二)委托受托人领取:

1、特许人可以委托本企业员工至备案机关办理;

2、特许人委托受托人领取的,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委托事项、委托书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盖章)原件及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代身份证需要正反面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以及第一条中规定的全部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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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材料参见(一)“法定代表人自己领取”的相关内容。 (三)委托服务机构(省级以上连锁协会或法律服务机构)领取。 1、委托服务机构领取的,受托服务机构可以采取至备案机关现场办理和邮寄办理两种方式;

2、委托省级以上连锁协会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省级以上连锁协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指定承办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省级以上连锁协会出具的企业备案材料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证明原件、以及第(一条)中规定的全部材料的复印件,省级以上连锁协会应在提交的全部备案材料复印件上加盖协会公章;

3、委托法律服务机构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法律机构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指定承办人法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法律服务机构介绍信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第(一)条中规定的全部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律师事务所见证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出具见证书的材料,无须向备案机关提交原件。

4、其他材料参见(一)“法定代表人自己领取”内容。 *特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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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三种方式中,如果企业是2007年5月1日后从事特许经营的境内特许人,还须提交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上述证明材料形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不包括港、澳、台)的,需经来源国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形成于香港的,需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形成于澳门的,需经我国司法部派驻澳门的中国公证员公证;形成于台湾的,需经海峡交流基金会公证认证。

以上材料是英文版本的,还需经我国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加盖翻译公司公章(骑缝章),另附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三、登录号的获得及补办

(一)备案机关在收到上述材料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备案机关将通过现场发放、邮寄或者电子邮件三种形式向特许人发放登录号和密码。

(二)特许人取得的登录号和密码遗忘或未收到的情况下,应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申请密码初始化的函》原件,并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办人审查无误后,企业密码尚未修改的,直接进入“企业及用户管理”页面,选定企业,点击“打印密码”按钮,查看原始密码告知特许人;企业密码已经修改的,可以点击企业名称对应的“初始密码”按钮,企业密码将初始为“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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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特许人登录系统填报备案资料

一、登录系统

打开http://txjy.syggs.mofcom.gov.cn/ 页面,在页面左上角的企业登录框中输入特许人登录号和密码,点击确定即可进入企业登录页面。

二、修改密码 (一)修改旧密码

1、“旧密码”栏目中填写原始密码;

2、“新密码”栏目中填写企业自行设置的密码; 3、“确认密码”栏目中重复输入“新密码”。

(二)“用户资料”栏目由备案机关根据特许人领取登录号时提交的材料填写,特许人经核对发现错误信息时,可以进行修改。

(三)特许体系的修改

1、“特许体系名称”栏目中应填写企业品牌名称,如有多个体系,应逐个填报;

2、“特许体系描述”栏目中是对“特许体系名称”的简单概括; 3、全部填写后,点击“保存”按钮,进入“用户系统管理登录”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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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上填报备案资料

(一)“用户系统管理登录”页面,输入用户名、新密码和验证码后,点击“登录”按钮进入“用户登录”页面。

(二)单体系材料的网上申报。

1、点击“材料申报”栏目中的“基本情况表”;点击“编辑”按钮,进入编辑状态;

(1)①“申请备案特许人名称”栏目中,境内特许人应填写与营业执照一致的名称;境外特许人应填写与商业登记信息一致的名称;

②“住所”栏目中,境内特许人应填写营业执照上的住所;境外特许人应填写商业登记信息中的注册地址;

③“法定代表人”栏目中,境内特许人应填写营业执照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境外特许人应填写与商业登记信息或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一致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④a、“注册资金”栏目中,境内特许人应填写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额;境外特许人应填写商业登记信息中的注册资金;

b、“注册资金”栏目的金额应折算成人民币后填写;特许人注册地对注册金额无强制要求的,此栏目为空白;

⑤a、“营业期限”栏目中,境内特许人应填写营业执照记载的营业期限届满之日;境外特许人应填写商业登记信息记载的营业期限届满之日;

b、如果营业期限未设定营业期限届满之日的,暂以系统设置的最长期限为准,即“2100年12月31日”;

⑥“成立日期”栏目中,境内特许人应填写营业执照记载的企业成立日期;境外特许人应填写商业登记信息记载的成立日期;

⑦“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应填写特许人的有效联络信息;

⑧“网址” 为选填项,;

⑨“第一家加盟店加盟时间”应填写特许人与中国大陆境内被特许人的首份合同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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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加盟店分布区域”栏目由特许人根据“特许人的加盟店铺情况(中国境内全部)”总结填写。

112007年5月1日以后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根据设区的市级商○

务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开具的“两店一年”证明,填写所涉直营店的名称、地址、成立日期。

(2)填写“特许授权”栏目中,特许人应点击“新增”按钮,完整、准确填写全部特许经营资源信息:

①“授权类型”:已经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应选择“注册商标”项;只有商标受理通知书的,应选择“已受理注册商标”项;已经取得专利证的,应选择“专利”项;只有专利受理通知书的,应选择“已受理专利”项;企业标志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应选择“企业标志”项;企业标志以外的其他图形或文字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应选择“其他经营资源”项;;

②“授权内容”:文字商标应填写组成商标的文字(包括拼音和英文)内容,图形商标应填写“图形”,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应填写商标的文字内容及“图形”;专利应填写专利证书记载的专利名称;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的经营资源,应填写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的作品名称。

③“LOGO”:应点击“浏览”上传商标或企业标志图样;

④“权限范围”:由系统根据特许人填报信息自动载入,无须特许人填写; ⑤“权利性质”:经营资源所有权由特许人原始注册/登记取得或者受让取得,应选择“所有权”项;特许人经所有权人授权取得经营资源的许可使用权的,应选择“仅有使用权”项;

⑥“注册号”:应填写注册/登记证书/受理通知书记载的注册号/专利号/申请号;

⑦“注册类别”: 注册商标应填写商标注册证上的核定使用商品类别或核定服务项目类别;专利应根据专利证书填写“外观设计”、“实用新型”或“发明”;企业标志及非企业标志类著作权应填写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作品类型;

⑧“有效期”: 应按照权利证书填写有效期限截止之日;有效期限超出系统设置的“2100年12月31日”的,直接填写“2100年12月31日”;仅取得受理通知书的商标无须填写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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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b.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c.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的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以及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一般从作品首次发表时开始计算,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3)①点击“特许人主要领导人背景资料”栏目中“新增“按钮,输入信息;

②“特许人主要领导人背景资料”栏目中至少应当填写法定代表人信息;法定代表人姓名应与营业执照或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记载一致;

③“曾任职、身份证明”应填写该主要领导人在特许人企业的曾任职、身份证号或护照号,并点击“浏览”载入身份证或护照的PDF文件;

(4)直营店数量较多时,企业可以选择 “批量数据导入”方式批量导入直营店数据;或按照以下步骤操作,逐个录入直营店信息:

①“特许人直营店铺情况(中国境内全部)”:特许人未设立直营店的,应在店铺类别栏中选择“无”;已设立直营店的,应在店铺类别栏中选择“直营店”;

②“店铺名”:应完整、准确填写直营店名称;

③点击“地区(省/市)”栏目中的空白处,弹出“省市地区选择”对话框;顺序选择“省\\自治区地区”、“市地区”;点击“选择”按钮,地域信息输入完成;

④“地址\\电话”:应详细填写,固定电话应包含区号。 (5)点击“确定”按钮,“基本情况表”输入完成。

2、点击“市场计划书”进入“市场计划书”页面,点击“编辑”按钮,进入编辑状态:

(1)网点开设计划(未来三年内)”栏目:由特许人根据其未来三年直营店和加盟店开设规划填报。其中,“地区”项应设定为“省、市”级别。

①根据计划三年内开设直营店和加盟店的地域和数量点击“新增”按钮; ②店铺类别包括“直营店”或“加盟店”选项,由特许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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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点击“地区(省\\市)”栏的“选择”按钮,弹出“省市地区选择”对话框,分别选择“省\\自治区地区”、“市地区”;点击“选择”按钮,店铺地域信息输入完成;

④点击“数量”空白栏,输入所选地域的开店数量。

(2)“特许网点初期投资概算”栏目:应对被特许人开设单个店铺所需费用全面估算;

①“类别”栏目,根据加盟店铺种类,系统设定了“一类店、二类店、三类店、四类店、其他”选项,特许人可选择多项。

②“费用类型”应根据每一类店的具体费用进行选择;

③“金额,费用分摊到每年(元)”栏目,应估算填写每项费用数额,计价单位为人民币“元”;

(3)点击“确认”按钮,“市场计划书”输入完成。

3、点击“店铺登记表”进入“店铺营业地址登记表”页面,并点击“编辑”按钮,进入编辑状态:

(1)“特许人加盟店铺情况(中国境内全部)”栏目中仅可填写加盟店信息。加盟店数量较多时,企业可以选择 “批量数据导入”方式批量导入加盟店数据;或按照以下步骤操作,逐个录入加盟店信息:

①“被特许人”:被特许人是法人的,应填写法人名称;被特许人系自然人的,即填写被特许人姓名;

②“被特许方式”: 包括直接特许和分特许两种,应与被特许人经特许人授权实际取得经营权限的一致:

③点击“地区(省/市)”栏目中的空白处,弹出“省市地区选择”对话框;分别选择“省\\自治区地区”、“市地区”;点击“选择”按钮,加盟店地域信息输入完成;

④“营业地址”:应详细填写被特许人开展经营活动的“省、市、区”; ⑤“联系电话”应详细填写被特许人联系电话;固定电话应标明区号; ⑥特许人提交的首份合同仍在有效期内的,本栏目中应当包含与特许人签订首份合同的被特许人信息。

(2)点击“确认”按钮,“店铺登记表”输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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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点击“电子版材料”进入“附件登记表”页面,点击“编辑”按钮进入编辑状态。

(1)根据附件的数量点击“新增”按钮,同类型的文件应合并制成单个文件,并且单个文件大小不能超过10M。各体系的同类型附件最多只能上传3份;

(2)根据上传的附件内容点击选择附件类型,并点击“附件名称”栏目中的“浏览”按钮,上传与附件类型对应的PDF文件,并在备注栏目中简要释明附件内容;

(3)境内特许人上传电子版材料内容:

①“营业执照”:应上传营业执照副本PDF文件;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上传工商登记变更证明PDF文件;外资企业还应上传外商投资批准证书的PDF文件。上述文件应与领取登录号时提交材料一致;

②“商标、专利”: 应完整包括特许人领取登录号和密码时留存的商标注册证、商标受理通知书、专利证书、专利受理通知书、著作权登记证书以及对应的许可使用授权书、许可使用备案证明材料、转让材料、续展证明等文件资料的PDF版本;并且该项电子版材料中的商标、专利、著作权材料应与特许人网上填报的“特许授权内容”栏目信息一致;

③“特许经营合同”:应完整上传首份合同PDF格式的电子版材料材料;该合同应与领取登录号时提交的首份合同一致。

④“特许合同样本”:应上传空白合同范本: a.特许人信息应当与特许提交的营业执照一致;

b.合同载明的授予被特许人使用的经营资源应与“特许授权内容”栏目信息一致;

c.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d.合同中应包含《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条款; e.特许经营合同样本应完整上传;

⑤“操作手册”:仅须上传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目录。该目录应当包含各章、节主题及对应页码,并注明手册总页码;操作手册应包含特许人对被特许人提交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的方式和内容,及特许人发展统一的特许经营体系的措施,体现特许人统一管理和监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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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批准文件”:特许人经营内容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经营的产品(汽车、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原油、成品油、化肥、音像制品、粮食、植物油、食糖、烟草、棉花等)和服务的,须上传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PDF版材料;

⑦“承诺书”:特许人应在系统网站上打印正式版本,在“特许人名称”处填写备案企业名称、加盖企业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填写日期后制作成PDF文件上传。

(4)境外特许人上传电子版材料的内容:

①“营业执照”:应上传特许人商业登记信息、公证认证文书以及翻译件的PDF文件;商业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上传相关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PDF文件;上述文件应与领取登录号时提交材料一致;

②“商标、专利”: 应完整包括特许人领取登录号和密码时留存的商标注册证、商标受理通知书、专利证书、专利受理通知书、著作权登记证书以及对应的许可使用授权书、公证认证文书、许可使用备案证明、转让材料、续展证明及相关翻译件等;并且该项电子版材料中的商标、专利、著作权材料应与特许人网上填报的“特许授权内容”栏目信息一致。

③“特许经营合同”: 应当完整上传特许经营合同全文、公证认证文书以及翻译件的PDF文件,并与特许人领取登录号和密码时留存资料一致;

④“特许合同样本”栏目中,企业应完整上传空白的合同范文及翻译件的PDF文件,其中:

a.特许人信息应当与特许人商业登记信息一致;

b.合同载明的授予被特许人使用的经营资源应与“特许授权内容”栏目信息一致;

c.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d.合同中应当包含《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条款;

e.特许经营合同样本是英文版本的,应当由中国境内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并加盖翻译公司公章后制作成PDF文档上传;

f.特许经营合同样本应完整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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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操作手册”:仅须上传操作手册目录。该目录应当包含各章、节主题及对应页码,并注明手册总页码;操作手册内容应包含特许人对被特许人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的方式和内容,及特许人发展统一的特许经营体系的措施,体现特许人统一管理和监督的作用;操作手册是英文版本的,应当由中国境内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并加盖翻译公司公章后,将手册目录制作成PDF文档上传;

⑥“承诺书”:应在系统网站上打印正式版本,“特许人名称”处应填写特许人企业名称、加盖公司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填写日期后制作成PDF文件上传;

(5)点击“确认”按钮,“电子版材料”输入完成。 5、提交

(1)点击“预览与申报”进入“预览与申报”页面;

(2)确认无误后,点击“申报备案”按钮,弹出确认对话框,点击对话款中“确认”按钮,材料申报;备案状态显示“已申报”。

6、“批量数据导入”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1)导入“特许人直营店铺情况”数据注意事项: ①初始数据格式应为EXCEL;

②EXCEL文件的首行项目排列顺序应为:店铺类型、店铺名、地址、电话; ③各数据项不能为空;

④导入的数据与当前录入的特许经营体系相符。

(2)导入“加盟店店铺营业地址登记表(中国境内全部)”数据注意事项: ①初始数据格式应为EXCEL;

②EXCEL文件的首行项目排列顺序应为:被特许人名称、被特许方式、所属区域(省级)、营业地址、电话;

③被特许方式:“直”代表直接特许,“分”代表分特许; ④各数据项不能为空;

⑤导入的数据与当前录入的特许经营体系相符。 (三)多体系材料的网上申报

1、点击进入“基本情况表”页面,点击“编辑”按钮进入编辑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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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点击右上角的“体系管理”附件,弹出特许体系管理对话框;选择“增加体系”,输入新的“特许体系”和“特许体系说明”(“特许体系”栏目应填写企业品牌名称,其应与特许人经营资源内容一致),点击“保存”按钮;

3、按“(二)单体系材料的网上申报”步骤1至6申报材料;各体系重叠的内容仅须在一个体系项下填写一次。其中,“第一家加盟店加盟时间”栏目以各体系中最先签订的首份合同时间为准;

4、“特许授权内容”栏目中,每一个体系应该完整拥有自己独立的经营资源,且各体系间的经营资源不得重叠,经营资源的核准使用范围应当与所属体系的业务性质一致;

5、“特许人主要领导人背景资料”栏目应针对每个体系分别填写; 6、“特许人直营店铺情况(中国境内全部)”栏目应分别填写各体系相应的直营店信息;

7、“特许人的加盟店铺情况(中国境内全部)”栏目应分别填写各体系相应的加盟店信息;各体系的首份合同仍在有效期内的,本栏目中应当包含该被特许人信息;

8、“网点开设计划(未来三年内)”栏目应针对每个体系分别填写; 9、“特许网点初期投资概算”栏目应针对每个体系分别填写;

10、“电子版材料”栏目,应分别完整上传各体系的PDF版材料。其中,各体系项下的“营业执照”、“审批文件”、“承诺书”栏目中电子版材料应当一致;各体系项下的“商标、专利”、“特许经营合同”、“特许合同样本”“操作手册”栏目中电子版材料的内容应与其所属体系相符。

(四)企业申报材料被退回

1、特许人申报的材料被备案机关退回的,企业端“备案状态”显示“已退回”,点击“材料不全”,查看退回原因及补正要求;

2、特许人按照退回原因及补正要求修改材料确认无误后,进入“预览与申报”页面,点击“申报备案”按钮,弹出确认对话框,点击“确认”按钮,材料再次申报,企业端“备案状态”显示“已申报”;

3、备案机关退回申报材料三次以后,特许人每次申报均须间隔十天。 (五)特许人备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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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备案机关审核通过,特许人备案完成,企业端“备案状态”显示“已公告”,并显示备案号,系统将同步向特许人电子邮箱发送通知。同时,《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网站首页“已备案企业公告”栏目中即可查询特许人公告信息。

第三节 特许人资料变更的申请

特许人的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

一、在领取系统登录号和密码之后,公告之前阶段,特许人可以申请变更主体以外的内容,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条例》的规定。

(一)变更领取登录号时提交材料:

1、特许人可以通过本手册第四章第一节第二条列举的三种方式向备案机关提交变更材料;

2、境内特许人工商登记信息变更的,应补充提交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工商登记变更证明以及加盖公司公章的变更申请;境外特许人商业登记信息变更的,应补充提交新的有关部门开具的特许人商业登记信息、变更证明、公司签章的变更申请以及公证认证文书。以上材料为英文版本的,还须经我国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加盖翻译公司公章(骑缝章),另附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3、商标、专利、著作权相关材料发生变更,需要提交变更后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相关材料,以及加盖公司公章的变更申请;

4、境内特许人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应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以及加盖公司公章的变更申请;境外特许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应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公司签章的变更申请,以及公证认证文书。以上材料为英文版本的,还须经我国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加盖翻译公司公章(骑缝章),另附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更名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新身份证明,以及加盖公司公章的变更申请;

6、特许人联系信息变更的,特许人直接在网上上传材料时修改。 (二)企业需要变更领取登录号提交材料以外的其他信息时,直接在网上上传材料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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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告之后,特许人可以申请变更被特许人信息以外的内容,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一)提交变更申请

1、凭登录号和密码进入系统后台,点击“材料变更申请”栏目,进入“材料变更申请”页面;

2、在“变更内容说明”写明需要变更的事项,点击“确定”按钮,变更申请提交。

(二)上传变更后的新材料。

1、备案机关处理企业变更申请后,企业端“管理部门是否同意”栏目中会显示处理结果;

2、变更申请经备案机关批准后,特许人应参照本手册第三章第二节内容提交变更材料。特许人应自备案机关批准起二十四小时内完成材料变更并申报。

第四节 经营合同年报

一、根据《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特许人提交经营合同年报的时间应为每年的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特许人备案公告之日距该法定年报时间不足一年的,无须提交“经营合同年报”表格。

二、特许人提交经营合同年报的内容为加盟店的数量变更状况。 三、特许人经营合同年报的操作流程:

1、打开http://txjy.syggs.mofcom.gov.cn/ 页面,在页面左上角的企业登录框中输入特许人登录号和密码,点击确定即可进入企业登录页面。

2、点击页面左侧“备案管理”项下“经营合同年报”按钮,弹出“经营合同年报”表格。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时年度 体系 地区 的特许合同总数 上一年度申报的特许合同总数 本年度新签订特许合 本年度内因期限届满的特许合同数量 本年度内期限届满但已续签的特许合同数量 本年度因其他原因终数 量 特许人现有特许合同 同数量 而终止止合同 总 数 (1) (2) (3) (4) (5) (6) 42

备注:1、地区指填报特许人所在地区(省,直辖市) 2、(1)+(2)-(3)+(4)-(5)=(6)

其中:

第(1)项是指:特许人初始通过备案时或上一年度经营合同年报时申报的特许经营合同数量;

第(2)项是指:特许人自初始通过备案或上一年度经营合同年报结束起算,至本次经营合同年报止新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数量;

第(3)项是指:特许人初始通过备案或上一年度经营合同年报结束至本次经营合同年报的一年期内,因与原被特许人合同有效期限届满导致特许经营合同终止的数量;

第(4)项是指:特许人初始通过备案或上一年度经营合同年报结束至本次经营合同年报的一年期内,被特许人在原合同有效期限届满后(时)与特许人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数量;

第(5)项是指:特许人初始通过备案或上一年度经营合同年报结束至本次经营合同年报的一年期内,特许经营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之外的其他原因终止的数量;

第(6)项是指:本次经营合同年报时特许人现有的特许经营合同总数。 数据的填报公式为:(1)+(2)-(3)+(4)-(5)=(6)。例如:某特许人2008年3月1日通过备案时申报的特许经营合同总数为10份,至2009年特许经营合同年报期间,共新签合同15份,到期终止合同6份(其中续签合同4份),因其他原因终止合同1份,则该特许人经营合同年报时如下填报数据为正确:

第(1)项为10;第(2)项为15;第(3)项为6;第(4)项为4;第(5)项为1;第(6)项为22(10+15-6+4-1)。

3、点击“新增当前年度数据”按钮,进入年报页面。选择“国内”或“国外”,根据系统提示填报“所属体系”、“地区”,并按照各项的含义准确、完整填写数据;加盟店在一个以上地区分布或特许人拥有多个经营体系的,每点击一次“国内”或“国外”,系统将自动增加空白栏供特许人提交相应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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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各体系及地区的数据均填报完毕,点击“确定”按钮,经营合同年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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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备案基本流程图示签订首份合同之日起15日内特许人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 境内特许人向地方备案机关提交申请领取登录号 备案机关审核特许人领号材料 境外特许人向商务部提交申请领取登录号 符合登录号和密码发放条件,发放登录号和密码 特凭号码提案许登和网交材人录密上备料不符合登录号和密码发放条备案机关网上审核,并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企业从事的非特许经营活动的,告知企业,备案程序终结 告知特许人补正材料,补正后符合条件的发放登录号和密码 符合备案条件 告知特许人须补正材料,补正完毕,符合备案条件 经办人签字,建立特许人备案档案,交主管处长审核 处长审核 符合条件,签字 交厅局级领导审核通 过 公告 不符合条件,退回经办人,告知特许人补正。特许人补正后重新交处长审核。符合条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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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概念说明:

1、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2、特许经营资源:单一的经营资源的许可并不构成特许经营,还必须有统一的经营模式。“品牌、商号、企业形象、商业秘密”等都可视为其他经营资源。但必须能够提供权力机关颁发的有关证明文件,如商标注册证书、专利证书、版权证书等。特许人拥有的境外注册商标、专利及其他经营资源,必须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审查或核准,并取得注册商标证书或专利证书等,才能作为经营资源。

3、特许人:是指在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中,将拥有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以合同形式许可对方当事人使用并收取特许经营费用的企业。

4、被特许人:是指在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中,以合同形式获取特许人拥有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使用许可,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5、直接特许:是指特许人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被特许人,被特许人根据体系的要求进行经营,但不得再行转让特许经营权的特许经营模式。

6、分特许:是指特许人将在指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该被特许人可将特许权再授予其他分被特许人从事经营活动,自己也可以在该区域内从事经营业务的特许经营模式。分特许人应当符合《条例》对于特许人的规定,并至备案机关申请备案;

7、直营店:是指由特许人直接投资并直接经营管理,运营与特许业务相同品牌、相同行业和性质业务的店铺。其中,“拥有”应当不仅仅包括全资拥有,还应包括控股拥有的情况。

8、关联公司:是指特许人的母公司、特许人直接或间接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子公司、与特许人直接或间接地由同一全部人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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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形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材料: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材料。包括:材料的来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材料所涉当事人的一方或多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材料所涉事项是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材料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10、以后:包括本数。 11、以前: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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