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上炭水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规范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行为,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发生,严肃安全责任追究,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有下列严重违章情形的岗位操作责任者、现场指挥者或组织者,干部给予撤职处分,工人给予留用查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1.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5%的,同一采区两个以上工作面同时排放瓦斯的,人员随意进入盲巷的;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撤离的,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业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复生产的。 2.瓦斯检查员在瓦斯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检测数据或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擅离职守的。
3.破坏通风、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采掘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或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
4.未按综合防尘措施规定执行,造成煤尘堆积或飞扬严重超标的。
5.违章放炮作业的;私藏火工品或将火工品私自带上井的。 6.井口附近20m范围内,井下、煤仓上下口等禁止明火作业的场所无专项措施或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电氧焊作业的。
7.事故原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的,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强行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设备的,在用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鸡爪子、羊尾巴、老鼠洞等)的,随意甩掉风电或瓦斯电闭锁装置,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切换或备用风机不能应急正
常启动运行的,大型设备、特种设备保护装置失灵、甩掉保护装置继续使用的。
8.违反规程、措施规定超控顶距作业的,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掘进工作面人为加大作业循环进度的,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9.扒、蹬、跳运行中车辆或乘坐皮带、刮板运输机的,未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等其它严重违章运输作业的。 10.未按防治水措施规定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或“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不采取措施强行将水煤(矸)拉入煤(矸)仓的。
11.强令无特种作业资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第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上炭水煤业有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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