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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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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采购、使用、包装、运输、废物处理等内容的管理,预防和控制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中毒、爆炸事故,减少其对人体的危害和对环境的负面影响,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危险化学品(包括不明危险特性的化学品)管理。

第三条 引用文件

令第591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GB13690-2009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 通则

2002版 危险化学品名录

鲁安监发[2005]81号 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销售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卸环节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安全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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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公司生产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运输和废弃物处置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组织申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检查。

第五条 采购供应部:

(一)负责提供业务范围内采购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安全标签” ;

(二)负责业务范围内危险化学品采购过程中的运输安全管理;

(三)负责采购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技术质量部:

(一)负责新产品开发,工艺设计过程中选用危害影响小的危险化学品,并注明危险化学品的所含物资,危害,预防措施等内容;

(二)负责业务范围内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物管中心:负责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理和销毁。

第 生产调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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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公司内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理;

(二)负责外销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咨询服务。

第九条 销售部:

(一)负责外销危险化学品承包商预审、选择、过程监督、表现评估、续用等管理,建立合格承包商清单;

(二)负责将安全技术标签与安全技术说明书传递给承包商和用户。

第十条 装备工程部:

(一)负责提供业务范围内采购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安全标签” ;

(二)负责业务范围内危险化学品采购过程中的运输安全管理;

(三)负责采购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负责对储存装置及安全附件的检测、校验工作。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对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和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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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各单位:

(一)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和废弃化学品处置的日常安全管理;

(二)负责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安全技术说明书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的要求,并告知其员工。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第十三条 采购供应部和装备工程部应建立采购业务范围内《危险化学品名录》,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建立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且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采购未列入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时,需填报《危险化学品安全、环保特性评审表》(见附表),与采购部门共同进行特性评审,评审合格方可采购。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供应商必须具备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采购部门和保管单位必须对《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与货物的一致性进行查验。

第十七条 购买剧毒化学品时,应向当地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准运证。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十 危险化学品运输必须委托取得国家规定相应资质的承运方运输,并在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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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明确安全责任。需具备的资质包括:

1.购货单位的资质。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2.运输车辆所在运输企业的资质。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3.运输车辆的资质。具备:

(1)机动车辆行驶证;

(2)与核准经营范围相一致的《道路运输证》;

(3)运输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一致;

(4)《道路运输证》核定载质量与行驶证标注的载质量一致;

(5)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承压罐车)最大充装量应不大于行驶证核定载质量。

4.驾驶员和押运员的资质。具备:

(1)驾驶员驾驶证、《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2)押运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

5.安全警示标志、标识。运输车辆、罐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告示牌和喷涂“毒”、“爆”、“腐”等文字及道路运输危险货物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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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条 应向承运方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当运输过程添加危险化学品抑制剂或稳定剂时,应告知承运人。

第二十一条 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且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

第二十二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第二十三条 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其进入厂区或库区。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必须与安全技术说明书一致,危险化学品仓库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应分类、分库存放,存放地点、数量要适宜,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并建立登记台账。

第二十六条 保管员应掌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数据及相关的应急程序,应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和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留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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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验合格,方可使用;对不再需要的危险化学品和可能残留危险化学品的空容器,应由供应商进行回收。

第二十 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泄漏、爆炸、火灾、中毒、污染等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单位和地点发生变化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产品及其附属物,不得留有事故隐患。

第三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部门和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和作业指导书,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和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一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在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应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安全技术说明书明确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的要求,并告知其员工。

第三十三条 使用点的危险化学品存放量不得超过当班的使用量。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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