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生产过程中的事故隐患,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构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范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监管总局令第85号)、《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令第446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煤矿安全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措施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章 事故隐患分级分类
第四条 根据事故隐患的危险程度、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和和治理难易程度,将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其中一般隐患分为A、B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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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依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监管总局令第85号)进行判定。
(二)一般事故隐患,是指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监管总局令第85号)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外,且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在短期内整改排除的隐患。
一般隐患A级:有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1万元至10万元,需要临时停工或加工、采购设备才能消除,可在7至30天整改完成,需由分管负责人(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牵头治理。
一般隐患B级:有可能导致人员受伤或经济损失5000元至10000元,可在3至7天整改完成,需由职能科室、生产区队负责人牵头整改治理。
第五条 事故隐患按照专业性划分,主要分为:安全管理、通风、机电、运输、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职业卫生、安全培训和应急管理、调度和地面设施、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12类。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根据“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全员参与”的要求,公司建立公司、矿井、区队班组、岗位组成的四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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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第 公司及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关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要求,建立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责任,建立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机制,实现排查、登记、报告、监控、治理、销号的闭环管理。
第九条 安全监察部是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协调各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承担闭环管理责任。安
第十条 各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完善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定期和及时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资金和措施,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统计、分析、总结、上报。
第五章 事故隐患排查、登记上报
第十一条 事故隐患排查方式主要以定期排查、专项排查、重点排查和其它方式开展。
(一)定期排查
根据本单位生产实际,采取春季(包括融雪性洪水、节后复产复工)、夏季(雨季三防)、秋季、冬季(防火防冻防寒)安全检查的方式和年度、季度、月度、每旬、每日、每班排查的方式进行。事故隐患定期排查的频次应按照以下原则:
1.岗位作业人员在每班作业前对本岗位危险因素进行一次安全确认,并在作业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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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时排查事故隐患;带班领导、跟班安监员每班对井下各作业区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
2.各生产区队队长(副队长)、班组长、技术员,职能科室科长或技术员每天对本区队、班组或本专业作业区域进行巡检,开展事故隐患排查。
3.矿井主要负责人每月组织分管负责人及职能科室、作业区队负责人开展一次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
4.矿井各分管负责人每旬织职能科室、作业区队班组负责人对分管领域进行一次全覆盖的事故隐患排查。
5.公司领导、职能部室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定期开展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原则上不少于每月一次。
第十二条 对检查提出的事故隐患,由被检查单位根据现场检查笔录、隐患整改通知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登记台账,逐项登记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或录入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
第六章 事故隐患整改与治理
第十四条 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实施分级治理的工作机制。事故隐患治理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的要求进行治理。对治理过程危险性较大的事故隐患,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值班领导现场指挥,并设置警示标识,并有安监员现场监督。
第十五条 对一般事故隐患,由各单位组织立即整改,或者制定整改治理方案组织整改,事故隐患整改方案上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天,有明确期限要求的按具体要求期限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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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上报。整改方案要做到整改目标、资金、人员、时限、措施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第十六条 重大事故隐患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整改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并按法律法规要求向乌苏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及时进行上报,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治理的方法和措施;
(三)落实的经费和物资;
(四)治理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进度安排和停产区域;
(六)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制定的应急预案。
第十 在事故隐患整改过程中,要采取严密的监控防范措施。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设备、设施、装置,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并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发生事故。
第七章 事故隐患整改督办
第二十条 公司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各单位事故隐患整改与治理情况进行督查。安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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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为矿井事故隐患督办的责任部门,隐患督办遵从由下至上的督办程序,在隐患整改期间,若发生隐患影响扩大,治理难度增大时,对隐患督办进行提级督办,由隐患治理上一级的部门督办。
第二十一条 督办期间,相关单位应安装督办要求,及时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反馈阶段性整改情况。整改完毕,应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督办事项反馈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到相关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督办事项反馈报告并确认后,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办理回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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