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职业中专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积极推进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学校及各专业部必须在规定的学制时限内安排学生到生产、管理、服务等岗位上完成一学年的实习任务,以达到人才培养质量与行业企业、岗位技术要求“对接”,与生产一线的实际情况相融合。为了加强学生顶岗实习管理、确保顶岗实习的质量和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顶岗实习,主要是指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安排,组织学生到生产、管理、服务等岗位参加生产性实习或顶岗实习。在真实的工作环境下,深入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认识社会,有效强化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提升专业素养和职业素质。
第三条 顶岗实习是学生的一门必修课程,不得免修,成绩不合格者必修重修,并推迟毕业证书发放时间。顶岗实习过程中,学生兼两种身份,即“中职在校学生”和“企业准员工”校企双方均负有教育与管理的职责。
第四条 全日制普通中职学校最后一学年的教学活动统一安排为顶岗实习,必须确保学生顶岗实习时间为一学年。专业部可结合各专业教学特点与需要,自行安排其他时间进行生产性实训及专业实习。
第五条 学生参加顶岗实习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学校安排顶岗实习单位、学生自主联系顶岗实习单位,
学生可自主选择顶岗实习单位及顶岗,但必须到
其所在专业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到单位实习。即在具备《抚州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校外实习单位确认表》的基础上,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家长签字同意后,由专业部、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审批。
第六条 开展顶岗实习工作,必须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在联系顶岗实习单位过程中,无论是学校统一安排的实习单位还是学生自主联系的实习单位都必须按统一填报《XX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协议书》。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顶岗实习实行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宏观管理、各专业部、学校指导教师、实习
单位指导教师共同参与的分级管理工作机制。
第八条 成立顶岗实习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招生就业领导、分管教学领导、教务处、招生就业处、专业部、学校指导教师、实习单位领导及企业指导教师等组成,全面负责顶岗实习工作。
第九条 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制定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包括:组织机构、实习教学任务及标准、指导教师、成绩考核与评定、学生实习单位及岗位情况汇总等,保障每个学生都有实习岗位。
第十条 顶岗实习要聘请企业技术人员作为指导教师,负责学生的岗位技能训练工作;学校指导教师协同企业指导教师做好学生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顶岗实习单位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落实,也可由学生本人自主联系。属学生本人联系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专业部、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同意后实施,所有学生进行顶岗实习前,均需签订《学生顶岗实习协议》。学生顶岗实习岗位应尽可能与所学专业一致。
第十二条 综合考虑专业、地域和企业等因素,合理配置学校指导教师,原则上每名教师负责指导的学生人数不超过二十人。对距离较远但相对比较集中的顶岗实习学生,要在实习期间到现场指导一次以上。对学校周边顶岗实习的学生,原则上要求每月到现场指导一次以上。
第十三条 实习期间,学生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调换实习单位,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换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指导教师征求实习单位意见并经同意后按程序方可离开原实习单位。未经允许擅自调换实习单位者,顶岗实习成绩视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实习期间,学生违反实习单位纪律时,由实习单位与就业处协商处理;因严重违纪被实习单位辞退者,顶岗实习成绩视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顶岗实习结束后,学校指导教师与企业指导教师共同评定学生成绩并写出实习总结交所在专业部。各专业部在当年度实习全部结束后写出本专业部实习年度总结交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备案。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招生就业处职责
1.负责建立学校顶岗实习管理制度;
2.负责对全校顶岗实习管理工作监控并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
3.收集全校顶岗实习工作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4.负责就业实习单位的联系。
第十七条 教务处职责
1.负责顶岗实习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
2.制定顶岗实习课程标准和顶岗实习计划(包括:实习目的、任务、要求、时间安排、岗位等)与实习单位共同确定学生实习内容、制定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
3.选派学校指导教师,与招生就业处共同聘用企业指导教师和沟通处理好学生与实习单位的关系,组织对学校指导教师的考核;
第十八条 专业部职责
1.协助招生就业处负责本专业部顶岗实习全过程的组织;
2.协助教务处汇总学生顶岗实习成绩及考核表;
2.撰写本专业部顶岗实习总结,评价顶岗实习效果。
第十九条 校内指导教师职责
1.学生顶岗实习之间,召集所指导的学生开会,组织学习本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依据顶岗实习课程标准完成顶岗实习的课程任务;
2.通过互联网、电话或短信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指导,至少每半个月要和所指导的每位学生联系一次;
3.主动与企业指导老师或相关领导沟通,掌握学生的实习动态;
4.与企业指导老师共同做好学生实习考核工作。
第二十条 企业及企业指导教师职责
1.落实企业指导教师,分配学生顶岗实习岗位;
2.负责学生顶岗实习课程的指导,做好学生的安全保障等工作;
3.负责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考勤、考核、成绩评定等工作。
第二十一 班主任职责
1.负责顶岗实习学生的常规管理与思想政治教育;
2.加强与校内实习指导教师、校外实习指导教师、学生之间的沟通与交流,有效管理和教育学生,做好工作记录;
3.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日志、周记及实习总结报告中相关部分的内容;
4.参与顶岗实习学生实习评语的拟定及实习成绩的评定。
第二十二条 顶岗实习学生职责
1.履行岗位工作职责,培养独立工作能力,完成顶岗实习任务书中规定的专业技能实习任务;
2.服从领导、听从分配(特殊情况除外),部做损人利己、有损企业形象和学校声誉的事情;
3.保持与校内指导教师和班主任的联系,经常性汇报实习情况;
4.关注和浏览学校校园网公布的与毕业生有关的各种信息;
5.顶岗实习工作地点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时,及时通知校内指导老师和班主任,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正确有效,并及时履行相关手续,否则视为不及格;
6.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与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第一,对不遵守安全制度造成的事故,由学生自行负责,由此对工作造成的损失一并追究相关责任;
7.不得私自更换顶岗实习单位,如确因个人情况特殊或实习单位原因须变更实习单位的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填写《XX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实习单位变更申请表》, 校内实习指导教师和班主任核实并签署意见 专业部审批(保存原始资料) 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备案;
8.顶岗实习过程中如发生重大问题,学生本人或在同一单位实习的学生应在第一时间向实习单位和校内指导教师、班主任、招生就业处报告;
9.如实填写实习日志、周记,按时完成不少于3000字顶岗实习总结报告。
第四章 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三条 考核原则
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接受学校和企业的双重管理,实行以企业为主、学校为辅的考核制度,校企双方共同完成对学生的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四条 成绩考核评定
1.企业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评价
学生的顶岗实习工作可以在不同单位或同一单位不同岗位进行,企业要对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表现,如专业技能、工作态度、创新意识、团结协作、遵守企业管理制度、对企业的贡献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占顶岗实习的70%
2.学校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
学校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在企业每一个岗位的表现及实习报告等完成情况对学生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占顶岗实习的30%。
2.学校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
学校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在企业每一个岗位的表现及实习报告等完成情况对学生进行考核 考核成绩占顶岗实习的30%。
3.考核等次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学生顶岗实习考核不合格者需重修,推迟毕业证书发放时间,待实习成绩合格后方可发放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教务处、招生就业处须收存的顶岗实习资料
1.顶岗实习工作管理小组人员名单和各专业顶岗实习指导教师及班主任安排名单(教务处、招生就业处);
2.各专业顶岗实习教学计划(教务处);
3.发放给顶岗实习学生须回收的全套资料(招生就业处);
4.分专业顶岗实习工作总结(招生就业处);
5.分专业学生顶岗实习成绩汇总表(教务处)。
第二十六条 学生须提交的顶岗实习资料
(1)学生顶岗实习成绩鉴定表
由实习单位根据学生实习表现,对学生进行考核评定,作为其实践教学环节成绩,鉴定表须加盖公章,签章的单位与《学生顶岗实习单位鉴定表》上的实习单位必须一致,无公章的不能评定成绩,单位不一致的也不能评定成绩。
(2)学生顶岗实习总结报告
学生根据顶岗实习请况结合自身思想认识、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及综合素质的提高,认真撰写不少与3000字的顶岗实习总结报告,
(3)专业部自行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建立督导员督导制度。建立顶岗实习督导员队伍,对顶岗实习进行全过程督导,及时反馈信息,并对各专业部顶岗实习作出督导评价,将评价结果纳入对专业部的工作考核。
第二十八条 建立顶岗实习学生岗位落实信息反馈机制。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指导教师由学生实习单位、实习学生、实训部、学校顶岗实习督导组共同考核。指导教师到企业指导学生顶岗实习发送的差旅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教师工作量参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专业部制定的《学生顶岗实习实施细则》,分别报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生顶岗实习工作尚处于探索和完善阶级,学校鼓励并大力支持各专业
部在原则范围内结合专业特点大胆创新,采取新举措,探索新形式。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行政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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