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制度规定了弘润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的组织形式、基本方法和隐患整改的基本要求。
第二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工作制度; (二)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投入的有效实施; (三)定期组织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
(四)督促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三条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负责等各自专业内的专项隐患排查及专业性安全检查;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公司级综合性安全检查。
第四条 班组长为当班期间隐患排查第一负责人;当班期间由班长负责,组织各岗位人员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巡检制度》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开展当班期间的自检自查,认真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汇报、处理,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各岗位人员当班期间,负责本岗位隐患排查工作,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化工岗位操作人员巡检制度》等制度要求按时巡检,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汇报处理。
第六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简称事故隐患),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八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九条 安全检查:分为日常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前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第十条 隐患排查:用分析法对人、机、料、法、环进行综合分析,将隐性的影响安全生产的管理缺陷、技术缺陷、设备缺陷等因素查找出来。排查可以根据原因分析推论结果,也可以根据结果分析查找原因。
第十一条 隐患的发现
(一)外部检查:包括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上级公司各类安全检查时提出的隐患。 (二)内部检查:主要指公司内部组织的综合性(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专业性、日常性安全检查。
(三)开展安全检查,必须要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建立由各级领导负责、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安全检查的形式主要有: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专业检查和日常检查。
1.定期安全检查包括:月常规检查、季节性检查和节假日前检查。
2.月度常规检查:公司级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由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组织,月度检查主要以“查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上的缺陷”为中心进行检查。
3.季节性检查:春季检查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跑漏为重点;夏季检查以防暑降温、防雷、防汛为重点;秋季检查以防火、防风为重点;冬季检查以防火、防爆、防中毒、防冻、防滑为重点。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一般在每季的第一个月进行,由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根据专业分工,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检查。
4.节日前检查:节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国庆节等)前,各单位要对安全、保卫、消防、生产准备、备用设备、应急预案、节前安全教育等进行重点检查。
5.不定期安全检查包括:根据国家、地方政府及上级主管单位的要求和公司安全工作实
际情况,随时组织有针对性的检查;应在装置开、停工前、检修中、新装置竣工及试运转时进行检查。
6.专业检查包括:工艺、电气、仪表、机械设备、安全设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危险化学品、厂内机动车辆、起重设备、厂房、建构筑物、防火防爆和防尘防毒等专业检查。专业检查由各专业技术人员组织,每年不少于2次。
(四)日常检查按如下方式进行:
1.生产岗位人员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及《化工岗位操作人员巡检制度》,开展现场巡回检查工作。
2.非生产岗位人员应在工作前和工作中根据本岗位特点进行检查;
3.班组长,每天对本班组人员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在早会、班组班前或班后会上进行讲评;
4.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经常深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督促有关单位解决。
(五)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制度建设和现场管理两部分。 1.制度建设内容主要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安全基础工作的开展情况。
2.现场管理内容主要查:工艺、设备、储运、仪表、变配电、消防、气防、工业卫生、工程施工和检维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六)安全检查的方法
1.安全检查前要编制相应的安全检查表;
2.各种形式的检查,要有详细的检查记录,并认真填写检查台帐,形成检查总结。 第十二条 隐患排查的一般规定 (一)隐患排查的分类:隐患排查分综合性隐患排查、系统性隐患排查和专项隐患排查。 (二)综合性隐患排查由公司安全负责人组织,对应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每季度开展一次。
(三)系统性隐患排查由安全、生产、设备、电气、仪表等系统主管技术人员组织,每月一次。
(四)专项隐患排查,由车间(工段)负责人根据需要,随时自行组织进行排查。由车间(工段)负责人组织,排查范围内影响生产安全及系统安全运行的问题为主,每月不少于1次。
(五)针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由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牵头,相关车间(工段)技术负责人参加,每月不少于1次。
第十三条 隐患排查的内容
(一)重要生产装置、原料和产品库区、公用工程(供电、供水、供汽、供气)等单元和重点部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工艺技术管理制度、仪表连锁管理制度、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变更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重要机组、反应器、专用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重要设备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工艺技术是否合规,操作条件是否合理,主要联锁自动保护装置是否正常。检修、维修作业时,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动土作业、吊装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安全作业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生产和施工作业中,“四防”(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跑料串料)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特别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和防中毒、窒息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生产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规程的制定与执行情况;开车前和停车后
确认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四)防雷电、防汛、防构筑物倒塌、防静电、防粉尘爆炸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 (五) 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器材的管理情况。 (六)岗位操作人员熟练掌握本岗位职责、工艺流程、危险及有害因素、工艺技术指标、操作规程、设备仪表的使用、应急处置方法的情况;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的情况。
(七)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情况;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正在试车投料和试生产项目的试车方案编制评审情况、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试车和投料过程是否严格按照设备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化工投料试生产的程序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的落实情况,特别是要排查新建项目使用的工艺是否安全,自动化控制水平是否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八)废旧化工装置拆除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拆除施工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九)其他确定需要排查的项目。 第十四条 隐患的评估
(一)安全检查时发现的人员“三违”行为、管理缺陷及可立即安排处理的现场隐患,需立即整改或制定整改方案并实施,不需风险评估。
(二)安全检查时发现的难以立即处理或整改难度较大的隐患和各类隐患排查活动中排查出的隐患必须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度及隐患等级。
(三)隐患排查出的问题按照弘润化工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制度》执行评估,风险度≤8的项目为可接受及以下风险,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风险度9-12的项目为中等风险,必须“五定”(定项目、定措施、定资金来源、定负责人、定限改时间)整改;风险度≥15的项目按照重大隐患进行管理。
(四)上级部门检查的问题无论风险度大小,均按照“五定”要求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隐患的整改
(一)隐患所在车间(工段)为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车间(工段)负责人为隐患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对查出的隐患要逐项研究,对台账记录、现场“三违”、不符合规范等问题做到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落实整改措施,做到“五定”。
(三)专业系统的隐患整改由对应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各专业系统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上级部门检查问题由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统一管理,各责任人具体负责整改。
(四)为做到隐患整改的及时性,对限改时限做如下要求:对制度缺陷等管理性“漏洞”三天内完成整改(必须是三天内给予回复,包含整改计划,全部完成整改时间);现场隐患、设备缺陷等需维修维护项目一周内完成整改(回复内容包括制定的有效防范措施、整改计划、全部完成时间);涉及到设备材料购买、现场装置不具备整改条件的,暂时不影响安全稳定生产的建议项目,必须制定有效防范措施,并纳入机会检修计划,限期整改。
(五)为保证隐患整改工作顺利进行,隐患整改项目各涉及人员应当全力配合整改,不得拖延推诿。
(六) 事故隐患整改资金纳入厂安全投入保障范围,做到专款专用。安全投入费用的使用和管理按公司《安全投入保障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在建立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隐患排查的时间、具体部位或者场所;
(二)发现事故隐患的数量、级别和具体情况; (三)参加事故隐患排查的人员及其签字; (四)风险评估记录; (五)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六)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和复查验收时间、结论、人员及其签字; (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信息报表。
(八)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第十七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台帐或档案包括: (一)事故隐患的影响范围和程度; (二)治理的目标、任务和时限; (三)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四)治理资金和物资的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五)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六)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 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发生事故。对在事故隐患排除前和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对暂时难以停产或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 隐患的收购
(一)为鼓励员工积极排查和消除隐患,公司对事故隐患实行收购。
(二)员工在生产中查出较为隐蔽或易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隐患,由车间(工段)负责进行确认、备案并收购,在当月工资中进行50-100元奖励。
(三) 员工在生产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由车间(工段)提出申请,经公司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认定报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在当月工资中进行100-500元奖励
第二十条 隐患的验收
(一)各级检查出的隐患,隐患所在单位要按照“五定表”要求,在隐患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各单位由技术人员、领导对整改问题按照规范标准进行复查验收,符合验收条件的,及时填报《复查、验收单》,报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存档。
(二)各级复查验收如需专业技术人员配合的,各专业技术人员应予以配合。 (三)对隐患整改期限内不能完成整改的,由隐患所在车间(工段)出具书面延期申请,报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公司安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重新确定整改期限。 第二十一条 检查和考核
(一)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月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不按本制度要求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的车间(工段)和班组,对相关负责人每次处100-300元罚款,在当月工资中兑现。
(三)对查出的隐患,不及时组织整改或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对相关负责人每次处100-300元罚款,在当月工资中兑现。构成事故的按照《弘润化工有限公司事故管理及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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