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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业务操作流程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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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综合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标准型操作规程

应该是错了,因为华夏银行保理流程是

2.1业务申请与受理

〔1〕卖方资料:

卖方申请保理授信额度,除向保理银行提交符合一般授信调查要求的正常授信审批资料以外,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A、上季度末应收账款明细表

B、与买方贸易背景说明。

〔2〕应收账款资料:

一、受理国综合保理业务申请

〔一〕卖方保理商应要求卖方提交:【这个有问题吧?就提供这?和工行的以及保理公司的差很远】

1、印鉴相符的?国保理业务申请书?(附件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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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底交易合同/订单的正本及复印件;

〔二〕卖方保理商应

1、?国保理业务申请书?的记载真实、完整、准确;

2、所涉及的根底交易适合叙做保理业务;

3、根底交易合同对产品的数量、价款、质量、付款条件、纠纷/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容约定清楚;无债权转让及寄售等条款;

4、卖方原那么上应在我行开立人民币账户。

二、向买方保理商申请信用额度

〔一〕卖方保理商对?国保理业务申请书?审核无误后一个工作日之,应填具并打印?国保理业务信用评估委托书?〔附件1.1.2,下称?委托书?〕,加盖国际结算部门章Notes发送至买方保理商。

〔二〕买方保理商收到?委托书?,应立即对买方在本行的授信情况进展调查,在10个工作日决定是否为买方核定信用额度,确定费率,并出具?国保理业务信用评估意见书?〔附件1.1.3,下称?意见书?〕,经国际结算部主管总经理签字并加盖部门章后Notes发送至卖方保理商。

〔三〕收到买方保理商?意见书?后,卖方保理商应确定自身业务费率,填制?国保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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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额度核准通知书?〔附件1.1.4,下称?通知书?〕通知卖方。

三、签定协议

卖方保理商向卖方签发?通知书?后应与卖方签定?国综合保理协议?〔附件1.2〕,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法人代表或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双方各执一份。

四、回款账户的设立

卖方原那么上应在我行开立保理保证金账户作为回款账户,账户管理遵照?中国银行股份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保证金账户管理方法〔2007年版〕?执行。

如开立上述回款账户存在困难,也可使用一般账户作为回款账户,卖方保理商要切实做好回款监控工作。

五、应收账款的转让

〔一〕应收账款的审核

1、

卖方在转让应收账款时,除提交带有债权转让条款的商业〔附件1.3〕,还应提交专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部门另有规定无需开立专用的,应提交其它税务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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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债权转让条款应明确回款账户〔保理保证金账户或指定的一般账户〕。

卖方保理商应对卖方提交的专用各联〔包括联、抵扣联、记账联〕、其它税务监制进展包括金额等相关要素的审核,并复印、留存,复印件上应标注“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经办人员签章。

如卖方在办理保理业务时只能提交的记账联,卖方保理商应对包括金额等相关要素进展审核,与税务机关进展核对,并复印、留存,复印件上应标注“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经办人员签章。

卖方保理商应根据具体业务情况,采用抽检方式对或其他税务监制的真实性进展审核。

2、货运单据

卖方在转让应收账款时,应提交与运输方式相适应的货运单据,包括但不限于公路、铁路、河、空运、海洋运输单据,邮政收据、货物收据或由仓储机构、监管机构签发的入库、出库单/证明、效劳贸易项下的工程结算单及其它相关凭证等,卖方保理商须审核卖方提交的单据,确认与货运单据等各相关要素记载一致无误,确保根底交易的真实性。

3、其它单据

〔二〕应收账款的转让

1、卖方保理商可要求卖方在首次转让应收账款时向买方寄送介绍信〔附件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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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卖方保理商在或其它税务监制反面批注“本项下应收账款已转让给中国银行股份分行〞后,卖方将上述单据自行或委托卖方保理商寄送买方,将应收账款转让卖方保理商。卖方保理商应进展会计账务处理。

3、卖方保理商应填制?清单?〔附件1.5〕。由经办和主管人员签字并加盖业务专用章后NOTES发送买方保理商,将应收账款转让买方保理商。

〔三〕买方保理商在收到?清单?后应登记?买方保理业务登记表?〔附件1.6〕,并做会计账务处理。

六、融资

〔一〕审核?国保理融资申请书?〔附件1.7〕

卖方应提交印鉴相符的?国保理融资申请书?,卖方保理商应审核各要素,确保其真实、准确。

〔二〕核准融资申请

1、卖方保理商只能对卖方受核准的应收账款提供融资。每笔融资金额原那么上不超过受核准金额的90%,买方放弃争议的情况下融资比例可为受核准金额的100%。

2、卖方保理商应确定对卖方的融资比例、融资利率,计算融资金额,并在?国保理融资申请书?上填写银行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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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放融资

卖方保理商为卖方办理入账手续,进展融资会计账务处理。

〔四〕融资期限

融资期限应根据根底交易的付款期限确定,最长为付款期限加买方保理商的担保付款期限。

七、催收及回款监控

买方保理商应定期对已到期的应收账款进展催收。除涉及争议的到期应收账款外,应从到期日开场每周向买方催收至少一次,直至买方付款。

卖方保理商应加强回款监控,并与买方保理商保持及时沟通联络。

八、收款与收费

1、除另有约定,卖方保理商应在卖方转让应收账款或向卖方融资时收取费用,并及时划付其中买方保理商费用。

2、卖方保理商收到买方付款后,扣除融资本息,贷记卖方账户并做会计账务处理。

3、卖方保理商通知买方保理商已收款,买方保理商登记?买方保理业务登记表?,并做会计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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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账

卖方保理商应与卖方就应收账款定期对账。

十、人行征信系统登记

国综合保理〔含隐蔽型国综合保理〕项下核定信用额度时,不计入买方征信信息;融资时不计入卖方及买方征信信息;进展担保付款或垫款时,应按风险发生的实质,计入买方或卖方征信信息。

十一、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信用额度变更和取消

1、卖方申请对现有信用额度作展期及增、减额等,应向卖方保理商提交?国保理信用额度变更申请书?〔附件1.8.1〕。

卖方保理商应填制?国保理信用额度变更委托书?〔附件1.8.2〕,加盖部门章,在一个工作日NOTES发至买方保理商。

2、买方保理商收到?国保理信用额度变更申请书?后应及时对买方情况进展调查,决定对信用额度的变更,出具?国保理信用额度变更意见书?〔附件1.8.3〕,由国际结算部门主管总经理签字并加盖部门章NOTES发送至卖方保理商,并登记?买方保理业务登记表?。

3、卖方保理商收到?国保理信用额度变更意见书?后,应以?国保理信用额度变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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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附件1.8.4)通知卖方。

4、如买方保理商自行决定变更或取消额度,应出具?国保理信用额度变更意见书?,由国际结算部门主管总经理签字并加盖部门章NOTES发送至卖方保理商,卖方保理商应按上述第3条执行。

5、信用额度的变更和取消对卖方收到通知后的发货有效。卖方在收到通知前所有发货产生的应收账款依然执行原信用额度,但应在收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转让给卖方保理商。

〔二〕争议的处理

1、买方保理商应于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向买方了解已转让给买方保理商的应收账款所产生的争议情况,并于当日以?国保理争议意见书?〔附件1.9.1〕通知卖方保理商,同时在?买方保理业务登记表?中登记。卖方保理商收到?意见书?后,应于当日向卖方签发?国保理争议通知?〔附件1.9.2〕,要求卖方回签。

2、如卖方保理商已向卖方提供融资,应立即收回融资本金及利息,或要求卖方归还,并做相应的会计账务处理。

如账户余额缺乏或卖方不予归还的,国际结算部门应适时通知客户关系部门协助催收。

3、卖方保理商与买方保理商原那么上不介入买卖双方争议的解决。应买卖双方的要求,卖方保理商与买方保理商可在不承当任何责任及费用的前提下协助解决争议。

4、卖方保理商应协助并敦促卖方尽快解决争议,并将争议解决的进展情况及结果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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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买方保理商。

5、在收到有关争议通知后的30天,如买卖双方以“协商〞方式解决争议;或在收到有关争议通知后的一年,买卖双方通过法律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卖方保理商按如下要求处理:

如解决结果完全有利于买方,或在上述时限未产生解决结果,卖方保理商应要求买方保理商将应收账款反转让(?反转让通知I?附件1.10.1〕,卖方保理商再将有关应收账款反转让(?反转让通知II?附件1.10.2〕给卖方,收回融资〔如有〕并做相应会计账务处理。

如解决结果局部或全部有利于卖方,买方保理商应履行催收及/或担保付款责任,做有关会计账务处理。

〔三〕担保付款的处理

1、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买方保理商应履行担保付款责任。

〔1〕在到期日后60天未收到买方的付款且未收到争议通知,买方保理商应于到期日后第60天做担保付款;

〔2〕如已发生争议,但争议已在卖方收到有关争议通知后30天通过买卖双方协商,获得了完全有利于卖方的解决结果,但买方仍不付款,买方保理商应于到期日后第90天做担保付款。

〔3〕如已发生争议,但争议已在卖方收到有关争议通知后一年通过法律诉讼或仲裁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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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获得了完全有利于卖方的解决结果,买方保理商应予催收,但买方仍不付款,买方保理商应于诉讼或仲裁确定的买方应付款日起15天做担保付款。

2、卖方保理商收到买方保理商担保付款后,应为卖方入账并做相应会计账务处理。

3、买方保理商在进展担保付款后,应在?买方保理业务登记表?上做好相应的登记工作。买方保理商应以卖方应收账款受让人的身份向买方主相关债权,如买方不付款,买方保理商的国际结算部门应及时通知客户关系部门协助催收。

十二、协议终止

与卖方的?国综合保理协议?终止时,卖方保理商应通知买方保理商。

十三、业务档案管理

〔一〕卖方保理商应按同一卖方、同一买方设立业务专卷,有关业务档案按发生时间顺序归档。

〔二〕业务档案保管年限为业务完结日起五年。

隐蔽型操作规程

一、隐蔽型国综合保理业务是指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暂不通知买方,但我行保存一定条件下通知权利的国综合保理业务。

隐蔽期通常为转让日至到期日后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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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隐蔽型国综合保理与标准的国综合保理业务的流程差异主要在于应收账款的转让、通知和催收环节。

1、卖方保理商应与卖方签订?隐蔽型国综合保理协议?(附件2.1)。

2、卖方以商业〔附件1.3〕向卖方保理商转让应收账款,并暂不通知买方。

卖方保理商留存上述单据备用,无需寄送买方。

3、或其它税务监制无需反面批注。

三、隐蔽期完毕后的处理

1、卖方要求公开

隐蔽期完毕,如卖方要求公开,那么卖方保理商应要求卖方向买方提交上述商业,告知应收账款已转让卖方保理商事实。买方保理商进展催收,如买方在到期日后90天仍未付款且未提出争议,买方保理商应承当担保付款责任;如买方在到期日后90天提出争议,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争议已在卖方收到有关争议通知后30天通过买卖双方协商,获得了有利于卖方的解决结果,但买方仍不付款,买方保理商应于到期日后第120天做担保付款。

〔2〕争议已在卖方收到有关争议通知后一年通过法律诉讼或仲裁方式,获得了有利于卖方的解决结果,买方保理商应予催收,但买方仍不付款,买方保理商应于诉讼或仲裁确定的买方应付款日起15天做担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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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保理商收到买方保理商担保付款后,应为卖方入账并做相应会计账务处理。

买方保理商在进展担保付款后,应在?买方保理业务登记表?上做好相应的登记工作。买方保理商应以卖方应收账款受让人的身份向买方主相关债权,如买方不付款,买方保理商的国际结算部门应及时通知客户关系部门协助催收。

2、卖方要求不公开

隐蔽期完毕,如卖方要求不公开,根据协议,卖方保理商有权立即收回融资本息;买方保理商担保付款责任解除。如卖方保理商未能从卖方处全额收回融资本息,卖方保理商有权将应收账款已转让的事实通知买方,要求买方向卖方保理商全额付款。卖方保理商收到买方付款后,扣收尚未全部收回的融资本息和其它费用,余额支付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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