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激发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绩效,促进公司的经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条例等之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义务。
第四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招用、培训教育与职务聘任
第一节 员工招用、培训教育
第五条:录用员工以公司岗位需求为依据,有计划地进行。应当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指导下,贯彻公开、公正、公平和双向选择、择优录取,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的原则。
第六条:招收录用员工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任何用人单位无权自行招收或录用。对拟招收录用的员工要认真履行文化程度(资格)认定、初审和体检等程序。
第七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 第: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应当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表现良好。
第九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入职《登记表》。
第十条: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家庭住址、通讯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必须是真实有效。公司录用员工,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等证件。
第十一条:新招收录用的员工应该经过企业文化、安全生产、企业基础知识、保密和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方面的三级教育或培训,接受教育培训之后,方可进入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公司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十三条:公司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为员工提供专项方面的培训。
第十四条: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满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计入其在本公司的工龄。
第二节 职务聘任
第十五条:为加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管理,切实做好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聘任和晋升工作,本着注重实绩、鼓励竞争、公开监督的原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管理、技术和生产岗位上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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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技师和技师)的人员。
第十七条: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聘任和晋升,由公司员工培训委员会负责领导;公司员工培训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系列评审组负责本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和推荐晋升;各员工培训领导小组负责辖属专业技术人员(含技师)的评议考核。
一、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与聘任
第十: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不定期考核。年度考核结合年终总结进行,不定期考核根据平时工作完成情况进行。
第十九条:不定期考核对在聘期内连续三个月未完成生产(工作)任务者;岗位职责履行较差者;发生重大质量、设备及人身事故的责任者;出现违法乱纪现象并受到处罚者;由其所在单位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经公司员工培训委员会研究,总经理批准后,予以解聘、减薪、调岗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第二十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档,考核称职及以上者继续聘任;考核基本称职者可以继续聘任,但要对受聘人提出改正意见,并规定3—6个月的跟踪考核或不定期考核期限,期满考核称职者继续聘任,期满考核仍为基本称职及以下者,予以降聘或解聘;考核结果不称职者,予以解聘。
第二十一条: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受聘人员,经公司员工培训委员会对各培训领导小组提交的专业技术人员评议考核结果和聘任意见审议,由总经理批准聘任。
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晋升
第二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必须达到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日历年考核结果均为称职及以上方可申报(或申请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三条: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负责本系列申报人员资格审核和整理推荐材料。 第二十四条:公司员工培训委员会对各系列评审组推荐材料审议后,由员工培训办公室统一组织上报。
第二十五条:经考核解聘或降聘人员在下一年度不得申请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六条:对工作成绩突出,贡献较大的人员,经所在单位申报,系列评审组推荐,公司职工培训委员会审议,总经理批准,可以破格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二十七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劳动合同文本是在市劳动保障部门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的基础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可增加部分补充条款。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劳动合同中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条:经过专业技能培训的实行岗位训练期;未经过专业技能培训从事操作技术岗位工作实行学徒期;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从事管理或工程技术岗位工作的实行见习期;招聘有工作经验的从事相应岗位实行试用期。
第三十一条: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三十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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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严重违犯公司的规章制度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未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另多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代通知金)。
第三十五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2、没有提前30天通知公司解除合同的,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4、违反公司保密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第三十七条: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对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三十: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的; 4、员工死亡或被人民宣告失踪、死亡的; 5、公司被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员工不同意续签及出现本条第2、3、4款情况时,公司不支付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条: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应提前通知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办理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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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十一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十二条:经济补偿支付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执行。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四十三条: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对特殊岗位的员工,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员工必须自觉遵守作息时间,应于上班前至少五分钟进入工作场地。到达上班时间都应在各自的岗位上开始工作。凡拖延上岗10分钟内为迟到,提前10分钟内离岗为早退(10分钟以上为旷工)。全月迟到、早退累计1小时(含1小时)以上,按实际累计时间扣发工资(全额计时制按实际完成定额工时与迟到、早退累计时间的比例扣发)。
第四十五条: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时间,员工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充分利用每天八小时,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四十六条:员工必须服从分配和调动,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岗位报到,逾期按旷工处理。 第四十七条:公司根据生产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星期六、日)加班,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3小时,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四十:员工加班加点应由部门领导、主管安排或经本人申请而由部门领导、主管批准;员工经批准加班的,依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四十九条:工作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执行国家规定。
第五十条:员工不能按时到公司上班,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并经单位领导批准,假满返单位后,要及时向单位领导销假,如有特殊原因假满不能按时返回,应提前续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1、公休、法定假日、带薪年休假,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2、婚假:员工本人结婚,给予三天以内的假期;男女双方属于晚婚的,再增加两周婚假。
3、丧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予三天以内的假期;如员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员工本人参加办理丧事的,另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如员工本人不参加丧事的则不给予丧假。
4、事假:员工请事假,要事前请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事前请假,应事后立即找领导说明情况补假。
(1)单位领导批准员工事假,全月不得超过五天,确需请事假五天以上的,需请示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并在假条上签字后方可准假。
(2)单位正职领导请事假两天以内(含两天),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两天以上由总经理批准(总经理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副总审批)。中层副职请事假两天以内(含两天),由中层正职批准;两天以上五天(含)以内的,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五天以上由总经理批准。
(3)公司分管领导对连续事假的批准应掌握在一个月以内,超过一个月应报请总经理批准。
(4)事假按实际时间扣发工资。
5、病假: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不能出勤时,需要本公司职工医院出具假条或签字,本单位领导签字,方可按病假处理。如有情况特殊,应及时向单位领导请假,办理补假手续。
去职工医院或经批准去医院就诊半小时以上者,其误工时间由职工医院出具证明(补假条)按病假处理,否则按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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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批准婚、丧、事假期间或公休、法定假日期间到外地的员工,因患病不能按时返回上班,需由乡、镇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公司职工医院签字后方可按病假处理。否则按旷工处理。
长期病休三个月或六个月,不超过医疗期复工的,试工期分别定为两个月或三个月。如在试工期间内旧病复发,需要继续病休治疗者,其病休时间应和试工前的病休时间合并计算医疗期。
6、工伤假:员工因工负伤不能出勤时,需由公司职工医院或医院出具证明,单位写出事故报告单,报安技部门批准后,方可按工伤处理。一次假条时间休完仍需继续休假者,需到安技部门续办手续。否则按病假处理。
属于旧病复发需要休假者,由职工医院或医院出具证明,安技部门组织医疗鉴定,方可按工伤处理,否则按病假处理。
7、产假(含公休、法定假日)
女员工生育、产前产后给假九十八天,晚婚的再增加产假两个月,难产或双胞胎再增加假期十五天,其它情况如流产、超生、男员工陪产假等,严格按照上级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产假期满,因病仍需治疗休假者,由职工医院或医院出具证明,按病假处理。
8、节育假:员工节育、绝育、流产,凭医院证明,假期天数(含公休、法定假日在内)由分管部门按上级规定执行。
休假期满仍不能上班工作者,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第五十一条:凡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天给哺育时间两次,每次三十分钟(另加往返时间每天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超过时间按迟到或旷工处理。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婴儿已满一周岁的女职工,不再给哺育时间。如婴儿在夏季(七、八、九月)满周岁,哺育时间延长到九月底。
第五十二条:工资和有关津贴的计发,均以考勤为依据。 1、公司均以上月的考勤表计发上月计时工资。
2、各种假期的工资支付按劳保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3、员工在夜间生产(或工作)发给夜餐津贴,二十四点前下班的(为小夜班);二十四点以后下班的或下半夜的(为大夜班)。若为白班生产者,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到二十二点者,可以记一个小夜餐津贴,并且要到传达室登记,不到规定时间,不发夜餐津贴。夜餐津贴随考勤上报。
4、实行岗位工资的按岗位工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实行以班组(科室)为单位,日考日结的考勤办法,班组长(科室指定人员)兼任考勤员。
1、 “请假条”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填写,由单位领导签字批准后下联交给考勤员附到考勤表上
2、各兼职考勤员要公正、负责,逐月将各人出、缺勤情况如实记入考勤表。
3、各单位的考勤要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于次月8日前交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据以发放工资及人事管理的处理依据。
第五章 工资福利、劳动保险与户口管理
第一节 工 资
第五十四条:工资是公司发给员工个人的劳动报酬。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根据员工的劳动技能、岗位职责、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和实际贡献,决定工资、奖金的分配形式或档次。可选择技能工资制、岗位技能工资制、计时(计件)工资及岗位职别和年薪制等各种适应本单位特点的具体分配办法。
第五十五条:工资发放与调整按照公司《薪酬调整实施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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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烟台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及公积金。
第五十七条:公休、法定假日加班工资参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五十: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实行保密工资的员工除外。
第五十九条: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公司发给本人基本工资70%的病假工资;医疗期超过6个月的,公司发给本人基本工资60%的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六十条:员工依法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员工因私事请假,公司不予发放工资。
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3、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5、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6、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7、依法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8、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工资; 9、员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六十二条:公司依法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依法支付应由公司负担的社会保险待遇。公司依法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十三条:员工个人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应不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十四条:以员工个人上月考勤和生产(工作)业绩为依据,发放当月员工工资,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劳动工资的管理、宏观与审核。个人工资收入符合计税规定时,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六十五条:非实行经济考核的单位,工资发放标准与办法由公司确定,并定岗定责。以岗位职责履行状况和工作考核结果为依据,确定工资发放额度。
第六十六条:公司工资总额的核定,均以公司经济效益为基础,无员工考勤记录不得发放工资。
第六十七条:对实行劳动工时定额考核的员工个人推行计时工资计酬办法;对员工个人完成劳动工时定额无法计算,适应工组作业或必须几个人共同完成生产作业任务的,可实行工组计时工资计酬。
第六十:员工个人的工资收入由每月的劳动工时完成量、质量、消耗和安全生产的难易程序等内容结合在一起综合考核形成的。同时。应将质量指标纳入量化考核的否决指标。真正体现优质高产高薪、劣质低产低薪,拉开分配档次。
第六十九条:建立科学的工时定额管理制度。产品工时定额应定期进行调整,为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稳定定型产品应两年内修改调整一次;初次制定工时定额的产品,应有一定的试行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第七十条:合理确定计时工资单价。要按照单位产品成本中工资含量比例不增加,劳动生产率的增长高于员工实际平均收入增长速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小时单价。具体办法应结合生产单位的特点效益能力制定方案,实施方案报公司审核。
第七十一条:国家法定节假日、女员工产假(延长产假)、男员工陪产假、病假、事假及其它假期均按国家及上级规定执行;若国家和上级无规定的,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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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国家法定节假日一般不安排员工加班,由于工作不能间断或生产需要必须安排员工加班时,加班单位应提前履行审批程序。
1、生产单位安排节日加班,应由生产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2、非生产单位安排节日加班,应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3、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其名单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并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第二节 医疗保险
第七十三条:医疗保险金由公司和员工,根据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缴纳,由公司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医疗账户金构成,其缴纳比例按当地规定增减变动。
第七十四条: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员工住院医疗费用和统筹病种患者门诊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其费用必须在国家、省、市规定的范围(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之内,超了规定范围不予支付。
第七十五条: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第七十六条:医疗保险机构为员工建立个人医疗账户。个人医疗账户金本息归个人所有,用于日常医疗费用的开支。个人医疗账户采用IC卡管理,职工可持IC卡在定点医疗结构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
第七十七条:员工调离统筹地区时,个人医疗账户随同转移,无法转移的可将账户存额退还本人;员工死亡后,账户余额可按法律规定继承。
第三节 养老保险管理
第七十: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给员工缴纳基本养老费,个人缴纳由单位代扣代缴。
第七十九条:社保机构为员工建立个人养老账户;员工调动时,个人账户全部随同转移;员工死亡,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第八十条:员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第八十一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员工日常缴费工资统计工作,每年年底汇总上报社会保障机构。根据员工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每月按时上缴养老保险基金。
第八十二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符合退休条件的相关手续 第八十三条:按时申报办理员工死亡后个人账户金返还工作。
第四节 失业保险管理
第八十四条:公司依法为在职员工缴纳失业保险,在职员工必须承担个人应缴纳的比例。 第八十五条:将符合办理失业保险条件并按企业规定办理完工作交接及相关手续的员工,按时到劳动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及有关手续,由劳动服务部门发放失业证及失业保险金。
第八十六条:由于个人原因,不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和离开公司手续,致使个人档案转移不了或延期转出,而影响失业保险,责任由个人承担。
第五节 生育保险管理
第八十七条:公司按在职员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员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八十:生育保险费征缴比例,根据烟台市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状况适时调整,公司依法到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八十九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流产的女员工享受下列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产假 2、生育津贴 3、生育医疗费
女员工怀孕后,应按规定到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生育、流产或引产,社会医疗保险
机构按照定额标准拨付生育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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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工伤保险管理
第九十条:公司根据上级规定,依法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按在职员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1%逐月缴纳工伤保险费,员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九十一条:员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公司安技部门,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九十二条:员工发生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分为劳动功能障碍鉴定和生活自理障碍鉴定。
第九十三条:员工发生工伤后,由安技部门到医保部门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并到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第九十四条:停工留薪期
1、停工留薪期是指员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
2、为遏止小伤大养、休工无期限等现象,工伤停工留薪期应根据伤情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治疗的,经有关部门认定,最多可再延长12个月。
3、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可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七节 公积金管理
第九十五条:公积金是一种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住房基金。实行公积金制度的员工个人按月缴交一定额度的公积金,单位亦按月提供相应额度的公积金,两者均归个人所有,列入个人帐户。
第九十六条:公积金的缴纳比例为12%,公司缴纳6%,个人缴纳6%,个人缴纳部分每月在工资中扣除。
第九十七条: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工资总额中的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津贴和补贴三项计算,单位每年元月按上年12月份职工工资总额调整一次。
第九十:公积金的有偿使用
1、员工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房主抵押贷款。
2.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建设专项贷款; 3.单位购买、建造员工住房专项贷款。
第八节 集体户口管理
第九十九条:凡属芝罘区内无住房的男员工,其配偶系农业户口或外地非农业户口,其子女可随父落户到本公司。
第一百条:若男、女双方均系我公司员工,芝罘区内无住房的,可将其子女户口落到本公司。
第一百零一条:离异员工若无住房,可将其子女户口落到本公司。
第一百零二条:凡是在员工集体户口的员工,若本人需要借用户口,须认真填写借还登记卡;使用后,及时返还户口管理部门。
第一百零三条:集体户口若在借阅过程中,因本人原因出现破损、丢失等情况,公司概不负责。
第一百零四条:在职集体户口中的员工,因调动工作或解除劳动合同等事由离开本公司,在离开公司之日必须将户口迁离本公司。逾期不迁户口者,按每年400元收取服务费。
第一百零五条:已离开本公司集体户口的员工,若不按规定迁离户口,并且不交管理费者,如需借用户口(如补办身份证、结婚登记等),公司概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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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
第一百零六条:公司努力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定期进行检查。
第一百零七条:公司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意识,熟悉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一百零: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部门负责人(或部门主管)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和人身健康负责,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安全主任)对全公司的安全生产和人身健康负责。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对女员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安排女员工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劳动。 法律、法规、规章对女员工有其他特殊待遇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一百一十条:员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3、请假必须严格执行休息休假制度;
4、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5、凡到达工作时间未到岗或到达下班时间前已离岗,10分钟内为迟到、早退;10分钟及以上为旷工。
6、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7、员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通知书》,试用期内辞职应提前一周书面通知;
8、员工辞职由部门负责人批准,辞职获准后,凭人力资源部签发的《离职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
第一百一十一条: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进入或逗留厂区,必须按规定佩戴工作证和穿着工作服;
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公司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3、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4、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不大声说笑、喧哗等与工作无关的事,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5、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乱丢杂物,保持公司环境卫生清洁; 6、爱护公物,小心使用公司机械设备、工具,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 7、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公司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9、关心公司,维护公司形象,敢于同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10、上班时间一到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
11、上班时间原则上不准会客,因故而经部门负责人或主管许可的除外; 12、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一百一十二条: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
1、设备操作人员到岗要做好机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在确保机器设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保证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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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工应及时告知调度员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动作;
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调度员或部门负责人报告;
5、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
7、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8、非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
9、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10、车间和仓库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 1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公司;
12、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第一百一十三条: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鼓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公司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奖励制度。
奖励分为表扬、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五种。
第一百一十四条:员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公司,服从安排,足为其他员工楷模者,给予通令表扬。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员工,除给予通令表扬外,另给予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四种奖励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奖励:
1、在生产、经营、科研、服务等各相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 2、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促进效率提高或节约挖潜、降耗节资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 3、遇有灾变,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者;
4、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使公司避免重大损失的; 5、一贯忠于职守,严格履行职责,廉洁奉公,成绩突出者;
6、通过合理化建议或对企业上质量、上品种、上水平,提高服务水平和经济效益等方面,推动企业进步的有功者;
7、对公司利益和发展做出其他显著贡献的; 8、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对员工给予奖励,应经员工评议或听取所在单位员工意见。由单位提交书面材料或报告,主管部门核实,经企业审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未转正定级的职工在劳动态度,技能水平,遵纪守法和生产、工作任务完成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建议,专管部门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可提前半年转正定级。
第一百一十:授予集体、个人荣誉称号的奖励或记功等,可采取不定期和定期进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公司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员工实行惩罚制度。
第一百二十条:惩罚分为:书面检查、警告、罚款、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批评教育,批评教育两次后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 1、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每次3分钟以上)的; 2、不按规定佩戴工作证或不穿厂服进入厂区的; 3、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4、消极怠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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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上班干私活的;
6、工作期间违反劳动纪律,多次小错形成大错,给公司正常生产工作造成影响的; 7、随地吐痰或乱丢垃圾,污染环境卫生的; 8、浪费公司财物或公物私用的; 9、未经批准,上班时间会客;
10、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
11、下班后不按规定关灯、关电、关水、关气、关窗、锁门的; 12、未经许可擅自带外人入厂参观的; 13、携带危险物品入厂的; 14、在禁烟区吸烟的;
15、随意移动消防设备或乱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 16、违反公司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厂区的;
17、工作时间,与别人闲聊、打闹嬉戏、大声喧哗等与工作无关的事的; 18、工作时间打瞌睡的; 19、对客户的态度恶劣的;
20、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如不参加培训的、违反工艺纪律的、工作时间洗衣物等)。
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书面警告:
1、不服从工作指挥的、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公司正常调动或部门工作安排的; 2、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公司生产秩序和员工生活秩序的; 3、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公司利益受损的; 4、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的;
5、将公司内部的文件、账本给公司外的人阅读的; 6、在宿舍私接电源或使用电炉、煤油炉的; 7、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8、责令写出书面检查两次的;
9、违反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拒绝写出书面检查的;
10、过失泄露公司商业秘密,违约责任,按公司保密协议约定执行;
11、过失造成公司机器设备、工具、产品经济损失的,经济赔偿按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三、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
1、连续旷工超过三日,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五天的;
2、提供与录用有关的虚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骗取公司录用的;
3、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工装,浪费原材料,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4、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的; 5、故意违反公司保密协议,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 6、与异性人员在宿舍同宿的;
7、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8、受两次警告处分的。
第一百二十一条:员工违规违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对员工的罚款,从工资中扣款时,每次不超过员工月工资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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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保密制度与竞业
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与全体员工已签订保密协议,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一百二十三条:若有员工违反保密协议,按保密协议约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四条:未经公司同意,员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另行签订《竞业协议》。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本管理制度是与员工劳动合同相配套的补充规定,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一百二十七条::本管理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一百二十: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一百二十九条:本管理制度已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和审议通过,且已向全体员工公布。
全体员工阅读后签名,并以此作为已向员工公示的证明。 第一百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本制度同时适用 公司。 第一百三十一条:本制度自 年 月 日生效。原《管理制度》中的相关内容同时作废。
(公章)
(公章)
年 月 日
学习阅读《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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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本人已认真阅读《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已完全明白之内容。在任职期间,本人愿意遵守各项劳动条例及规章制度。
单位: 员工姓名: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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