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车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客运包车的安全管理,确保车辆的技术状况良好和行车安全,保障旅客的乘车安全,根据国家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企业的安全管理实际,制定包车安全管理规定 。
第一条 公司客运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客运包车业务的管理,负责对外接洽客运包车业务,车主接洽的客运包车业务信息应报公司客运管理部门统一处理。车主不得擅自接洽包车业务。
第二条 安全部门负责客运包车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执行包车任务驾驶员的资格审查、车辆的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
第三条 从事客运包车业务的驾驶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从事客运车辆驾驶经历3年以上,安全行驶里程3万公
里以上;
身体健康,驾驶经验较丰富,熟悉车辆的技术状况,懂
得汽车一般技术故障的维修;
交通运输安全意识强,遵守交通安全的管理规定,无严重交通违章记录;
工作责任心强,能够正确处理执行包车业务过程中产生的一般纠纷。
第四条 从事客运包车的车辆应具备以下条件:
车辆的技术状况符合国家的安全技术标准;
超长客运包车车辆必须经检测设备的安全技术检测,并合格,跨区或境内包车客运车辆应经公司安全部门的检查,并合格;
第五条 包车客运的审批。客运管理部门提出包车业务
的起点和目的地以及行径的路线,安全部门提出对驾驶员的审查意见和对车辆安全检查的意见,报分管营运安全的领导审批,经领导审查同意后,客运管理部门按规定到辖区的行业管理部门办理包车线路牌。
第六条 安全部门做好包车业务发车前的安全三交代,
即:交代包车线路的路况、交代安全行车的注意事项、交代车辆的技术状况。
第七条 驾驶员的安全注意事项:
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不超载、不超速、不疲劳驾驶、不酒后开车;
按照包车业务审批的路线行驶,不擅自改变行驶的路线;
每天驾车时间不超过8小时,连续驾车4小时必须休息20分钟,休息时对车辆进行
一次安全例保检查;
行车过程中发生道路运输事故应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单位安全部门报告,并保护好事故现场,积极组织抢救伤员。
第八条 车辆安检内容
车辆安全部位:主要有车辆转向、传动、制动各机构的连接部位是否完好、坚固,各零件无松动、脱落、渗漏;灯光、雨刮、轮胎良好,悬挂不得断裂、移位。
车辆安全设施:三角木、防滑链、灭火器、急救包、安全锤、警示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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