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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衣液产品技术标准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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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衣液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洗衣液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文件适用于由各种表面活性剂和助剂配制而成,用于织物清洁去污的液体洗涤剂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6367表面活性剂已知钙硬度水的制备GB/T6368表面活性剂水溶液pH值的测定电位法GB/T6682-2008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GB/T7462表面活性剂发泡力的测定改进Ross-Mils法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13173-2021表面活性剂洗涤剂试验方法GB/T26396-2011洗涤用品安全技术规范QB/T1224衣料用液体洗涤剂QB/T2951洗涤用品检验规则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4要求4.1原料要求

衣料用液体洗涤剂产品中所用各种原材料应符合GB/T26396-2011中对C类产品的相关规定。产品配方中所使用表面活性剂的生物降解度应不低于90%,且公认降解中对环境是安全的。4.2产品技术指标

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项目技术指标要求

指标外观不分层,无明显悬浮物(加入均匀悬浮颗粒组份的产品除外)或沉淀,无机械杂质的均匀液体。气味pH值(25℃,1%溶液)总活性物含量,%总五氧化二磷,%无异味,符合规定香型。≤10.5≥4≤1.1低温稳定性于(-5±2)℃的冰箱中放置24h,取出恢复至室温后观察,不分层,无沉淀。稳定性高温稳定性于(40±2)℃的保温箱中放置24h,取出恢复至室温后观察,不分层,无沉淀.4.3净含量

应符合JJF1070规定。5试验方法

5.1实验室用试剂和水的要求

分析中除有另外规定外,均使用分析纯试剂和蒸馏水(符合GB/T6682-2008中的三级水标准)。5.2外观

按QB/T1224规定进行检验。5.3气味

按QB/T1224规定进行检验。5.4pH值

按GB/T6368的规定进行测定,测试温度为25℃,用新煮沸并冷却的蒸馏水配制试样溶液的质量浓度为1%,混匀后测定。5.5总活性物含量

按GB/T13173-2021中第7章测定。一般检验按A法,要求检验结果不包括水助溶剂时按B法。5.6总五氧化二磷含量

按GB/T13173-2021第6章规定进行检验。5.7稳定性5.7.1低温稳定性

按QB/T1224规定进行检验。5.7.2高温稳定性

按QB/T1224规定进行检验。

5.8净含量

按JJF1070规定进行检验。6检验规则6.1总则

产品检验规则参考QB/T2951中的规定。6.2检验分类6.2.1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4.2条款中外观、气味、pH值、总活性物含量、低温稳定性、高温稳定性和4.3条款。6.2.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4条款中全部项目。对于表面活性剂原料的生物降解度及发泡力若已知可不检。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型式检验:

a)正式生产时,原料、配方、工艺、管理等方面(包括人员素质)有较大改变,或设备改造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正常生产时,应定期进行型式检验;c)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3产品组批与抽样规则6.3.1组批

产品按批交付和抽样验收,以一次交付的同一类型、同一规格、同一批号的产品组成一交付批。生产单位交付的产品,应先经其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文件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6.3.2取样

收货方验收、仲裁检验所需的样品,应根据产品批量大小按表2确定样本大小,交收双方会同在交货地点从交付批中随机抽取样本。

表2

批量(箱)样本大小(箱)≤15216~503批量和样本大小

51~1505151~5008>50013验收产品的销售包装时,应检查样箱中全部销售包装,合格判定率1)为10%。产品检验时,从每个箱样本中随机取2瓶,摇匀,再从各瓶中取出等量样品,使总量不少于1.5kg(若取2瓶不够时,可适当增加瓶数)。将其收集在一个干燥洁净的容器中,搅拌混匀后分装在三个洁净、干燥的样品瓶内加盖密封。标签上应注明产品名称、商标、

生产日期或批号、生产单位、取样日期、取样人。交收双方各执一份进行检验,第三份由交货方保管,备仲裁用,保管期不超过一个月。6.4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按GB/T8170判定合格与否。如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可双方会同重新取两倍箱样本采取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交收双方因复检结果不同,如不能取得协议时,可商请仲裁检验,仲裁结果为最后依据。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7.1标志、包装

7.1.1包装容器上印刷的标志(图案及文字)应清晰美观,无脱色。7.1.2销售包装上应有下列标志:

a)产品名称和商标;b)产品执行标准号;c)产品净含量;d)企业名称和地址;

e)必要的使用说明及注意事项;

f)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注:当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或产品净含量小于100g时,除产品名称、企业名称、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限期使用日期外,其他内容可在产品的其他使用说明上标明。

7.1.3储运包装箱正面和侧面应有下列标志:

1)合格判定率是判定批产品合格所允许的最大不合格品率。本处是指渗漏瓶数、漏贴标签和标志不清的瓶数与样品总瓶数的百分比。

a)产品名称和商标;b)包装规格及装箱总数;c)企业名称和地址;

d)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e)包装箱毛重、尺寸;

f)防水防潮、小心轻放和防止倒置等文字或标记等。7.2运输

产品在运输时应轻装轻卸,不得倒放,防止重压、避免日晒、雨淋、受潮。7.3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温度不高于35℃和不低于-5℃的通风干燥且不受阳光直射的场所。产品在堆放时应采用相应的防潮措施,防止雨雪淋袭。堆垛高度适当,不得在上面踩踏和放置重物,避免损坏大包装。7.4保质期

在本文件规定的运输及贮存条件下,在产品包装完整和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产品的保质期按销售包装标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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