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言论自由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
作者:白雪
来源:《文化产业》2014年第09期
摘 要:在我国现今处于网络快速发展的时期,网络的发展给予了公民极大的言论自由,而“人肉搜索”的出现使得公民的隐私权在自由言论的攻势下无所遁形。自由止于隐私权开始之处,隐私权的保护优于表达自由,法律的保护源于对利益保护的选择。就我国现阶段网络管理的现状而言,应大力加强网络立法;严格执法部门的执法;加强网站自律,净化发表信息的途径;提高公民道德素养,提升相关法律素养,使言论自由与个人信息保护达到彼此平衡。 关键词:人肉搜索;网络言论自由;隐私权;网络立法;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9-00-02 一、人肉搜索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科技不断进步,我国正处于信息极度爆炸的时代。网络的普及,为人们搜索所需信息的提取提供了便利,然而也让人们隐私在公众面前暴露无遗。直到2008年中国“人肉搜索第一案” ——王菲诉张乐奕隐私权纠纷案,人肉搜索打着正义的旗子似乎迅速扩张到全国上下,推上了风口浪尖。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在无意间涉及到了人们的隐私,从最开始的“女子虐猫事件”、“铜须门”,到介入的“华南虎事件”,再到将人肉搜索从网络现象上升到法律问题的王菲诉张乐奕案件,都说明了人肉搜索也不再仅仅只是一个存在于网络单纯的寻找信息的工具。
首先,人肉搜索代表了一种公众社会导向,给予网民极大的言论自由,畅所欲言。在人肉搜索惩恶扬善的同时,直击社会阴暗面,宣传正义道德,澄清社会环境。
其次,由于人肉搜索引擎聚集了各地的不同阶层、不同知识背景的人,人肉搜索引擎时刻显示着网民互动战争的浩瀚与壮阔,决定了人肉搜索内容的广泛性和主体的广泛性,网络的普及更让人肉搜索具有快速性、全面性。
然而被人肉者在现实生活中的全部信息暴露于大众,甚至真实性、准确性更是无从说起。“人肉搜索”事件中,当被搜索对象的个人隐私被毫无保留地公布,它所面对的不仅仅是人们在网络上的口诛笔伐,甚至在现实生活中也遭受到人身攻击和伤害。对于被搜索对象的搜索一旦失去控制。“人肉搜索”超越了网络道德和网络文明所能承受的限度,就容易成为网民集体演绎网络暴力非常态行为的舞台。“人肉搜索”已不再是简简单单的言论自由,道德的天使,它同样也是侵犯人们隐私、人身攻击的恶魔。带来了人们值得深思的社会问题,那么如何才能使网络言论自由与个人信息保护保持平衡呢? 二、人肉搜索中涉及的隐私权与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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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肉搜索的特点
“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型的网络现象,以网络为平台,以广大的网民为资源,通过提问开始整个搜索过程,从被搜索人的部分信息,直到确定到他在现实生活中的真实信息和相关信息,它有几下几方面的特点:
1、主体的隐匿性。由于网民在网络这个虚拟的空间可以任意使用网名,我们无法得知发布信息的主人是谁,这也就为网民肆无忌惮地侵犯隐私提供了机会。
2、范围的广泛性。人肉搜索聚集了来自五湖四海的人群,不同的阶层,不同的知识背景,众多网民参与到这项工作当中。现实中的很多压力也借此机会被排解,而且它也吸引上万的人乐此不疲地进行搜索。
3、传播的快速性。人肉搜索将众多网民团结在了一起,成百上千的人同时在进行同一项工作,那就是搜寻信息,一旦有了结果传播的速度快之又快。进行此工作的难免会有一些“愤青”要为“维护正义而奋斗”。
因此,人肉搜索随之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显露了出来,恶意侵犯他人隐私权,谩骂侮辱诋毁他人侵犯其名誉权的事件屡屡出现,更为严重者,甚至干扰他人私生活。 (二)公民的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言论自由分为公言论和私言论,但权利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权利,从立法的角度而论,绝对权利存在这样的情况中:“对„绝对权利下定义‟的方法只有在一个绝对成熟的法律体系中才是可能的,这个法律体系已经在它授予的各种权利之间设有各种合理的固定的界限,而这些界限又是在消除了许多相抵触的条文之后,通过明确地或隐含地被理解的例外条款重新加以界定的。”[1]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人肉搜索让网民最大范围地行使了言论自由权,由此带来的益处也是显而易见的。法律无法涉及到的道德领域,通过人肉搜索可以对其进行“审判”,充分发挥作用。在监督贪污方面,人肉搜索更是做出了它独特的贡献。 (三)隐私权
我国《互联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规定,互联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上述信息内容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天涯公司作为天涯网的管理者,应当对该网站中发布的文章、帖子履行监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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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在我国正飞速发展,互联网正在超越传统媒体,趋显“第一媒体”之势。作为网站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有上网规则,对上网文字设定相应的监控和审查过滤措施。但中国文字的丰富性、多样性以及网络语言的不断更新变化,网站事实上不可能将所有不雅言辞均纳入监控范围;根据目前现有的、通常的网站管理方式和技术手段,网站的管理者也不可能对所有网友的全部留言进行事前逐一审查。因此,网站管理者的监管义务应以确知网上言论违法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在确知的情况下如果放任违法或侵权信息的存在和散播,则构成侵权;而及时履行了删除义务的,不构成侵权。
我国对于隐私权的规定在09年之前一直没有被作为的权利与其他权利并行,在出台了《侵权责任法》之后,第一次明确规定隐私权属于民事权益,“人肉搜索”事件中,只要被搜索者的名誉权和隐私权被侵犯,进行“人肉搜索”者和提供“人肉搜索”的网站就应当承担责任。再次,对那些被人肉者进行各种语言、人身攻击,造成被侵权者一定身心损害的,也应该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将其进行教育、惩治,才能从根本上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三、言论自由与个人信息的平衡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人肉搜索”本身并没有错,相反,它能够发挥监督和伸张正义的价值,公民也可以借此行使他们的监督权、批评权、建议权等。“由此看来,人肉搜索的规制问题就其法律方面来看乃是两种公民基本权利的冲突:隐私权与言论自由权。”[2]由于它的用户参差不齐,传播速度快,在现实中容易导致极端事件的发生,产生了非常严重的弊端,这也是其争议不断的原因。针对以上现象,建议如下: (一)加强网络立法,明晰权利及义务
目前完善隐私权立法还是非常必要的。在具体规制时,立法应该对隐私、隐私的范围、隐私权的内容、隐私搜集、加工和使用原则、条件等基本问题作出应有的规范。《侵权责任法》虽然首次明确了隐私权,但是没有明确隐私权的保护内容,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执行困难和执行混乱的问题,因此,在社会生活日趋信息化、网络化的今天,尽快出台一部专门的《隐私权保》。另外,必须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确立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即依法、合乎理性、程序正当、公平、公正、公开,“并在具体的规范中,明确个人信息的收集方式和利用的相关程序,要在个人信息的获取和使用上以上述基本原则为目的,建立他人信息搜集的及时通知与告知制度以及使用的事前征得同意制度等必要的可操作的制度”这样能够比较全面地规范对隐私的保护和利用。其次,实行网络实名制对网民的言论进行,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平衡个人信息与言论自由。
(二)加强网络监督,提升执法力度
对于利用网络进行侵权的行为我国已制定了《侵权责任法》,其中第36 条的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以说《侵权责任法》的这些规定,既规范了网民在网络上的言论自由,又规范了网站的审查责任,还平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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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法律制定出来还需要执法部门去认真执行,我们并不是缺少法律,而是监督力度执法力度不够。如今网络信息传播速度极快,更需要监管部门以更加负责的态度进行监督,对网民的言论进行适当的,对服务提供者以威慑。对于严重侵犯他人隐私权的网民或网站,坚决予以惩治。
(三)加强网站自身建设,实现网站互相监督
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身的建设和网民的道德素养对于保障网络安全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网站做到自律,遵纪守法,切实维护广大公民的利益,多次检查网站发表的信息,不为了盈利盲目吸引网民的眼球是切实保障公民隐私权的立足点,如通过加强网站建立的行业自律规章,或是与用户服务中写明关于隐私的声明,未经用户同意不向他人泄露资料,遇到有侵犯隐私权的帖子及时删除等方式来实现网络平台保护网民隐私的注意义务等。 (四)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公民自我保护意识
随着人肉搜索引起的负面影响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不少网民自发起草了人肉搜索公约,向网民普及法律知识,加强道德教育,注意在伸张正义时不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同时注意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只有提高网民的道德素养,这个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四、结语
随着人肉搜索进入人们的视线,隐私权也逐渐受到了人们的重视。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兴的现象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公民借用网络这个平台伸张了自身的言论自由权。但在行使言论自由权的同时,有时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甚至于网络暴力。通过完善立法,让规范网络行为的机制更加全面,更具威慑力;加强监管部门的监督,严格执法部门的执法,通过网站自律,净化发表信息的途径,这就过滤掉了那些侵犯隐私的信息;同时向网民普及法律知识,提高道德素养,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同时也不侵犯他人隐私,实现言论自由与个人信息保护达到彼此平衡。 参考文献:
[1]熊静波.权利之间的界限--以美国第一修正案为中心[J].现代法学,2007,7(29):17.
[2]刘晗.隐私权、言论自由与中国网民文化:人肉搜索的规制困境[J].中外法学,2011,4:875.
作者简介:白雪(1992年8月),女,四川达州人,法学学士在读,现就读于四川师范大学政治教育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专业2011级2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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