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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建设标[2005]101号

来源:吉趣旅游网


河南省建设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河南省建设工程人工费单价的通知

豫建设标[2005]101号

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各省辖市发改委,巩义市、邓州市、永城市、项城市、固始县建设局、发改委:

自2002年实行《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河南省安装工程单位综合基价》以来,基期人工费单价已不适应现实情况。现决定调整人工费单价,具体如下:

一、 基期人工费单价(含人工费附加6.25元/工日)由原27.25元/工日,调整到34元/工日。其差额部分,只计取税金,不计取费用。

人工费差价=综合工日×(34.00-27.25)

二、 执行时间从2006年1月1日开始,此前已经签订合同的工程按原合同办理。

三、 人工费调整后,其单价仍不能满足实际工程需要的,发、承包双方可以参照河南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和市场价格,在合同中约定调整办法。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

关于执行建设工程人工费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建标定[2006]1号

各市标准定额站(处、办):

现就豫建设标[2005]101号“关于调整河南省建筑工程人工费单价的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2年安装工程综合基价的人工费附加已含在综合费用中,所以人工费单价也是由27.25元/工日调整到34元/工日。

二、市政、园林绿化工程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豫建设标[2005]101号文件的人工费单价调整标准。

三、2006年1月1日以后签订合同的包工不包料工程,人工费应按综合基价中的相应工日计算,每工日单价34元,另计算管理费23%,并计算税金。包工不包料自带部分机械时,可计算综合基价中的相应机械费,机械台班中的人工费单价按34元计算,另计管理费23%,并计取税金。

四、2006年1月1日以后签订合同的工程发生零星借工时,如在合同中未作约定又实际发生时,可按38元/工日并计取税金。

五、此次人工费单价调整是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调整 ,豫建设标[2005]101号文件第二条“此前已经签订合同的工程按原合同办理”应理解为:

2005年12月31日以前签订的固定价合同,人工费单价不再调整。

2005年12月31日以前签订的可调价合同,应按合同中的有关约定,双方协商人工费单价的调整办法。

二OO六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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