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鄂咸高速公路临时用地征用工作,规范临时用地工作程序,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确保工程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制订本临时用地工作流程。
一、临时用地范围
临时用地指为项目建设期间服务的其它用地,如施工生活区、工地试验室、取(弃)土(渣)场、拌合场、钢筋加工场、预制场、料场、施工便道等,在施工过程中临时使用,使用后交还原土地所有权属单位的各类非永久性用地。二、用地原则
1、尽可能利用红线内的土地。2、尽可能利用荒山、荒地等非耕地。
3、在满足施工需要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使用时间。4、尽可能减少施工和生活污染。三、征用程序
1、施工单位在监理单位、地方协调机构、鄂咸公司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按工程的实际需要,提出整个工程临时用地计划,并填写临时用地申请表,报监理单位、鄂咸公司(工程技术部、协调部)审核。
2、鄂咸公司审核同意后,由鄂州市协调办督促各区协调专班负责国土部门、规划部门、乡镇、土地所有权单位现场核实临时用地地点、面积,完成调整规划、审核工作,根据审核结果,由
施工单位与土地所有权单位签订《临时用地使用协议书》。
4、用地期满,可复垦的临时用地,由施工单位按协议复垦到位;对不可复垦的的临时用地,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只补不征的原则,按照本项目同期永久性征地标准补偿;如土地所有权单位要求保留临时用地现状,不要求复垦的,施工单位可不予复垦,但土地权属单位必须出具相关证明,报鄂咸公司协调部、地方协调机构、区国土部门备案。
5、建议由鄂咸公司担保,免收复垦保证金。
四、补偿标准及资金拨付办法
1、临时用地补偿费及临时用地拆迁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市协调办统一代收、协调,并兑付到土地所有权单位。
2、可复垦的临时用地补偿标准为每年元/亩3、临时土地占用房屋及地面附着物的,其补偿标准按主线鄂咸高速公路补偿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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