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号: 日期: 08年2月29日
工程名称 合同类别 签甲方 约单位 乙方 大汉步行街钢架人行天桥工程 合同编号 □土地类 □前期类 ■施工类 □材料设备 □室外环境类 □营销包装类 邵阳市九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5#楼及2-7#楼钢架人行天桥 合格 结构形式 建筑面积 工 期 履约保证金 钢结构 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承包范围 合同内合同价款 容概单方造价 要 质量标准 40天 经办人: 子公司监审员: 会签 栏 总工程师: 工程部部长: 成本部长 总经理: 集团工程管理部: 集团成本管理部: 集团会签栏 集团法律顾问: 事业部总经理: 集团总裁:
0 钢架人行天桥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邵阳市九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大汉步行街钢架人行天桥工程 工程地点:邵东县衡宝路
工程概况及内容:基础为钢筋砼结构,-0.2以上为钢结构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包安全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广东省惠阳建筑设计院设计的邵东县九亿商业广场4-5#楼、2-7#楼人行天桥全套施工图(图号:1/7~7/7、2/9~9/9)的全部工程内容。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08年3月1日;竣工日期:2008年4月15日,总工期46天。乙方必须确保按时完工,如乙方提前完工,甲方支付500元/天作为奖励。如推迟罚乙方延误工期款500元/天,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停工待料,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2、发包人代表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一天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连续超过8小时影响正常施工,经发包人签证认可的;
4、不可抗力; 四、合同价款:
1、本工程以总造价(含税金)人民币 元整(¥: 元)包干, 总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政府政策发生变化而变动, 总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图纸细化因素而变动,承包人的漏项、错项、工程量错误在合同实施期间不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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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价包括了完成此项目的人工、材料、机械、场内外运输、所有费率等的一切费用。总价可因甲方要求增加的图纸以外的增加工程量及乙方图纸及说明内减少的工程量而变更,且预算外增加的项目工程量清单中有综合单价的按综合单价执行,无综合单价的由乙方提出费用后经甲方确认后才能予以确认。 五、双方一般权力和义务 1、发包人工作
1.1施工所需的水、电在发包人指定地点搭接、装表计量,按邵东县水电管理部门实际收取的单价计费;费用经承包人认可后支付,发包人在每月末次支付款中扣除。
1.2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已开通,施工场地内道路由承包人负责铺设,并满足施工运输要求,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1.3 合同签字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1.4 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开工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
1.5依据合同规定和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确保结算资金足额按时支付。 1.6 协助承包人处理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管理的有关事宜,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协助承包人处理施工外部环境问题,保持正常的施工秩序。
1.7包人委派 陈远军 作为工程师代表,负责技术及现场管理,委派 叶克 负责造价控制。 2、承包人工作
2.1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高处作业安全按JGJ80-91;机械使用安全按JGJ33-2001;临时用电安全按JGJ46-2005规范、规程执行。
2.2遵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境卫生和施工噪音等管理制度,办理有关手续并支付费用。施工期内由此造成的一切罚款由承包人支付。
2.3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使用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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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提前使用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发包人负责。
2.4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提出保护方案报发包人确认,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破坏的,由承包人全部负责。
2.5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按JGJ/T77-2003;扣件式脚下手架安全按JGJ130-2001;建筑施工场地环境与卫生按JGJ146-2004;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并承担因自身原因违返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2.6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负责施工区域内施工用水、用电管线的铺设、管理、使用和维护。 (2)、组织施工人员、材料和施工机械设备进场,并自行保管。
(3)、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材料设备等订购、进场计划。 (4)、按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变更通知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本工程全部施工任务。
(5)、承包人有责任和义务为非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其它专业施工创造条件;施工发生矛盾时,承包人无条件执行发包人指令。
(6)、工程竣工后,承包人须于本工程竣工之日起4天内,将机械、设备、材料和人员等全部撤离。否则,每拖延一天,从工程款中扣除场地占用费1000元,拖延3天仍未搬走的,发包人除扣除承包人场地占用费外,有权将未撤走的设备材料按废品处理。
(7)、承包人委派出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须具备二级及其以上资质,技术主管必须具备土建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承包人如不具备技术力量,发包人有权更换施工单位。 六、质量与检验
1、工程质量
1.1、本协议约定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工程质量等级。
1.2 承包人必须按照施工图、说明文件、现行建筑安装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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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监理、发包人和县建设工程质监站的监督。
1.3 工程中使用的所有材料必须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水泥、钢材等主要材料、设备器件、半成品等,除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外,并按规定送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4混凝土、钢材等必须按规范要求现场取样,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后,按送检样品的施工配合比组织施工。
2、检查和返工
2.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2.2隐蔽工程和在施工中需分部分项验收的工程,承包人须在48小时前书面通知发包人或监理,经监理和发包人检验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或下一道工序施工。
七、安全施工
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 承包人施工,必须保护好周围通讯、电力电缆,供水管道、有线电视线路及一切设备设施和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承包人施工造成损坏,必须及时向发包人和有关部门报告,及时进行抢修和处理,承包人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和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发包人没告知承包人地下管线情况除外)。
八、合同价款与支付
1、合同价款调整, 合同价格可调整的范围: 1.1 承包人未采用发包人指定材料、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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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材料、设备型号、档次与发包人指定不符; 1.3 发生设计变更;
1.4发包人要求增加或减少的实物工程量; 1.5基础超深及减少。 2、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1 发包人不付工程备用款。工程进度款每隔15天按完成成工程量的75%支付。工程完工工程款付至总造价的80%。
2.2 工程竣工验收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办理竣工结算并通过复审后,除扣留3%保修金,余款15天内全部(无息)付清。保修金在保修期满一年14个工作日内返还50%,保修期满二年14个工作日内返还50%(保修金均无息)。
九、材料及设备供应
10.1 本工程施工中所需材料由承包人采购。
10.2 本工程使用的水泥为海螺牌;钢材为涟钢、湘钢、萍钢、马钢、太钢等正规大厂产品,不得使用小轧钢厂产品。未经允许变更指定材料品牌的,不允许施工。
10.3 工程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规定的规格、型号,同时必须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假冒伪劣产品一律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一经发现,按所购材料款额1~3倍予以处罚。
十、竣工验收与结算
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三套(含竣工图)。
2 工程竣工验收,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整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整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合格后的日期。
3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超过合同工期,发包人需提前使用,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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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已交付发包人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结算方式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十五内进行审核,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整改意见,一个月内必须初审完成,两个月内必须复审完成。
6 发包人有权将审核完的结算送大汉房地产事业部或中介机构复审,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复审达成一致意见后,签字确认竣工结算价款。
7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承包范围内工程出现施工质量问题,均属保修范围。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8 保修期间,承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2天内派人修理,否则,发包人可委派其他单位和人员修理,其维修费用在承包人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补足。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1、违约、索赔
1.1对不合格工程,承包人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整个工程可达合格,但有少量分部工程达不到合格的,承包人须按该分部工程总价的30%承担违约责任。 1.2 对返工后,整个工程仍达不到合格的,承包人负责赔偿25万元违约金,如属危桥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须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1.3 承包人因工期和质量支付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从其工程款中扣回。不足部分,发包人有索赔权力。
1.4 发包人不能按合同25.4款的约定三个月内支付工程结算款,发包人须支付承包人拖欠款每天1‰的违约金。
1.5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完成工程施工时,经双方协商,可解除合同,除已完工程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外,承包人另应向发包人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
2、争议
2.1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首先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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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如双方发生纠纷又协商不成,报请建设仲裁部门裁决,也可直接向辖区人民法院诉讼。
十一、其他: 1、工程分包 1.1 本工程不得转包。 2、合同份数
2.1 双方约定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陆份,发承包人各叁份。 3、合同生效与终止
3.1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十二、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08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开户银行: 帐 号:
地 址: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开户银行: 帐 号:
附件(附后): 一、 预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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