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企业车辆耗油是否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
车辆作为企业的一项固定资产,是企业生产发展不可或缺的生产资料。由于发展需要,近几年很多企业纷纷购置土地,建设新厂,并且新厂址都远离市区。所以,添置新的通勤班车接送员工成为必要。尽管最新的会计制度关于车辆的购置、拨交、计提折旧、维护、清理等都有相关规定,但作为一名材料岗会计人员,我想谈谈材料核算上通常容易被忽略的地方,就是关于通勤班车的主要耗用材料---油,是否应在核算上做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
首先,根据《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很明显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的。但同时,国税(2009)3号规定,福利费中不包括职工通勤费用,但是没有说不包括非货币性形式的交通补贴福利费用。在这里不妨先提一下企业拥有的车辆类型---公务用小轿车,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办公小轿车耗用的汽油费进项税额既不属于用于非应税项目,也不属于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更不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因此个人理解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因为税法对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采取的是列举法。即税法明确列举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能进行抵扣,而没有明确列举不能抵扣的,则允许抵扣。而企业拥有的接送员工的通勤班车,从字面上理解已属于规定中的用于非应税项目的内容,所以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这在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就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2009年11月答记者问中也提到,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相关支出,如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上下班班车、集体宿舍等相关费用,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这样看来,如果企业的通勤班车的性质真的是作为职工的福利费支出,那该部分汽油费做进项税额转出是必须的。但问题是,这些通勤班车的汽油费到底是应该界定为福利费还是生产费用,仍值得商榷,在我看来,也可以理解为通勤班车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生产的必要支出,比如我们单位,新厂区建设在郊外,如果没有通勤班车,则正常生产无法得到维持,且职工必须坐车,因此,可以认为不是福利。这种福利具有全员性质,且为了保障生产必须做通勤班车,不坐通勤车也没有补贴,因此允
许抵扣,应该也有道理。而且,我企业的班车目前还在新旧两个厂区执行定点通勤,如果接送员工上下班界定为职工福利,那两个厂区之间的通勤则完全可以理解为生产需要,如果将两个费用硬性划分,个人觉得这在核算上是不严谨的,概念上也是模糊的。其原因就是文件中没有“用于职工福利”的具体定义,即使公务用小轿车,也存在接送客人的情况,而这部分汽油费,根本无法分清,恐怕也没有哪个企业傻傻地去做进项税额转出吧。
所以我认为, 无论“福利支出”还是“生产经营支出”,确划分方法。界定不清的,应该作出对纳税人有利的解释。国家有关部门都应有一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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